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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监狱改造的句子

时间:2013-05-26 05:52

谁有一些写给监狱的人,大意是让他好好改造,争取减刑之类的文章

作为狱警,可以告诉你,监狱里的人别去安慰了,效好的,写诉他外面的新鲜事,比什好。

安慰的话所有人都知道说,说的人太多了,犯人也听麻木了,连自己都是安慰人的好手了,可真正困惑他们的是外面世界和里面世界的巨大反差,其实就是在完全适应监狱生活以后如何面对社会。

要知道,监狱里面虽然是衣食无忧的,但特殊性却决定了它的闭塞,这点连监狱警察自身都被困扰,试想一下,一个连外面的智能手机怎么用都不知道的人面对社会生存的压力是什么一种情况。

另外:如果了解他家里的情况,多给他说说,特别是我们不在意的鸡毛蒜皮的小事,我们习以为常,却给他们一个幻想在家的机会。

这点非常关键,很能触动他们。

监狱标语(激励犯人改造的语句)有哪些

《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 狱  第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 戒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六节 奖 惩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 监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 警 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

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 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未成年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监狱标语,急用,越多越好

监狱标语(收集) 扬起生命的风帆驶向新生的彼岸悔罪净化灵魂劳动重塑自我端正改造态度明确改造方向规范改造行为监狱是学校,监狱是工厂只要志气高,不怕起点低改造与生产同步质量与效益齐飞反思昨天,把握今天,奔向明天巩固推标,管理规范,发展劳务,劳而有功失足未必千古恨今朝立志做新人好的产品在我手中创造希望之路从我脚下延伸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

谁知道监狱有哪些法律法规

写完整一点

时光飞逝,来XXXj监狱做警察已有X个月的时间了,在这X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实习民警和监狱的民警朝夕相处,和民警一起办案,一起为民服务,工作的苦辣酸甜使我对警察这个职业有了更新和更深的认识。

感受一:办案,苦!感受二:作风,辣

感受三:亲情,酸

感受四:生活,甜

“苦、辣、酸、甜”这就是我在监狱实习中最深的感受,它不仅充分体现了一名人民警察的生活,而且使我更清醒地认识到当警察难,当一名好警察更难。

但是再难也动摇不了我们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因为我们头上有国徽,身上有警服,它们代表着神圣的职责, “戴上这金色盾牌,就戴上了生命的全部,穿上这身警服,就随时准备挺身而出”,人民警察之歌是这样唱的,工作中我们也应这么做,虽然我们是新警,但是我们会虚心向前辈们学习,和前辈们一样,用青春和热血来捍卫警察的荣誉。

希望采纳

监狱教育改造罪犯

首先让罪犯知道他所处的生存环境,是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犯罪的场所。

其次让罪犯认清自我,明白自己是什么身份,是法律惩罚的对象,是监狱改造的对象。

第三监狱管理者应该教给罪犯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让罪犯明白自己的改造任务。

第四监狱管理者要依法进行管理,及时有效打击狱内抗改分子,维护安全稳定。

第五监狱管理者应该教给罪犯一些职业技能,让每一名罪犯在释放时都能有一门技术,有就业的本领,有吃饭的门路。

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改造罪犯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的手段,对共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

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罪犯的目的。

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资财富手段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其必要对其进行重塑。

  关键词:刑罪目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基本手段。

  自从刑事社会学派以来,刑罪的功能不再是如报应主义者所主张的单纯的报应。

功利的态度在刑罚的实现过程中逐渐攻占报应的核心地位。

虽然报应仍旧在现代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与其“一统天下”的时代相比,已经不能与往昔同学了。

于是,无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刑事执法和刑罚执行上原有的思维观念也不得不相应的转变。

无论是理论工作还是实践者,无不是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游戈,谁都没有绝对地主张某一种理论应 该一统天下,仅仅是过多地倾向于某一种理论,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虽然就是渊源而言,出于功利主义的刑罚论,但是在如今就其作为刑罚执行的方式,报应论者同样又能赞成这些行刑方式。

究其原因,仍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意识的发展,处理复杂事务的方法随之发展,同时使用或数种方式以其必然。

惩罚犯罪不再是单纯地惩罚犯罪,剥夺他的犯罪能力,还在于威胁他人,既有报应的成分,又有威胁,剥夺罪犯能力以及矫正的成分。

因此现代的刑罚目的应该是多元化的整合,而 不是孤立的单个。

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正是借此契机逐渐确立其刑罚执行手段的核心地位。

因为作为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是实现所以以上刑罚目的的最好方式。

他们背后潜在的理论根据或者观念依托就是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合体。

换言之,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手段的功能就是可以实现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内容。

