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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孩子在学校受欺负的句子

时间:2015-06-01 20:42

孩子老是在学校受欺负怎么办

下次那个孩子再欺负你孩子,你就让你孩子还手,打不过也要还手,这样别人会觉得原来她也不是那么好欺负的。

就不会再欺负她了。

但是如果打起来了,老师肯定要请家长,这个时候,你要给你的孩子安全感,和你的孩子站一块,不要去指责她,你应该反问老师,谁先欺负谁的。

之前反应过为什么老师不管不问,事情大了才问,还要找校长。

孩子在学校受欺负

作为家长,要放下姿态,成为孩子真正的朋友,就像她十分喜爱的布娃娃一样,她可能有什么话不对你说,却对布娃娃说,我这也是打个比方,可能不太贴切,但意思是这个意思,只有你成为了她的布娃娃,她才会与你交心:)

有关孩子在学校受大同学欺负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怎么才能说服一个孩子的胆怯心理

让他在学校受欺负的时候能觉得还手是对的

在日常教育中让孩子学会与人为善,鼓励孩子和别的小朋友玩,参加各种活动。

不去欺负别人,但是别人欺负自己要学会保护自己,必要时要还手。

平常家长要和孩子经常沟通。

告诉哪一种情况是要还手。

小学孩子在学校受欺负了该怎么办

【咨询】有家长咨询十岁的孩子在学校受欺负了,家长看着很心疼,不知道是找老师还是找家长解决问题。

\ 先不论先找谁,我来说两个现实的例子。

\ 这是一场没有结果的争论。

\ 第二例:一位家长说:我的小孩今年刚上小学一年级,几乎每天回家都会跟我说有同学欺负他,还总是那几个人,不是撕他的作业本就是泼他一身水,上课还拧他、踢他,过后又不认账,放学的时候拉他的书包链,前两天还被弄破了脸。

我家孩子不会打架也不会骂人,我让他去告诉老师,可老师根本不管,我做家长的又不能为了这点小事总是往学校跑。

我该怎么教他保护自己

\ 有的家长说:他再打你,你就使劲打他,还回来

(愤怒、报复)\ 甚至有的家长对孩子说:假如别人再欺负你,你不还手,回来我也打你(愤怒、逼迫)\ 也有的家长采取忍让的办法,认为孩子打闹都是正常的,不必大惊小怪。

(一味忍让、无视孩子感受)\ 此上种种都反应了我们的孩子在受欺负时家长要么愤怒,要么无视,要么嘲笑,要么逼迫,都是以家长自身的感受为基准的,而受伤的是孩子,家长不仅没有分担孩子的感受、委屈,甚至还使用不当的嘲笑、逼迫来吓唬孩子,加重了孩子心理的负面情绪。

这简直是雪上加霜,在孩子原先的痛楚之上又增加了新的伤害。

\ 1、鼓励孩子说出心里的感受\ 当孩子因受到委屈感到伤心、愤怒、害怕、困惑或者痛苦的时候,我们要用关心的交流取代批评、说教和意见,用人与人之间的理解去给予孩子慰藉,帮助他们康复。

我们可以这样对孩子说:我觉得你很生气、很委屈,是吗

这时孩子就会把心里的感受和父母说,也就是把心里的愤怒和委屈倾吐出来了。

当孩子倾诉完之后,心情就会平静下来。

这样做有三点好处:\ 1)接纳了孩子的负面情绪,让孩子的坏心情得以疏导。

\ 2)促进了亲子感情,孩子会把父母当成朋友,以后遇到事情仍然会和父母说。

\ 3)父母的处世方式直接影响到孩子,我们让孩子的情绪安静下来,其实也是在教孩子在面对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把情绪安静下来,不能意气用事。

\ 但是,如果家长采取愤怒、嘲笑,或是逼迫的方式对孩子,孩子会感觉更加的无助,孩子也会认为事情大的不得了,非要以暴力争取胜利才是对的。

而且,孩子还可能变得更加的懦弱。

\ 2、家长要有一个正确的意识,在小学,孩子和孩子之间的磕磕碰碰都是难免的。

我们不要只看到行为的结果是什么,同时还要清楚孩子发生矛盾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因为不小心碰撞,也就不至于发这么大的火,家长和孩子都应持原谅对方的态度,及时给予安慰;如果事情起因是因为自己的孩子而起,那就要和孩子一起分析自己行为的不当,然后让孩子得以启示。

