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脱离高温环境,迅速将中暑者转移至阴凉通风处休息。
使其平卧,头部抬高,松解衣扣。
如果中暑者神志清醒,并无恶心、呕吐,可饮用含盐的清凉饮料、茶水、绿豆汤等,以起到既降温、又补充血容量的作用。
可采用电风扇吹风等散热方法,但不能直接对着病人吹风,防止又造成感冒。
亦可头部冷敷,应在头部、腋下、腹股沟等大血管处放置冰袋(用冰块、冰棍、水激凌等放入塑料袋内,封严密即可),并可用冷水或30%酒精擦浴直到皮肤发红。
紧急救治从法律角度来讲因如何定性
本案不构成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所受到侵害的应当是紧急避险人(本案之群众)和受益人(本案之孕妇)之外的第三人,本案中,如果套用紧急避险的理论,会发现受益人与被紧急避险人是同一人,显然不符合紧急避险制度的基本构造,特别是在民法通则第129条、民通意见第156条中存在由引起险情人对被紧急避险人进行赔偿之制度(孕妇之自身原因当然不能认为是民法通则所指之自然力引起的危险),如果认为本案是紧急避险,则会出现“引起险情人”与“被紧急避险人”两者合一,自己赔偿自己的谬误,紧急避险制度就会失去对被紧急避险人的保护~本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之无因管理制度或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好意施惠理论,在这两种情况下,只有在无因管理人或好意施惠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群众出于自发、好意进行协助,由于很难要求普通公民具备专业的妇产知识和技术,因此,只要群众尽到了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就不能追究其侵权责任~
专业人士对需要救治的人进行紧急救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医生在非岗位时间对突发心脏病的人进行救治
医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对于他人进行紧急施救,由于情况紧急又缺少必要的设备,其救治过程的风险比较大。
但是如果不救治,可能后果更严重。
从法律上说,医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对于突发急病的人没有施救的法律义务,其施救行为完全是出于医生职业道德,而这种职业道德并不具有强制力。
就算是医生不出手,也没有办法和依据对其进行追究。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医生故意或者重大疏忽,都不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就算要追究也一定要从宽从轻,否则可能打击医生紧急救治的积极性,置突发病人于更大的危险之中。
化学灼伤的预防及紧急救治措施有哪些
一个有不小心喝了口硫问题很严重,如果硫酸的浓度大于强酸,会烧灼磨蚀食道、胃肠甚至气管等,严重可能会危及生命的。
意见建议:鉴于上述情况,建议他立即要到医院就诊,然后进行中和硫酸、保持食道胃粘膜等系列治疗,这样才会好的,若有食道狭窄或气管损伤,必要时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