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跪求“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主持词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北京御生堂中医药博物馆举行“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
首先,我代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活动组委会,对各位记者、各位来宾前来出席今天的发布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刚才大家参观了御生堂中医药博物馆,尽管这里展出的只是中医药百花园中的一朵,但我想大家一定都对中医药文化的博大精深留下了深刻印象,对中医药在中华民族发展历史上所起的重要作用留下了深刻印象。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选择在博物馆里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原因。
此次中医药“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牵头,17个部门和单位共同主办的一次面向全社会的大规模中医药宣传活动。
经过长时间的策划和近几个月以来的积极努力,现在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将于7月上旬正式拉开帷幕,在北京举行启动仪。
下面,我就这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通报。
一、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中医药是我国的国粹,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是我国劳动人民在长期防治疾病的实践中创造的独具特色的医学科学,千百年来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至今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首次举办的全国性科普宣传活动。
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周密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主办单位积极响应,给予了大力支持。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传承中医国粹,传播优秀文化,共享健康和谐”。
举办“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就是要大力宣传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集中展示中医药悠久的历史、科学的理论、独特的方法、良好的疗效,让社会更加了解中医药,让中医药更广泛地进入农村、进入社区、进入家庭,为维护人民健康服务。
我认为,举办这项活动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是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一次实际行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制订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丰富和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理论和实践。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充分发挥祖国传统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
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中医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指出了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切实加大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特色优势,大力推进继承创新,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医药事业。
为了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今年4月还成立了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
与此同时,国家各有关部门也从许多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中医药事业当前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中医中药中国行”就是在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对百姓健康的关心和重视的一项实际行动。
第二,是宣传中医药科学文化、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需要。
人民群众的需求、理解、认同和支持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几千年来,中医药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实践,不断发展进步,逐渐形成了完整而独特的医学科学体系,为维护人民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也因此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和信赖。
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医药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举办这项活动,就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工作,集中展示中医药的科学价值、特色优势、历史贡献,展示中医药在当前维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中医药、认识中医药、感受中医药,享受到中医药服务,提高健康水平,从而为中医药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是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群众医疗保健需求,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的需要。
满足医疗保健需求,提高健康水平,让老百姓切实得到实惠,是发展中医药的根本出发点。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但是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吴仪副总理明确指出,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中医药大有可为。
中医药作为我国优秀的传统医学科学体系,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出贡献。
