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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句子形容受贿贪官

时间:2019-02-28 18:18

需要一篇关于反腐败、贪污的文章

为官清正廉洁,办事公平公正——提高警惕,把好廉正第一关翻阅时下报刊,一些徇私枉法,疯狂敛财而沦为阶下囚的贪官污吏,在被审查期间往往不约而同地如此反思:本来是想做清官的,但经不住诱惑接受了第一次贿赂后,也就放松了警惕,一步步走向了堕落。

显然,那些受党教育多年,身居显赫高位去胆敢以身试法的贪官,断不是东窗事发后一句“一失足成千古恨”就可以轻飘飘搪塞过关的。

然而究其蜕化变质的轨迹,倒也确是由那第一次的思想松懈起步的。

很多私欲膨胀而毁于贪欲的“人民公仆”在铁窗内回首自我毁灭的过程时,常常因“一个不慎,满盘皆输”而泪涕横流,痛不欲生。

这的确值得人们深思。

宋代哲学家王廷相讲过这样一个寓言:轿夫穿着新鞋进城,始而小心翼翼,生怕弄脏新鞋,后来一分心踩进水塘,由此便高一脚低一脚地踩过去,再也无所顾忌了。

轿夫行路有个警惕第一脚的问题,为官行政又何尝不是这个道理

有些领导干部上任伊始抱负尚存,口碑尚可,一旦下水湿了第一脚后,便“进臭久闻不知其臭”,甚至“破罐破摔”,在毁灭泥潭中越陷越深,以至不能自拔。

此类教训举不胜举,是足以令每一个有职有权者惊醒的。

谨防“湿第一脚”,除了各级干部从严自律,洁身自好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建立健全有力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惟有如此,方能真正震慑那些心存邪念和侥幸的意志薄弱者,使其“有此贼心,无此贼胆”;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绝大多数执掌权力者清正廉洁,“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而公平公正跟廉洁是有连带关系的。

公平是大家都明白的,无非是指办事无私心,处理事件不偏心,以规章制度为准则,坚决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办事,不徇私舞弊,即所谓的“公道自在人心”;但是一个人必须要有廉洁,才会公平;反过来说,如果心存贪污,那什么公平都没有了。

例如一个做官的人,如果能够做到廉洁不贪污,当然他处事就能够公平;要是换一个贪污的人,所谓“有钱得生,无钱得死”,那里会公平

说到贪污,其实并不是只有“吃钱”叫贪污,凭自己的感情用事,也是贪污;比方说:我有权力,对于跟我有感情我喜欢的人,我可以利用我的权力,随便给他好处;要是跟我没有感情或者我所讨厌的人,我就对他刻薄,吹毛求疵,应该给的也不给他;这虽然不是金钱的贪污,却是感情的贪污。

一个廉洁的官员,必须摒除内外的污点,才能做到清清白白,公公正正。

无欲则刚,只有廉洁才能秉公办事,秉公办事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拥护。

廉洁奉公最主要的收益就是赢得民心。

民心不可违,百姓不可欺,不如此,何以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为官之道在于廉洁奉公。

“公生明,廉生威”是为殷鉴。

对于做官的人而言,廉洁奉公是为官之道中极其重要的谋略。

率先垂范守清廉 廉洁奉公显本色 林则徐拒贿拾遗 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林则徐被任命为江南监察御史,巡视江南各地。

