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不外乎人情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也即人情,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人存在。
“法律不外乎人情句话,通俗地说,就是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即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
也就是说,法律富含人性化里的“人情”不能作社会上流传的人情世故来理解,而是指人类的情感。
法律与人情的关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人情面前人人不同,法律不外乎人情,所以人从来就不是平等的。
人情的范围比法律要宽广,但没有强制力,法律必须符合人情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接受,才能实施强制力。
法律与人情的话题作文该怎么写,谁能帮下我
【人情之上的法律 法国思想家卢说过:“人生而自由,往不在枷锁之”而这坚不可摧的枷锁,正是法律。
任人情再怎么无孔不入,也冲不破这枷锁。
大学生小闫与他的朋友因为掏了家门口的鸟窝并以此获利,被判十年。
本为无心之举,没想到却为自己招致了牢狱之灾。
多数网友为其求情,而我认为,作为公民,便要知法。
不能因为人情而破坏法律。
如今我们身处一个物欲横流,众声喧哗的时代。
人情似乎成为人们逃避法律惩罚的借口。
人们借着年轻,借着无知,借着不懂事等种种理由躲在人情这把万能的保护伞之下,逃避着应有的惩罚。
而人情便在社会上大行其道,在法律中软化游走、鲸吞蚕食。
我们不能因为李天一还未成年就放过对他的责罚,我们不能因为柯震东是明星就对他网开一面,我们不能因为小闫不懂法而减轻对他的惩戒。
人情本是人与人之间的纽带,而如今却成为逃避法律的工具。
莫让人请继续成为借口,莫让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
波洛克曾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人情纵横的社会中,法律依然是坚固的。
我们应该庆幸,小闫得到了应有的责罚,不然会有更多偷猎者大行其道;我们应该庆幸,许多贪婪的高官权贵一一落马,维护了法律不可撼动的地位;我们应该庆幸,诈骗的老人也得到了惩罚,还给人与人之间一份信任;我们应该庆幸,法律没有被人情攻破,否则迎接我们的将是丧钟鸣响。
法律的约束就如同约束河流的堤坝,而小闫正是那一股不听话的水流,借着人情,越过了堤坝,但最终仍是逃不过被太阳?舾傻亩蛟恕H饲槲ㄓ性诜傻脑际路娇闪鞫豢稍嚼壮匾徊健? 当然,法律虽坚固,也有柔软的地方。
正如可以闯红灯的救护车。
这是法律之内的人情,而并非法律之外的私欲。
一旦人情用于坏处,法律便如同天埑一般不可逾越。
不管是大学生小闫,还是高龄老人,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在法律威严之光的照耀下,人情无处遁形。
俗话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而法律也是我们处事的底线。
唯有坚守法律,才能知明而行无过;唯有坚守法律,才能开创一个太平盛世;唯有坚守法律,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切一切的根本,源于人情之上的法律。
有关法律与人情的名言
一、表面上的法治国家是这样的:纸上和口头上,高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容情”,实际上权大于法,以权释法,以权执法,以权压法,权法交易,导致以法谋私和以权谋私一样泛滥成灾、非常普遍。
目前,某国有特色的法治就是处于这种初级阶段,急需完善。
二、严格来说,法治国家应该是这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以保障合法人权、自由、个人尊严为前提。
比如,你抢劫一个徘徊在医院门口的穷人住院费2000元,和你抢劫今日首富马云的2000元钱,不能是一个量刑标准;你失意潦倒、到处找工作碰壁、饿的发疯时抢了别人的一笼“狗不理”包子,和为了凑足父母的手术费拿锤子去砸国有银行的ATM取款机,都可能是同一个量刑标准。
这就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法治。
此时,不再强调绝对的法不容情,而是法律需要适当容情,真正打造和谐社会。
有关于法律和人情
直接110就可以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是在夸赞法律有人情味,还是在鄙视中国法律有人情味
外国是法制国家普遍认为中国法律类似衙门不健全,对这句话多是鄙视;这句话说明了中国还是个人治国家,没有到法制国家的阶段;中国人由于中国愚民的教育,大多都认为法律有人情好是夸赞。
人情与 法律 的关系
法不外乎人情。
法官断案,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适当考虑人情。
因为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徒刑;情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量刑上,法官就要考虑人情关系了。
这里的人情并不是指吃喝托请的人情,而是人情世故,社会影响和群众呼声。
如大义灭亲的故意杀人,可以处死刑。
如果不考虑人情,仅仅害的事实,那么完全可以判处死刑,但是这明显对社会的影响不好,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也不好。
