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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古代审问犯人的句子

时间:2018-04-26 04:40

古代在场的大人审问女犯人,怎么审问

古代审问女犯人的方法什么都有,很残忍。

女犯的五刑女子在封建社会地位卑下,但是在受刑方面却有过于男子而无不及,根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如下: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幽闭(宫刑),这些刑罚,看了让人胆寒。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

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刑舂, 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

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幽闭,因为女子并不适用宫刑,由于女子特殊的生理结构,男子去势,女子幽闭也就成了合理的搭配,何谓幽闭,《辞海》幽闭条:古代毁坏女子的生殖器官的酷刑。

《辞海》幽闭条:古代断绝女子生殖机能的宫刑。

同样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把《辞海》中的释义合并,即女子幽闭,古有两说鲁迅在《病后杂谈》中说到:从周到秦,有一种施用于男子的宫刑,也叫‘腐刑’仅次于大辟,对于女性则叫做幽闭,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总之绝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她缝起来。

近时好像被我查出点大概来,那办法凶狠又不失妥当,且又合乎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

先生把幽闭故意和解剖学联合起来,给人一种丰富的联想。

幽闭,作为一种对女性残酷的摧残具体的方法据马国翰《目耕帖》载:幽闭之法,用木椎击打妇人胸膛,即有一物坠而闭其牝中,止能溺便,而人道永废矣,是以幽闭之说也。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

二、看打 晾臀 卖肉 受杖着被瞧见私部的可能性是不容置疑的,就算有些好心的衙役特意照顾受杖者的面子,一旦受了四十大板,不死尚且侥幸,艰难的爬将起来,还能顾及什么呢

古代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

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

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众中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

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

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

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

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寻了自尽。

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

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

这时,仇家就趁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

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闹一番。

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乐。

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

三、全姑〖裸.体〗受杖案清袁枚《新齐谱》卷十六中记载的全姑一案就相当典型。

某县有个19岁的姑娘,小名全姑,和邻居叫陈生的男青年要好,被几个无赖瞧见,因为陈生家庭富有,所以就勒索要钱。

县里的捕快听说后,也来勒索,陈生执意不肯,捕快立刻就把两人带到县衙门问和奸之罪。

那个县新任知县自认为是理学名士,认定这是伤风败俗的大罪,先要皂隶打陈生大板四十。

全姑心疼陈生,哀嚎大哭,不惜以自己的身体挡住陈生的臀部。

知县瞧见后大怒,认为是小瞧朝廷命官,于是又判全姑大板四十,皂隶们把全姑拉下来后,暗地里怜惜全姑,尤其是看到全姑酮体娇柔,臀部粉白,不忍心重打,而且陈生家里也给皂隶不少杖钱,所以打得不算重。

县令觉得还是不解气,判令剪去全姑的头发,脱掉她的弓鞋,摆在案台上令众人观之,后又将全姑发官卖。

案子结束以后,陈生十分想念全姑,托人出面买下全姑,转送到陈家,仍打算和全姑成婚。

没有到一个月,皂隶们又来勒索,在路上不停的喧嚷,传到了知县耳中。

知县更觉得这对男女是先奸后娶,无耻之尤,严令捕快再次把这两人抓来再治罪。

全姑知道自己免不了挨打,预先在内裤里塞了些棉花、草纸(妇女受笞杖刑允许穿内裤),想少受一点痛苦,知县远远望见全姑下身鼓起,问她是什么东西,全姑十分惶恐,于是县令亲自下堂监视,自己用手剥去全姑内裤,〖裸.体〗受刑。

陈生上前哀求阻挡,知县更是怒不可遏,先将陈生掌嘴数百,再决大板四十。

陈生抬回家后一个月后就死了,全姑被打成重伤,后来被卖到外乡的一个富家公子为妾。

当地一位过去和知县有交情的举人到衙门当面责问知县:我昨天到你的县里,听到你杖打堂下的人,我以为是罪大恶疾的强盗,所以到阶下观看,不料看到一个美丽的女子被剥光了衣服在受杖,那女子因为疼痛而臀部隆起,像一堆白雪。

