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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议事协商会主持词

时间:2020-02-03 12:58

社区揭牌仪式主持词

社区仪式词篇一:揭牌仪式主持词尊敬的各导、各位嘉宾,同志们:在这春光明媚物复苏、充满生机与希望的美好季节里,我们在这里隆重聚会,举行人民办社区六项基层组织建设揭牌仪式,这是我办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办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又将迈入新的阶段,进入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的轨道。

社区六项基层组织的建立,对于加快社区规范化建设,提高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社区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邀出席今天揭牌庆典仪式的领导有:中共华龙区委组织部部长***同志,华龙区民政局局长***同志,人民办党工委书记***同志,人民路办事处副主任***同志,人民办党工委党委委员***同志。

同时,光明社区党建联席会成员单位领导,易兴社区党建联席会成员单位领导,光明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易兴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各社区的部分居民代表会、楼栋党小组、社区志愿者代表以及办事处各社区全体工作人员也参加了今天的揭牌庆典仪式。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现在,我宣布:人民办社区六项基层组织建设揭牌庆典仪式正式开始。

第一项,请中共华龙区委组织部部长***同志和人民办党工委书记***为光明社区党建联席会、居民协商议事会、居民代表会揭牌;第二项,为社区党建联席会、居民协商议事会成员颁发聘书,因时间关系,人员较多,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发放,请各社区居委会主任上台代领。

顺序是振兴

中西方协商民主主义存在哪些主要不同

协商民主是在通过对话、协商形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公共决策的民主形式。

协商民主为人类建构完善的民主制度提供了一种新的实现路径,是现代民主发展的重要方向。

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在历史文化背景、理论基础、制度结构和实践探索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在继续推进竞争性民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实践,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战略选择。

关 键 词: 协商民主;制度优势;比较研究;民主就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掌握在人民手中,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有很多种。

人民通过对话协商形成共识来行使权力,就是协商民主。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定位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涵,指明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方向。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当代中国自主实践、自我探索的产物,在理论、实践和制度方面都形成了自身特色和优势。

协商民主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发展方向协商就是通过对话、讨论等方式进行建设性的交流,注意倾听并理解他人,进而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协商是现代民主的基本要素,协商民主则是在协商形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公共决策的民主形式,是现代民主发展的重要方向。

(一)从代议民主到协商民主,既是民主本身内在的发展逻辑,也是现代民主政治逐步走向完善的必然趋势民主总是在理想与现实、价值与制度的相互作用、相互冲突中开辟自身的发展道路。

雅典的直接民主是人类赖以进行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的原始版本。

但直接民主导致的多数对少数权利的侵害,参与无序导致的混乱、冲突和动荡,以及更大规模人口和广阔疆域导致直接民主的非现实性,使现代民主选择了代议制民主的形式。

在代议制下人民行使主权的主要方式是选举自己的代理人,代议制民主是现代政治最为稳定的治理形式。

但是,西方民主由此更多关注的是促进个人自由,而不是保障公平正义,民众参与不足。

协商民主更多地强调公民有能力参与政治过程,强调公民直接地、充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活动的重要性。

因此,只有以扩大人民对政治的直接参与为核心,以协商共识为特征,以促进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才能真正落实民主精神。

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内在逻辑发展的必然。

(二)协商民主能够不断扩大公民参与渠道,并建构起理性解决公民诉求的机制稳定的公共生活和繁荣的民主政治是以社会中多数人的积极参与为前提的。

随着世界范围内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参与已经从传统的政治领域扩大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日常生活领域。

人们更加关注自身权益、关心公共事务。

然而,如果缺乏有效的、规范的利益表达渠道,缺乏构建共识的机制,那么,这种不断扩大的参与就会由于缺乏社会安全阀而对既有体制形成巨大的冲击。

协商民主能够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诉求,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从而建构起理性解决政治参与诉求、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

(三)协商民主能够积极推动利益表达、利益沟通和共识达成,有效提高决策制定和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在全球化、市场化以及新技术革命迅猛发展的时代条件下,各国普遍面临着利益结构调整、权力滥用与腐败、环境恶化与生态保护、贫富分化严重与权利保障等各种严峻的挑战。

许多重大决策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利益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大、利益相关方更加多元,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和知识也更加全面,科学民主决策面临严峻挑战。

政治决策只有获得广大政策对象的认同和支持,即获得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地加以实施。

[1]协商民主能够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能够使决策程序更规范、决策过程更民主、决策结果更科学,有效地防止或消除决策的随意性、短期性、盲目性。

