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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农业普查会议主持词

时间:2017-05-29 20:02

2012年11月时事

是一个发源于中国的国际性的民族,在2000年的人口普查中,苗族总人口为:894,0116人,主要分布在贵州、湖南、云南、湖北、海南、广西等省(区)。

苗族聚居的苗岭山脉和武陵山脉气候温和,山环水绕,大小田坝点缀其间。

出产水稻、玉米、谷子、小麦、棉花、烤烟、油菜、油桐等。

如何考助理农艺师?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考?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的生产计划、规划,提出科研、推广项目、工作方案并参加实施;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解决生产或科研中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依法治农中取得较好效益;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性文章、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蚕桑、食用菌等的良种选育、引进、繁殖、栽培、耕作改制、生长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肥料测试、土壤改良与利用、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土壤环保、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环境质量检测、管理与保护、蚕茧收烘、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和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农艺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农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了解《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5.参加当地1种以上作物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

7.参加当地优化农业生态体系内资源合理利用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模式)的开发、研究与推广。

8.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9.参加1种作物较大面积的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10.参加县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环境检测站、种子质量检测站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承担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及种子质量检测。

11.参加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12.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业务技术工作。

13.参与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二)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

5.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

6.主持1种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1项有价值的复混(合)肥料的配方建议。

7.参加当地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制开发与推广。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

5.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监测与预测预报。

6.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1种以上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无害化病虫草鼠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

7.参加当地植物检疫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参加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8.参加推广2种以上防治病、虫、草、鼠害新技术的应用,或参加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1项以上的改进。

9.参加研究开发1种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方法。

10.参加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的防治。

11.参加农药质量监测或农药生物测定或作物、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技术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蚕桑(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

5.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1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

6.参加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参与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

7.参与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4.参与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5.参加选育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参与引进的1个以上新品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定通过或登记,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研制的1个以上新产品,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优质或名牌产品。

6.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或合同指标,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

7.参与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产品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

8.参与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保鲜、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10%、20%、30%、40%以上。

9.承担的种子、农产品质量、农业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参与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体系、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11.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鉴定认可。

(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开发的肥料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4.参加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其承担的工作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5.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后,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0.5~1个等级,农作物产量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的提高。

6.承担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的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7.参加研究开发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参与开发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8.参加的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植保、植检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承担的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无错报、漏报事故,准确率在市内平均水平以上;改进的测报技术、办法、工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认证通过,并在应用中发挥作用。

5.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

6.承担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7.承担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未出现质量事故,监测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分析检测方法进行改进,并被上级技术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8.参加制定1种作物无害化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承担规划、实施6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2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10万株规模桑苗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承担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8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300吨以上。

6.参与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30万张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3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

8.在乡(镇)以上范围内或1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及先进检测方法推广、综合开发等工作,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9.在推动乡镇蚕业产业化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蚕田面积、蚕茧产量有较大增长,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10.参加总结1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并组织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作为作者之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的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者。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先进工作者。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

(五)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农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农艺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西江千户苗寨导游词

位于贵州省雷山县东北部的雷公山麓,距离县城36km,距离黔东南州州府凯里35km,距离省会贵阳市约260km。

由十余个依山而建的自然村寨相连成片,是目前中国乃至全世界最大的苗族聚居村寨。

据统计,在清朝咸丰年间(1729年)有600多户,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为1040户,1990年增至1227户,1997年为1115户。

据2005年的最新统计,现共有住户1258户,人口5326人,其中苗族人口占99.5%。

西江千户苗寨所在地形为典型河流谷地,清澈见底的白水河穿寨而过,苗寨的主体位于河流东北侧的河谷坡地上。

千百年来,勤劳勇敢的苗族同胞在这里日出而作,日落而归,在苗寨上游地区开辟出了大片的梯田,形成了浓郁的农耕文化与优美的田园风光。

由于受耕地资源的限制,生活在这里的苗族居民充分利用这里的地形特点,在半山建造独具特色的吊脚楼,上千户吊脚楼随着地形的起伏变化,层峦叠嶂,鳞次栉比,蔚为壮观。

这里的苗族居民根据自己的信仰和习俗,在每个村寨的坡头都种植了成片的枫树林作为护寨树,成为当地重要的自然景观之一。

西江苗族是黔东南苗族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主要居住的是苗族的“西”氏族。

作为全世界最大的苗寨,西江千户苗寨拥有深厚的苗族文化积淀,这里的苗族建筑、服饰、银饰、语言、饮食、传统习俗不但典型,而且保存较好。

西江苗族过去穿长袍,包头巾头帕,颜色都是黑色的,故称“黑苗”,也称“长裙苗”。

西江苗族的语言属于苗瑶语族苗语支中部方言的北部次方言,这里现使用的文字是通用的汉语言文字,尽管汉语言是西江苗族与外界交流的必备语言工具,但苗族人之间的交流仍然使用苗语。

在清雍正开辟“新疆六厅”以前,西江基本处于化外之地,地方事务多由自然领袖管理,与汉族地区有显著差别,实行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西江苗族的自然领袖主要包括“方老”、“寨老”、“族老”、“理老”、“榔头”、“鼓藏头”、“活路头”等,不同性质的自然领袖其职责也不同,相互之间具有分工协作的性质,共同维护苗寨的安全与利益。

