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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干部坚守防汛一线是怎么回事
国家防汛应急响应级别共为四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内容如下: Ⅰ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
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国家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中央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
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
国家防总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2、II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国家防总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
国家防总办公室不定期在中央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
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
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
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
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相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总。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2、Ⅲ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国家防总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抗旱。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家防总。
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在省级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2、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办公室。
什么是防台风一级响应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部门: 目前我市已临近汛期,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把防汛工作作为一件大事、要事抓紧抓好。
为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确保安全度汛,现就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防汛思想动员工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防汛抗灾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历年防汛抢险的经验教训和先进事迹,使广大干部群众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坚定信心,增强抗洪减灾意识,树立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思想;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命令听指挥。
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张贴印发有关防汛工作的法规、办法,使人民群众家喻户晓,防止和抵制一切有碍防汛抢险行为的发生。
二、及时建立和完善各级防汛组织机构。
由于防汛抢险工作具有时间紧、任务急、技术性强、参与人员多、涉及部门广等特点,历年的经验教训证明,要取得防汛抢险工作的胜利,及时发现险情、处理方法正确、人力物力跟上是前提。
为此,必须有健全的防汛组织机构,包括防汛领导机构和防汛抢险队伍,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去年市县乡三级换届,一些缺乏抗洪抢险经验的新同志走上了防汛工作领导岗位,自治区已于今年3月初举办了县级以上指挥长培训班,我市也计划于近期举办乡镇一级指挥长培训班,全面提高领导防汛指挥决策能力和水平。
各级防汛指挥部要结合实际,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加强抢险技术培训,做到未雨绸缪,确保防汛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切实做好防洪工程安全检查,落实度汛措施。
防洪工程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基础。
汛前,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防洪工程管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或业主核查、防汛抗旱指挥部抽查的原则,分级逐库完成防汛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病险水库,切实做到责任、队伍、预案、物料和报警五落实。
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除了大坝和泄洪设施外,还要把防汛通信、水雨情测报、防洪调度系统、大坝安全观测系统、防汛抢险道路等列入检查项目,确保这些设施或系统的正常运行。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集中力量限期整改并备案留查,汛前不能解决的,一定要调整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落实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河道管理部门要加强河岸沿线的管理,清除河道阻水障碍,对城区容易发生内涝的地方做好排水、转移保安措施。
四、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监督追究。
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责任制。
各级政府一把手要对所管辖地区的防洪安全负总责。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细化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管理单位的具体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将责任人名单和职责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检查。
对于租赁、承包的小型水库,一定要落实乡、村长负责制。
要建立防汛责任制分级监督机制,通过检查、督导、绩效考核等方式,督促防汛责任人、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客观评估责任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防洪工程,要追究其相关防汛责任人的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垮坝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认真修订和完善各类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历年抗洪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防洪工程现状和当地、部门实际,从预案的完整性、应用的可操作性和流程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预案进行重新修订、完善,力求做到详细、具体、准确、科学,重点是做好“主要应急措施”的编制工作,落实保坝抢险和下游群众疏散转移措施,如预警措施、物资储备、抢险队伍、撤退线路及人员安置等要详细、具体。
特别是要细化应对超标准洪水、重大险情、垮坝的措施,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做好防汛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基础,汛前必须筹备完毕。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将其作为防汛责任制的主要内容,狠抓落实。
要制订本级防汛物资储备计划,落实储备经费,按照要求足额储备。
要做好防汛物资储备的管理,加强对入库、出库防汛物资的质检验收,凡性能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决不能验收入库和投放使用。
要指定设施条件好的固定仓库存放,确定专人保管维护,汛期对储备的防汛物资进行认真检查,24小时有人值班,做好随时发放调运的各项准备。
确保防汛物资能在第一时间调拨一线,满足抢险需要,做到“备得足、调得出、用得上”。
七、制定度汛计划,科学调度洪水。
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备案。
汛期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病险严重的水库,要坚决果断采取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等措施,力保安全度汛。
特别要加强对中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监督和指导,坚决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要充分利用水库雨水情测报、防洪调度、大坝安全观测等科技手段,综合权衡效益、损失和风险,制定科学合理的调度方案,果断决策,科学调控洪水,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八、抓好在建工程,确保安全度汛。
要加强在建工程和正在除险加固水库的安全管理,严格履行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并加大对“四无”水电工程的清查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在建工程度汛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认真制定在建工程施工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并主动接受其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严防在建工程度汛工作发生政府缺位管理的现象。
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施工进度,认真落实各项度汛措施,尤其要重视施工围堰的防洪安全工作。
要坚决制止为了抢工期、赶进度而冒险施工的现象。
要加强施工期间水雨情和工情的监测,及时报告险情和重要水雨情、工情,尽早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工作。
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的水库要认真做好竣工验收、蓄水试运行和防汛交接等工作。
九、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防汛管理。
各级防汛部门和水库(堤防)管理单位要防患于未然,完善管理规章制度,为防汛应急管理提供支撑和保障。
要建立和完善值班制度,确保汛期24小时有领导带班、有技术人员值班。
要建立和完善水库巡查制度,遭遇较大暴雨、洪水、台风时,要昼夜在岗,增加巡查次数,发现隐患或险情及时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要建立和完善水库通信和预警预报制度,确保水库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畅通,发生险情能及时通知下游群众做好避险准备。
要建立和完善水库工程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汛期水库各项设施正常运行,认真做好水库雨水情和大坝安全监测等记录。
十、各有关县区、市直属中型水库管理单位于3月23日前将修订的大型、中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报市防汛办,以便审批后下达或上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和审批;于3月25日前将水库和堤防等有关防洪应急预案报市防汛办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