举办这项活动,就是要通过义诊咨询、健康讲座、发放科普宣传资料以及送医送药等形式,让群众切身感受到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以及在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方面的独特魅力和作用,进一步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更好地回报社会,惠及百姓,为提高群众健康水平服务。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慈善总会等17个部门和单位共同主办,整个活动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
2007年先期在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广东、厦门、香港等九地举行。
主要活动包括: 一是举行现场活动。
在今年先期开展活动的省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90多个城市的中心广场、4000多个城市社区和村镇举办现场活动。
现场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义诊、健康咨询、科普讲座、文化展示、文体表演、知识竞答、发放健康科普资料等。
二是开展赠书和培训活动。
这项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向基层中医人员赠送《乡村中医实用技术》和《社区中医实用技术》,向广大群众赠送《中医药知识普及读本》。
这三本手册,是由本次活动组委会委托中国中医药出版社,组织专家专门编写的,适用性强,对乡村医生、社区卫生人员和广大群众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同时,活动组委会还将组织开办中医药知识讲座,培训基层中医药人员,提高他们的中医药理论素养和诊疗技术水平。
三是开展“中医大篷车万里行”活动。
本项活动启动后,由活动组委会组建的中医大篷车队将深入到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市的农村、厂矿、部队、学校和基层医疗单位,送医送药,发放科普宣传资料,慰问贫困家庭、困难职工、残疾人及军烈属等。
四是开展捐赠活动。
本次活动得到了一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
活动组委会将把他们提供的药品、医疗设备、生活用品和学习文具等物资捐赠给基层医疗单位和贫困群体。
五是举办大学生中医药文化辩论赛。
邀请部分综合性重点大学和中医药院校组成大学生代表队,围绕中医药文化中大学生所关心的问题展开辩论,决赛实况将在中央电视台播出。
此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还将与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中华医圣》、《中医堂文化》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在活动期间播出;《中国中医药报》将推出“中医中药中国行”系列特刊,刊载各地中医药发展成就及特色优势,并将举办“我与中医药”有奖征文活动。
三、活动的主要特点 本次活动的层次高,规模大,范围广,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一是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大力支持。
这次活动的17个主办单位相互协作,精心组织,共同推动将中医药科学文化知识和服务送到千家万户;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作为具体承办单位,得到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指导。
这是办好此项活动的根本保障。
二是全国联动,共同推进。
在重点省市开展规范统一的启动仪式和现场活动,全国其它省(区、市)广泛动员,配合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科普宣传活动,形成点面结合,上下呼应,共同推进的互动格局。
三是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各地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将积极参与进来,志愿者也将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还有很多企业表现出很高的热情,以各种方式对活动予以支持。
四是服务百姓,回报社会。
这次科普宣传活动突出服务性,核心是让百姓得到实惠。
活动将在90个城市的4000多个社区和乡镇举办大型义诊活动,开展900场卫生培训和健康讲座,并发放科普宣传小册子300万份,宣传单页3000万份,印发《中国中医药报》“特刊”500万份,赠送中医药手册20多万册;中医大篷车队预计行程达15000公里;向基层医疗单位捐赠价值2000余万元的物资。
总之,这次“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是一次中医药文化之旅,一次中医药科普之旅,一次惠及百姓、服务大众的健康之旅。
我们将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精神,确保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并积极探索中医药科普宣传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机制,力争把“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打造成一项影响广泛持久的品牌活动。
最后,我代表组委会再次向在座的记者朋友和支持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希望大家对这项活动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希望记者朋友们对这项活动进行更多的采访报道,以进一步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影响,扩大活动的影响。
我们将积极配合你们的工作,并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工作便利。
谢谢大家
升旗仪式的主持人窜词,讲法律或未成年保护法
在社会运行中,人是最基本、最具活力、也是最可宝贵的要素,人的生存状况以及人的自身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是一个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基础。
如何保护和教育当今的未成年人,他们具有怎样的生存和发展的素质,将预示着未来社会可能达到的水平。
家庭作为人成长的摇篮和社会化的首属群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这是由家庭对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特有的功能决定的。
首先,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生存之必需。
作为生物个体,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动物是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的,它们遵循的是自然选择规律和“丛林法则”,凭借遗传和本能便自然地获得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自身的生存的能力,而人则不具备这样的特性。
正如美国学者伊恩·罗伯逊在谈到人的社会化时的这样一段描述:“在其他物种中,幼仔在出生或被孵化出来以后一般很快就能照料自己了。
而人类的婴孩却完全无能为力,在出生之后的好几年内都需要不断有人对他加以照顾和保护。
这一依赖期无论从绝对时间来看,还是从相对时间来看,都比其他动物长得多。
”②也就是说,一个人出生后,受与生俱来的生理条件限制,不能独立生活,必须依赖他人的抚养、照顾、教育和监督,否则就不能保证其生命的存活和健康成长。
