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外人可否向人民法院调取案件卷宗
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9号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
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
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四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是否还有效
您好,现行依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法院法官如何审理审判案件的
到法院来打官司的当事人,大部分都要经历庭审。
开庭审理,是案件审判的中心环节,用老百姓的话讲,叫“过堂”。
谁也不愿摊上官司,您可能也是头一遭。
为了有效地进行或者准备诉讼,您需要了解开庭审理的主要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
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
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
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随后,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
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
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
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将进入评议、宣判阶段。
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析,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闸明理由。
然后,审判长或审判员将公开宣告判决结果,并将裁判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宣判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另定日期进行。
宣判时,法官将会告知您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这里要提醒您,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在开庭审理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您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的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如果您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将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