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写街道冷清的句子
月光如流水一般,静静地泻在这一片叶子和花上。
薄薄的青雾浮起在荷塘里。
叶子和花仿佛在牛乳中洗过一样;又象笼着轻纱的梦。
虽然是满月,天上却有一层淡淡的云,所以不能朗照;但我以为这恰是到了好处--酣眠固不可少,小睡也是别有风味的。
月光是隔了树照过来的,高处丛生的灌木,落下参差的斑驳的黑影;弯弯的杨柳的稀疏的倩影,象是画在荷叶上。
塘中的月色并不均匀;但光与影有着和谐的旋律,如梵婀玲上奏着的名曲。
参考资料:1,夜色如浓稠的墨砚,深沉得化不开…… 2,秋静静地来,带着微凉的寒意,卷起一片片寂寞的落叶,指引他们回归大地。
3,冷冬傲雪,一树梅花香飘清逸,茫茫落雪飘飘洒洒,恍惚中似乎闪烁出冷冽冬意。
4,夜空似藏青色的帷幕,点缀着闪闪繁星,让人不由深深地沉醉。
5,夜初静,人已寐。
一片静谧祥和中,那雪白的天使缓缓自夜空飘落。
轻盈的雪,和着夜的舞曲,来了
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多少小时 内及时上报
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3天内有学生(5例以上)患病、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5、报告方式: (1)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向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教育组报告。
传染病疫情报告渠道:班主任或保育员------学校疫情排查人------校长------教育组------华龙区卫生防疫站 (2)一旦发生传染病事件,疫情报告人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召集传染病应急小组成员,做好专册登记,统计人数。
(患者名单、发病日期、班级分布、主要症状、目前状况、接触史等) 报告顺序:班主任或宿管员(2分钟)→学校疫情排查人(2分钟)→校长组织排查(5分钟) -胜利路教育组。
aware天 猫 (3)有事由校长按传染病疫情报告渠道报告,无事由学校疫情排查人向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报平安
现在疫情期间六月份跨省出去玩街道还会打电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
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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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城期间,冒险出来卖糖葫芦的大爷。
拼命拦着妈妈,不让她去抗疫第一线的孩子。
低、中、高风险地区的应对措施有何不同
岗位之一:社区工作站站长职责1.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主持社区工作站全面工作。
对社区工作站的工作负总共责。
2.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议在社区的贯彻实施。
团结、带领社区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保证社区工作站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3.定期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汇报工作。
积极参与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协调议事机构的工作。
加强与社区各类组织、辖区单位的联系,定期向社区居委会通报工作。
4.部署社区工作站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社区工作站工作计划、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抓好社区工作站内部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经常组织社工人员开展政治、政策和业务学习。
管理好社区工作站的资产和财务,确保社区工作站各项资料的完整、真实。
6.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之二、社区工作站副站长职责1.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工作站站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同时,协助站长落实社区工作站各项工作任务,当好站长的参谋和助手。
2.受街办委托,站长不在岗期间,代行站长职责。
3.协助站长布置、检查和总结工作,帮助和指导其他社工人员工作。
4.协助站长抓好社区工作站的内部建设。
5.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之三、社工群工干事职责1.结合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动社区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居民的参与率。
2.协助社区党组织做好日常社区党务工作,负责社区党组织日常工作,组织社区党员积极参加社区党建活动。
开展“两新”组织党建、工建、团建、妇建工作,促进“两新”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3.积极协调社工党组织做好社区党建工作,协调议事机构的有关工作,调动驻区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参与社区党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4.开展社区工会、妇女、团组织、统战工作,积极为职工、妇女、儿童、青少年、统战对象、优抚对象提供维权服务。
5.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和依照合同约定行事。
加强社区档案管理。
6.完成街道和站长、副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之四、社区民政干事职责1.宣传社会福利方针、政策,做好扶贫帮困、助老、助残工作和社区双拥优抚工作。
2.受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并做好日常的管理服务,组织辖区受助对象开展回报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3.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义工队伍,积极开展各类社区服务活动,发展社区公益事业。
4.整合社区资源,开展功能完善的服务项目,依靠社会力量,开展无偿、低偿、有偿的便民利民服务活动。
5.掌握辖区内所有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建档立卡。
协助街道残联做好有关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自我教育、维权、志愿者助残等工作,组织残疾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参与社区建设。
6.完成街道和站长、副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之五、社区文化教育干事职责1.培育和发展社区群众文化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文化娱乐活动。
2.组织开展特色文化家庭、楼院建设,举办户外社区居民论坛。
3.开展学习型组织的创建评选活动。
利用社区内教育资源,办好市民学校,针对社区内不同人群结构,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创建学校型社区,提供居民综合素质。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组织辖区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5.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举办科普知识讲座,组织居民参加科普活动,出刊科普宣传栏,编印散发社区科普资料宣传品。
6.完成街道和站长、副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之六、社区环境与卫生干事职责1.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心理卫生服务、健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
2.协助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健全除四害组织网络,发动居民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
3.建立社区清扫保洁员队伍和卫生保洁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环卫工作职责。
做好防汛、疫情的宣传和疏解工作。
4.完成街道和站长、副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之七、社区人口与计生干事职责1.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活动,依法做好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2.做好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失业(下岗)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的登记工作。
3.组织开展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生殖保健服务档案。
指导和送发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及避孕药具。
4.完成街道和站长、副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之八、社区综治干事职责1.开展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范知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居民自防自救能力和法制意识。
2.建立健全社区治保、民事纠纷调节网络,充分发挥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收集社区内各类治安稳定信息,排查不稳定因素,依法公正、及时地调处化解各类纠纷,消除不安全隐患,维护公共秩序。
3.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的管理工作。
4.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涉毒人员、邪教人员、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等重点人口基本情况,做好重点人口的帮教转化工作。
5.积极开展基层创安活动,做好社区创安各项工作。
6.完成街道和站长、副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之九、社区劳保干事职责1.准确掌握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情况。
2.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情况,并积极做好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包括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3.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困难、本人就业条件和就业愿望等情况进行核实,为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困难人员证》提供相关资料。
4.为退休人员提供服务,对特殊服务对象进行探访和慰问,帮助特殊服务对象领取养老金。
5.建立退休人员活动室,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
6.掌握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对领取死亡人员的丧抚费资格进行调查核实。
7.开展劳动保障方面的信访接洽、政策咨询,协助参保人员进行个人账户和养老金查询。
8.完成街道和站长、副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之十、社区经济干事职责1.负责组织本辖区经济组织的协调服务工作。
2.负责本辖区的经济组织的统计工作。
3.负责组织本辖区经济组织的协税护税工作。
4.协助社区站长做好本社区资产管理工作。
5.负责本辖区招商引资工作。
6.落实街道交办的其他经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