“方老”是自然地方的最高领袖,每个自然地方下辖若干相互有密切联系的村寨,“寨老”是每个苗寨的最高领袖,“族老”则是某一家族的领袖,“理老”一般由德高望众、学识丰富的人担任,主要负责民间纠纷的调解、裁断,“榔头”主要负责刑罚,维持地方治安,“鼓藏头”负责召集和主持祭祀、祭祖活动,“活路头”则主持安排农业生产。

其中,鼓藏头和活路头是世袭的,而其他自然领袖一般是群众选举出来的。

“议榔”是苗族社会为了维护地方治安和社会秩序,由方老、寨老、榔头等组织的群众议事会,以对内部的各种重要纠纷和外敌入侵进行商议、决断。

议榔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如果社会安定,无争无议,也可两、三年举行一次,遇外敌来犯时则临时召开。

西江的议榔一般是分头在各寨子的风景林中举行。

清政府在苗疆实施“改土归流”后,西江苗寨接受中央政府的管辖,方老、寨老等自然领袖已基本不存在了,但负责祭祀和生产的鼓藏头与活路头仍得以世袭保留。

长期以来,农业一直在西江千户苗寨产业结构中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

刀耕火种的农业生产方式虽能养活生活在这里的数千人口,人们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但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十分缓慢。

1982年,西江被省人民政府列为贵州东线民族风情旅游景点,1992年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4年被列为全省首期村镇保护和建设项目5个重点民族村镇之一,2005年11月“西江千户苗寨馆”在此挂牌,西江千户苗寨的旅游知名度不断提高,前来观光旅游的游客日益增多。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兴起,西江千户苗寨的后发优势开始显现,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带来了新的契机。

西江的苗族是以“西”氏族为主的多支苗族经过多次迁徙融合后形成的统一体。

距今5000多年以前,生活在黄河中下游平原地区的九黎集团在向北扩张的过程中,与东进和南下的炎帝、黄帝部落发生了剧烈的武力冲突,经过长时间的征战,以蚩尤为首的九黎集团在涿鹿地区被击败,蚩尤被黄帝擒杀。

大部分苗族先民被迫开始第一次大迁徙,放弃了黄河中下游地区而退回到长江中下游平原,并于洞庭湖和鄱阳湖之滨建立了“三苗国”。

随着三苗部落的日渐强大,尧、舜多次对“三苗”进行征剿。

舜帝即位后,“南巡狩猎”,对不服舜帝管制的“三苗”进一步攻掠,苗族先民再次被迫向西南和迁徙,其中被迫向西北迁徙的这支苗族先民一部分融合于“羌人”,成为西羌的先民,一部分则因人口增多,耕地少而向平原地区迁徙,从青海往南到四川南部、云南东部、贵州西部,有的更向南、向西深入老挝、越南等地。

而往西南迁徙的苗族先民则与楚人和睦相处,成为后来“楚蛮”的主要成员。

战国时期,秦灭楚以后,一部分苗族背井离乡,长途跋涉西迁,进入武陵山区的五溪一带,形成历史上著名的“武陵蛮”。

到西汉时期,这部分苗族先民在这里较快地发展起来,形成了与汉王朝相抗衡的一股势力。

公元47年,汉王朝派出军队征剿“武陵蛮”,迫使苗族再次离乡背井,一部分进入黔东北地区(今铜仁一带),一部分则南下广西融水,后又溯都柳江而上到达今天的榕江、雷山、台江、施秉等地。

苗族在数次大迁徙中,分化成了许多不同的分支。

其中,柳氏族、西氏族、尤氏族、苟氏族等几乎是同时到达贵州榕江,由于西氏族在榕江多处辗转,到达西江的时间晚于柳氏族。

西氏族到达西江的年代约在600多年以前,但在西氏族到达以前,这里已经居住着苗族“赏”氏族。

西江地名中的“西”指西氏族,“江”通“讨”,即西江是“西”氏族向“赏”氏族讨来的地方,“西江”因此而得名。

“西”氏族到达并定居在西江以后,陆续又有其他苗族分支迁来,形成以“西”氏族为主体的苗族融合体。

传说西江有千年以上历史。

西江苗族和苗族先祖蚩尤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根据中记录的西江苗族子连父名的世系谱,从蚩尤到1732年间共有284代,说明生活在西江的苗族是蚩尤的直系后裔。

清乾隆年间,清政府为了管理苗疆,对苗族人民实行编户定籍,强行取消了苗族子连父名的传统,用苗名的谐音来定汉姓,目前西江境内苗族的蒋、唐、侯、杨、董、宋、顾、龙、陆、李、梁、毛、陈、金、吴等姓就是由此而来。

,雷山属牂牁国与且兰国之边地,战国时属大夜郎国,秦时属象郡且兰县边境,西汉时处且兰、毋敛两县之间,东汉时属毋敛县,三国属蜀国之牂牁郡辖之边地,魏晋时期属牂牁郡宾化县境,唐朝时属于罗恭县,五代至宋朝属夔州路绍庆府羁縻州,元初属“管外苗族地区”,元朝中期属湖广省播州宣慰司,明属管外苗族地区。

从秦汉到元、明、清初,雷公山大山区朝廷的设置虽有涉及,但郡县制、羁縻州对这一地区的统治极弱,甚至没有直接治理,在历史上多被称为“蛮荒之地”、“生苗”、“生界”等。