人的这种生理特点,决定了具有育繁衍功能的家庭必然地承担起照顾和保护孩子的责任,这是普遍的规律,也是家庭最基本的和特有的功能。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家庭保护一章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就是首先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存和成长所必须得吃、穿、住、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物质条件和以亲情为纽带的良好人际氛围,这种功能是学校、社会不能取代的。
第二,家庭保护赋予未成年人立足社会的能力。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其目的是“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从广义上讲,教育是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融入丰富教育内涵的保护,才能达到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目的,才能使一个“自然人”成为一个“社会人”,获得的立足社会的能力。
培养这种能力即符合社会需求的素质,既不能靠遗传基因,也不能靠被动消极的适应,而必须依靠他人、群体和社会的打造,这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化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最先满足人的欲求及与之发生互动的是家庭及家庭成员。
家庭对人的重要性在于:未成年阶段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主要生活空间是家庭。
正是在家庭中,开始了最初的人际交流、感情联系,开始学习语言、启蒙大脑,并开始将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内化。
而且家庭是以血缘、情感关系为基础,以经济关系相联系,成员之间最为亲密的社会群体,在家庭中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情感的感染性最强烈、权威性最强,对现实生活的控制力最有效。
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单位,使教育与日常生活融为一体,具有内容上的全面性和明显的针对性特点,最有益于社会主流文化的传递。
一般来说,人都是通过家庭认识社会、走向社会的。
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获得的知识、观念、行为习惯、及其他人格特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能够在人的初始阶段打下未来立足社会的能力积淀,对其一生产生重要影响。
二、家庭保护的实质: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对个人而言,就是尊重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人的能力差异,尊重人的个性,尊重人的独立人格,不断满足人的合理需求,真正达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的主体,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视。
从未成年人权利的具体含义来看,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各种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以及就影响其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③这些内容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比如在新增加的内容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未成年人对成年人在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依赖性,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再比如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这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即父母应当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给孩子表达意愿和选择的权利,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以自身的好恶而违背孩子的意愿决定孩子的事项。
家庭的本质功能决定了父母必须从孩子生命的起始阶段给与他们多方面的照料,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在家庭生活实践之中培养孩子的生存能力,启迪他们的精神世界,学习在社会中做人做事的本领,是孩子在社会的舞台上实现自身的生命价值的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其终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因此从实质上说,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实现自身的权利,是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种义务随着孩子的出生而产生,并贯穿在家庭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无论他们是否自觉、是否自愿,其观念与行为是否符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三、家庭保护的问题:父母的“越位”与“缺位”把未成年人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点。
只有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对他们的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最终达到其独立于社会的目的。
审视当今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状况,突出的问题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
具体表现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
“越位”表现为“保护过度”,父母在孩子养育中包办、替代过多;另一方面是监护责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
无论哪方面的问题都是在制造未成年人社会化障碍,很大程度上侵害了他们的权益,限制了他们自身的发展。
中国的父母不惜一切代价为孩子付出的精神和做法在世界上是罕见的。
在孩子的养育过程中,一些父母往往是按照成年人认定的理想的模式和目标来左右孩子的成长,急于“拔苗助长”。
孩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而对于未成年人自身个性的成熟和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
