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长办公会议
区长办公会议运作制度 一、讨论审议的主要范围 1、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批示和决定; 2、讨论通过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审议的重要事项; 3、讨论通过报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和政策性文件; 5、讨论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6、分析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态势; 7、分管副区长在职权范围内不能决定,提议列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的事项; 8、区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 1、需列入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提前五天交区府办公室汇总,由区府办公室填报《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议题呈批表》(附件1),列明汇报单位、议题名称、议题协调情况、区领导意见和议题列席单位等情况,经区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区长审批。
2、区长批示提交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直接列入会议议题。
3、区长办公会议一般须于会前两至三天预告会议所要讨论的问题,会议组成人员须按议题做好讨论准备。
三、请示事项审议规程 1、列入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请示事项,不涉及其它部门的,由分管副区长签署具体意见;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主办单位应直接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明确注明协调各方的意见后报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
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
2、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审议有关事项时,由提请单位领导或分管区领导先汇报请示事项内容及协调意见;审议规范性文件由区法制局局长汇报协调情况及文件制定的有关情况。
四、会议时间安排 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一般在每月第一周星期二上午举行,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
具体时间由区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参加会议人员 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武部长、区长助理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
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法制局、区监察局为固定列席单位。
与议题有直接联系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各议题的列席单位,由议题主办单位提出名单,在呈报领导审批会议议题时一并确定。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并有义务根据会议讨论的问题发表各种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六、会议会务工作 1、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材料由有关主办单位负责准备。
议题材料包括汇报文件和汇报说明,汇报文件为经区政府领导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有关请示、意见、汇报等主体文件,汇报说明为有关的政策法规背景、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情况等材料。
每个议题提供20份材料,在该议题确定后送交区府办公室综合组。
2、会务组织工作由区府办公室综合组、区机关事务局负责。
区府领导审定会议议题、时间后,由综合组草拟会议通知(附件2)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会前1个工作日应将会议材料分送给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3、会议通知由区府办公室综合组负责落实。
一般情况下区长、副区长、区人武部长、区长助理的出席人数应超过三分之二。
如少于三分之二,综合组要及时报告区长、常务副区长、办公室主任。
如列席单位(人员)请假,要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七、会议纪律 1、列席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律要求一把手参加。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会前向分管副区长请假,经批准后才能委托副职参加,并将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报区府办公室综合组。
2、列席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领导,会前要充分掌握本次会议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
3、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带助手,如特殊情况需派助手的,应事先征得区府办公室同意。
非固定列席部门单位负责人只参加与本单位有关议题的讨论。
4、对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由副职参加会议的,会后要及时向本单位一把手如实汇报会议决定事项。
5、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议题讨论的争议情况,在会议纪要未印发前,不得对外公开议题决议情况。
八、会议纪要的草拟、审批及管理 会议记录、纪要草拟和呈批,以及会议纪要、材料的管理由区府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负责。
1、会议记录由两人负责,一人主记,一人辅记。
会议后,主记和辅记应将记录稿互相对照补充,力求准确完整。
会议纪要文稿由负责主记的同志起草,一般应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拟出。
2、纪要文稿排出大样呈办公室主任审核,再呈区长审定签发。
3、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发文范围为:区四套班子领导、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组成单位、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与议题有关的单位。
4、会议纪要发出后,应按规定将文稿及有关资料立卷建档,每年装订2份完整的纪要立卷存查。
九、会议决定事项交办督办 1、会议决定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由区府办公室督办组负责。
2、会议决定事项主办单位,应按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要求认真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区府办公室督办组。
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加速办理的措施。
办理时间超过1个月的事项,每月应书面向区府办公室督办组报送办理情况。
3、会议决定事项协办单位应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决定事项的办理工作,并将本单位的承办情况告知主办单位,抄送区府办公室督办组。
4、区府办公室应做好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在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交办通知发出10天后,应定期进行督办。
督办可采取电话形式或发出《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督办通知》,有关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办理情况。
5、在办理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过程中,主办、协办单位如发现需区政府进一步明确或协调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区府办公室反映,区府办公室要及时向区政府领导请示或进行协调。
6、各有关单位办理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由区府办公室督办组负责汇总。
每月编印《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汇报》,报送区政府领导 参加人员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关于沟通的名人例5个