古代是在什么地方地方审问犯人

什么人去审问

具体还要看哪个朝代。

  一般来说,小案件是地方政府(衙门)自行处理,包括逮捕、审判、刑罚(不包括死刑,死刑要报批)。

所以看电视电影,总是一拍惊堂木,县令一个人搞定。

  但一定要知道,古代求孝道,宗族、乡党的势力很强大,总是“内部处理”,例如有名的“浸猪笼”。

而且,地方官通常会默认。

这就是所谓的“法理不过人情”。

看月关《步步生莲》,主角有本事,才能利用 宗党和官府的矛盾。

  上头关注的,就是大案件,一般将嫌犯上送到中央。

一般是大理寺(相当于大法院)等机构处理。

但是古代往往职权重叠,所以也可以背后交涉。

而且,皇帝才是至高无上的,可以随便插手,往往就是“三堂会审”。

典型的例子是《杨乃武与小白菜》。

  以上说的是民事案件,假如涉及到当兵的,又是另一回事。

  另外,如果是民告官,只能shang访——等死吧。

  PS:草民总是没权,往往有冤无处诉。

古代审讯犯人时的体罚是

天才的发明是一种被称为恐怖梨的玩意儿,铁制,呈梨状,通过机关可以打开。

用它塞进犯人的嘴去,使其无法喊,无法讲,当然也无法进食。

有些恐怖梨内藏尖刺,可以慢慢从制动口里伸出,将口腔夹破,喉咙戳穿……   在印度和缅甸,被判了饿刑的人则会被烧熔的铅水堵住喉咙和嘴巴。

  在十九世纪的非洲,有些部落把杀人犯与受害者的尸体很对位地绑在一起。

手手相连,唇唇相处,这些受刑者浸润在腐血中,饥渴交加,悲惨而缓慢地死去。

  有时,会让饥渴的犯人在饿死前狂饮暴食一通,然后扎紧小便的玩意儿,再堵塞肛门,让其胀死。

二战期间,纳粹在集中营里经常对囚犯干这类事。

  六、   该刑在古埃及时便有,在地中海沿岸及中东国家运用得十分普遍。

一般说来是用于惩罚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如奴隶、乞丐。

为了羞辱罪大恶极的犯人,有时也用。

  作为刑具的十字架通常由两到三根木桩构成---如果是四边形十字架甚至有四根,形状各异。

有的是T形,有的是X型,还有Y型的。

T型十字架主要是用来处罚暴乱者,有的时候要倒过来,头冲下,脚朝天。

圣徒皮埃尔便是被这样处死的,据说是他自己要求的,因为他自觉不能与基督受用同一种刑罚。

早在犯人和刽子手到达行刑地前,十字架的直杆已插入地中。

后人描绘的基督背负十字架走向颅地的场面,从刑罚角度来看是违背事实的。

  在行刑地,用绳子把犯人绑缚在刑具上,不过更经常的是直接用钉子钉,先钉手,再钉脚,钉子从来都不会钉在手掌上,因为手掌承受不住身体的重量会撕裂,而胳膊便可能因此得到解放。