\ 案例:我的儿子三年级时,曾经三次借钢笔给他的同学,而这个同学三次把儿子的钢笔弄坏,头两次,儿子和我说完之后,我问他:你想怎么处理

儿子说:我叫他赔,他没赔。

我再也不借给他了。

可是第三次,那个同学又来借,儿子想他不会在弄坏了,于是又把新买的钢笔借给他。

那个男生用了一天,连钢笔都没还。

儿子回家后,感觉自己受欺负了,委屈地哭了。

儿子要也要不回来,心想告诉老师老师也不会管。

还好,儿子什么事都喜欢回来和我说,把心底的委屈、愤怒表达出来了。

我一直都是鼓励孩子自己处理在学校发生的事情,自己解决不了的,可以找老师解决,老师如果解决不了的,可以回来找家长帮助解决。

但是,这次,儿子说什么都是认为老师不会管的,非要我出面找孩子家长。

于是,我对他说:我们明天先找老师沟通此事,好吧

如果老师不管,那我们再想办法。

第二天,当孩子把事情经过和老师复述了一遍后,老师温和地对他说:你把钢笔借给别人,就有可能被别人弄坏、弄丢,是吧

就像借给别人钱一样,借出去之前,其实就存在不还回来的风险儿子连连点头称是。

\ 3、要想孩子长大,变得成熟、理智,应该给他们机会,让他们自己解决自己的麻烦。

在遇到孩子之间的矛盾时,我们家长除了做一个倾听者外,我们还应教会他们处理问题的能力。

但,这些不是家长直接灌输给孩子的,我们可以建议性地询问:你想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需要我的帮助吗

不要觉得孩子小,什么都不懂,其实孩子喜欢接受他们能接受的结果。

\ 例如,有些孩子和父母诉说完了委屈之后,就会没事了,不需要家长任何的帮助。

这时候,家长的情绪如果比孩子还激烈,这将给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让孩子觉得家长这么不可靠,以后宁愿闷在肚子里,也不想看到家长这么对自己了。

\ 在学校里,其实是孩子学习人际交往最好的地方。

家长过于敏感的态度正好会限制孩子自己的思维。

而大人偏激的做法也会让孩子效仿,容易养成孩子攻击性的行为。

研究文献极具说服力地证明:冷漠排斥的家长常会反复无常地惩罚孩子。

并且容许孩子表现攻击性冲动,他们更容易培养出攻击性的儿童。

这些冷漠排斥的父母总是挫伤孩子的情感需要,给孩子树立了对人漠不关心的榜样,当孩子对别人表现出攻击性时,他们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这就使孩子的打斗行为合法化,使孩子失去控制自己攻击性冲动的锻炼机会。

这些家长往往还有另一个特点,当他们对孩子的攻击性行为无法忍受时,就会惩罚孩子,打屁股,打耳光,这又向孩子提供了一个攻击性行为的模仿原型,不但达不到控制攻击性的目的,反之却变相的暗示孩子。

当别人使你不满意时,应该怎样对待他

所以,研究证实了这一事实。

常靠体罚约束攻击性行为的家长,他们的孩子在家庭之外往往是强侵犯性的。

\ 4、对于一个胆小、害羞的孩子经常受到同学的欺负,家长就要告诉孩子不要怕,即使打不过他,也要在气势上不服输。

在小学,那些有攻击性的孩子大多不是品质上的问题,而是由于家庭教育、父母的影响、以及孩子自身缺乏控制能力而形成的。

如果家长找家长,即使那个孩子回家被打了一顿,也是无济于事的。

但是,这样的孩子容易欺负那些胆小、懦弱的孩子,告诉自己的孩子不要怕,下次再遇到这样的事情,就大喊:为什么打我

或者我讨厌你

这样,爱打人的孩子就不会自讨没趣了。

\ 5、家长需要告诉孩子,在学校里发生的事情该如何去面对。

首先自己去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找老师帮助解决,如果老师不管,还有父母。

当然,在孩子求助于家长的时候,要按照以上分析的去做。

我们要以一颗平常心看待孩子的问题,就像我们也是从小时候走过来的一样,和同学之间的矛盾,其实也是沟通出了问题。

家长多倾听、多了解孩子内心的想法,适当的时候给予孩子帮助、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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