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写乡村路的句子有哪些
1、纵横交错的交通设施,构成了城市的血脉和骨架,推动着羊城大踏步迈向现代化国际城市。
2、这弯弯曲曲的大道,像一条没有尽头的长绳,缠绕山腰,越过山冈,爬进积着残雪的沼泽滩.消失在遥远的天边。
3、这实在不能称之为街,老乡们偏偏叫它街。
数十幢瓦房,百十步夹道,豆粒儿似的装在这山窝窝里,似乎还有点儿挤。
在你记忆里,街里迷宫般的繁华,画轴般的热闹,哪有这么一睁眼就看了个尽、一抬腿就走了个遍的街
描写农村道路崎岖的句子 急求
1、此时的小村也已成了白雪的世界。
白白的屋顶,无暇的地面,没有一丝尘埃,洁白,纯净是这里唯一的主题。
置身其中,好象真的来到了一个梦幻的国度。
雪地了里,孩子们堆起了两个大大的雪人,戴着草帽,拿着扫帚,守护着这片属于他们的世界。
心被净化,思想也变得天真而浪漫。
看着地上浅浅的脚印,不由得浮想联翩:是谁来过这里
是美丽的白雪公主,还是善良的小矮人
在这如梦如幻的夜晚王子和公主在玉树下相依相偎该是怎样幸福…… 2、天上是流水融融的春季,而人间却是白雪皑皑的冬天。
因为有了雪的装扮,冬日里的树一下生动了起来。
晶莹剔透,宛然是冰雕做的树干,水晶做的枝叶。
清冷,高贵,俨然是嫦娥门前的桂树,在今夜遗落到了人间。
惊叹留在心间,不敢高声言语,生怕一不留神,惊动了玉树,化作满地的碎片。
3、黄昏时的小河是那样的安逸,血色的夕阳把河水染得通红,在晚风的抚摸下,河水荡起了无数的涟漪,犹如条条红绸似的轻轻地流动着,几片落叶在水中悠悠地飘向远方。
霞光落在里面,太阳也掉进里面,“扑通,扑通
”几条赤黑的鱼跃向水中,太阳碎了
过了一会儿,太阳又圆了。
4、被柳树环抱的农家小院更使人如醉如痴。
夕阳余晕透过层层枝叶撒在这红砖青瓦的房舍上,给它抹上一层黄灿灿的颜色,烟囱冒出缕缕炊烟。
几只燕子在空中掠过,地上鸡鸭在门前散步觅食,当最后一缕晚霞隐去,放眼望去,整个村庄暮霭缭绕。
万家灯火微微闪烁,忽明忽暗,烘托出美丽而又宁静的夜。
人们都沉浸在这恬静的气氛中。
5、乡间的小路上,别有一番情趣。
孩子们正沐浴着夕阳的余辉,驱赶着;一群群牛羊走在归家的路上;一只只可爱的小羊羔和一头头活泼的小牛犊跟在它们母亲的后面在尽情地撒着欢。
几个淘气的孩子坐在牛背上哼着乡村的小调;也有的孩子用鞭子驱赶着那些调皮的牛羊。
歌声、哞哞、咩咩的叫声组成了一首动听的“牧曲”,与夕阳、晚霞一起撒在这弥满乡土味的小路上。
6、月亮像一颗稀有的珍珠,镶嵌在天上。
月光像一片轻柔的白纱,将村子包围起来,整个村庄都沐浴在这柔和的月光里。
月光在田野里流动,一切都那么安静,似乎整个世界只剩下它那沉稳的心跳和轻轻的脚步。
7、一阵清凉的夜风轻轻掠过,它似一壶老酒,将屋后的树、竹,田野里的庄稼灌醉,它们摇摆着,发出欢快、活泼的“沙沙”泼的“沙沙”声。
田野里,蛙声、虫声此起彼落,一浪高过一浪,“呱呱呱”“嗡嗡嗡”,连提着一闪一闪灯笼萤火虫也来凑热闹。
远处传来几声狗叫,牛脖子下的铃铛“丁零叮零”作响,多么好听
这是一首独一无二的生物交响曲。
8、最美的还要数乡村的小路。
小路旁种着 许多不知名的野花,红的,黄的,白的,紫的 ,五颜六色,常常引来许多蜜蜂。
小路是用鹅 卵石铺成的,形状千姿百态,美丽极了。
小路 弯弯曲曲地向前沿伸着。
小路的尽头有一个小 湖。