有经验的刽子手会将长钉钉入腕骨间一个狭窄空隙,如今解剖学称之为德斯托宽隙。

  进入现代社会后,仍有其生命力。

20世纪70年代,越南军人曾将叛徒钉上十字架;80年代,有的国家的小偷会被处以此刑;90年代,苏丹等7国则将犯人送上十字架以示众。

  七、活埋   活埋一般用于大规模屠杀。

在中国的,秦将白起一次便活埋了赵国降卒四十万,的坑儒行动只是小巫见大巫。

  罗马人处罚犯法的女人时,也多采取活埋。

  古波斯人在活埋实施前,会将犯人从高处掷入一大堆刻意烧成的灰尘之中,灰烬进入犯人肺部所引起的窒息远比一般活埋所引起的单纯缺氧要可怕得多。

  高卢人和用活埋对待叛徒和逃兵。

哥特人则用之专门处理同性恋者。

在中世纪的法国,为了体面,女人是不会被吊死的,毕竟一个女人吊在半空中,在众人的眼皮下甩来扭去,晃动着双腿是极不合礼仪的事,所以必须活埋她。

现代的活埋记载见于越战时期。

  八、木桩刑   对于此刑,19世纪的下了这样的定义:将人类的残忍性发挥到极致的创造之一。

行刑方法在于将木桩插入犯人身体,最常见的是插入肛门,任其死去。

  根据木桩直径的不同,有时肛门事先用扩张器张开或用刀割开,然后刽子手将木桩插入,再用锤子钉。

在有的地区,木桩插入五六十厘米后,刽子手会把木桩竖起来,插入先打好的铜里,让木桩配合犯人的自重,一点点地深入,直至其从腋下、胸部、背部或肛腹穿出,在一般情况下,被如此修理的犯人往往要承受三天以上的折磨。

  欧洲亲教战争期间,木桩刑尤其流行,在1669年的意大利皮埃蒙城,一个贵族的女儿德拉图尔浑身赤裸地被穿身而死,一群刽子手将她高高举起游行,并宣称尸体便是他们的旗帜。

  1958年,伊拉克国王的舅舅因同性恋被处木桩刑,之所以选择该刑是因为他喜欢在屁眼里插玩意儿。

  九、活剥   活剥即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部。

  在古印度,活剥又称小火去细毛,即用火把灼烧皮肤,把身体烤熟到三分。

这时,活肉彻底附着在身体上的皮肤分离。

然后置犯人的叫喊于不顾,将他的皮整个地揭下来……他的肌肉完全呈现,血管清晰外露,可以看见内脏在搏动,光线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纤维熠熠生辉。

  这样的活剥需要技巧,可能已代表人类剥皮活动的最高水准。

因为在其他地区和国家,很多人并不追求整张效果,直接就作艺术处理。

或切成极细的带子,或切成圆片、碎片、长方片……处理的最佳杰作是把皮切成狭长的环形细节。

  作为刑罚,活剥已消失了数个世纪,但人皮一直是可怕的**收藏家追寻的对象。

19世纪末,人类解剖学史上著名的斯皮兹那展览一张完整的被鞣过的人皮。

还有纳粹,收集了不仅带有漂亮文身的人皮,并将部份人皮用做书皮、灯罩、垫纸板或其他艺术品的良材。

十、肢解   该刑意味着干脆地剁下四肢。

但发展到一定时期后, 施刑者认为干脆太便宜犯人,于是,有了许多种花样。

  波斯人别出心裁的做法是先从手指下刀,然后切脚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   中国人的玩法是截去四肢后用金创药止血,用布包住伤口、再塞入一只大瓮中,置放在厕所里,犯人要痛苦很久才会死去。

到了汉以后,凌迟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许在行刑者看来,凌迟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如今,某些国家依然规定,对小偷可以采用截肢刑,的法典规定:第一次犯偷窃罪者将被从手腕关节处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将被砍去左脚。

但藉此刑剥夺犯人性命的事几乎没有了。

  十一、凌迟   亚洲和中东的民族尤为偏好此刑。

该刑的关键在于将人体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对于反叛者的凌迟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

罗马人处理女犯时先割去双乳,对男犯则先去其生殖器。

希腊人在割肉时还要加上剔骨的程序,弄得犯人每个都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

但比起中国人,其他民族都显得粗糙。

中国人将凌迟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使之堪称绝技。

行刑开始时,刽子手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以免他喊叫。

然后迅速地出血包扎伤口,最先动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须只有指甲盖大小。

杀一个成年人必须要施3357刀,刀刀须见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盘将其贴在上面供观众鉴赏,并要得到赞赏,如果犯人在规定刀数前死去,刽子手将被观众嗤之以鼻,并有可能丢掉饭碗。

  十二、碎身刑   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与西方人酷爱摆弄机械密切相关。

犯人赤裸着身体被固定在一只带铁钉的大轮盘上,通过摇动手柄,轮盘可以绕轴旋转,轮盘每转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铁刺就会剐下一条肉来,转个十来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