  一.“把犯人当人看待”,“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论基点  同志高度重视的问题,“世界一切物质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

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

我们相信能改变一切,”强调“人的因素第一,”重视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最传统的工作方法等等。

在重视人的基础上,提出人的改造问题,指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以达到主客观世界统一。

  这种重视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实到监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从“把犯人当人看待”这样深层的出发点诠释“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重要观点。

这也是我国与古今中外一切剥削国家对待犯人和坚所工作最根本的区别。

  在如今,监管工作也要坚持“犯人是人”把犯人“当人看”的出发点,坚持“人道主义”反对旧式监牢虐待犯人的方法坚持人是可以改造的“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使之”成其为人的方向。

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的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

  “要把罪犯改造好”,出了必须具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根本性条件外,还必须要有好的方针,政策和方法。

在这些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

同志在1956年8月8日,在接见外宾时,当听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较困难时,他即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不取决于罪犯而决定于我们”。

  二.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培养  (一)通过进行改造目的教育,培养改造动机。

  对罪犯改造目的教育是培养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重要方法,改造目的是全社会和监狱机关希望罪犯经过教育改造所达到的结果,当罪犯接受了改造目的之后,实际上就把社会对罪犯的要求和希望转化为个体的内在需要。

通过教育,应使他们相信,监狱不是为了单纯制裁惩罚他们,而是为了挽救他们,把他们造就成适应社会的新人。

同时,使他们看到改造前途,树立改造信心,形成长远的改造动机,产生正确的改造态度。

比如,通过法律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产生罪责感和伏法认错的需要,通过进行德育教育,使他们懂得如何做人的道理,了解自己与社会发展的差距,产生自我矫正与自我完善的需要。

只要坚持进行改造目的的教育,使罪犯认识改造的社会意义和与个人前途的关系,就能逐步培养罪犯积极改造的动机。

  (二)通过强化罪犯的“闪光点,”培养改造动机  在每个罪犯心灵中,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闪光点,只要我们善于发现,并加以肯定和鼓励,就有可能转化为积极的改造动机。

如某罪犯的母亲来接见时,钱包被偷,他非常痛恨窃贼。

我们可以启发他将心比心,站在受害者立场上看问题,认识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和改造的必要性。

有的罪犯拒绝拉拢入伙,并向干部汇报,我们及时予以肯定,并予以鼓励,更加坚定了他们改好的信心。

另外,罪犯的某些常态需要,如亲人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的需要等,只要善于引导,也有可能成为“闪光点”而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

  (三)通过干部言传身教,培养改造动机  监狱的特殊环境,既能使罪犯看到社会渣滓的丑严现象,也能使他们看到人类的优良品德,两者形成强烈的反差,监狱干部通过言传,使他们懂得区分真善美和假恶丑,产生自觉地学习模仿真善美的意向;同时又通过身教,使这种真善美的形象清晰可见,存在于他们身边。

  (四)通过体现政策,培养改造动机  罪犯罪犯入狱后,一般都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吃,住,医疗,劳动保护,家庭生活困难,妻子要求离婚等。

我们如果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必定会使他们产生对党和政府的感激心理,有时及时问题解决不了,只要干部尽了力,他们也会受到感动而努力改造。

  (五)通过净化改造环境,借助家庭和社会支持,培养改造动机  这里讲的是改造狱内外人际关系和交往的问题,罪犯的改造动机,不仅是个体心理现象,往往因相互交流感染而形成群体心理。

罪犯接触最多的是其他罪犯,他们同吃同住同劳动,彼此之间的影响很大。

罪犯集体的共同舆论对于罪犯的言行更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罪犯中的消极情绪和违法犯罪心理的“交叉感染”,对改造动机产生有害的影响,而在积极的共同舆论作用下,一个采取消极改造态度的罪犯,也会由从众逐渐同化而内化,树立起积极改造的动机。

就狱外而言,罪犯的家庭对罪犯的正确态度,以及各界人士的关怀与鼓励,对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

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如向外延伸“综合治理”均能使罪犯心灵复苏,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加速他们走向新生的进程。

  三.劳动改造及其合理性  劳动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我们可以追溯到遥远的时代。

