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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的句子 1、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彰显法治力量,建设法治中国。
2、德行天下,法治社会,人人用法,和谐中华。
3、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让法治精神成为全民的信仰。
4、学法辨是非,守法践于行,宪法广宣传,社会更安宁
5、以宪为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6、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坚决实施依法治国,让宪法走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遍及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
7、学法爱法维护法,知法用法行天下。
8、依宪治国,处处政通人和;依法兴邦,人人安居乐业。
9、古语云:“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只有法律才能保障我们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只有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母法,也是根本大法。
大学生更是要主动知法、学法,带头做宪法的“代言人”
10、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
11、积极学宪,懂法明理,规行矩步,一生受益;人人守法,处处和谐,更好明天,同心协力。
12、普法人甘愿用自己的青春与汗水做法治中国的奠基石,致敬
我们和你们一起奔跑在实现法治梦、中国梦的路上。
13、法律知识很重要,学法懂法不可少
学法入心底,不触高压线
首发过生活,幸福有保障
用法维权益,说话有底气
知法守法做表率,家邻和睦安宁在,人人欢乐笑开怀。
14、忠于宪法,服务社会。
15、发挥宪法作用,树立宪法权威,普及宪法知识与价值,让宪法权威深入民心,人民才有法的保障,国家才能更加富强
16、为官者依法,国泰民安;为名者依法,和谐发展;为商者依法,商机无限;为友者依法,高朋满座。
17、知法分清荣辱,学法明辨是非,用法处理纷争,懂法不会吃亏。
手法从我做起,护法人人有责,宣法社会更美。
18、普法的核心在于普宪,依宪治国,发挥宪法作用,树立宪法权威,塑造宪法信仰。
宪法作为最重要之法律,一定要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19、国泰于法正,民安于律清。
20、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棵大树,宪法就是这棵大树的根基。
宪法是法之统帅,从宪法出发,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21、学习宪法,就是要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观念,培养宪法意识,普及宪法知识,塑造宪法文化,使宪法更加贴近我们生活,成为生活中的规则与习惯。
22、新时期的宪法经历了几次修正以来,更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我们每个人都成为最终的受益者,宪法保障无处不在,宪法精神无处不在
23、宪法让我感受到国家对人民的尊重和保护,守法学法,从你我做起。
24、宪法,乃国之根本,民之倚仗。
25、宪法是根亦是魂,立国之本此为准,护法守法不在口,依法行事在走心。
26、感受宪法价值,扩大宪法基础,注重宪法形象,维护宪法尊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驾,为人民幸福生活护航
27、法由民出,权依法使,学法辨是非,守法践于行,弘扬宪法,遵纪守法,办事依法,最好办法。
28、学法,知法,立身守法;用法,护法,办事依法。
29、坚守努力,接力前行,法治的力量就会生生不息,法治中国的梦想也定会实现。
30、莫道行路难,守法路自宽。
用一句名言说明宪法的作用
马克思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
关于宪法的名言短句带有
一、准确来说,这一原则应该表述为人民主权原则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我国宪法中的这一原则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为理论基础的,因此,人民主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统治阶级的主权。
并且通过这一原则延展出来的代表选举制,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格的人民即可成为选民选举代表自身利益的代表并且有监督和撤换的权利。
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因此在宪法中规定人民享有国家主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实现国家最大利益,只有大多数人的利益能得到保障,社会的安定也才会有保障,过去和现在的各种政变战争都能说明这一点。
二、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原则,难道是指基本人权原则
一般来说,如果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制度不能保障公民权利享有和义务实行,那么就是恶法,恶法是不应该被适用的,是应该被推翻的。
总的来说,这一原则是宪法或者应该说法律存在的意义,至于其作用,同(一)。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基于我国国情而建立起来的,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其作用在于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有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其他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四、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基于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国家。
1.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
在这一原则下,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被允许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适用法律,平等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更重要的是平等接受法律制裁;3.社会主义法治的正当性来源。
政府权力来自于宪法的规定,宪法既授予政府权力同时又限制政府权力;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下,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法律有该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因此可以认定该制度下制定的法律是符合或基本符合人民的意志的;4.宪法的最高效力地位和依法治国的精神。
我国现行宪法宣布它本身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从而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打了好久= =不管怎样,这些都是我自己总结出来的绝对不是粘贴的,也许有些地方总结的不是很对,毕竟我现在也还是刚入门没多久的法学生,希望能帮到你吧。
还有一点,其实宪法这东西,尤其是我国的宪法,写得再漂亮如果不能在实践中适用就没什么研究的意义了,个人是这样认为的。
而且一个世纪以前,孙中山先生建立中华民国是就是希望建设一个宪政的国家,可惜到了现在我们似乎比一个世纪前还要落后,确实有点心寒。
不管你提这个问题是为了答题还是什么,还是多一点自己的思考吧,别人怎么说都是虚的,只有你认可了才是真的。
论述依法治国中《宪法》的作用。
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 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方法,即依法治国(法治);另一种是专横非法、为所欲为的方法,即以人治国(人治)。
要法治还是人治,这是任何政治体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历史证明,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民主化、民主法律化的体现。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法治国家最初是相对于“警察国家”而言,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国家类型。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指依靠正义之法、崇尚民主精神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和谐配置的国家类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与人治的比较 法治与人治的差异是巨大的: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规范指引功能,以人治国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依法治国强调法的一般性规则对每一个人的平等适用,以人治国主张国家政策因人而异;依法治国推崇法律的权威,以人治国推崇个人权威。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居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1. 多数人的意见不会是最好的,但绝不是最坏的;圣人的意见可能是最好的,也可能是最坏的。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因为在作出决策时,群众比任何一人有可能作较好的裁断”。
2. 人治中的感情因素无法去除,并进而影响到国家的治理和公平的实现;法治考虑的是法的规定而非个人的情感,能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3. 依法治国,必然对公权力有完善的监督体系,能有效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4.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产权明晰、交换自由、私权神圣,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5.依法治国是社会民主、自由的保障。