1, 美国知名主持人林克莱特一天访问一名小朋友,问他说:“你长大后想要当甚么呀
”小朋友天真的回答:“嗯…我要当飞机的驾驶员
”林克莱特接着问:“如果有一天,你的飞机飞到太平洋上空所有引擎都熄火了,你会怎么办
”小朋友想了想:“我会先告诉坐在飞机上的人绑好安全带,然后我挂上我的降落伞跳出去。
”当在现场的观众笑的东倒西歪时,林克莱特继续着注视这孩子,想看他是不是自作聪明的家伙。
没想到,接着孩子的两行热泪夺眶而出,这才使的林克莱特发觉这孩子的悲悯之情远非笔墨所能形容。
于是林克莱特问他说:“为甚么要这么做
”小孩的答案透露出一个孩子真挚的想法: “我要去拿燃料,我还要回来
你听到别人说话时……你真的听懂他说的意思吗
你懂吗
如果不懂,就请听别人说完吧,这就是“听的艺术”:1. 听话不要听一半。
2. 不要把自己的意思,投射到别人所说的话上头2在“马歇尔计划”刚开始制定的时候,美国人基本上支持了这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促使欧洲复兴的计划。
然而马歇尔本人却很担心,锱铢必较的国会是否会同意拿出那么多钱去支援欧洲。
有一天,马歇尔接到通知,国会拨款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会,研讨马歇尔的欧洲重建计划。
为了使马歇尔计划能顺利被批准,国务院两位专家一起干了一个通宵又一个整天,起草了关于马歇尔计划的发言稿。
他们搜集了全部事实,提出了一切必需的要求,并列举了令人信服的理由,配之以大量具有权威性的具体细节作为论据,说明这一计划可使欧洲免于浩劫,同时又对美国有利的道理。
然后他们兴冲冲地带着自己的苦干成果回到马歇尔处,把他们精心准备的发言稿交给了他。
马歇尔看了一遍,半晌沉吟不语,最后他往椅背上一靠,说:“我不想用这个稿子了。
” 助手们大吃一惊,以为自己的稿子不符合马歇尔的要求。
马歇尔似乎看透了他们的心思,说:“别误会,我看讲稿写得很好嘛。
可是,你们想,听证会想要听的是什么?他们想听的是我马歇尔将军对这个计划的看法,而不是你们两位的看法。
要是我去那里念这篇发言稿,他们会明自是你们写的。
我看不带讲稿去更好些,大家以为我会先发表一篇声明,我就说,先生们,你们要我出席听证会,现在我准备回答你们的问题。
于是他们就向我提问,不管到时会提出什么样的问题,我都要用心阅读这篇发言稿。
这样才好用你们准备的各种理由来回答他们的问题。
这样才会使他们满意,因为委员会真正想知道的,是我本人是否了解这个计划。
” 后来的事实证明了马歇尔的这种分析是正确的,计划终于获得拨款委员会的支持,从而也就有了“财神爷”的保证。
3张曼玉的业务 在一部电影中,张曼玉扮演一位保险业务员,好不容易见到目标客户后,对方却给了她一枚硬币,说是给她回家的路费。
当时她很生气,在她扭头要走的一瞬间,她看到客户的办公室里挂了一张小孩的头像,于是她对头像深鞠一躬说“对不起,我帮不了你了。
”客户大为惊讶,忙问究竟,于是头一单生意就这样谈成了。
原来这个客户最爱护他的儿子,所以把儿子的画挂在办公室里天天看。
4一年愚人节,有人为了愚弄马克·吐温,在纽约的一家报纸上报道说他死了。
结果,马克·吐温的亲戚朋友从全国各地纷纷赶来吊丧。
当他们来到马克·吐温家的时候,只见马克·吐温正坐在桌前写作。
亲戚朋友们先是一惊,接著都齐声谴责那家造谣的报纸。
马克·吐温毫无怒色,幽默地说:「报纸报道我死是千真万确的,不过把日期提前了一些。
」5周恩来稳如泰山:巧对美国记者挑衅。
梅光(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干部):谈到周总理的外交技巧,我记得有好几个小故事。
解放初期,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有一位不怀好意的外国记者问周总理:中国现在还有没有娼妓
面对这个挑衅性的提问,周总理沉稳地说:“有,在台湾。
” 还有一次,一个美国记者在采访周总理时在他的办公桌上发现了一支美国产的派克笔,于是便用讽刺的口吻说:“你作为一个大国总理,为什么还要用我们美国生产的钢笔
”周总理风趣地说:“这是一位朝鲜朋友的战利品,是他作为礼物送给我的。
” 还有一个美国记者不怀好意地问到:“为什么我们美国人走路都是头朝上,而你们中国人走路都是头朝下
”周总理说:“因为中国人走的是上坡路,而你们美国人走的是下坡路。
”
保险公司酒会营销员主持词
一、筹备阶段 1、筹 由发起人(3人以上)组备组。
2、确定协会名称、办公 协会名称要突出专业性、区域性。
办公地点要在该辖区内,相对固定。
3、动员会员、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 会员条件:①拥护本协会章程;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③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④热心从事于本类产品的生产、营销、科研等服务的科技工作者、营销大户、生产专业户、科技示范户;⑤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知识。
具有专业文化知识的可优先入会;⑥具有积极参与协会工作的工作意识。
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筹备组审查后在申请表上作出批示。
协会成立后发给会员证。
4、撰写协会章程、报告 章程要按范本拟定。
5、起草第一次会员大会有关讲话稿 筹备工作报告、当选会长讲话材料。
6、确定协会成立时间 7、准备印章、牌子、会议室等 二、申请成立 向区科协书面申请成立协会。
(一)协会成立的相关条件 1、协会名称规范、科学,并无相同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2、有会员7人以上; 3、有规范的《协会章程》,协会宗旨、工作地址、工作活动范围明确。
(二)报送材料 1、《协会章程》; 2、书面申请。
区科协批准成立后即为正式成立,就可召开会员大会。
三、召开会员大会(成立大会) (一)举行会员大会 会议由筹备组主持。
1、筹备组负责人作筹备工作报告。
2、宣读区科协批准协会成立的决定。
3、宣读《协会章程》。
4、表决通过《章程》。
5、筹备领导组宣读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以筹备组的名誉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并作必要的推荐说明。
6、表决选举理事(常务理事)。
7、宣布理事(常务理事)选举结果。
(二)举行一届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1、由筹备组提名、理事会(常务理事)通过会议主持人。
2、主持人提名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初步候选人。
注:协会领导称“会长”,学会、研究协会领导称“理事长”。
3、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 由筹备组主持。
1、以理事会的名誉向大会公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正式候选人,并作候选人情况介绍。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宣布选举结果 4、授牌、授印 (四)举行一届二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由会长主持。
会议任务是:确定内设机构、人员分工,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工作人员等。
(五)继续举行大会 1、当选会长讲话(就职发言、提出工作计划)。
2、区、乡相关领导讲话。
四、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注册 (一)登记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区科协)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五、向区、乡科协报送材料 (一)协会成立时报送的材料(包括软盘) 1、协会名称(内设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办公地址 2、《协会章程》 3、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4、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Email、邮政编码 (二)平时材料 一般每年要向区、乡科协报送二次以上书面材料(包括软盘)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领导、会员变化情况。
西方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有哪些。
议事规则主要是指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则的规定。
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
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
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
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
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
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
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
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
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
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
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
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
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
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
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
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
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
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
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
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
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
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
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
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
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
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
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
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
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
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
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
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
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
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
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
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
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
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
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
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
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
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
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
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
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
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
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
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
“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
“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
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
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
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
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
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
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
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
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
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
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
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
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
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
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
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
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
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
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
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
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
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
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
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
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
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
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
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
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
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
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
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
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
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
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
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
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
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
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
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
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
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
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
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
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
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
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
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
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
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
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