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描写句子 > 描写农村规范建房的句子

描写农村规范建房的句子

时间:2015-07-30 16:06

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指导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有序建设。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

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

既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村村民建房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二)政府主导,村民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依法有序建设。

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动村民参与规范建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规划引领,合理布局。

坚持先规划后建房。

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分布。

(四)保护耕地,节约集约。

谁有规范农村建房联合审批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如何规范农村建房

摘  要:农民建房管理及旧村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江西省上高县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按照政府推行、规划先行、量力而行工作思路,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主要做法政府推动。

上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建房管理及旧村整治工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建房管理及旧村整治工作,并多次召开调度会,专题研究该项工作。

每年把耕地保护、旧村整治、节约集约用地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摆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

同时,严格考核,将农民建房管理及旧村整治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相结合,将其纳入对各乡镇工作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完成任务较好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年度旧村整治任务和农民建房管理混乱的,年终不得评先评优,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农村自建房要离村道多少米,相关规范是这样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十一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在这个规定中,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但是对于村道与居民区距离多远是没有规定的,他只是设置了一些养护的规定。

对于农村建房国家有什么标准和规定

供你参考,每个地区的批地建房标准、规定都不一样,建议你详细情况到当地规划部门咨询。

场镇居民建房审批程序一、建房户持由居民委员会同意建房的申请,向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申请选址,村镇中心所派驻镇乡接待站根据场镇总体规划会同居委会、国土、林业、水利、电力、路政等有关单位现选址定点。

对主要公路沿线、场镇规划区范围内大面积连片建设的选址定点,必须报各镇(乡管领导会同中心所所长参加,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房户提供合格的地形图,报村镇中心所核定其位置界限,划定拟建房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红线。

三、建房户将设计图或选用的通用设计图,与有证村镇建筑工匠签定的《村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报村镇中心所审查,填报场镇居民建房审批表一式二份,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连同地形图,选用的通用设计及承包合同复印件,预收规费票据复印件一并报县建设局审查,经审核同意,发给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

四、建房户持《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五、建房户在开工前应当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并出示由国土、村镇中心所出具的缴清各项规费的证明。

经审查同意,各镇(乡)分管领导签发开工通知书,由村镇建设中心所驻镇乡同志现场打桩放线后,才能开工建设。

六、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对场镇居民建房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一、建房户持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其建房的申请向当地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镇乡接待站申请选址,镇乡接待站会同村、社、国土、林业、水利、电力、路政等有关部门现场选址定点。

二、建房户将选用的通用设计图或正规设计图和与有证个体建筑工匠签定的《村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报镇乡接待站审查,填报三台县农房建设申请表一式二份,经镇乡人民政府、中心所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局审批。

经审核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

三、建房户持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建房户在开工前应当向村镇中心所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由村镇建设中心所驻镇乡同志现场打桩放线后,才能开工建设。

五、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应对农房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建房户及个体建筑工匠有配合及接受检查的义务。

二00四年元月 收费项目一、市政建设配套费建制镇乡:25.00元\\\/平方米;场 镇:12.00元\\\/平方米二、城镇房产证单位:15.00元\\\/证;个人:10.00元\\\/证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纯住房80.00元\\\/套;2、工厂、医院、学校等160.00元\\\/宗;3、商业用房240.00元\\\/宗;4、党、政、军、机关、社会 公益福利单位120.00元\\\/宗四、住房交易手续费1、住房交易手续费(1)新建商品房3.00元\\\/平方米(转让方承担)(2)存量住房6.00元\\\/平方米(转让双方各承担50%)2、住房租赁手续费100.00元\\\/套、次(出租人承担)3、非住宅转让手续费按成交价、评估价的1.8%收取(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三台县建平国土资源所政务信息 一、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程序 用地单位预申请 国土资源局预审 用地单位申请 县国土资源局预报 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方案公告 省国资源厅审批发文 县国土资源局拟定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评价 拟定征地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交付土地 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申请地价评估 办理出让手续 (二)、原基改建、新建、扩建程序。

用地单位预申请 测绘用地平面图 规划用地红线 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申请地价评估 办理出让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受让方提出申请 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 申请地价评估 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二、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建房户向本社提出用地申请 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盖章 占用农用地报县政府审核 省市政府审批 国土所现场放线准许施工 国土所进行竣工验收 土地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其它土地报乡镇政府审核 县政府审批 三、 收费标准 (一)、农村村民建房收取土地登记证书费20元。

(二)、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村民,收取土地复垦费10-20元每平方米。

(三)、殡葬土地管理费每具500元。

国家关于农村建房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宅基地管理办法主要是受这两部法律调整。

怎样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

近日,该局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该市实际,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该市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一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原则,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

涉及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并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个人兴建、改建房屋申报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是完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办事处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确定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查地类和用地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其中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占补平衡;占用林地的,应该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削坡选址建住宅。

三是妥善处理农村个人建房管理中遗留问题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住宅的,应当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按照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并实行有偿使用。

四是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强化各自职责要求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强化各自职责。

国土资源所(分局)工作人员是农村个人建房申请用地现场踏勘第一责任人,在现场踏勘时,必须严格审查申请建房用地者是否符合申请用地条件,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确定土地类型。

到中心村或异地建房的应督促建房户与村集体签订拆迁协议,限期将原宅基地交回村集体,并将拆迁协议作为申请用地报批附件。

现场踏勘人应将个人建房申请书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清楚,特别是现场踏勘意见一栏要明确表述相关条件。

所长(分局长)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市局将组织规划股、执法局、耕保股不定期核查,发现违法、违规申报个人建房用地现象,局党组将从严处理。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