  十三、碾刑   碾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用一种固定的重物压死;二是将犯人放在中间,两边同时用力并逐渐加码;三是用带有利物的东西轧碎或扯烂。

  在罗马和埃及,常会把犯人铺在尖刺上,然后用巨石碾过,如此犯人决无活机。

  的碾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头大盘,由马拖着来回地碾压,直到犯人变成血肉模糊的一片酱沫。

  在波斯,犯人则被塞入那种用来榨葡萄和橄榄的压榨机中,被这般处理过的犯人,形状全无。

  十四、火刑   用火烧人是最原始蛮荒的做法,古代的西方和东方都对火刑津津乐道。

  高卢人把犯人关入一个巨大而结实的柳条篮里,然后点火焚烧。

日本人在19世纪也使用过类似方法。

这种方法据说极富观赏性,犯人在篮里又叫又跳,可怎么也爬不出这独特的环境。

而斯基泰人则将犯人扔到一辆堆满了干柴并洒上了稀树脂的牛车上,一旦火起,受惊的牛便会拉着火车穿过整座城市,很具警诫效果。

  罗马人把犯人钉上十字架,再遍身淋满沥青和松脂,做成一个大火把,抬着示众。

在中世纪的英国和意大利,则是用柴草将犯人裹得严严实实,捆得如同棕子,然后点火。

  至于专门的火刑柱则是将人高高绑起,在脚下堆柴烧火,法国的便是这样被处死的。

在她被烧的整个过程充满了下流的展览手段……   据说,火刑有净化的作用。

是故,火刑总是和消灭异端邪恶联系在一起的。

  十五、烤刑与炙刑   这两种刑均为常用的处死方法,它们与火刑的区别在于:对犯人一定要用小火来处理。

将炉火控制在某种范围内,其目的在于让犯人在清醒状态下毙命。

  罗马帝国时期实施此刑最著名的牺牲者为派的圣·洛朗,为了纪念他,巴黎有一家以他命名的时装企业响誉全世界。

当时,他为穷人的事得罪了当权者,于是,他首先遭到鞭笞、又被拔去指甲、敲碎牙齿,然后放在铁架上用炭火烤。

据说烤了不短的时间后,洛朗对刽子手说:你不觉得我这一面烤得太过了么,翻翻行不行?等到翻过来后,他又说:烤得很香,差不多了,你可以吃啦。

然后就死去了。

至于把犯人全身涂上蜂蜜,用冒烟的柴火熏烤,便是炙刑了,一些人在行刑过程中尚未熟,便已被火烟呛死。

  而亚洲的刽子手更残忍,他们常常将铁球烧红,然后用钳子夹起,放入事先在犯人头颅上开好的口子里,这样,犯人的脑浆旋即沸腾,从口子里溢出。

古印度人用的是铁棍,在火中烧得发白后,从犯人的咀里插入。

  在旧中国,有专门为施炮刑的烤炉,多为铜制。

十六、锯刑   这是一种特别的分解刑, 刑具是锯。

据说东方人喜好横锯,而西方人酷爱直锯。

在传入日本后,日本人也热衷于直锯,他们惯常是从头顶开锯,而西方施刑者则倒行逆施,从腹股沟的位置开锯,这样做的后果最可怕,因为在切到肚脐的位置前,犯人的意识都非常清醒。

为了延长受难过程,往往会让犯人保持头冲下的姿式,这样脑部可以得到充分的氧气,可以避免血流失过快而死。

  锯刑史上最后的杰作是由某些患有狂躁症的盖世太保来完成的。

他们有各种型号的钢锯,在他们手里,人变成一棵可以恣意妄为的树,想锯那个部位都成。

  十七、箭刑与贯穿刑   用箭射死即为箭刑,似乎各民族都用弓箭,所以这是一种普遍运用的刑罚,只不过用箭先射身体的哪一部位,在处理手法上有差异而已。

  贯穿刑的关键在于用尖利物穿透肌肉和组织。

但作为一种既定的行刑方式,行刑者总要体现一番创意,于是有了不少种贯穿手法。

用长钉将人一串地穿在上面示众,是欧洲各诸侯们爱用的,犯人往往要好几天才死去……最可怕贯穿刑具是一种称之为玛特·多罗洛萨的铁制刑具,它与先前发明的刑具努朗堡的圣女有所不同,它不靠刑具上的少女胸部位置夹紧犯人,而是用灵活的机械臂。