反映在教育内容上,父母们不顾忌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们的长远利益,习惯于把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强行灌输给孩子,按照成年人的意志为孩子安排生活方式和内容,确定生活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热衷于对孩子单向度的、教条的说教,不屑于征求孩子的意见、取得孩子的认同;在对孩子的评价标准上,以成人为中心的“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
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当孩子们以其童心和对新事物的敏感接受新思想、模仿新事物的时候,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常常被父母们视为“不轨”而横加限制等等。
事实上这是在有意无意之中对孩子权利的剥夺。
其结果是,扼杀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性,使孩子按照成长的自然规律的发展大打折扣。
他们由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
另一方面,在我国快速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承载新一代人养育功能的家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的冲击,夫妻离异家庭解体、农民进城务工亲子分离等家庭变故的增多,使父母对孩子监护缺失的情况日趋严重。
夫妻之间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由此而带来的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并不意味着家庭抚养教育未成年孩子的功能必然残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从现实生活中诸多遭遇家庭解体的未成年人的不良境遇之中我们真切地看到,一些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也随即放弃、削弱或扭曲了自身对孩子的养育职责,人为地制造了孩子抚养教育中的种种问题,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再如,当我国上亿农民走出故土进城务工、摆脱贫困的同时,数以千万计的“留守儿童”应运而生。
这些父母到城里打拼挣钱,获得了另一种生存方式。
同时又因为在城市里或自身难保,或无立锥之地,无法将孩子带进城里留在自己的身边。
留守的孩子很难得到父母贴身的关爱,也得不到父母的言传身教以及在思想和行为上的指导和帮助。
即便孩子被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尽管学校、社会作出很多努力弥补家庭监护之缺陷,但都不可能完全替代未成年人在最需要呵护阶段父母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父母外出务工所形成的子女留守状态催化或加重了有关儿童群体原先处于萌芽阶段的各种问题。
”④除了这些显性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父母“缺位”,还有更大量的因为客观困难、养育观念偏颇、抚养教育方法不当导致的对未成年人抚养和监护缺失的隐性问题。
⑤这些家庭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成为造成家庭发展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并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事实证明,由于父母“越位”和“缺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比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对孩子的伤害都更为严重、更为深刻。
在一项全国未成年犯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的孩子由于家庭贫困、父母离异或外出做工等原因父母无暇顾及,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益受到侵害,便以抢劫、盗窃为生;有的孩子受到身体侵害无力反抗,而家庭又不能为其提供帮助,出于安全的需要便在社会上寻求“保护”,直至受坏人指使贩毒、卖淫、抢劫等无所不为;有的孩子在家里经常受到父母的打骂和无端干涉,得不到应有的爱抚和尊重,造成心理和行为上的扭曲,便到家庭以外寻找发泄的渠道,因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而触犯刑律;有的孩子在成人不恰当的呵护之下并不能摆脱内心的孤独感,交往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使他们很容易参与社会上一些不良团伙,共同犯罪也在所不辞……事实上,如果未成年人的需求在家庭中得到满足,他们的权益得以有效的保障,或者当他们的权益受到外部因素侵害的时候,父母给予及时的抚慰或补偿,或许就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犯罪。
至少在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家庭保护可以起到预防和缓解他们违法犯罪的作用。
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属于弱势群体,权益侵害更容易使其误入歧途。
这是因为一是他们获得需要满足的途径少;二是他们需要的满足主要依靠家庭和社会供给;三是他们无力抗衡权益的侵害;四是权益侵害容易引发心理扭曲和变态。
这种状况与性格异常、环境不良、家庭缺陷、教育不足等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相结合,往往使他们不假思索地采取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实际上就是以侵害他人的权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需要上的满足。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恶性事件增加的反面事例,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家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
四、家庭保护的前提:父母的角色学习与教育父母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保护的主体或执行者。
当我们揭示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不尽如人意之处进行批评的同时也应当承认,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并非可以无师自通,在家庭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缺乏这方面的学习造成的,而靠自身的力量又难以解决,需要必要的指导。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必要性,确立了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地位,这是对未成年人有效实施家庭保护的必要前提。
一个社会成员,无论社会地位高低,也无论达到哪一级文化程度、在工作岗位上作出了多么突出的成绩,都不能代表或说明他作为父亲或母亲的素质如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特定的角色规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全身心地位孩子付出,认为把劲使在孩子身上,关系到孩子今后的前途,而对于学习了解自身的角色职责,提高作为监护人的素质,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
