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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主持词

时间:2015-05-14 02:22

残疾人趣味运动会主持词 主要是开幕和闭幕词

原文∶“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故人亲其亲,不独子其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 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恶其不出於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 译文∶“大道通行的时代,天下都是公正无私的,选举贤能的人主持政事,讲求信义推行和睦。

所以人们不单是亲爱自己的父母,也不单是亲爱自己的子女,使社会上的老人得以安亨天年,壮年人得以贡献才力,小孩得以顺利成长。

使死了妻子的丈夫,死了丈夫的寡妇,失去父母的孤儿,失去儿子的独老,有残疾的人都能有所供养。

男子各有自己的职业,女子各有自己的家庭。

既厌恶有力气不肯使出来,又不非要为了自己劳作。

於是各种图谋就会消除而不会兴起,盗窃、捣乱、破坏的行为就不会出现,所以门户向外开着而不用关闭。

这就叫做大同。

听证会的流程是怎样的

听证会是怎样开的,能否说说具体的程序、步骤

  LLHH321 | 07-01-20  好评回答  1255039305 | 07-01-20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

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

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 1、听证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

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

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

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 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

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

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

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

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

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

国外称为证人。

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

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

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

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

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

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 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

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

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

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

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

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

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

一是保密的责任。

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

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 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

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

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

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

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 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

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

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

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

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

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 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

(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

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

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

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参考资料: 收起

孔子的大同社会与当今社会的异同800作文

国人对孔子知道最多的是他的仁爱思想,孔子对社会的主张多的认识可以说是很不全面的。

有的看了他的有关仁爱的言论,以为孔子主张仁政;有的看了他关于“礼义”的言论,以为孔子主张礼制;有的看了他的有关“忠絮”言论,以为孔子主张中庸之道。

如果就其一个方面单独来看,这些看法都不错,但综合起来看我认为这些都不全面,也没有说到根本。

其实孔子的社会主张是要建立一个大同世界,实现“天下大同”。

“天下大同”一词大家并不陌生,但多数人并不知道是从孔子这里来的。

在《礼记》“礼运”篇中,记载了孔子这样一段话: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

故外户而不闭,是为大同。

” 意思是说,在实行“大道”的时代,天下都是公共的。

人们做事都为天下公共利益着想,社会管理一定推举贤德和能干的人来主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定讲求信用,保持和睦友善,所以大家不单是以自己的双亲为双亲,不单是以自己的子女为子女;这样使老年人都能善终,壮年人都有事干,幼年人都能健康成长,鳏、寡、孤、独和残疾人都能得到抚养;男人都有分内的工作,女人都有如意的归宿。

财物讨厌地把它扔在地上,而不一定收藏到自己家里;力气都恨它不是自己身上使出来的,但不一定是为了自己。

因此,为了一己之私搞阴谋诡计和邪恶之事的人就没有了市场,就不会发生盗窃、造反、害人的事。

所以家家户户门户大开,不用关闭,这就叫做“大同”社会。

我读到这一段话的时候,对孔子是十万分的敬服的。

孔子描述的这样的社会你说理想不理想

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的理想社会是上个世纪末期,而孔子提出的大同社会比马克思早了两千多年;或许在理论上马克思更科学、更系统、更完善,但所描述的美好情景孔子比马克思毫不逊色,他所提出的“天下为公”,是对这种理想社会最精辟而又最美妙的概括。

他抓住了实现这一理想社会的根本,那就是人们的思想境界必须达到大公无私,“货恶其弃于地也”,奉献社会成为人们的心灵需求,“力恶其不出于身也”;因此,社会不但公平公正,充满正义与友善,大家自觉地“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而且充满了人间温情,决不“独亲其亲”、“独子其子”,男女老少、鳏寡孤独以至残疾人无不享受人间关爱,普天之下处处是亲人,处处有亲情。

为什么孔子这么重要的观点不被人们高度重视,大加宣传,从而一直知之甚少呢,这大概是其主张与历代统治者和贵族集团的利益有冲突而造成的吧。

你想,一个“天下为公”,过去哪个统治者敢提出

一旦提出,他们的那些特权利益和财富如何保得住

要让天下人“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谁能做得到

社会一切都要“选贤与能”,那不就意味着那些世袭的皇帝和官员宝座随时都可能改朝换代了吗

我想,孔子关于仁爱、忠信、礼义、中庸之道的思想,也是基于当时封闭、专制社会条件下提出的一些思想改良的主张,试图以仁爱出发,由个人及于家庭,再及于社会,从而使社会多一分安宁,少一分悲伤。

这些思想的提出也是了不起的,由于上至天子、下至黎民百姓都可接受,社会推崇备至,因此影响了中国几千年。

但是,这些思想到了统治者那里,常常会分割起来使用,百姓们相互仁爱这自然是好的,但对于统治者,他们更多地是要百姓尽忠,统治者即使再坏也要讲君臣礼义之道,而对于他自己是否讲了“仁、义、礼、智、信”,那是绝对不可能一视同仁的,因为他们把“忠君”摆在第一位。

可见,这些统治者并不是真心推崇孔子,不过是把他的某些思想作为巩固其统治地位的利用工具罢了。

这大概是孔子万万没有想到的。

不过无论怎样说,孔子的思想光辉是无论如何也淹没不了的,尽管过去经常被统治者为了一己之私而刻意利用;尤其是他的天下为公的思想和大同社会的理想,必将永远作为一盏明灯,点亮后人为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幸福而不懈探索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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