它也不是用遍布刑具内的各种铁刺来贯穿犯人的身体,而是收紧臂来让犯人窒息,然后刑具的心脏位置会伸出一根钢刺,插入犯人身体……   十八、毒刑   从很早的年代始,服毒致死就是执刑方法之一。

  有记录本案的早期毒杀是对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死刑执行。

苏氏因得罪雅典的权贵而被毒死。

当毒药送到后,他问刽子手:好吧,我的勇士,告诉我该怎么做?后者告诉他,喝下毒药后不要在房间里走动,因为运动会减缓毒药的发作,延长死亡的时间。

也要尽可能地少说话,否则就需喝下两倍以上的剂量。

据说苏氏都接受了。

那时的希腊,多是用欧洲普遍可见的毒芹中提取出来的毒芹碱来做毒药。

  而在古中国,则多用从动物、昆虫、矿物、植物中的提取毒物,似乎比起西方,毒死人的渠道要多得多。

  现代社会出于对有效性和人道的考虑,又开始使用先民的方法了。

毒气室、安乐死注射似乎都是一种延续。

  十九、吊刑   它有别绞刑,方法是将犯人双手反剪,再用绳子捆住手腕吊升到行刑架的顶端,然后,骤然松开绳子使其下落,停顿在高于地面仅数十公分处。

在降落停止产生的冲力作用下,犯人的双臂会被拉得脱臼。

经过重量设计的吊刑则更为残酷,有记录表明,如果受刑人腿上捆上超过60公斤的重物受刑,就会连双腿都会拉脱臼。

如果超过100公斤,那么在冲力作用下,全身的骨头都会碎裂,就算是肚皮绽开,五脏六腑溢出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19世纪中叶,中国的清政府曾用吊刑处罚过天主教的传教士,并将吊刑作为一种合法形式的刑罚普遍运用。

  二十、鞭刑与棒刑   鞭刑存在于历史上的各个时期。

现代社会文明程度高而鞭刑狠的国家首推新加坡。

  鞭可以用各种绵缠材料制成,皮革、植物纤维……上面可以有附着物,例如尖钉、钩刺、石块、金属球之类。

总之,如果决定这根鞭是专门用来打人的话,那它一定是根充满了恶毒意向的人类杰作。

被打的犯人结果就是变成一块人形的烂布。

  棒可以是木、竹、铁、铜等材料制成,要致人死命比鞭刑来得干脆,痛苦程度远不如鞭刑,所以棒刑很不受人青睐。

拿施刑行家的话来说就是:当犯人还没有对自己的行为结果的严重性做出深深悔意的时候,一切就已经结束了。

而鞭刑的行刑自由度就大得多,打到一定的时候,可以把受刑者浸到盐水里、酸水里、碱水里……还可以在烂皮肉上涂抹各种酱料,最令人发指的莫过于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披麻戴孝,即将被鞭打者血肉模糊处用白麻布包上,等二十四个时辰后,再一条条地把麻布从犯人身上撕下来……是故,许多受刑者的喊声是,求求您,给个痛快,杀了我吧……对于施刑者,剥夺生命虽然是最终目的,但犯人临死前表现的一系列痛苦和无助却只有受刑人知道。

