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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开庭主持词

时间:2019-12-12 01:24

周恩来 中央特科

大革败后,中共中央机关迁至。

为保卫党中央的安全,1927年11中央在上海建治保卫机构——中央特科,由周恩来直接领导。

1928年11月,中央又决定由向忠发、周恩来、顾顺章组成特别委员会,领导特科工作,由周恩来实际主持。

特科的主要任务是保卫中央领导机关的安全,了解和掌握敌人的动向,营救被捕同志和惩办叛徒特务。

特科设总务、情报、保卫三科,总务科(一科)负责设立机关,布置会场和营救安抚等工作,科长洪扬生;情报科(二科)负责收集情报,建立情报网,科长陈赓;保卫科(三科,也称红队)负责保卫机关,镇压叛徒特务等,科长顾顺章(兼)。

1928年又增设了无线电通讯科(四科),负责设立电台,培训报务员,开展与各地的通讯联络工作,科长李强。

特科在上海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建立反间谍关系,派李克农、钱壮飞、胡底等人打入敌特机构,建立秘密电台,营救任弼时、关向应等领导干部,惩治叛徒何家兴、白鑫等等,为保卫党中央的安全发挥了重大作用。

1931年4月顾顺章叛变后,中央特科重新调整,由陈云总负责,兼任一科科长,二科科长潘汉年,三科科长康生,原四科的工作1932年后交给中央。

经整顿,特科改变工作办法,创立统一战线工作与情报工作相结合的独特方式,重建情报关系网。

1933年中央迁离上海后,特科工作由武和景等相继主持,1935年9月分批撤离,上海设办事处。

接到法院离婚纠纷传票怎么出庭应诉

一、庭前准备应注意的问题庭前准备主要是书记员的工作,并因该工作记入笔录而体现在卷宗中,所以法官应提醒书记员注意以下几点。

1、 笔录中要注明当事人的到庭情况(1)要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收到传票。

防止当事人开庭后未到庭或中途退庭后,无法处理案件。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2)查明旁听人员是否有证人,如果有证人不允许旁听。

证人出庭后是否可以旁听的问题,存在争议。

个人观点:仍不允许证人旁听,防止证人第二次作证,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2、 审判长、审判员出庭前:应有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然后向审判长报告:(1)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2)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员)主持开庭。

3、 要注意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简称应该规范统一。

建议:审判人员一律简称“审”,而不要使用“问”或“

”,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其它成员有语言或行为的,可以在“审”后加其姓,以便区别。

原告简称“原”,有代理人的简称“原代”,有两名代理人的可在“原代”后加姓;有多名原告的,应该在“原”后加姓1、2、3;对于被告人的简称原则同上。

二、正式开庭应注意的问题1、宣布开庭的时间: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主持开庭后,审判长就应宣布开庭。

二是核对当事人后宣布开庭,三是核对当事人并宣布案由后在宣布开庭。

我一般采取第一种观点。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应在宣布开庭后才能进行,而不是开庭前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敲法槌的时间:宣布开庭前敲(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宣布休庭后敲(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3、如何宣布开庭直接说“”现在开庭”即可。

不要说“现在宣布开庭”4、审判长(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后要注意询问: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特别是代理人是否有异议。

在明确回答无异议后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这里要特别注意代理人的适格问题。

如代理人的直系亲属是本院法官,不能出庭,如果允许其出庭,导致程序错误,会引发重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宣布案由(1)宣布案由前,对于涉及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宣布案由要明确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6、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后,在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时,如果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霍书记员回避的处理: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申请回避可以口头也可书面,需要理由但不要证据。

此时,应立即宣布休庭,并立即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后停止工作,由法院进行调查核实后,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应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陈述阶段(1)原告宣读起诉状。

被告进行答辩。

第三人陈述意见。

有书面诉状的,可以记录为“略,详见卷内材料”,但应该简要记录其诉讼请求要点,询问其是否变更补充,最后予以固化。

同样宣读答辩状的内容可以“略,详见卷内材料”,也应该简要记录其答辩要点。

(2)起诉和答辩后,法庭如果对基本案情不清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3)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国家、第三人的权益,经法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

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法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2、 归纳小结阶段: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调查的重点。

要询问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和调查的重点有无异议

有无补充

(1)争议焦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突出争议的问题。

(2)调查的重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突出法庭调查的基本事实。

如离婚案件一个焦点,三个重点。

3、当庭举证阶段(1)当事人当庭举证时,法庭要求当事人对证据进行顺序编号,注明提供时间、是否原件、份数或页数,并签名。

并指示当事人在出示证据要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内容。

(2)要求对方当事人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

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3)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可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