他到澎湖群岛寓所刚歇下,有个自称“花农”的人献上一盆玫瑰花,还说是要请林大人换个大盆栽花。

林则徐心知有异,一脚踢翻花盆,盆里现出一个红包。

包里是一只足有半斤重的金老鼠和一纸信笺,笺上写着:“林大人亲收,张保敬献。

”林则徐当场将张保行贿的金老鼠没收,上缴国库。

道光十九年(1839年),林则徐赴广州查禁鸦片。

5月间,英国商务代表义律请林则徐到他的私邸参加宴会,并将一只精致方盒捧送给林则徐:“请大人笑纳我们的小小见面礼。

”林则徐接过来打开一看,大红软缎衬垫上放着一套鸦片烟具:白金烟管,秋鱼骨烟嘴,钻石烟斗,旁边是一盏巧雅孔明灯和一把金簪,光彩夺目,起码值10万英镑。

林则徐道:“义律先生,本部堂奉皇上旨意,到广州肃清烟毒。

这套烟具属于违禁品,本当没收,但两国交往,友谊为重,请阁下将烟具带回贵国,存入皇家博物馆当展品吧

”义律被讽刺得无地自容,只好将礼品收回。

林则徐1820年赴湖北接任时,由襄阳发出《传牌》,云:“伙食一切,亦已自行买备,沿途无须致送下程酒食等物。

所属官员,只在本境码头接见,毋庸远迎。

”1830年他离京赴粤查禁鸦片,行前,从良乡县向广东省发出《传牌》,云:“此行并无随带官员供事书吏”,“并无前站后站之人”,“所有尖宿公馆,只用家常饭菜,不必备办整桌酒席,尤不得用燕窝烧烤,以节糜费。

此非客气,切勿故违。

至随身丁弁人夫,不许暗受分毫站规、门包等项。

需索者即需扭禀,私送者定行特参。

言出法随,各宜懔遵毋违。

” 从《传牌》令可看出,林则徐升任出差途中,一不准下属远迎:二不准摆酒席;三不准索贿受贿。

林则徐这种廉洁正派的作风,确实值得称道。

他是一位鸦片战争时期的民族英雄,而他那种堂堂正正做人的品格和廉洁正派的作风,更值得后人久久怀念。

海瑞巧治胡公子 海瑞(1514-1587),字汝贤,号刚峰,广东琼山人,回族。

明嘉靖举人,历任淳安、兴国知县,户部主事、吏部右侍郎、应天府巡抚、南京右佥都御史等职。

明朝嘉靖年间,社会风气腐败。

达官贵人经州过县,除了酒肉招待之外,还要送上厚礼。

那礼帖上写的是“白米多少石”、“黄米多少石”。

但其实,这“白米”、“黄米”都是隐语,指的是白银多少两、黄金多少两。

这样的风气蔓延开来,连一些公子衙内路过,地方也要隆重接待。

一天,总督胡宗宪的儿子,带着一队人马来到淳安。

驿站官员不知道来者是谁,接待上稍有怠慢,惹得胡公子大怒,当场命令家丁,把驿吏五花大绑,吊在树上,用皮鞭狠狠抽打。

淳安知县海瑞听说后,马上赶到驿站,见光天化日之下竟有如此无法无天之举,顿时义愤填膺。

他大喝一声:“住手

”立即命令给驿吏松绑。

胡公子的手下见“半路杀出了程咬金”,呼啦一下把海瑞团团围了起来。

胡公子趾高气扬,挥着马鞭,说:“你知道大爷是谁吗?” 海瑞理直气壮、义正辞严,指斥道:“不管你是谁,都不准在我管辖的地方胡作非为!” 胡公子手下的家丁威吓说:“狗官,你瞎了眼

这是胡总督胡大人的公子!” 海瑞一听,心中早已有谱。

他冷冷一笑,说:“哼,以往胡大人来此巡查,命令所有地方一律不得铺张。

今天看你们如此行装威盛,如此胡作非为,显然不是什么胡大人的公子,定是假冒的!”说时迟那时快,海瑞挥手喝令将胡公子捉下,驱逐出境,并把他沿途勒索的金银财物统统充公。