  二十一、车轮刑   这是一种将人绑在车轮上活活打死的刑罚。

  刽子手执铁棒,按照行刑程序,必须先打断犯人的四肢,一共打八下,将四肢打断成十六节,最后朝胸口上来两下,结束犯人的生命,致命的后击被称为慈悲的一击。

说起来似乎难以想象,大部份犯人在胸口上挨过两下后依然还气息尚存。

刽子手为了证明自己并非手下留情,便会将犯人的手和腿拧到背后,让它们和犯人的头碰在一起,在这样具有悲喜性效果的姿式里,观众或哭或笑或叹息。

  由于车轮刑所具有的展示性,要求刽子手表现出特殊的专业技能。

一名叫拉朗德的法国犯人因一句指责刽子手的话而载入史册。

当行刑者已利索地解决了他的双臂双腿,正要打断他的胸廓时,棍子轻轻地滑了一下,碰到了他的下巴,拉朗德一声大喊:嘿,这一下不符合规定。

于是,观众开始呐喊、有人还举起了拳头。

刽子手对他道:怪事,看来他们希望死的人不是你,而是我。

二十二、磔刑   该刑的特殊之处在于犯人的四肢要同时遭受力的作用……   关于此刑的最早记载是在希腊人的书里,他们执刑的方法是将人的四肢绑在被人为弯曲的树上,利用树的弹性拉裂人体。

  古中国人和古罗马人则是用马拉的战车来分尸,著名的秦国丞相商秧便是名垂千古的受害者。

但似乎该刑执行起来也并非想象中那么轻而易举,人并非像纸那般容易扯碎。

16世纪的法国作家米什莱在《法国史》一书中写道:骑在鞭打着马匹,并疯狂地紧拽系有四肢的绳索。

尽管先前刽子手已用钳子扯裂了犯人腿上的皮肉,并将双臂拉得皮开肉绽,但肌肉依然能够承受住这么强劲的拉力。

无奈的刽子手只好拿来一把大的剁肉刀,割去了一块块他认为对执刑有阻碍的肉。

这样,马才终于拉断了四肢……还活着的躯干落在地上。

  还有记载表明,有时行刑的马匹都已累得口吐白沫倒下,但犯人的四肢依然连在躯干上,弄得刽子手,犯人,观众都十分不耐烦。

所以在执行磔刑时,刽子手要动十分心思,要研究犯人的身体特性,又要了解行刑马匹的各自力量……   二十三、扼杀   扼杀即勒死,它和绞刑一样是一种使人窒息的刑罚。

但它不主要依赖犯人本身的重量,而是通过某种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来致死。

扼杀曾被亚洲和欧洲的许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欧洲若干地方有规定,不允许处女遭受扼刑,于是刽子手在用绳索或其他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处女失身。

  从有文字记载始,中国人的扼杀记录昭著,但似乎此刑专用于上流人士,因为死后尚有全尸。

直到满清后期,才有人发明了一种特殊形式的扼杀,称为立枷,专门用来处死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下等人。

方法如斯:先绑起犯人的手,将其脖子套入一块木板的圆孔里,然后升起木板,置放在一个栅形行刑架的顶端。

这样,犯人的颈和下颚便被悬吊起来,脚悬地约50厘米。

如果需要犯人快死,就往脚上绑石块。

若想折磨他,就由犯人自身重量来决定,通常会需一两天的时间,人犯才会真正断气。

  二十四、绞杀   绞杀并非绞刑。

它与扼杀的原理十分相似,可以说是一种手工死刑的机械化。

  最初的绞杀是让犯人坐在一块平台上,手系在腹前背靠着一根竖着的木桩,刽子手从木桩上的窟窿中放进去一根麻绳,编成环将犯人脖子套住,再将麻绳的两端在桩的另一面打结,从中插入一根棍。

当转动棍子时,环收紧使犯人被勒死。

这种方式丝毫不伤颈动脉,却造成人慢慢窒息而死。

  后来,出现了用金属制造的绞杀机、铁项圈代替了绳套,可以旋转的螺丝让铁环的收缩更加容易。

古代刑部是不是审问犯人的地方

那些古代酷刑是不是就是刑部里面出的

还有刑部侍郎有权利拷打犯人吗

关安机关审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巧问题,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防止被有不良企图的用,在此不能详述。

以下是有关要求请参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

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

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二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

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第二百零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

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二百零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什么成语的意思是向警察一样审问犯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

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

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二条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

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第二百零三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

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二百零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关于罪犯的审问

不能抓回去审问。

只能去他家收集证据和暗地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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