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庭过程都分什么内容,审判长怎么主持开庭
的说得很中肯啊,想从事工作,太依赖网络上获取资不行,子里有真才实料. 不过,既然问题都提出来了,分又这么高,提供些写作意见及模式,让你参考一下.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
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
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其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
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抢劫的主观动机和故意,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从刚才的庭审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到,本件事,是李某抢了陈某男友,陈某心中愤懑,才起意想教训一下李某。
希望借此让李某害怕而放弃也该男生交往,陈某及朋友主观上并没有强行非法占有李某钱财的故意,拿走李某的身上的二十元钱,属随意之举,目的也是教训李某,这种强行拿走小额钱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能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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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你的自己展开吧) 二,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某等人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李某的伤仅仅是轻微伤甲级,未达轻伤程度,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现在陈某父母已经积极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父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三,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制侮辱罪,强制侮辱罪的主体一般为男性,主观上是为了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上刺激的流氓动机,而陈某虽然是实施了用烟头烫胸部,扯头发及辱骂等行为,但她的目的出报复、嫉妒、泄愤 而不是为满足自己的流氓动机,通过让李某肉体和精神上都感觉到痛苦而害怕,进而放弃与陈某争男朋友,因此,从犯罪构成上,陈某的行为也强制侮辱妇女罪不符(不写了,感觉很勉强,因为本人的意见也是应该构成侮辱猥亵妇女罪)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危害结果不大,不应以刑事责任来处罚,对这些受到社会不良现象毒害而误入歧途的孩子,我们应该通过关怀、帮助、引导和管教的方式来感化,教育他们,这也是我们全社会,学校及广大家长应该思考的问题。
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词及辩护词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最好做到以下几点:??一、给各位出庭人员展现最佳的精神状态。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有必要在迈入法庭时就给众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这不仅包括衣着整洁得体,符合律师形象,还应适时搭配以恰当的表情和肢体语言。
忌无精打采,目光胆怯。
在正式开庭前最好是保持微笑,给自己和委托人以信心,同时也是表示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尊重。
??二、模范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听从法官的合理安排。
该质证的时候就质证,该辩论的时候就辩论。
在这次控辩赛上,本人有幸见到郑*剑*民老师正是参赛选手之一。
为什么称郑*剑*民律师为老师呢
前几天本人参加了深圳市2008年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郑律师为主讲人之一,他主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实务,在课堂上,本人首先被郑律师机智幽默的语言表达所吸引,后又为郑律师推心置腹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教诲而生敬佩之情。
在模拟法庭上,郑老师依旧机智不失幽默,熟练援引各项法律规定,语言简洁但句句正中要害。
而且与其他的参赛律师相比,郑老师的普通话是难得的相对标准。
但是,郑老师犯了简单的错误,他不应当在质证时就主张各项证据之间无关联性。
按照比赛规则,律师在质证时只须承认或否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郑老师的实力无疑是雄厚的,但正因为这些简单的错误,倒致郑老师虽进入十佳刑辩律师之列但得分不高。
??三、发言有理有度,抑扬顿挫,忌语速过快过慢。
所谓有理有度,是指律师在据理力争时要言简意赅,不重复罗嗦。
为突出重点,可以适当的采用疑问句和反问句,同时调整至恰当的语气语调。
在刑事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互为对手,两人针锋相对,但目的不是大吵一架决一雌雄,而是通过辩论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
这次控辩赛上有对参赛选手很显眼,入场后经双方首次发表控辩意见,两人就不停的在掐架。
公诉人即控方每出示一项证据,辩方即律师都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驳斥一番。
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是个聪明人,他会说辩方刚才的发言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关,待到辩论阶段他会作详细阐述以回应。
但这位检察官没这样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对律师的发言进行反驳。
当时的比赛规则是,在质证阶段,律师的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公诉人的发言时间为15分钟。
直到这位律师把五分钟都用完了,主持人禁止她再讲话时,她仍显得意犹未尽,只能眼睁睁看着控方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据还未出示完,主持人又说控方时间也到了,公诉人的半句话只得卡在那里。
在辩论阶段和总结阶段,两人仍然是互相咬住不放,都是只到主持人说时间到了喊停时,才不甘心的闭嘴。
其实他们的发言说来说去都是差不多基本相同的意思,看上去滔滔不绝,只是让人费劲去抓住重点。