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请举证当事人)辩解。

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再请质证当事人)辩驳。

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4)当事人举证,根据案情可以一证一举,也可一组一举,也可全部举证完毕。

(5)法庭也可对证据中的疑点进行向当事人提问,或者释名有关问题。

4、证据的确认阶段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审判人员应该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证据当庭进行确认,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如:“对****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实什么事实”;异议成立的应该简要说明理由,并记入笔录,如:“审:因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欠条系复印件,且被告未能提供原件与其进行核对,且无相关证据印证,原告方也未能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如当庭不能确认的,可记录为:“对**证据待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5、证人出庭问题(1)要注意复印证人身份证,并记录证人的联系方式和电话。

(2)证人作证时,先由当事人询问证人,然后由对方当事人询问证人,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询问证人。

证人作证完毕后,审判人员应该告知其退出审判庭,在外等候审阅证人证言,不能旁听庭审。

(3)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一般要待证人退庭后进行,不要守着证人让当事人质证。

6、证据的鉴定问题(1)如果对证据需要进行鉴定,有谁申请的问题。

一方出示证据原件,如果另一方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又无相反证据推翻,则告知另一方为申请方。

根据:《民诉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即可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而无需理由和证据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7、其他问题(1)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质证时,应向当事人释明“放弃质证,可能构成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

(2)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3)法庭调查结束前,要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和补充说明的问题。

四、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1、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2、法庭辩论前,审判人员应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第一轮辩论时,当事人(代理人)如有书面意见的,可以记录为“宣读代理词(略,详见卷内材料)”,但应该简要记录辩论要点。

对于当事人言辞过急或与本案无关及重复的辩论意见,审判人员应该及时制止;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如发生上述情况,书记员不要记入笔录。

3、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或当事人认为(经审判人员许可)有新的事实需要核实的,应该宣布“法庭辩论暂停,恢复法庭调查”,书记员应该记入笔录。

核实完毕后,应该宣布“法庭调查完毕,恢复法庭辩论”,并记入笔录,避免将调查和辩论混淆。

4、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人员应该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确认没有以后,方可作最后陈述,书记员应该将该询问及当事人的回答记入笔录。

五、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应注意的问题1、要求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2、法庭调解 。

可以直接在法庭上进行调解。

但调解难度较大可以休庭进行。

如能达成调解协议,要制作调解笔录,并在笔录上注明“闭庭”。

注意婚姻案件必须存在调解程序,在笔录中有所体现。

3如不能调解的处理。

可宣布:由于原告(或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

进入宣判阶段。

六、宣判工作应注意的问题1、当庭宣判案件:(1)简易程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当庭宣判,但不能仅仅宣布判决的主文,而应该以判词的形式总结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特别是定案的证据)及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的支持与否,并说明认定的理由。

对此书记员应该做详细记录。

审判人员援引法律条文要准确、规范,原则上应该精确到条款项。

”这里应该特别注意,口头判决中的判决主文、事实证据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请求及反驳意见的支持与否以及引用的法律条文应该和书面判决的内容一致,不能前后矛盾

(2)普通程序。

当庭宣判的,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合议。

”合议后,审判长宣布:“现在复庭,本合议庭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进行合议后,对以下证据予以确认……”其他注意事项同简易程序。

(3)如果是婚姻案件,还应该附加说明“上诉期届满前,本判决尚未生效,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婚。

”2、定期宣判案件(1)定期宣判的,在最后陈述结束后,由审判人员宣布:“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确定日期的可以当庭宣布)。

休庭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核对笔录。

现在 休庭。

”注意,这里不能使用“闭庭”,因为庭审活动尚未结束,所以只能是“休庭”。

(2)定期宣判程序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

现予宣判,宣判内容同上。

(3)定期宣判的,必须制作宣判笔录作为庭审笔录的组成部分。

判决书内容可以省略:“宣读*****(字号)民事判决书,略,详见卷内文书。

”。

3、宣判前后程序(1)宣判结果前(判决如下时),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审判长宣读完毕。

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2)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当事人:是否听清

是否上诉(3)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

现在闭庭

然后敲击法槌。

(4)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请审判人员退庭。

审判人员退庭后,宣布:散庭。

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方退庭。

同盟会成立和民报是什么关系

同盟会与《民报》  1905年7月,孙中山从欧洲到达日本。

8月20日同盟会正式成立,宣布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推选孙中山为总理,黄兴为执行部庶务长。

