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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偷盗行为的句子

时间:2013-09-23 22:12

形容盗窃的成语

扪虱而谈 扪:按。

一面捺着虱子,一面谈着。

形容谈吐偷窃,无所畏忌。

慢藏诲盗 慢藏:收藏不慎;诲:教导。

收藏财物不慎,等于诱人偷窃。

犬吠之警 指抢劫、偷窃之类。

阿世盗名 阿世:曲从迎合世人的欢心;盗名:窃取名誉。

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世人的欢心来窃取个人名誉 惑世盗名 欺骗世人,窃取名誉 帘窥壁听 帘:布帘;窥:偷看;壁:墙壁;听:偷听。

指窃听与偷看 盗名欺世 盗:窃取;名:名誉;欺:欺骗。

窃取名誉,欺骗世人。

盗名暗世 盗:窃取;名:名誉、名称;暗:黑暗。

在黑暗时代窃取好的名誉。

指奸佞之人在乱世乘机骗取声誉。

盗憎主人 主人:物主。

盗贼憎恨被他所盗窃的物主。

比喻邪恶的人憎恨正直的人。

盗钟掩耳 盗:盗窃;钟:古代一种乐器。

偷钟时捂住自己的耳朵。

比喻自欺欺人。

诡衔窃辔 诡衔:吐出马嚼;窃辔:摆脱笼头。

马吐出嚼子,咬断缰绳。

比喻不受束缚。

诲盗诲淫 原意是财物不仔细保管,招致别人来偷盗;女子打扮得十分妖艳,也是引诱别人来调戏。

现指引诱人做奸淫盗窃的事。

诲淫诲盗 原意是财物不仔细保管,招致别人来偷盗;女子打扮得十分妖艳,也是引诱别人来调戏。

现指引诱人做奸淫盗窃的事。

监守自盗 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

梁上君子 窃贼的代称。

现在有时也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人。

狼贪鼠窃 如狼那样贪狠;似鼠那样惯窃。

常形容敌人贪狠卑鄙。

扪虱而谈 扪:按。

一面捺着虱子,一面谈着。

形容谈吐偷窃,无所畏忌。

沐猴而冠 沐猴:猕猴;冠:戴帽子。

猴子穿衣戴帽,究竟不是真人。

比喻虚有其表,形同傀儡。

常用来讽刺投靠恶势力窃据权位的人。

慢藏诲盗 慢藏:收藏不慎;诲:教导。

收藏财物不慎,等于诱人偷窃。

冒名顶替 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假冒别人的姓名,代他去干事或窃取他的权力、地位。

窃位素餐 素:空;餐:吃饭,指俸禄。

窃居高位,。

旧指高级官员饱食终日,无所用心。

后也用作谦词。

牝鸡司晨 母鸡报晓。

旧时比喻妇女窃权乱政。

欺世盗名 欺骗世人,窃取名誉。

犬吠之警 指抢劫、偷窃之类。

鼠窃狗偷 象老鼠少量窃取,象狗钻油偷盗。

指小偷小摸。

鼠窃狗盗 象老鼠少量窃取,象狗钻油偷盗。

指小偷小摸。

偷鸡摸狗 指偷窃的行为。

也指不正经的勾当。

仰屋窃叹 窃:私自。

仰望屋顶,私自叹息。

形容处于困境,无可奈何。

钻穴逾墙 穴:洞。

逾:越过。

钻洞爬墙。

旧时常比喻违背父母之命、之言的青年男女自由相恋的行为。

后也指男女偷情或小偷行窃。

揭箧担囊 〖解释〗盗窃箱笼等财物。

揭箧探囊 〖解释〗盗窃箱笼等财物。

同“揭箧担囊”。

狗偷鼠窃 同“狗盗鼠窃”。

吕武操莽 、、、的合称。

旧时都被认为是以阴谋手段篡夺君位的野心家。

因以之指窃取政权的国贼。

漫藏诲盗 指因保管疏忽而招致盗窃。

盗窃行为

虚拟物品价值,只要游戏公司没有定义的话,法律是不支持玩家之间的私下交易价值的。

痛斥偷盗行为的话

偷盗是不好的,既然是不好的,就不要做,做了就跟别人说一声,也许别人不会怪你,而且会很友善地说要你直接拿走就可以了呢,所以你应该很清醒地跑过去跟人家直接要,如果别人小气,你自然可以采取你的方式,直接拿走,拿走后最好赶紧跑了,免的别人没面子,你也该照顾下别人的感受。