以人治国,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民主失去保障。
我国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依法治国。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却是万万不能的,只有制度的完善才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使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稳步向前发展,“法者,国之权衡”。
二、中国实施依法治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国虽然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要求,但不同的国家受不同的国情与历史传统的制约,其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不可能完全一样。
针对中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行政权历来为中国政治的中心等特点,笔者认为,中国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的进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核心。
《宪法》序言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因此,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也就成为空谈。
2. 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保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保障。
只有法制统一,才能有法可依,才能实现人人平等,才能使行政权严格限定在法律控制和授权的范围内,才能使人权被推崇、被保护。
三、我国依法治国的进步表现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目标后,我国在建设法治国方面取得了极为显著的进步。
1. 依法治国入宪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而且在世界上如此做的国家也不多。
这充分说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决心与信心,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
2 .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 刑法典三大基本原则,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规则,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严禁刑讯逼供,拆迁中保障民众利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举行听证等,无不体现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79刑法典的类推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使我国刑事法律在注重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立法思想。
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从而确立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规则,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司法理念的进步,体现了199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保护人权的司法思想。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未被法庭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
它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把被告人视为诉讼主体,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无罪推定’被视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人权的逻辑起点。
”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确凿、不足以形成对指控犯罪的确证,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宣告和裁判。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
“‘疑罪从无’的核心实则是‘疑证从无’,有了‘疑证’才会有‘疑罪’。
因此,对于刑事证据来说,‘疑证’就一定要‘从无’,这样才能避免错案,真正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 “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
在2005年8月12日成都公开处理大会上,30名犯罪嫌疑人被戴上黑头套,让人看不到他们的面孔。
据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局长李运宪解释:所用头套是站前公安分局在今年专门订制的棉质头套,在透气性和舒适性方面都非常讲究。
为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是一种人性化执法的表现,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拆迁关系着千家万户,在拆迁中侵犯老百姓利益的事也时有发生,为此,中国建设部2003年12月3日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2005年8月1日,为了动用司法程序防止野蛮拆迁损害民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规定被拆迁者不服拆迁裁决可提起行政诉讼。
听证一词始于普通法系,原为西方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
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议制度,开创我国听证制度的先河,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过,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
从此,“听证”一词在我国由一个学术名词成为了法治实践。
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价格法,把听证程序引入我国行政决策领域。
发展到今天,对于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相关行政机关都会举行听证会,以广大民众的意见为准。
例如,北京市禁放烟花爆竹多年,但一些群众主张有条件地开禁,为此,北京市于2005年8月14日举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并将听证报告向社会公布。
3. 政治民主化 我国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政治民主化有了非常喜人的发展,如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官员问责制度的确立、重大法律草案全民讨论等。
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的程度,可以从一个侧面衡量依法治国的进程。
当前,我国的舆论监督在民主化进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许多灾难性突发事件的曝光,一些高官腐败案件的浮出水面,都有赖于新闻媒体和一大批有良知、有正义感的记者。
官员问责制度是一个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从2004年4月起,“引咎辞职”、“官员问责”已成为中国社会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
仅2004年一年,从中央到地方近百位官员丢官于“官员问责”,其中既有地方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如吉林市长刚占标、北京密云县长张文、浙江海宁市长张仁贵、江苏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明详,又有大型国企负责人,如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川化集团总裁谢木喜、成都公交集团董事长李祥生。
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康晓光认为,官员问责制度,从逻辑关系上说,包含了三个概念:权利;责任;问责。
而权利,是指“老百姓拥有的问责政府的权利”。
官员问责制度表明一个官员不仅仅要对上级负责,更要对公众负责。
公众越能更多地影响官员的去留,民主之风越盛,依法治国越有成效。
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法律草案全民讨论,刚解放时就已出现,如1954年的宪法全民大讨论。
进入21世纪,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全国人大继承1954年的宪法全民大讨论的光荣传统,对一些重大的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法律,将草稿公之于众,广泛听取各界人士和普通百姓的意见,如2001年的婚姻法大讨论,今年的物权法大讨论。
全民参与法律的制定,人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提出意见,充分反映了我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取得的成就。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是民主自由社会的必然选择。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全国人民的共识,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
望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