小湖的水真静啊,静得让你感觉不到它在 流动;小湖的水真清啊,清得可以看见湖底的 沙石;小湖的水真绿啊,绿得仿佛那是一块无 暇的翡翠。
9、太阳羞着红脸溜下了山下。
夜幕降临了,月亮不知什么时候,像一块发亮的云母石出现在天边,皎洁的月光散落着,变得像铺上一层看不见的纱巾,如此可爱
又像梭子一般地穿过云层,慈爱地观看着人们。
公路上,路灯闪动着它橘黄色的灯泽,在夜里为人们引路。
各种汽车从公路上疾驰过,在身后刮起一阵卷起的灰尘。
汽车闪动着前面车灯,这车灯似乎比什么都更亮。
就像一颗闪亮的星星,反光在对面的泛着蓝色幽光的玻璃上,更显得闪亮。
10、夏天,我走进乡村。
小溪缓缓地流经乡村。
小溪,虽然没有大海的波澜壮阔,也没有西湖的水平如镜,但却有着独特的美丽。
小溪的水真清啊,清得可以看见水里自由自在的小鱼小虾;小溪的水真绿啊,绿得仿佛被周围的树木浸染过。
这时,这里充满着欢乐的孩子笑声,有的在游泳,还有的在泼水,我也在游戏水中 。
11、最美丽的地方还得数小河了。
平静的河面上反射着月光,银光闪闪的、亮亮的,我想这景象恐怕是白天所看不到的吧。
静静的河面就像一面镜子,平静级了,有好像在等待什……突然,一条小鱼悄悄地游在月影上,划破了月影,月影就像一块破碎的玉,但小鱼好像并不在意,仍然悠闲地在这块碎玉上游来游去…… 12、窗子下,是一块大大的田方格子。
临近公路边的是一片茂盛的芒果林子,林子的尽头是一条不大的小溪,可以说是小得可怜,用这条溪的水来灌溉林子,可管用啦
接连着的是一片大大的草地,绿草如茵,特别是夏天的时候更美,美丽的牵牛花开在草地上,引来了美丽的彩蝶,别有一番家乡特有的风味。
草地上靠边的有一座农舍。
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黑暗笼罩着田方格子。
农舍开起了灯,那橘红色的灯光就像一双神奇的眼睛。
13、夕阳西下,夜晚来临了。
乡村的夜晚不像白天那么闷热,我搬了把椅子坐在院子里。
一丝丝凉风吹过,夹杂着少许花草芬芳的香气扑面而来。
在这黑色的夜晚里,萤火虫是最惹人注目的,它们一般在潺潺的小溪边活动,一闪一闪的,非常好看,特别是在这浓黑的夜晚里,更显得它的突出。
14、秋天,我走进乡村。
田野,是乡村农民辛苦耕耘的地方。
现在,瓜果成熟了。
一棵棵小青菜嫩得要滴水儿。
和小青菜挨着的是大冬瓜,大冬瓜身上到处是白灰,像披上了一件白色的铠甲。
还有红得似火的西红柿,像一个个小灯笼挂在树上,我看见直咽口水,真想一口气吃几个。
与瓜果做邻居的是金灿灿的稻谷,微风吹过,它们齐刷刷地向我招手。
构成了一幅和谐、美丽的风景画。
15、夜色越来越浓了,月亮像一面白玉镜子,把光辉洒满全村。
周围是一片寂静:树、竹、庄稼的酒醒了,不再发出任何声音;青蛙和虫也停止叫喊了;购不叫了;牛脖子下的铃铛也不响了,这首独一无二生物交响曲结束了。
月光下只有那娇嫩的花儿在开放,浓郁的花香在飘动。
这份独一无二的寂静中,隐藏着一股独特的乡村气息。
16、春天,我走进乡村。
乡村里,有些人家在屋后种一些竹。
嫩绿的叶,青翠的竿,一片片,一枝枝,投下绿绿的浓阴。
春雨洒过后,我到那绿绿的竹林走走,看见竹笋成群地钻出来。
偶然,还看到母鸡率领着鸡群在竹林觅食。