(四)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冲突、推动社会建设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同国家、地区、领域和社会群体之间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不同民族、文化、宗教、习俗和传统的差异而产生了多样性的利益诉求;因为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意识形态的变化和社会价值选择的多样性,人们的社会认同也逐渐呈现出碎片化的趋势。

协商民主因为承认利益多元化,主张更多地包容不同利益需要、更好地开展协商对话、更主动地寻求共识,谋求各个治理主体之间合作互补,能够为推动社会建设、应对社会风险,建立起新的治理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和西方的协商民主的异同

协商民主是兴起于西方政治学界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是克服代议制民主制缺陷而出现的一种民主构想和实践。

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协商民主在中西方政治生活中表现出许多共同点。

但由于各国历史文化、制度沿革和现实的国情以及社会意识形态不尽相同,各国的协商民主理论构建以及实践形式又显得各具特色。

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具有共性  根据学者戴激涛的总结,西方协商民主的几个共同之处表现在:第一,协商民主是平等的主体间的互动过程,协商各方力量可能有差异,但政治、法律地位平等;第二,协商民主的程序是现代民主规范内容的核心部分,协商民主就是要在公共利益的框架下,通过有效协商程序达成共识;第三,协商民主是通过合作创造公共空间以讨论公共问题,解决纠纷和争议;第四,协商民主以多方协商作为决策的基本形式,重视协商讨论的优势;第五,协商民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协商一致,通过商讨和吸纳不同意见或相互之间的妥协,使少数人的意见得到了尊重;第六,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

  肖春燕则指出了中西协商民主四大相同点:第一,人民主权价值理念相通,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实现人民主权的价值理念相同;第二,增进共识的目标相通,中西方协商民主的价值诉求都在于化解分歧、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第三,妥协包容的原则相通,政治协商既能包容不同的意见,又能在各方博弈中通过协商相互妥协体现和维护多元利益;第四,辩论说理的手段相通,协商民主的基本手段都是公开、平等的辩论与说理,而非强制、独断和阴谋。

  从这些研究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西方社会协商民主在很多方面是有共性的,包括强调对话协商、广泛的公众参与、维护人民主权尤其是尊重少数人权利等方面。

2、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也有根本性的差异  2.1 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理论在西方自由民主政治土壤上兴起。

在之后短短的几十年里,它经历了繁荣和衰败和复兴。

作为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和政治实践,协商民主深入反思民主本质,针对代议制民主的局限,修正了选举民主过分强调自由而忽视平等的倾向,是民主理论在当代的新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不断分化与复杂化,公民的价值观和道德日益多元,社会利益也不断分化重组。

“社会现实的需要呼唤一种允许公民广泛参与、对话与协商的机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回到既有的直接或参与式民主模式上来,因为自由主义民主的许多局限性在直接或参与式民主模式中也会存在,而协商民主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些局限,适应了社会现实的需求。

”  与协商民主在西方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我国的协商民主不是对人大这种民主形式的补充,而是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不是在之后建立,而是在此之前。

政治协商制度是党领导人民根据历史和现实在政治生活中的伟大创造,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个平台行使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重要职能,不仅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同时还衍生出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等社会协商形式,作为协商制度的重要有益补充。

  2.2 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  西方协商民主是资本主义民主实践的产物,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多党制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则是在总结根植于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基础之上,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和基础。

  西方很多学者对协商民主都从不同角度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包括“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

西方协商民主强调普通公民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以达成共识的过程,旨在通过公民的参与和协商培养公民素质,塑造公民社会,并实现所有公民对政治决策过程与结果的平等控制。

  根据我国学者的总结,西方协商民主最基本内涵是“具有多元文化特征的公民通过自由、平等、公开地运用理性,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使各种观点不受限制的交流,通过辩论寻找理性能理性信服于人的方法潜在地促进偏好变化,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致或共识,以保持合作”。

而我国协商民主的内涵是指“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与我国‘两会制’的政治体制基本架构相对应、以协商讨论为特点的一种国家民主形式”。

  在中国,协商民主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一种国家民主,即制度层面上对选举民主的一种充实;二是决策之前的协商,即技术层面上的一个必经程序,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咨询”或“商议”。

就目前来说,西方协商民主尚未完全独立地上升到国家民主的层面,更多的还停留在理论和技术层面。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内涵上与西方协商民主还有以下两个根本区别。

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把人看做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不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抽象的、完全独立的符号化的人。

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认为主体之间能否协商达成一致是基于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物质生活实践,单纯注重改造沟通条件和协商程序是毫无意义的。