因为我们在历史的篇章中翻开惩罚史就能很容易的发现几乎是在每个朝代中都有它的墨迹。

也就是让那些犯罪的人进行艰苦的苦力劳动,比如秦造长城,隋炀帝开运河都曾经动用大批的犯人。

因此,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为“劳动改造”,而是“劳动惩罚”,并且纯粹是一种惩罚手段,所以根本上体现是报应的观念。

从这一点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一般,现代的劳动改造实际上仍旧应该保留着惩罚的报应的成分。

  何谓劳动改造

就定义而言,或许我们可以举出很多种不同类似的表述,但我只能倾向某种表达,从语词结构上讲劳动改造由劳动与改造两个词语组成。

劳动是一种手段,改造才使真正的目的。

因此,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依照法律规定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活技能为目的的活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人类,劳动创造了人类的本质。

人类的生存,发展只是通过人类的劳动,创造的众多的物质资料,,来满足人类的需求才能实现。

并且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精神财富多是在人类劳动过程中不断积累的。

虽然劳动还不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但是劳动是人类谋生的手段。

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也就没有人类的社会。

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就是劳动改造的哲学基础,也是劳动改造的必要性之一。

  劳动创造人类的思维意识,思维意识支配人类行为。

因此可以通过劳动来培养罪犯的思维意识,改变好逸恶劳的懒惰观,使其养成爱劳动的习惯,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

更重要的是使其明白通过自身的劳动才能为自己赢得新生。

并且也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在其回归社会后能够继续生存而不至于重蹈覆辙。

  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和适宜的生产劳动,可以增强体质,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期无所事事,导致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甚至于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的念头。

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多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防止他们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

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进的劳动,可以培养罪犯与他人或社会的协调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

使其不至于被社会淘汰,而重新犯罪。

  最后国家通过财政支出准备相应的生产资料,罪犯自然成为劳动者,依据市场需求生产必须的产品。

国家利用强大的国家机器强制罪犯进行一定的劳动活动,生产出劳动效果———产品。

再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劳动创造的价值。

这样不仅为满足社会需求做出了一定贡献,并且也可以满足了自己的生产,生活需求。

  劳动作为对罪犯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过的方法。

许多国家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建国以来,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有些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四.教育改造及其合理性  教育作为一种手段,注重的是对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响,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决定性的影响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够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为。

因此教育作为改造的方式,就是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

对罪犯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教育活动,它的目的与劳动改造的根本上是一致。

它们的宗旨都是“改造人”,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不致重新犯罪。

  教育改造在其形式上可以分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就是在监狱中通常称的“三课”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

文化教育简单地讲就是传授文化知识,按照罪犯原本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级别进行划的教育,最高级别是自考。

职业技术教育就是按照监狱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技术人才的需要,设置不同的职业技术培训,传授理论知识和开展技术实践。

  三者之间虽然内容不同但最终都希望达到相同的效果。

进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法制教育等多方位的教育使罪犯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以前行为的错误性,确立正确的行为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免在以后的行为中再犯相同的错误。

文化知识是一个人明白道理的必备条件,因为只有具有基本的知识才能与书交流,与人交流。

所以必须给罪犯开设文化课,传授知识,使其明白事理。

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更容易的、更快的接受思想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监狱内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就在于让罪犯在刑期内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技术,回归社会后,而不至于无法适应回归社会的环境。

因此“三课”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改造人”使其重归社会后,不至于再犯罪。

也因为于此,检验教育改造的质量的关键就在于“三课”教育效果的最终实现。

  总之,教育改造的提出顺应了刑罚的功利目的的要求,根本上教育改造可以实现刑罚的功利目的,现实中教育改造有两种效果——成功和失败,但是总的趋势是实现的目的,即改造了罪犯,使其成为了社会中的正常人。

  宗上所述,在现代刑罚目的的指引下,为实现这些目的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对其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

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为中心,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犯罪的目的。

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质财富的作用发挥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

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重塑。

  参考资料: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载《苏维埃中国》,第265—266页。

  (二)《法制日报》2001年1月1日,第二版。

  (三)《罪犯改造心理学》121—122页。

有部描写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官员在监狱里接受改造的电影,电影名称叫什么啊!

应该是1991年上映的,根据黄济人《将军决战岂止在战场》改编由李前宽、萧桂云导演,陈申生、葛优、古月、黄凯、李法曾等主演的第一届“五个一工程”获奖作品《决战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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