17、早晨,踏着露珠的痕迹,迎着朝阳的气息,闻着扑鼻的芬香,听着鸟儿的歌唱,拎着鱼竿,来到清清的小河旁,坐着石凳,学着姜太公和鱼儿嬉欢,心里是那般的坦荡无私,毫无杂念;乘着火辣辣太阳的脚步,再次踏上原来的路,回到乡村大伯家,吃着香喷喷的乡村饭,心里有说不出的舒畅
18、生机盎然的春色惹人喜爱,奇花斗艳的夏季固然迷人,果香飘溢的仲伙值得赞美,银装素裹的北国之冬着实壮观,乡村的黄昏。
然而,我却爱乡村的黄昏,不只因为它有醉人的风姿,更因为它充满浓郁的生活气息。
19、田野里,美在那里跳舞
春天,田里禾苗绿油油。
那翠绿的颜色,明亮地照耀着我们的眼睛,似乎每一片叶子上都有一个绿精灵在跳舞。
转眼秋天到了,田野里一片金黄,一阵微风吹来,层层梯田翻金浪,沉甸甸的稻穗摇摆着身躯,仿佛一个个黄精灵在舞蹈。
你看,农民伯伯的脸上洋溢着丰收的喜悦。
他们忙得不可开交,有的弯腰割稻子,有的踩着脱谷机,还有的载着满车金灿灿的谷子往家赶……欢乐的梦精灵在农民的心里跳起了丰收圆舞曲
描写公路的句子有哪些
描写乡村的优美句子 1、夕阳西下,夜晚来临了。
乡村的夜晚不像白天那么闷热,我搬了把椅子坐在院子里。
一丝丝凉风吹过,夹杂着少许花草芬芳的香气扑面而来。
在这黑色的夜晚里,萤火虫是最惹人注目的,它们一般在潺潺的小溪边活动,一闪一闪的,非常好看,特别是在这浓黑的夜晚里,更显得它的突出。
2、田野里,美在那里跳舞
春天,田里禾苗绿油油。
那翠绿的颜色,明亮地照耀着我们的眼睛,似乎每一片叶子上都有一个绿精灵在跳舞。
转眼秋天到了,田野里一片金黄,一阵微风吹来,层层梯田翻金浪,沉甸甸的稻穗摇摆着身躯,仿佛一个个黄精灵在舞蹈。
你看,农民伯伯的脸上洋溢着丰收的喜悦。
他们忙得不可开交,有的弯腰割稻子,有的踩着脱谷机,还有的载着满车金灿灿的谷子往家赶……欢乐的梦精灵在农民的心里跳起了丰收圆舞曲
3、天上是流水融融的春季,而人间却是白雪皑皑的冬天。
因为有了雪的装扮,冬日里的树一下生动了起来。
晶莹剔透,宛然是冰雕做的树干,水晶做的枝叶。
清冷,高贵,俨然是嫦娥门前的桂树,在今夜遗落到了人间。
惊叹留在心间,不敢高声言语,生怕一不留神,惊动了玉树,化作满地的碎片。
4、太阳羞着红脸溜下了山下。
夜幕降临了,月亮不知什么时候,像一块发亮的云母石出现在天边,皎洁的月光散落着,变得像铺上一层看不见的纱巾,如此可爱
又像梭子一般地穿过云层,慈爱地观看着人们。
公路上,路灯闪动着它橘黄色的灯泽,在夜里为人们引路。
各种汽车从公路上疾驰过,在身后刮起一阵卷起的灰尘。
汽车闪动着前面车灯,这车灯似乎比什么都更亮。
就像一颗闪亮的星星,反光在对面的泛着蓝色幽光的玻璃上,更显得闪亮。
乡村景色描写的好的句子有哪些
涉及到乡村公路的法律法规,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法》等,不少省市还制定了《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比如《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附后)。
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第三十五条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
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