这样,虽然说是抢,但毕竟不是偷盗,因为……我再次强调:偷盗是不好的,而且很不好。

如何认定多次盗窃行为及盗窃数额累计

犯罪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最常见又非杂的一种犯罪类型。

认定盗窃行为是否盗窃罪,一种方式是看盗窃行为的数额,另一种方式是看盗窃的次数。

为此,本文结合我司法解释及实践中的体会对多次盗窃行为的认定和盗窃数额累计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 一、多次盗窃行为的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多次盗窃达到三次以上的构成盗窃罪。

在这里,是否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认定为一次盗窃呢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4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从这条的立法本意不难看出,实践中对于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产生了分歧意见,为此《解释》特意明确了“多次盗窃”的概念。

如果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认定为一次盗窃,那1年内入户盗窃3次就理所当然的认定为多次盗窃,该《解释》又何必要专门用一条规定来解释“多次盗窃”呢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只有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这两种情况,其它的不能以盗窃罪来定罪处罚。

\ 二、盗窃数额累计\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变化直接影响对“多次盗窃”犯罪构成的界定以及盗窃数额的累计。

\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后,笔者认为,“多次盗窃”是指以“入户”、“扒窃”及“携带凶器”以外的方式实施的盗窃。

这是因为,“入户盗窃”、“扒窃”作为独立的犯罪构成,其成立盗窃罪不受次数限制,而“多次盗窃”要求三次以上的“入户盗窃”、“扒窃”,如果固守《解释》第四条对“多次盗窃”的界定,那么“多次盗窃”就没有适用的空间。

\ 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三次以上的一般盗窃,因此对于多次一般盗窃累计数额处罚不存在疑问。

但应当注意的是,“多次盗窃”的定罪根据是盗窃行为达到多次,而不是因为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累计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对于累计盗窃数额,一般而言,盗窃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诉的,其后所发生的盗窃行为,数额应当一并累计。

对盗窃构成犯罪以前的盗窃行为,按照《解释》规定的“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累计数额的范围应当限于盗窃构成犯罪之前一年以内的犯罪行为。

那么,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并不存在对前次盗窃行为的数额累计问题。

这是因为“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时间点是第三次盗窃,在第三次盗窃之盗罪是前一年以内,只有“多次盗窃”的第一、二次盗窃行为。

但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构成犯罪的,对前次盗窃行为的累计,应当依照“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的规定处理。

\ 三、《解释》与司法实践中的矛盾问题\ 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偷鸡摸狗”,“小偷小摸”的情况经常发生,而老百姓对此类情况是深恶痛绝的,其社会危害性远不能用盗窃数额来衡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小偷小摸的行为,司法机关是坚决打击的。

因此,有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行为,只要是不属于前面规定的不应当追诉的情况,就累加计算数额,而没有严格依照《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公、检、法三家在实践操作中也达成了共识。

\ 笔者认为,《解释》之所以如此严格规定,是其立法的价值取向决定的,其本意是不想打击面过宽,对小偷小摸的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以处罚就足以。

但盗窃犯罪有其特殊性,特别在广大的农村为了有效的打击犯罪,避免行为人规避法律,建议出台司法解释重新进行规定。

在没有新的解释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应该严格依照该《解释》的规定执行。

盗窃行为如何定性

盗窃的犯罪行为背他人意志,采取非暴力的窃取财产,盗窃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

  行为人违人意志,恶意转移物的物理位置,隐匿物的去向,并通过隐匿行为方式或利用陌生人的身份为掩护,试图逃避追究的行为。

  即采取和平的手段,无论公取还是窃取。

《唐律•贼盗》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 。

其疏议解释说:“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形容偷盗的词语

偷窃 [tōu qiè] 基本释义 详细释义 盗取他人钱物近反义词近义词偷盗 盗窃百科释义偷窃(或盗窃、偷盗),是基于自己或第三人的无正当权利占有(包括管领、支配、处分等),而擅自取走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社会道德规范,法律上,偷窃也是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

做出这个行为的人被称为“小偷”、“窃贼”等。

偷窃犯罪的构成要件通常是意图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所有(管领、支配、处分等),且有认知其为他人财产的能力,而故意未经同意地取走他人财产,为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

一人一个晚上连续多起盗窃,是按一个行为还是多次

疯狂多次作案。

盗窃行为如何定性

窃的犯罪行为是违背他人意志,采取力的方法窃取财产,盗窃数额较大成犯罪。

  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恶意转移物的物理位置,隐匿物的去向,并通过隐匿行为方式或利用陌生人的身份为掩护,试图逃避追究的行为。

  即采取和平的手段,无论公取还是窃取。

《唐律•贼盗》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 。

其疏议解释说:“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行为叫偷盗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叫偷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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