往往是凭着自己长者的地位,凭着自己的想当然去抚养教育孩子,出现问题便在所难免。
在现代社会,对下一代的抚育,仅靠上一代人口传身授的教子经验和方法,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对父母角色的要求。
面对未成年的孩子,如果不清楚地了解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学习家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不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就很难正确履行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角色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的“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应当是广义的,对父母来说首先要学习作为监护人的基本职责和规范,了解自身的义务、权利和履行这个角色的法定要求是什么;二是向孩子学习,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学会在孩子的立场上思考问题,适应子女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点的变化,以有利于孩子的权利实现和全面发展;三是学习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
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一种智力活动,家庭教育的特点、规律、内容、方法的学习是无止境的,应当随着社会的角色期望和孩子的变化对父母角色的要求不断充实;四是在实践中学习。
父母的角色学习不是空泛的、脱离实际的学习,而必须在同孩子的互动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中进行。
有时候父母不经意的言行对孩子就是一种教育,同时也需要思考、需要智慧,需要在与孩子的互动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实践中举一反三,进而达到教育孩子的新境界。
毕竟,家庭教育是在个体家庭内部进行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父母的角色学习和对子女的教育实践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在我国,以家长学校建立为标志的家庭教育指导已有20多年的历史。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在促进全民族素质提高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也使得家庭教育指导逐渐成为有理论基础、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的一个特殊的教育领域,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
但从总体上看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有相当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曾接受过正规的家庭教育指导,尤其是在教育问题较为严重的偏远、贫困农村,家庭教育指导几乎是个盲点;二是教育滞后,不足以对父母正确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给予预期的帮助;三是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父母在孩子教育中的实际问题;四是家庭教育指导的主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明确,缺少必要的人员、资金等支持,甚至造成某些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对父母的误导等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父母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这一法律规定,关键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的长效机制,把父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整体规划,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教材、基地、科研等保障,使家庭教育指导正规化、规范化,使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成为每一个有子女公民的必修课。
总之,父母要通过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达到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家庭教育的方法和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能力的目的。
这是父母作为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直接关系到家庭保护的效果和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注:①本文系天津市 “十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点项目“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与家庭教育指导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TJ05-JX009)。
② [美] 伊恩·罗伯逊著,黄育馥译:《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55页。
③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编:《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27页。
④陆士祯:《“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2005年5月河南)。
⑤郗杰英、鞠青主编:《家庭抚养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开听证会中的主持人需要什么条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均在1949年刚刚建国的当年就提出了。
前者是为了搞好煤矿安全,后者是为了搞好医疗卫生工作。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者联系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完善于2005年10月的决议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安全第一 ”的提出 关于“安全第一”的提出时间,是1949年提出的,是煤炭工业部在1949年11月17日召开的全国首届煤炭(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当时“确定全国国营煤矿的总方针是‘以全面恢复为主,建设以东北为重点’,提出在职工中开展保安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直到1957年1月5日,在民航局“关于中缅航线通航情况的报告”上作出“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批示后”,“安全第一”才成了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方针。
