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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职业操守格言警句

时间:2013-06-18 05:28

职业操守重要的名人名言

百善孝为先,自古以来,人们把父母抚育子女,子女孝敬父母,看成是做人的基本道德。

孔子曰:“孝,德之本... 是组织中最重要的价值观,而“忠诚”则主要体现在下面四个方面中: 第一,忠诚于职业。

这是一个人职业素养

体现职业道德的名言警句有哪些

静则思  思则省  省则悟  悟则得  多思,多省,多悟,多得

  医贵乎精,学贵乎博,识贵乎卓,心贵乎虚,业贵乎专,言贵乎显,法贵乎活,方贵乎纯,  治贵乎巧,效贵乎捷。

知乎此,则医之能事毕矣。

  (清赵廉《医门补要自序》)  无恒德者,不可作医,人命生死之系。

——林逋,《省心录论医》    世有愚者,读方三年,便谓天下无病可治;及治病三年,乃知天下无方可用。

故学者必须  博极医源,精勤不倦,不得道听途说,而言医道已了,深自误哉

    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

若有疾厄  来求救者,  不得问其贵贱贫富,  长幼美丑,  怨亲善友,  华荑愚智,  普同一筹,  皆如至亲之想,  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  --- 摘自《大医精诚》孙思邈      裘法祖院士经常教育我们应该:  急病人之所急,  想病人之所想,  痛病人之所痛。

  ——裘法祖(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我校著名外科学教授    要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医生确是很不容易  ,崇高的职业道德是核心  ,良好的业务素质  来源于扎实的基础知识  ,精湛的技术功底  ,襻登医学高峰还靠不断学习  ,即使你已有所成就  也不要自鸣得意  ,满招损  谦受益  应是成功者的座右铭。

  青年医生成才之路  只有在树立对病人高度责任感与同情心后  ,不断地学习  —实践  —总结  (即用心学用手干用脑想),三者缺一不可  ,三者都有丰富的内涵  ,三者在循环中升华。

  黄遵宪的诗:  “寸寸河山寸寸金,侉离分裂力谁任

杜鹃再拜忧天泪,精卫无穷填海心

”  祖国传统医学道德的优良传统的内容:  医乃仁术、仁爱救人  博施济众,普同一等  以人为本,尊重病人  精勤不倦,博极医源  清廉淳正,行为端正  妙手回春;  扁鹊在世;悬壶济世;伏羲、神农“尝百草、制九针”;  张仲景的“勤求古训、博采众方”;  孙思邈“ 精勤不倦,大医精诚”;  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非聪明理达,不可任也;非廉洁淳良,不可信也。

是以古  今用医,必选名姓之后。

其德能仁恕博爱,其智能宣畅曲解。

  …  贯微达幽,不失细小,如  此乃谓良医。

——[晋] 杨泉  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故以为名也。

——[唐] 孙思邈  医道,古称仙道也,原为活人。

今世之医,多不知此义,每于富者用心,贫者忽略,此固医  者之恒情,  殆非仁术也。

  以余论之,  医乃生死所寄,  责任非轻,  岂可因其贫富而我为厚簿哉

  ——[明] 龚廷贤  无论至于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

  ——[古希腊] 希波克拉底    病人已经够痛苦的了,作为医生,如果言语不亲切和蔼,不和颜悦色,那就是给病人心头  加上又一痛苦。

  ——[瑞士] 科歇尔  医人不得恃己所长,专心经略财物,但作救苦之心。

  ——[唐] 孙思邈  为医者,须绝驰骛利名之心,专博施救援之志。

  ——[宋] 张杲    胆欲大而心欲小,智欲圆而行欲方。

  ——[唐] 孙思邈      古人云,行医  “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病人把最宝贵的生命交给了医院,医务人员在工作中  稍一粗心大意,就有可能致人伤残,甚至危及生命。

所以医疗工作不能有半点马虎和轻率。

  ——张孝骞    医生掌握的是病人的生命,  要以济世救人为主旨,  尽自己所能及的技术,  想方设法解除病人  的痛苦,是医生的天职。

  ——赵炳南

制度的重要性的名言

1、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杰弗逊2、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

——张居正3、世界上的一切都必须按照一定的规矩秩序各就各位。

——莱蒙特4、道有因有循,有革有化。

因而循之,与道神之。

革而化之,与时宜之。

——扬雄5、我认为,与制度结合的自由才是唯一的自由。

自由不仅要同制度和道德并存,而且还须臾缺不了它们。

——伯克

关于道德方面的名言警句

才者,德之资也;,才之。

(资治通鉴)真诚才是最高的美德。

————乔叟一个人值,应该看他贡献什么,而不应当看他取得什么。

—— 爱因斯坦高尚的人总是默默地忍受悲痛。

---------席勒受苦是考验,是磨炼,是咬紧牙关挖掉自己心灵上的污点。

---------巴金

律师的操守有哪些

律师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律师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

集中体现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见附件: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 (2001年11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六章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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