事后,海瑞马上给胡宗宪修书一封,一本正经地禀告说:“有人自称胡家公子沿途仗势欺民。

海瑞想胡公必无此子,显系假冒。

为免其败坏总督清名,我已没收其金银,并将之驱逐出境。

” 胡宗宪是一代抗倭名将,他收到信后并不怪罪海瑞。

就这样,海瑞巧妙地制服了胡公子的巧取豪夺。

海瑞一生刚正不阿,在老百姓当中流传着这样一段称颂他的歌谣: “海刚峰,不怕死,不要钱, 不吐刚茹柔,真是铮铮一汉子!” “不吐刚茹柔”,意思是不吐出硬的、吃下软的。

它高度评价了海瑞不吃软怕硬的硬骨头精神。

包拯三谏宋仁宗 包拯(999-1062),字希仁,安徽庐州人。

北宋天圣进士,先后任天长县令、权开封府、监察御史、龙图阁直学士、枢密副使等职。

人称“包青天”。

事情发生在北宋皇佑二年闰十一月。

宋仁宗下诏以三司使、户部侍郎张尧佐为宣徽南院使、淮康军节度使、景灵宫使。

张尧佐是张贵妃之父张尧封的堂兄。

张贵妃受到宋仁宗宠爱,张尧佐也就青云直上。

包拯时任监察御史,负责对皇帝百官的纠弹。

他认为宋仁宗一再超擢张尧佐,任人唯亲,不合大宋法度。

他上疏指出宋仁宗提拔张尧佐是错误的,并分析其背景是后宫干政、个别大臣曲意奉迎。

包拯此举如天惊石破,激起了一片称赞,大臣们纷纷上书反对任命张尧佐。

面对强大的舆论,宋仁宗只好收回成命。

转眼到了第二年正月,宋仁宗经不住张贵妃的一再请求,再次下旨擢升张尧佐。

包拯不顾再次触犯宋仁宗和张贵妃,又一次挺身直谏。

张尧佐见包拯等人言辞激烈,感到众怒难犯,当即表示不接受委任。

于是,宋仁宗也就顺势下台了。

可是张贵妃却老大不高兴,一再在仁宗耳边吹风。

这年八月,宋仁宗金殿早朝,张贵妃特意送到宫门口,抚着仁宗的后背,柔声说:“官家今日不要忘了封宣徽使之事啊。

” 金殿之上,宋仁宗果然又一次降旨。

可御旨一下,包拯马上上奏。

这一回,宋仁宗打定主意,坚持己见,说:“张尧佐并无大过,可以擢升。

” 包拯谏驳道:“各地官吏违法征收赋税,闹得民怨纷纷。

张尧佐身为主管,怎说是无大过呢

” 宋仁宗叹了口气,婉转说道:“这已是第三次下旨任命了。

朕既贵为天子,难道擢任一个人就这么不容易

” 包拯闻言直趋御座,高声说道:“难道陛下愿意不顾民心向背么

臣既为谏官,岂能自顾安危而不据理力争

”张尧佐站在一旁,听得心惊肉跳。

宋仁宗见包拯这么执着,众大臣又纷纷襄赞,而自己又没有合适的理由反驳,心里非常生气,一甩手回到宫里。

张贵妃早已派人在打探消息,知道又是包拯犯颜直谏,惹得仁宗下不了台,所以等仁宗一回来,她马上迎上前去谢罪。

宋仁宗余怒未消,举袖擦脸,说:“包拯说话,唾沫直溅到朕的脸上

你只知道宣徽使、宣徽使,就不知道包拯他还在当御史

” 包拯写过一首名为《书端州郡斋壁》的诗: 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

秀干终成栋,精钢不做钩。

仓充鼠雀喜,草尽兔狐悲。

史册有遗训,毋贻来者羞。

这首诗,可以说是他一生人格精神的写照。

请问一个人贪污了或者受贿了是怎么被查到的

这个有很多办法,有的是举报,有的是对手搞得,有的是领导想搞……只要贪了就能被查到,关键是有没有人愿意查下去

贪污受贿金额如何量刑

因为侵国家工作人务行为的廉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属于违法犯罪。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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