??四、不卑不亢。
本人总结了一下,这次参赛的检察官们总体上是年纪轻轻、朝气蓬勃,有些人可说是后生可畏。
与之相比,参赛的刑辩律师整体上年纪偏大,资格老,经验丰富。
当一位年长的律师在控辩赛上的对手是初出茅庐的检察官时,本人猜想那位律师根本没把他的控方对手放在眼里。
不知是因为经验不足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是紧张,年轻的检察官竟犯了个低级的法律运用错误,这就使年长的律师更加得意忘形,辩论时是越来越亢奋,讲话是越来越不讲究措辞,不仅直白的贬斥控方对手的专业水准,甚至情绪激昂到对公安、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挨个进行了抨击。
这令本人在台下看得有点瞠目结舌。
在法庭上,这样的发言方式能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无疑会使法官厌恶。
公诉人和律师各为其主,在法庭上互为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敌我矛盾的那种对立,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时社会主义的法制进步。
本人认为律师和检察官应互相尊重、共同提高。
当面对的公诉人博学多才、经验老到时,作为律师不应自卑,相反可通过法庭上的交锋取人之长以补己之短;当面对的公诉人年少且经验不足时,作为律师应有尊老携幼的气度。
??五、就事论事,不扣帽子,也不自我褒扬。
上文就说到了,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
因双方对案件的审判意见不同,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一番辩论说理,供法官听取后再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纳哪种意见。
所以律师在法庭上只须就事论事,那种为达目的,而贬低公诉人专业水平或人格,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自己“已进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论证”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招致法官及公诉人的反感。
??六、踏实稳重。
律师是专业人士,应努力彰显自己的专业形象,忌为出风头而故弄玄虚,最好不要摇头晃脑。
??七、发言过程中保持与法官的目光接触。
这样既可以使法官不走神,确实在倾听自己的讲话,也可以大概了解到法官是否已听清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
??八、适当的灵活运用生活常识与专业技术,使辩论说理更加充分。
律师在庭审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法庭辩论在法庭审理的过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听取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发表的意见,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
其功能是为了“兼听则明”,做出正确的裁判,因而,法庭辩论很重要。
法庭辩论是个技术活,当然有技巧,但不能玩弄技巧。
本律师其实不怎么懂法庭辩论技巧,从不看有关传授技巧的书籍,也不听有关技巧的讲座,这里仅与青年律师交流一下在刑事法庭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用,就传播出去,但要注明出处。
一、不要过多法理分析法庭不是课堂,不是法治论坛。
法庭开庭的时间也非常有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以引用,但不宜进行过多的法理分析。
现在的刑事法官都非常专业,无需你去为他普及法律知识。
一个真正有理论功底的律师往往在法庭上最不讲理论,而是善于运用朴实的语言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大家听得懂,如果不能让法官听得懂,你说这些话有何意义呢
毕竟我们进行辩论是为了说服法官接受你的观点呀
我亲口听到一个拥有博士头衔的律师向我抱怨,说某某基层法院的法官无知,他简直是对牛弹琴。
我问他,对牛弹琴,是牛愚蠢还是人愚蠢
他哑口无言了。
二、切忌与法官进行辩论法官不是法庭辩论的一方,法官是法庭辩论的主持者。
实践证明,与法官进行辩论虽然可能会获得些许所谓的律师的尊严,但往往是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虽然最高法院和各省级高院均出台了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或细则,但当不得真,那是用来贴在墙上的,不是用来适用的,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非常大的。
有些时候,由于律师的强悍往往造成对被告人量刑过重。
有些时候,被告人、被告人家属解除对强悍的律师的委托也是权衡利弊、认真考量过的。
本律师并不懦弱,因为担任过法官职务,审理过案件,知道法官的心态。
三、不能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人身攻击无论什么案件,都不能进行人身攻击,这是常识。
你是律师,你出庭是履行职责,不要融入过多的感情色彩,有些时候,你的同情心可能会赢得被告人、赢得被告人家属的欢心,但被告人需要的是一个冷静、理智、专业的律师
不需要同情者,更不需要一个打手
在刑事案件中,你与公诉人其实并不对等,他后面有强大的公权力在支持,你后面是谁
你后面真的站着中国30万律师吗
如果你真的身陷囹圄,你知道有多少你的同类在窃笑吗
说不定,你的娘家人会发一通知,要把你当做典型,不是好典型,是供批判用的典型
四、不要使用夸张的言辞据说,有老律师教年轻律师所谓的律师辩论技巧时,教使用夸张的手法,称为“适度的夸张”。
本律师不赞同这种方法,“适当”也不赞同。
法律语言只有顿号、逗号、冒号和句号,没有感叹号。
本律师不喜欢律师在法庭上用一些诸如“令人发指”、“万分震惊”等等辞藻,特定场合可以慷慨激昂,但尽量用词朴实无华。
夸张的辞藻、咄咄逼人的气势、哗众取宠的作风可能会获得当庭喝彩,但效果却往往适得其反
法庭辩论不是演讲,法庭不是舞台,不是用来展示律师风采的
五、不要脱离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紧紧围绕主线法庭辩论虽然是辩论,但不是辩论赛,一定要抓住主攻方向,不要偏离主题,也就是辩论主旨,要抓住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没有必要进行辩论。
尽管案件比较复杂、案卷很厚重,但真正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未必有多少,就像下象棋,捉住老将就获胜了,至于剩下多少棋子,没有意义。
本律师刚刚参与了一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的庭审,由于涉及犯罪数额高达9,700余万元,对其中的部分数字不准确的事实在法庭上就没有去较真,对于这样的数额而言,区区数字对定罪量刑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认罪态度却会影响量刑。