雍正七年(1729年),贵州巡抚张广泗开辟苗疆,设“新疆六厅”,置丹江厅,下辖丹江卫和凯里卫,西江属丹江卫。

乾隆三年(1738年),丹江卫设置了分土司,包括黄茅岭司、鸡讲司、乌叠司,鸡讲司就位于现西江西南附近的营上村,从此西江才被列入中原政权的治理范围。

1914年,丹江改厅称县,西江属其辖内,1945年,丹江撤县,西江改归台江县管辖。

1944年,置雷山设置局,西江复归雷山管辖,改为西江镇。

1950年,雷山设立县人民政府,西江属于第二区公所。

1954年,建立雷山县苗族自治区,西江千户苗寨所在地属西江区,1959年,雷山、炉山、丹寨、麻江并入凯里大县,西江属于凯里县的雷山片。

1961年,恢复雷山县,建丹江、西江、大塘、永乐四区、44个公社,千户苗寨当时属于西江区西江镇。

1992年,撤区并乡后,千户苗寨属于西江镇管辖至今。

西江千户苗寨是典型的山区农业村寨,虽然近年来不少村民外出务工或就地从事旅游接待,但绝大多数居民主要的经济来源仍然是农业生产,依然沿袭着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

苗寨上游的大片耕地是全寨居民主要的生活来源,主要种植水稻、玉米、土豆、红薯以及辣椒等。

西江千户苗寨已合并,根据原资料统计,各村的基本社会经济状况如下: 原羊排村:下辖12个村民小组,345户,1308人,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259.94万元,1510元,其中农业收入900元,劳务收入400元,旅游收入210元。

全村现有耕地面积1346亩,其中水田1225亩,旱地121亩,农民人均占有粮食412kg。

原东引村:下辖7个村民小组,308户,1318人。

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243.30万元,为1460元,其中农业收入810元,劳务收入470元,旅游收入180元。

现有耕地面积769亩,其中水田面积692亩,旱地77亩。

农民人均占有粮食381kg。

原南贵村:下辖8个村民小组,235户,899人。

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159.92万元,为1458元,其中农业收入790元,劳务收入490元,旅游收入178元。

现有耕地面积640亩,其中水田面积564亩,旱地76亩,农民人均占有粮食371.2kg。

原平寨村:下辖10个村民小组,397户,1495人。

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230.9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380元,其中农业收入750元,劳务收入510元,旅游收入120元。

全寨现有耕地面积824亩,其中水田面积767亩,旱地57亩,农民人均占有粮食366.5kg.西江千户苗寨属亚热带湿润山地季风气候,年降水量约1300~1500mm,年平均气温14~16℃,冬无严寒,夏无酷暑。

当北京、上海、广州、重庆、长沙等城市炎热难耐之时,这里却清凉宜人,是消夏避暑的好去处。

西江千户苗寨所在地为一断层谷地,清澈见底的白水河在谷底蜿蜒穿寨而过。

谷地两侧山地并不对称,相对高度达数百米。

西南侧山高坡陡,宛若一道高大的屏风,护卫着千户苗寨千百年来宁静的田园生活;东北侧的山地则舒缓得多,鳞次栉比的吊脚楼依山而建,顺着地势的起伏呈现出多样的变化。

苗寨东南侧,是白水河长期侧向侵蚀塑造成的一个山间盆地,盆地虽然不大,却是西江苗族同胞世代耕作、赖以为生的地方,盆地底部是成片的水田,北面山地已被开垦为梯田和旱地。

西江千户苗寨四周的山地上,森林植被保存较好,尤其是苗寨西南部的山坡上,尚保留着大片的乔木林。

苗寨内的也东、羊排、南桂等自然村寨内零星分布着小片的枫树林,呈现出苗族居民和自然和谐共处的景象。

相对封闭的地形条件、和谐安宁的苗寨、清澈诱人的白水河、茂盛的植被覆盖、成片的梯田景观,构成了一幅优美的苗岭山水田园风光,极具旅游美学和开发价值. 西江千户苗寨的苗族建筑以木质的吊脚楼为主,为穿斗式歇山顶结构。

分平地吊脚楼和斜坡吊脚楼两大类,一般为三层的四榀三间或五榀四间结构。

底层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关养家禽与牲畜、储存肥料或用作厕所。

第二层用作客厅、堂屋、卧室和厨房,堂屋外侧建有独特的“美人靠”,苗语称“阶息”,主要用于乘凉、观景和休息,是苗族建筑的一大特色。

第三层主要用于存放谷物、饲料等生产、生活资料。

西江吊脚楼不但造型美观实用,而且在以下几方面表现出很高的科学文化价值。

1、西江苗族吊脚楼源于上古居民的南方,是中华上古居民建筑的活化石。

这种建筑已有数千年的历史,距今7000年的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的干栏式建筑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苗族最早的文明发源于长江中下游一带,西江苗族就是传承了这种古老的建筑风格。

2005年,西江千户苗寨吊脚楼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西江吊脚楼结构严谨,建筑工匠巧妙运用力学原理,运用长方形、三角形、菱形等多重结构的组合,柱柱相连,枋枋相接,构成了三维空间的网络体系。

