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发和传递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收发和传递涉密有以下要求: (1)收发涉密载体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2)传递涉密载体,要通过机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指派专人传递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
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军人保密守则
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1、不该说的不说。
2、不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制定的,《保密条例》是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
《保密条例》自1996年3月24日由中央军委发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军人员的保密行为,维护军事秘密安全,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军队保密形势和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和军队保密工作的政策制度有了新的发展,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坚持以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遵循信息化条件下军队保密工作的特点规律,依据近年来军委、总部制定的保密政策规定,吸收部队的实践经验,并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衔接,充实完善了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增强了时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部分)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第十一条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制度第十五条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
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
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 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十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
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保密常识知多少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1.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2.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3.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4. 《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
这些行为是:1.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2.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3.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4.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5.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7.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8.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9.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10.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11.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12.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
1. 利益主体不同。
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 确定方式不同。
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3. 标志不同。
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4. 管理不同。
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
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5. 适用的法律不同。
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6. 责任不同。
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
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
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
1.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2. 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3. 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4. 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5. 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6.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7.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
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有哪些
1.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2. 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3. 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4. 不得违规设置涉密计算机的口令;5. 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复制他人文件;6. 不得将无线外围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7.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或违规交由他人使用、保管;8. 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9. 不得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10. 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11. 不得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路连接;12. 不得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和安装视频、音频输入设备;13. 不得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14. 不得在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15. 不得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16. 不得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17. 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18. 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19. 不得将未经保密技术检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20. 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
(文章来源:中国保密在线网)从几起案件看互联网泄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邮件、QQ、微信等层出不穷,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但相伴而生的泄密事件呈上升态势,由于其传播时间迅速,传播范围广泛,造成的危害十分巨大,应当引起高度警惕。
电子邮件泄密2011年12月,某市保密局对市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开展了一次保密抽查,重点检查办公网络使用、存储介质管理、网站信息发布等。
检查中发现,该市发改委交通能源处工作人员使用互联网办公,文件资料传递均通过126电子邮箱收发。
检查组当即要求该处工作人员断开所有办公计算机与互联网的连接,发改委保密办将电子邮箱内存储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备份。
经鉴定,交通能源处工作人员使用的5个126电子邮箱存储、传递过7份秘密级文件资料,此外还有部分工作秘密和内部信息。
据了解,该市发改委交通能源处与辖区各区、县相关部门日常来往大量业务资料、统计数据,同时也传达少量下发文件,因办公专网正在建设过程中,经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在专网验收合格前暂时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传递各类文件资料,并给处内所有工作人员统一申领了连续编号的126电子邮箱。
事后,该市发改委给予交通能源处处长邱某行政降级处分并调离该处,副处长马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办公的其他3名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分管该处的发改委副主任袁某因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微信泄密2013年底,多个微信群中传播着一份涉密文件的影印件,造成严重泄密。
有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案件很快水落石出。
经查,10月下旬某日,某单位在内部招待所组织集体学习某会议精神,涉密人员刘某在个人房间中阅读、学习某涉密文件过程中,接到同事邹某发来的聊天微信。
在邹某的要求下,刘某用手机将有关内容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了邹某。
此后,邹某又将文件照片整理成较为完整的文档,出于资料共享的目的,通过微信发送给好友王某,王某又传递给其朋友和同事,王某的朋友和同事又通过微信在较大范围内传播扩散,造成该涉密文件大范围泄露。
事件发生后,刘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邹某受到撤职处分。
QQ泄密2013年10月,某重要涉密文件在互联网上被泄露。
经查,刊登该文件的是某县一所中学的门户网站,文件来源于学校所属的县教育系统QQ群。
该QQ群是县教育局办公室为方便发布通知、传达文件,组织各中小学办公室主任组成的。
10月下旬,该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马某为及时组织传达某会议精神,向县委某部门办公室主任周某索要市委有关部门的会议文件。
周某手中的文件则来自其上级某部门办公室主任洪某。
是洪某在明知该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要求办公室副主任王某通过QQ在线传递给周某的。
周某收文件后,在县委组织的会议上进行了发放,并于会后通过QQ邮箱传递给马某,马某又将该文件上传至QQ群共享文件夹中,供各中小学传达学习。
某中学办公室主任从QQ群文件共享中下载了该文件,刊登在学校门户网站中,造成泄密。
事件发生后,洪某、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互联网电子邮箱泄密的警示上面所提到的几个案例集中反映出责任人员的某些共同特点:一类责任人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使用互联网临时或少量传递国家秘密不会导致泄密,部分“保密意识较高”的机关、单位人员还对文件资料加密后传送,殊不知仅是行为本身已构成严重违规;另一类责任人员存在技术盲点,个别涉案人员甚至认为在收件人收到涉密文件资料后,立即将双方信息记录予以删除就可以避免泄密,全然不知互联网服务商的服务器内仍然保存着全部邮件副本。
其实,避免发生这类泄密事件也很简单,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只要彻底切断国家秘密信息与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互联网之间的联系,坚决杜绝使用电子邮箱传递国家秘密,也就根本封堵了这一泄密渠道。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2号,2001年7月9日)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一)绝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5.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7.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8.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9.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10.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11.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秘密级事项:1.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2.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第四条 高等学校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其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由教育部确定。
第五条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1.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2.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的教育社情动态情况;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6.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制、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8.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89年12月12日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89]教密字001号)同时废止。
如何防止在对外合作交流中泄密近年来,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在政治、经济、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数量明显增多、层次不断提高、范围持续扩大,对外合作交流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不断增多。
一些单位在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时,并未严格执行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保密管理不严,给外方获取我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
从外部原因看,极少数外方借合作之名,行窃密之实,利用一些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对外合作交流的迫切愿望,千方百计窃取我国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从内部原因上看,一些与外方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保密观念淡薄,保密管理不严,给外方获取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以可乘之机。
对外合作交流中发生泄密,归根到底还是我们的内部管理出现了问题。
只有不断加强内部保密管理,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泄密问题的发生。
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第一,认真评估,把好立项关。
应将保密审查作为立项前的一个必经程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尽量避免由外国组织、个人承担或参与合作。
如果必须由外方承担或参与合作,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将涉密项目发包给外国组织或个人,也不得擅自与外国组织或个人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合作。
第二,规范审批,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向外方提供资料,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严格按照《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的要求,明确提供范围,严格保密审查。
对必须提供的国家秘密,能经过技术处理并符合实际需要的,应采取技术处理措施,不能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
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时,应当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三,切实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对外合作交流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
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事项及理由,承担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对外合作交流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保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一旦发现违反协议的情形或存在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加强管理,强化内部保密管控措施的落实。
一是要划定本单位的保密范围,明确单位涉密内容及可对外公开资料的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执行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
二是加强对单位内部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认真执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采取签订保密承诺书、参加保密培训等多种方式,明确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与外方接触的纪律要求。
三是加强对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及时划定安全区域,强化人防、技防措施,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四是加强涉密载体的管理,防止涉密载体流失,尤其要注意加强涉密计算机、网络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文章节选自:中国保密在线网)
新保密法规定了哪十二种禁止行为
一、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二、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三、不准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四、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五、不准将涉密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 六、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七、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 八、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 九、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十、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
在接待工作中,凡三级以上警卫任务(含视同三级)的日程安排、人员名单等要在专用计算机上操作、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