六、切忌使用政治敏感性语言本律师不赞同辩护律师“用个案推动司法公正”,虽然我尊重某些学者,但从律师介入个案的宗旨而言,我不同意普通案件介入政治因素,我们不能牺牲委托人的利益换取中国的法制进步,除非委托人也同意这样做,作为辩护人,我们永远不要忘记,委托人委托我们的目的是什么
在这里,我们再重温一下《律师法》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七、不要长篇大论庭审中,要根据案件的繁简、法院的级别、法官的文化背景、庭审时间等细节调整发言的长短,可以考虑准备繁简两套辩护词或者从繁杂的辩护词中提炼出简单版本,可长、可短。
一般而言,在基层法院开庭,尽量发表提纲式的辩护意见,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人员有限,真的没有更多的时间听你的辩护意见。
如果法官出于对你的尊重,耐着性子,听完你的辩护意见,是多么没趣的事呀。
八、善于总结、归纳法庭辩论有时时间很长、内容很杂,但要随时铭记法庭辩论的功能是为了说服法官,让法官接受你的观点。
在法庭辩论时,要善于归纳、总结你的基本观点,不要杂乱无章、不知所云。
法庭辩论结束时,你的总结往往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律师的工作流程(怎么工作)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 接待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 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 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
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
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 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 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 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四)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五)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六)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七)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八) 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九)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报告。
(十)撰写代理(辩护)词。
(十一)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十三)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章 出庭纪律 第十九条 律师应遵守以下出庭纪律: (一)应当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期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
(二)出庭应当穿律师袍,律师袍应当洁净、平整、不破损。
(三)庭审发言用词文明、得体、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
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
(四)承办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依法依纪接触司法工作人员。
(五)律师应当制作出庭笔录。
第六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归档办案卷宗: (一)在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卷宗并归档; (二)卷宗材料应当齐全; (三)卷内不得装订证据原件; (四)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章 办案流程中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
第二十三条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消除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拒绝代理的,承办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转委托 (一)未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律师不得将案件转委托其他律师办理。
(二)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告知委托人。
委托人同意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十六条 接待中的法律咨询事项 接待结束后,当事人不委托律师的,接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法律咨询业务办理: (一)承办律师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咨询; (二)解答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解答法律咨询应当进行登记,符合建立卷宗条件的,应当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 (四)当事人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法律咨询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五)解答咨询过程中,接待律师不得诱导或强迫当事人诉讼,不得诱导当事人选择代理(辩护)人,不得作虚假承诺,不得擅自主持当事人和相对人进行超越解答法律咨询范围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出现违反本工作流程,市律师协会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行业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离婚律师的服务流程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二,根据《律师法》第三十条 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如果委托人有具体要求可以及时向律师提出,律师会依法核实取证。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