这种建筑看似上实下虚,但牢实坚固,非常实用,在建筑学方面具有较高的价值。

3、一栋栋的吊脚楼沿山坡依次第上,上千栋吊脚楼相连成片,形成一个整体的环形,形成了单个吊脚楼所不具备的视觉效果。

吊脚楼群与周围的青山绿水和田园风光融为一体,和谐统一,相得益彰,使得西江吊脚楼具有很高的美学价值。

4、西江苗族将吊脚楼建在斜坡上,将农业生产条件较好的平地用于耕作,反映了苗族居民珍惜土地、节约用地的民族心理,在我国当前人多地少的形势下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

5、西江苗族在建房时,对发墨、中柱、正梁有一套讲究和禁忌,特别是上梁的祝辞和立房歌,具有浓厚的苗族宗教文化色彩。

因此,苗族的吊脚楼不但具有较好的美学和建筑学价值,而且还是苗族传统文化重要的承载者。

除了吊脚楼外,风雨桥也是西江千户苗寨的重要建筑之一。

出于改善村寨风水条件和方便居民生活考虑,多数苗寨都在自己村寨附近建有风雨桥,以关风蓄气和挡风遮雨。

西江以前有风雨木桥,主要有平寨通往欧嘎的平寨风雨桥和南桂村关锁整个西江大寨风水的南寿风雨桥。

由于是木质结构,几经修复又被洪水冲毁。

现在西江唯一的风雨桥是连接大寨和西江中学的弓形水泥桥,是在过去风雨桥的基础上恢复重建的,由于采用水泥和木材的混合结构,使得风雨桥的坚实性和抵御洪水的能力大大增加。

虽然农业依然是西江千户苗寨的主导产业,但在过去十余年间,大量慕名而来的旅游者陆续前来观光,推动了西江旅游业的发展。

调查表明,除了本省游客以外,前来西江旅游的国内游客主要来自重庆、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北京以及上海等全国各地,国外游客主要来自美国、法国、日本、英国、西班牙和比利时等。

由于旅游接待设施不够完善,目前主要以一日游游客为主,一般上午到达,下午离去。

少部分多日游的客人,主要为前来写生的艺术专业大学生和从事西江研究的专家学者。

统计表明,在过去六年间,西江千户苗寨的游客数量持续增长。

2000年至2005年0.75万人、1.2万人、2.4万人、2.15(非典)、3.5万人,2006年猛增至7.5万人,国外游客也从2000年的200人发展到2006年的3000人。

目前,西江千户苗寨已有苗家乐100余家,旅游商品店铺30余家,已经开发出的旅游商品主要有银饰系列、苗族服装、刺绣系列等。

随着旅游开发的深入,旅游接待设施和旅游纪念品的发展还有较大的空间。

个体户经商之道

旧时定义:个体户,最初是个贬义词,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它基本上就是待业青年、劳改犯的代名词,是和主流社会格格不入的,听着硌耳,看着更扎眼。

但偏偏就是这帮人,赶上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波,赶上了流通领域的市场化,他们就开始练摊,倒腾。

倒服装,倒电器,把广州的东西运回内地来卖,就凭跑个差价,硬是发了,成了万元户。

那时候公务员的月薪也就是一两百元,万元户是个什么概念

有了钱,也就有了地位,渐渐的,女人也愿意嫁了,丈母娘脸上也有光了,个体户也就不是个贬义词了。

只不过除了有钱,确实也找不到更多可歌可颂的地方,所以始终没有成长为时代英雄。

与其说他们抓住了机遇,还不如说机遇抓住了他们,但不管怎么说,抓住了,命运就变了,直到第二次浪潮袭来。

  定义: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其中包括:  个体户营业执照(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

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个体户普查范围问题  1、农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他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刷纸等,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2、农村中的一些经营活动,如养蜂、养鸡、养猪、养鹅 、生豆芽、养磨菇、养蚕、养鱼、炕房、烘房、孵坊、采种、育苗等,不论其单位名称如何,均属相应的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3、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还有从事流动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不在普查范围内。

  4、保姆、家教不能统计为个体户。

  [编辑本段]个体户的注册要求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提交申请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办证程序  1.当地工商分局领表填写;  2.行政中心工商窗口核准名称;  3.材料齐全后去当地工商分局办理执照。

  [编辑本段]个体户与私营企业的区别  关于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问题  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以下两种情况:  (1)已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登记注册情况区分。

个体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私营企业领取的是“企业营业执照”,包括私营独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独资公司。

  (2)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原则上按其在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进行区分,如果税务部门作为企业类型纳税的单位,视作企业进行调查,否则归入个体经营户。

  [编辑本段]个体户的税收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以上情况核定。

  [编辑本段]个体户相关法律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

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

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

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

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

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

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表明,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9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净“缩水”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

  以上来自于资料,下面说说我自己的看法。

现在做个体很不好做了,首先一般纳税人不好办下来,没有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很多大公司,大企业,都不愿意合作。