那么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判处行为人3-5年的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宣告缓刑。
像楼上的屎雪松大垃圾,他根本就不是人,何谈认清呢
成天到处剽窃别人的答案。
这种垃圾怎么会懂得人情世故呢
法律不要人情的原因
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历来就有“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说法。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一定文字形式,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显然在这个辩题中,我们所讨论的范围是现代的中国法律。
而人情则指,通常情况下,人们基于社会民主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来看待或处理某件事情所共有的情理或态度。
相悖是指相违背。
我方认为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是指法律本身条例与人情并不相违背。
原因有两点:第一,在立法规则上,法并非无情之物,它是法律工作者们从人情物理中千锤百炼出来的。
现代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就有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主要表现在法律中的法定从轻和免责的规定上,就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法律就考虑到其中的情有可缘的情形,难道这不是法律上的人情吗?中国社会是公认的人情社会,毫无人情味的法律行之不远。
由此可见,法律不能逆人情而行,美意良法一定是与人情相协调而非冲突的。
第二,与人情相悖的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精髓的理解。
法律并非为某一个案件所量身定做,就拿以170元的代价从ATM机中取出17.5万多元的“许霆案”来说,对于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上对许霆这一行为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
法律给了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是高度精炼与抽象的语言,法律工作者基于知识结构、个人立场的不同在某个具体案例上就可能有不同的评价。
许霆案一审之所以引发大的反响,关键不是因为法律这个条例本身与人情相悖,而是在于执法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精神意志的理解的不同,而导致与人情相违背。
当然,我们在也此期待进一步制定法的规则是使裁判规范,统一,有效排除主观臆断和感情裁判,但司法人员裁判也应不拘于条纹与字句,心中应当有人情,这才是对于法律精神的最高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最终作用——挽救和教育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处理法律与人情
在中国历史上,曾是中国伦理特殊的互动与社会交换形式,中国家族伦理精神演来的人际结构方式与伦理精神形态,既具有深刻的民族性,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普遍的社会性。
正如俞荣根所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有时说的是私情,这时候说“人情大于王法”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主要的含义是“民情”、“民心”,是“民”的对应概念。
这种情况下说“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
[1]而在当代社会,人情是一个应用广泛且涵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它既可以指人的感情,也可以指人们之间的情谊,在社会生活中还可以指“面子”、“尊严”等。
当我们涉及法律谈人情时,对人情的理解不能脱离历史和传统。
从作为“人之感情”意义上的人情起初只是一种“私情”,是以某个个体为中心,随着亲人、朋友、熟人等所触及范围的扩大而逐渐由厚变薄,这就是中国古代所谓“爱有差等”的伦理思想的心理基础,因而,这种意义上的人情不可避免有着个体性和主观性的特征。
但当每个以个体为起点的“私情”在特定的范围内能够并存,相互之间能够理解与尊重时,也就是说,每个个体能够“将心比心”地将他人的“私情”和自己的私情一样作为考察对象时,此时的人情是指“人之常情”或“普遍之人性”,它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公共性或普遍性。
这种意义上的人情也可以理解为“情理”、“民情”、“众人之情”或“社会舆论”。
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人情”。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与特定身份、地位的人建立人情关系网络,从而使人情与经济、政治、权力等交织在一起而更加复杂化。
在诉讼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因为权力关系或人情关系而影响法官公正裁决的“人情案”、“关系案”。
这种意义上的人情,本文不做讨论,因为此时的“人情”已经具有了超越精神的政治、经济上的交换价值,已非纯粹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