在同盟会成立会上,黄兴提议把宋教仁等留日学生创办的《二十世纪之支那》改为同盟会机关报《民报》,此议得到大家赞同。

  《民报》第一期于1905年11月26日出版,原定每月一期,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月定期出版。

最初的编辑人兼发行人是张继(实际的主要编辑人是胡汉民),主要撰稿者有胡汉民、汪精卫、陈天华、朱执信、宋教仁、马君武等,编辑部设在东京牛区新小川町二丁目八番地,这儿也成为同盟会本部的公开机关。

从1905年7月起的一年半中,孙中山一直留在日本。

他除策划在国内外成立同盟会支部,还指导《民报》的编辑工作,有些重要文章就是他确定题目,口述大意,再组织专人执笔用笔名发表的。

直接以他本人名义在《民报》上发表的文章有三篇,即创刊号上的《发刊词》、《在东京华侨及学生欢迎会上的讲话》和《在民报纪元节庆祝大会上的演说辞》。

  在《民报》的发刊词中,孙中山第一次公开提出了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

《在民报纪元节庆祝大会上的演说辞》则对“三大主义”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关于民族主义,孙中山说:“有最紧要一层不可不知。

民族主义并非是遇着不同民族的人便要排斥他,是不许那不同族的人来夺我民族的政权。

”关于民权主义,孙中山指出:“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

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

”“照现在这样的政治论起来,就是汉人为君主,也不能不革命。

”关于民生主义,孙中山认为:“文明越发达,社会问题越着紧”。

如欧美国家,物质财富虽然迅速增加,可是享受这种成果的只是少数富豪。

“富者极少,贫者极多”,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社会革命。

孙中山提出的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基本政治纲领,也是当时中国最先进的思想体系。

在正面鼓吹革命主张的同时,《民报》向改良派发起了进攻,与梁启超主持的《新民丛报》展开激烈的论战。

孙中山后来评价说:“《民报》成立,一方为同盟会之喉舌,以宣传正义;一方则力辟当时保皇党劝告开明专制、要求立宪之谬说,使革命主义,如日中天。

”  1906年6月,因“苏报案”在上海服刑的章太炎出狱东渡,加入同盟会。

自第七期起,《民报》由章太炎主编。

章太炎认为,激发人们的革命感情,应该是革命宣传鼓动中占第一位的内容,而要成就这感情,有两件事最重要:一是用宗教发起信心,增进国民的道德;一是用国粹激动种姓,增进爱国的热肠。

在他看来,孔教、基督教都不可用,最宜提供的是佛教中的主张普渡众生的华严和主张万法唯心的法相二宗。

有了这种信仰,就有了排除生死,勇猛无畏的精神。

他又认为,提倡国粹,不是要人尊信孔教,只是要人爱惜我们汉种的历史,一是语言文字,二是典章制度,三是人物事迹。

中国人晓得了这三项,那爱国爱种的心必定不可遏抑。

在章太炎主持下,《民报》发表了不少阐扬佛学、提倡国粹的文章,但并没有在人们心中引起强烈的共鸣,反而使《民报》的战斗性有所削弱。

当时就有人批评说,“佛家之学,非中国所常习”。

章太炎对“汉种历史”的推崇,表现出了明显的大汉族主义的色彩。

  1907年3月,胡汉民、汪精卫随孙中山离日,《民报》主要撰稿人改为刘师培、黄侃、汪东、陈去病等。

同年12月,章太炎因和孙中山的矛盾日益加深而辞职,第19期改由张继编辑。

1908年1月,张继被日警追捕,逃往法国,自第20期改由陶成章编辑。

至第23期,再归章太炎编辑,汤增璧为副。

《民报》的革命宣传,引起了清朝政府的惊恐。

1907年9月,清政府照会日本驻华临时代办阿部宋太郎,要求日本政府查禁《民报》等七种刊物。

1908年10月,清朝政府命出使美国道经日本的唐绍仪再提此事。

日本政府遂于10月19日向章太炎发出命令书,正式下令禁止第24期《民报》发行。

章太炎致书日本内务大臣平田东助提出抗议。

在日本友人宫崎寅藏等的支持下,黄兴、章太炎、宋教仁等延聘律师向日本法庭提出诉讼。

11月22日开庭时,东京地方法院门前集中了约两千名激动的中国留学生,迫使法庭悬牌延期审理。

26日第二次开庭,章太炎以雄辩家的气概驳斥了日方所加的罪名。

但法庭还是宣判《民报》违反《新闻纸条例》,科罚金115元。

其后黄兴等曾拟将《民报》社迁往美国,但因故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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