然后,货源也是个问题,中间的票税是个很难算的问题,再加上各个局(税务局之类的)都是一帮子土匪,尤其是做烟酒行业的,过年过节,那些国家老鼠就要挨家挨户的转。

曾经有个朋友看见过,国庆节期间,某市**局科长带着2个人,1天中搜刮了1车烟酒。

  还有,做个体户要面对很多困难。

所以,中国的个体户在不断的减少中。

至于如何做好一个个体:  第一点—诚信。

做生意,人家都说无奸不商,商人是以利润来衡量一切的,但要做好生意,一定要保持一个良好的诚信度。

  第二点—勤奋(不怕苦)既然是个体,肯定要有好多事要亲自去做,所以一定要勤奋,就算是雇了人,但好多事也要自己亲自去做。

  第三点—学习。

一般个体户都是子承父业的了,自己创业的只是一部分,创业容易守业难,所以最关键的是学校

城镇化对中国人口的影响

80年代以来,从不同学科研究中国人口迁移和城市化①的成果迅速涌现。

作为经济和社会双重转型条件下的重大现实问题,中国近年来的快速城市化以及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的迁移和流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整合等多方面正在并将继续产生深远影响,由此也决定了当代中国人口迁移和城市化问题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人口和发展研究方面最具活力的领域之一。

中国人口迁移和城市化研究在最近20年中取得了引人注目的进展,但在理论建构和研究方法等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不成熟的色彩。

在经过早期以数量型为主的迅速发展后,现在是对人口迁移和城市化研究本身进行回顾与总结的时候了。

本文将对1978至1998年中国(大陆)中文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专题研究当代中国人口迁移和城市化问题的资料进行回顾和总结,资料来源主要依据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人口学》专题②,根据标题中的关键词进行检索,另外也补充了一些《人口学》专题中没有收录的论文,由于迁移研究、特别是城市化研究散布于众多学科,以及检索手段的不完备,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欢迎指正。

一、关于人口迁移研究的简要回顾 从7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人口科学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

由宏观背景和政策需要等因素所决定,早期人口研究的重点集中在人口再生产方面,有关人口迁移和流动的研究很少见,只有一些介绍国外人口迁移状况和政策的资料零星散布于各类期刊。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口迁移特别是非农产业部门的劳动力迁移调配纳入了国家计划之中,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口自由流动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有关人口迁移和劳动力流动的研究几乎是空白。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改革的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显化及其转移问题开始成为一个研究热点,并逐步向相关问题和学科扩展,形成跨经济学、地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的格局。

城市流动人口的剧增强化了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对人口流动问题的关注,从80年代中期起,我国东中部若干特大城市都相继开展了流动人口调查。

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首次全面调查了中国人口迁移的状况,为迁移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料支持。

进入90年代以来,政策研究部门和学术研究机构继续对80年代后期开始对社会形成强烈冲击的“民工潮”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其研究方法和主要成果带有浓厚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特色。

仇为之(1981)发表的“对建国以来人口迁移的初步研究”,是可检索到首篇对当代中国人口迁移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的论文。

从1981到1983年,检索到的迁移和流动研究论文仅有5项。

从1984年开始,迁移和流动研究开始迅速发展:1984年检索到11篇论文,1985年为22篇,1988年成为迁移和流动研究的一个高潮,有41篇论文。

1995年形成一个新高潮,论文达到65篇。

由此大致形成三个阶段:1981至1987年为起步阶段,这一阶段迁移和流动方面的资料极其缺乏,研究理论和方法也很薄弱,因此,论文主要是一般性分析或小规模的调查,但这一阶段为后期的大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专著方面,田方等(1986)主编的《中国人口迁移》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后至80年代中期的主要迁移活动,包括边疆地区的开发型移民、水库移民、自流人口问题等。

胡焕庸等(1984)编著的《中国人口地理》和孙敬之(1987)主编的《中国人口》丛书,都有专门章节讨论人口迁移,为之后的人口迁移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和资料基础。

李德滨(1987)的《黑龙江移民概要》总结和分析了解放后至80年代初自发或组织迁入黑龙江的移民,也具有重要价值。

1988到1995年为人口迁移研究大发展阶段,研究成果迅速涌现,初步确定人口迁移和流动研究的框架地位。

这一阶段的大发展,除了学科发展的自身要求外,还有几方面的有利因素:一方面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人口的流动性大大加强,要求学术界对此问题开展专门研究;另一方面资料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主要如《中国人口》丛书,户籍迁移统计资料的整理和发布,中国社科院人口所主持的“74城镇迁移调查”,若干特大城市“流动人口调查”,以及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都为迁移研究打下良好基础(庄亚儿1995)。

综合利用相关资料进行的研究如李梦白等(1991)对大城市流动人口状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总结和分析;杨云彦(1994)主要利用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抽样数据对人口迁移状况作了较详实的分析;彭勋等(1992)从理论上探讨了人口迁移的学科体系。

1996年以来是人口迁移研究开始走向深入的阶段,研究成果在数量上的扩张已经明显缓慢,而在研究方法的创新、国外研究方法的引入,以及跨学科的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从研究内容上看,其覆盖的内容广泛。

其中,主要可分为三大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为对迁移进行综合性研究的论文,约占总数的37%,包括全国或地区性人口迁移的状况、过程、流向及其结构特征,迁移的一般理论与方法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对人口流动、暂住人口、“民工潮”等课题进行研究的成果,这一部分数量最多,约占总数的47%,其中相当部分是对流动人口管理、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出的设想和建议等;第三部分为专题研究,包括环境移民、开发移民、水库移民、婚姻迁移、跨国迁移和流动等,这一部分约占16%. 二、迁移研究的主要进展 经过近20年的研究和探讨,我们基本上弄清了建国以来人口迁移和流动的过程、基本特征以及主要的机制等。