第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和社会建设中,艰苦奋斗,取得了一个又一个成就,领导人民在经济和政治上成为自己和国家的主人。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支持。

  2.3 协商民主特征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民主协商民主都具有协商民主的一般特征,即多元性、包容性、程序性、公共性等。

各国都会因为民族、语言、文化差异以及社会分化,出现协商主体多元,协商程序性以保证参与者机会平等,过程理性化,主题公共性等现象和特征。

  但中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别于西方协商民主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协商的现实性或历史。

现实性一是指中国协商民主“任务具有现实性”,即是基于解决人民参与政治途径和形式问题;二是指“协商主体的现实性”,即协商主体之间虽然本着平等协商原则,但中国协商民主承认并考虑到现实中不可避免的政治经济不平等;三是“协商过程的现实性”,即协商虽然是达成一致的必要条件,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采用其它方式保证最终一致的达成;四是“协商共识”的现实性,即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不是阶级矛盾,而是可以协调的,这为达成共识提供了可能性。

  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现实性,使得我国协商民主发展深入政治制度许多方面,并从中央到地方,城市社区到农村村委会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而西方协商民主由于过于强调理想化,缺乏社会基础,更多地只是存在于学术研究和小范围实验之中。

  2.4 核心价值理念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具体的、历史的观点来看待以上所说的原则。

例如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认为,不能简单地从参与人数多寡来判定协商的民主性,而要看代表产生的过程是否具有民主性、合法性。

  西方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理念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因此,个人权利是其逻辑起点,个人权利要高于国家权力,个人权利是目的也是原因。

此外,西方文化传统倾向于性恶论推崇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追求竞争和互相制约:这样的文化底蕴可能不利于协商民主的开展。

而中国的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国情与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共同构建的政治文明成果。

而且,中国传统文化倾向于性善论,崇尚兼容并蓄、和衷共济:“这种文化氛围更有利于协商民主的推行。

”  2.5 协商民主在社会中实践程度  在实践中,协商民主虽然在西方已有所探索,但更多只是停留在理论层次和学术层面,其实践也主要是在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主持下进行的。

而在我国,协商民主实践已经非常广泛,其实践也是在国家和政府主导下进行的。

“协商民主早已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其主体涵盖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其内容从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到影响群众具体利益的各项决策,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

  2.6 协商的本质  西方协商民主,其实质是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博弈,是权力较量与利益分配的竞争过程。

自政党政治成为全世界流行的政治制度以来,西方民主政治实践的实质是政党分肥。

西方协商制度始于对自由民主规范实践的批评,并不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设计,仅仅是为了应对代议制民主的困境,对资本主义世界的权力结构与利益分配机制所作的一种修补,因而协商是技术性的。

  相比之下,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则是建立在社会共同利益基础之上,其本质内容是全面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各项权利,进一步推进有序的政治参与。

  2.7 参与主体  西方协商民主强调的是普通公民的直接参与,因为西方协商民主从一开始就希望弥补选举民主、代议制的缺陷和不足。

“平等是西方协商民主的基本价值诉求,公共协商要求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政治过程,而公共协商参与主体的平等性体现在程序平等与实质平等两个方面。

”程序平等赋予了公共协商的参与者在对话和交换意见中平等表达其偏好与理性的机会;实质平等则主要从资源平等和能力平等的角度,要求每一位公民,不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或专家学者,都拥有平等获取政治影响力的机会。

  在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普通群众是直接平等地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来的。

但是,就中国协商民主的主要制度安排看,政治协商制度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党派的协商,在决策制定过程中,民主党派更多的是承担建言献策的职能,发挥咨询和建议的作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体现的是参与代表的协商,政协委员由社会各界的知名人士所构成,而不是所有公民直接参与。

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参与者之间地位有一定的差异性,而且呈现出一种精英性的特点。

3、小结:作为一种理论,协商民主先在西方出现。

我国许多协商民主研究都借鉴了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

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扬弃传统文化并吸收西方先进理论前提下,已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得到广泛实践,很多部分已经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和法律安排。

相比之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前景将更加广阔、乐观。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极理事会是怎样一个组织

北极理事会成立于1996年,是讨论北极地区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重要国际组织。

理事会设立可持续发展、北极监测与评估、北极海洋环境保护、北极污染物行动计划、北极动植物养护、突发事件预防反应6个工作组。

部长级会议是理事会决策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

高官会是理事会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理事会8个成员国轮流担任主席国,任期两年。

现任主席国为挪威。

此次会议接纳中国和意大利为理事会特别观察员。

会议审议了新项目建议:海洋综合管理项目、气候变化影响评估项目、气候变化适应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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