对迁移所产生的复杂的社会经济效应开始较深入的探讨,在引入并改进国外研究理论和分析方法方面有初步的尝试。

对迁移和流动的管理和战略进行了较广泛的探讨,其主要进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基本状况: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人口迁移对经济发展、人口分布起着重要影响。

但长期以来,我们对中国人口迁移的状况一直缺乏清晰的认识。

由于缺乏直接的资料,对一些情况只能根据间接的推算来判断,特别在早期的研究中更是如此。

仇为之(1981)根据各省、区1949至1979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比重的变化,考察了建国以来至70年代末的迁移状况,总结了省际迁移的两种方式,即组织移民和自发迁移,认为主要的迁出区有3个,即黄河、长江下游地区、四川与湖南。

文中还首次绘出迁移流向(示意)图。

在当时资料极其缺乏的情况下,该文较准确地刻划了中国人口迁移的状况,殊属不易。

魏津生(1984)、张庆五(1988)对中国人口迁移的概念界定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了“迁移”和“流动”的定义问题。

魏津生将迁移定义为“发生在国内不同省区或县(市、市辖区)之间的各类改变户口登记常住地的人口移动以及发生在各经济类型地区之间的和各自然类型地区之间的具有人口学意义的改变户口登记常住地的人口移动”。

这种划分在其后我国迁移与流动的统计、调查及研究中被较普遍采用。

马侠(1987)利用户籍迁移统计资料,首次通过数据反映了1954至1984年的迁移状况,是总量研究方面的一个重大进展,但该文所用1966至1968年的数据是不完整的(杨云彦1994)。

杨云彦(1992)利用1987年1%人口抽样资料和1990年普查资料推算了改革开放以来迁移规模的变化,认为改革开放后迁移流向、机制及类型都发生了重大逆转。

但时至今日,关于人口迁移和流动的研究,仍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混乱,这种混乱首先反映在人口迁移流动的概念界定和统计口径上,如把人口迁移仅仅局限于完成了户口迁移的那一部分人,而将没有完成户口迁移手续的所有移动人口全部称之为“流动人口”;把城镇功能性的短期驻留或过境人口与就业型、定居性的常住人口也统称为“流动人口”等等。

由于界定上的混乱,导致调查和统计工作的困难,一方面取得了有关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的深入细致的资料,另一方面却连最基本的总量指标至今都无法确定。

虽然有关部门发布了一些资料,但这些资料的质量不高、口径不一,往往不具备可比性,无法由其整理出连续资料。

公安部门公布的有关人口迁移的资料,不仅存在统计质量上的问题,而且其覆盖面有限,它所包括的只是有户口迁移的那部分人口,其占总人口的比重甚至呈下降趋势,这和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流动性大大提高的现实是不相符的(于蜀等1998)。

关于暂住人口,公安部门公布的城镇暂住人口数字统计口径过宽,而且漏报现象比较严重。

各次普查和全国性的抽样调查得到的多是存量指标,口径也多有变化,影响到资料的可比性。

2.流动人口与“民工潮”:一般来说,流动人口特指那些临时性的人口移动,而在目前情况下,通常使用的“流动 人口“概念包括了所有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口移动,无论这种移动是短暂的或长期的。

资料表明,目前急剧增加的人口流动实际上包含着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种是伴随经济发展而增加的城市功能型流动人口,他们在城市滞留的时间一般较短,这类流动人口的流向由城市功能、城市辐射范围所决定,时间和空间分布相对平衡;另一类就是进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的劳动力,这类”流动人口“规模大,在城市滞留时间长,且流向相对集中,因而产生的社会震荡也更大。

后者通常依其户口登记状况被称之为”暂住人口“或”外来人口“,由于这一特殊群体符合人口学研究中人口迁移的基本特征,于是他们也被看作一种特殊形式的迁移,即相对于”计划迁移“而言的”非正式迁移“,其与计划内迁移的不同主要通过户口登记状况的差异反映出来。

由于户口至今仍然在城市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非正式迁移“人口无法享受和城镇”正式“居民同等取得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机会和权力,于是形成不同户口状况的移民在就业机会、行业和职业流向、福利与社会保障等多方面迥然各异的移民群体(杨云彦1996)。

“非正式迁移”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已存在。

李德滨(1983)探讨了计划经济时期向黑龙江的自流人口问题。

陈郁(1984)首次利用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对“人户分离”①的状况进行了研究,郑桂珍(1985)首次对上海市1984年时点流动人口进行了全面调查并估计流动人口规模为70万。

之后有关城镇流动人口的调查分析和文章急速涌现,李梦白等(1991)对此有全面的总结,陈贤寿等(1996)指出近年来流动人口“移民化”、“家庭化”的趋势。

进入90年代以来,有关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即“民工潮”问题,成为研究的热点。

这些研究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从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角度出发,研究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镇“暂住人口”问题;一是从跨区域流动角度出发,研究“外来劳动力”或“民工潮”问题(中央政研室1994)。

这方面的研究,已从早期关注的流向、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行业分布、职业状况、婚姻、家庭等一些静态的人口学特征,逐步深入到流动的过程、在流入地的收入与消费状况、行为方式的变化、社会冲突与整合等社会经济动态特性(韩晓耘1995),以及劳动力外流对流出地的资金、信息、技术回馈,乃至对流出地的社会经济影响(秦德文1994)。

3.迁移选择性、迁移模式与机制:移民和非移民之间一般存在规律性或普遍性的结构差异,这种差异可以认为是迁 移对移民进行“选择”的结果,也就是迁移的选择性。

境外曾有学者对中国计划经济环境下的迁移是否存在选择性提出置疑。

事实上,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选择性可能更加突出,但选择机制会有所不同。

由于中国长期坚持控制城镇人口增长和控制非农业人口增长的政策,国家对迁入农村、包括城镇郊区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在政策上基本不予限制,因而比较容易落户并完成户口迁移手续。

对迁入城镇的人口实行严格的选择,将迁移权优先给与城市经济发展急需的专门人才和技术人员。

在迁移途径上,主要是计划内的干部调配,高等院校招生和分配。

因此,计划迁移政策在迁移人口的来源、结构和去向上都表现出明显的选择性,计划内迁移的主要是高文化程度的专门人才和国家干部,流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和高层次的服务业,主要从事脑力劳动或技术性职业等。

在所有的迁移选择性中,在年龄上存在最为普遍的选择性。

在一般情况下,青年人有着明显的迁移倾向,迁移人口明显集中于15~35岁年龄区间内。

早在80年代初,有关调查即证实了这一现象。

吉平(1983)调查发现迁入北京市的人口中有74%是在劳动年龄段内迁入北京的,其中绝大部分在30岁以下。

李豫等(1984)发现1980~1982年间北京市迁出人口中劳动年龄人口比重高达93.2%.迁移对性别的选择性是随迁移的性质而变化,某些类型的迁移对性别的选择性很明显,如婚姻迁移受历史、传统等多方面影响,婚姻迁移以女性占绝大多数。

根据1987年全国1%抽样调查的情况,在婚姻迁移中女性占93.3%,性别比低至7.2,基本是女性一统天下。

正是这类迁移在性别构成上的高度选择性,使不平衡的婚姻迁移有可能对迁入、迁出地产生深远影响(杨云彦,1994)。

移民文化程度与迁移的关系,也是迁移选择性中的重要方面。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移民平均文化程度一般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这与中国高等院校的招生、分配,干部调配等计划迁移密切相关,但在农村劳动力流动中发现相反的情况(赵耀辉1997)。

王桂新(1993)、刘启明(1992)、丁金宏(1994)等对省际迁移的空间模式进行了探讨,其中特别讨论了距离在迁移流向中的重要作用;严善平(1998)用地区间迁移模型检验了省际迁移中迁移存量、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的影响;还有一些研究运用西方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劳动力流动的机制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蔡方1997)。

4.关于迁移效应:人口移动以其所具有的空间上的不平衡性和结构上的选择性对迁入、迁出地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首先,人口移动直接改变了迁入地和迁出地的人口总量,并通过转移生育间接影响两地的人口数量对比;其次,人口移动所可能引起的生育行为变化将改变两地的人口再生产模式;由此,人口的分布状况以及发展模式都将发生变化;另外,人口移动将改变两地的人口结构。

人口移动导致的人口空间结构变化有两种情况:集聚性的迁移将会强化人口分布的不均衡状况,而扩散性迁移则使人口分布趋于平均。

人口和劳动力的区域流动还可对地区差距产生影响(蔡方1998)。

人口移动对生态环境也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生态脆弱地区,人口的入迁可能会加剧生态环境的恶化,特别是在农业移民中对环境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少量因人口入迁后对生态环境加以科学治理而使其得到改善的情况。

人口移动的社会效应是一个受到特别关注的课题。

人口移动在实现均衡的过程中不断地打破旧有的平衡,从而引发了多层面的摩擦。

这一社会整合过程从长远看有利于增强社会的活力,从短期看则有可能带来社会问题,如文化冲突、犯罪等。

移民行为调整是人口移动社会效应微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从一种文化背景和特定社区流入另一种行为方式和文化氛围中的移民,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差异迫使移民在冲突中进行着调整,同时他们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也可能影响迁入地的土著居民。

移民通过多种文化的相互交流融合,形成富有生机的移民文化,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可能导致社会冲突。

一般来看,处于少数地位或带有落后的文化背景的移民更有可能采取调整自身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途径主动或被动地适应迁入区的生活方式而被同化。

在移民占多数地位的情况下,可能会将自己的文化强加给迁入区。

在迁入地,土著居民对具有相对先进文化背景的移民可能采取较为友好或是倾慕的态度,而对由落后文化区迁入的移民多采取歧视甚至敌视的态度。

在这方面较受关注的是对女性婚育行为变化的研究(林富德等1998),这些研究若能结合与迁出地的对比将更有价值。

当前,“外来人口”对流入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既是一个复杂的学术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由于担心“外来人口”影响本地就业,一些地区特别是特大城市纷纷出台了干预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法规。

丁金宏(1995)、赵敏(1995)等分析了外来人口就业及其对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其结论认为外来劳动力对本地就业的影响是有限的。

陈浩(1996)探讨了劳动力外流对农村发展的正面与负面影响。

5.关于政策与评价:《人口研究》编辑部组织了专题讨论外来人口问题(该刊1997)。

从整体上看,学术界和社会 对流动人口的态度,已经由比较排斥走向比较宽容。

对外来人口的管理问题,刘世定(1995)对政府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实证分析。

对与迁移相关的政策评价,主要集中在移民、户籍管理制度与城镇化政策方面。

在开发性移民与环境移民方面,建国后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发移民、环境移民及水库移民。

向边远地区移民的主张一直占主流地位。

如仇为之(1981)文中即提出应继续向西部移民,王勋(1984)更提出具体规模。

但向西北移民的主张受到来自人口地理学界的批评(原华荣1985),其中关于水资源约束的证据是最有说服力的。

有关评价西北组织移民也间接支持了这些批评(陈伯敏等1988)。

80年代后期,有关向西北移民的关注被环境移民所取代(解书森等1988;张善余1995;张志良1995)。

水库移民作为一类重要的组织移民,也一直为有关研究所重视(张思平1983)。

尤其是三峡工程移民更是倍受关注(朱农1995)。

1998年长江中下游流域的特大洪水,对移民安置提出了新的课题。

关于所谓“外来人口”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这方面需要在理论和实证研究上取得进一步的突破,如外来人口的法律地位问题。

劳动者的平等劳动权力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力,而对所谓“外来劳动力”的歧视性政策无疑侵犯了这种平等权力。

“外来劳动力”字面本身就含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甚至是歧视性的。

我们限制非本地户口劳动力的劳动和就业,其法理依据和理论解释是什么

目前对所谓“外来劳动力”的歧视性待遇既无足够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其次,我们对劳动力市场的了解十分有限,外来劳动力对本地劳动力供给状况、工资、整体经济运行及新就业机会的创造,影响相当复杂。

目前在歧视性的政策环境中,“外来劳动力”大多只能在城镇艰苦的条件下从事低收入和重体力的职业,其有限工资的一部分被作为补偿由政府收取后返回用于城市职工的补贴①,城市(本地)劳动力则利用其有利的制度性地位“寻租”②。

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即使“外来人口”干得再好也无望融入城市社区中。

长期对城市的倾斜和保护政策,限制了农村人口分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改善福利的机会。

户口制度作为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性已经十分强烈和明显。

三、中国城市化进程及其研究 相对于人口迁移问题,城市化问题更早受到关注。

这主要是因为在人口科学被打入冷宫时,城市科学仍在艰难地生存,从而为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科学的迅速发展积累了基础。

但是,对城市化问题的研究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一样,仍然历经曲折。

新中国城市化走过的40余年历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魏津1985):1949到1957年是城市化迅速、健康发展的一个时期。

在这一时期,城乡之间和工农业之间的比例关系较为协调,城镇人口由5765万人增加为9949万人,年均增长率达7.1%,大大超过了这一时期总人口的增长速度,使其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由10.6%上升到15.4%,从而显著缩短了中国同发展中国家乃至世界先进国家之间在城镇化水平上的差距。

在这一阶段中,中国城市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农村人口的迁入,尽管当时城镇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平均高达3%,超过农村人口,但在城镇人口增长中只占44%,仍有56%的增长是由迁移取得的。

1958至1960年是城镇化超速发展阶段。

由于经济建设上的急于求成和主观臆断,使中国工业和城镇化在脱离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超高速发展,城镇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上升到19.7%.1961到1965年,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逆城市化阶段。

随着国民经济的大调整,城镇人口被大批精减,前后共动员了约3000万人返回农村。

到1965年底城镇人口已接近于1957年的水平,但随着总人口的增长,城镇人口比重反而降低了。

这种逆城市化是对前一时期超速发展所作的纠正。

1966至1977年,是城乡人口大对流的阶段。

一方面,这一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出现了以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干部下放为特征的逆城市化运动,前后累计约有3000万城市知识青年、职工及其家属、政治上有“问题”的人被强制性地迁往农村。

另一方面,城镇企事业单位又大量从农村招收职工,而且由于管理上的混乱,使得很多农村人口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变成了城市人口,其总数累计亦达2000余万人。

进出相抵后,城镇人口净迁出约500余万人。

在工业建设方面,出于备战目的的“三线”建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的宏观布局,但基建投资没有形成城镇对非农产业的吸收能力。

这期间中国城镇人口增长极为缓慢,城市化水平甚至下降。

总的来看,中国城市化水平不仅低于发达国家在同一工业化水平时的城市化水平,也低于目前在同一发展水平上的发展中国家。

也就是说,与一般城市化水平相比,中国表现为“城市化不足”。

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剧烈波动,与我们在城市化上认识的波动密切相关。

关于城市化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这一问题,历来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城市化是现代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城市化是发展带来的“病症”。

长期以来,反城市化思想在中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但中国的反城市化思想同西方又有不同的地方,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辜胜阻,1991): 第一,消灭“三大差别”的思想。

这一思想寄消灭城乡、工农和脑体劳动之间的差别的希望于抑制城市发展、实现所谓城乡一体化上,形成反城市化的主要依据。

第二,自然经济思想。

由于对物质资料生产的狭隘理解,城市第三产业的职能被大大弱化,城市化无法促进。

第三,城市化阶级性的思想。

有观点认为“工业化导致城市化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规律”,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工业化不必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老路,中国应进行没有城市化的工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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