尽管如此,作者还是认为,“安全第一”最早提出于1949年。
2.“预防为主 ”的提出 “预防为主”最初是作为我国医疗卫生工作的指导方针提出来的,其提出过程是:1949年9月,和总后卫生部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卫生行政会议,初步确立了全国卫生建设以“预防为主,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保证生产建设和国防建设方面,面向农村、工矿,依靠群众,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工作方针。
1950年8月7日,卫生部主持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上,主席为会议做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的题词[8],并在会上经毛主席同意,确定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我国卫生工作方针。
1952年第二届全国卫生会议、1991年七届四次会议、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1996年、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等均将“预防为主”确定我国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
所以“预防为主”本身并没有独立地作为,但提出时间确实应该是1949年。
3.“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提出 1983年,全国第二个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经委主任袁宝华曾经最初提出“坚持安全第一思想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无正式文件)。
1985年12月,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对1986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时(未见正式文件),明确提出了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986年3月15日,批转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10]时,确认“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至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已经明确。
并于1989年11月9日正式作为,在十三届五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议”[11]中的第30条公布。
进一步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的方针被写进了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第三条中。
这是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由来和发展。
上述发展过程较为复杂,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应该是最早提出于1983年。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提出 由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地提出于200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时间较近,所以读者较为清楚,此不赘述。
5.研究结论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在不同时间提出来的,而且最初也是出于不同的目的,前者是为了搞好煤矿安全,后者是为了搞好医疗卫生工作。
(2)“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各自被提出的时间都比较早,均在1949年刚刚建国的当年就提出了。
但两者联系在一起最早见于1983年。
(3)“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最初都是在会议上提出的,然后再逐步演变成为正式的安全生产方针。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联系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完善于2005年10月的中共中央决议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塔尔寺的活佛有哪些
寺主要活佛的渊源、世功绩及封赐阿嘉活佛系统阿嘉活佛世今已转二十一世十三世属追认活佛。
阿嘉?喜饶桑布(1633-1707),出生在今湟中县李家山乡柳树庄阿氏家中,故将该活佛系统称“阿家”活佛。
后因汉字“阿家”的“家”字太俗,故改为“嘉”字。
“阿嘉”成了这个活佛系统的称号,冠在每一世活佛法号之前。
自喜饶桑布开始才正式有了阿嘉活佛的称号,共传八世。
相传阿嘉活佛为之生父鲁本格转世,所以这个活佛世系的地位较高,被僧俗大众尊为塔尔寺寺主。
第四世阿嘉?洛桑加央嘉措,曾去西藏色拉寺学经,学识渊博,八世喇嘛授予他“额尔德尼班智达”称号。
1785年进京朝觐,被封为“驻京呼图克图”、“禅师”之僧职及名号。
曾任雍和宫拳印札萨克喇嘛和多伦诺尔摩印喇嘛。
第五世阿嘉?益西格桑克珠嘉措与三世香萨活佛募化白银数万两重修大金瓦殿金顶。
六世阿?洛桑丹贝旺秀索南嘉措曾多次进京,受皇帝优礼。
同冶十二年,御赐“贤能述道禅师”匾额一方。
七世阿嘉?洛桑隆多晋美丹贝坚赞,对显密宗教经论有较市制造诣。
曾去蒙古、北京等地,受封为“述道显能聪慧觉众普化禅师”,充任副札萨克大喇嘛。
民国时获得“阿嘉呼图克图”银印一方,上有“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怀仁堂春宴”字样。
并由蒙藏委员会聘为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青海参议员、立法委员等职。
八世阿嘉?洛桑图旦久美嘉措,于1950年农历8月21日,出生在青海海晏县哈勒景乡乌兰诺尔。
1952年由十世班禅大师和他的经师嘉雅?洛桑丹白坚赞二人认定为前世的转世灵童,在塔尔寺举行坐庆典礼。
土观活佛系统:自三世土观?洛桑却吉尼玛在塔尔寺出任第三十五任大法台,并在塔尔寺创建了土观嘎尔哇(活佛院)后,又成为塔尔寺活佛。
第一世土观?罗桑拉丹出生在今互助县五十乡的土官村,以其村名“土官”取佛号,后改为“土观”。
任佑宁寺第十七任法台。
第二世土观?罗桑却吉嘉措(1680-1736),为互助东山岔尔沟村人,土族。
1704年任佑宁寺第二十四任法台。
后被清廷如请入京,被委任为执掌京师喇嘛事务之扎萨克大喇嘛,封为“净修禅师”,颁赐印信。
成为清代格鲁派中第一个得到禅师封号的活佛。
第三世土观?洛桑却吉尼玛(1737-1802),是甘肃天祝松林人,1763年奉召入京,被清廷封为“驻京呼图克图”。
曾任佑宁寺第三十六、四十四任法台,夏琼寺第四十二任法台。
著有、、》、等。
在西藏佛教史上是一位知名佛学家\\\/第四世土观?洛桑图旦却吉坚赞(1803-1826),甘肃天祝县人。
第五世土观是互助东沟人,第六世土观又是甘肃天祝县人。
15岁入京,受咸丰皇帝赐封。
第七世土观?噶桑丹却尼玛(1898-1958),甘肃古城人。
1912年(民国元年)因赞忘怀共和被加封为“圆觉妙智净修禅师”。
却西活佛系统。
却西以其地名取佛号,已转四世,也是塔尔寺主要活佛之一。
第一世却西?阿旺丹巴?曾任塔尔寺第三十三任法台。
第二世却西?阿旺协智丹白尼玛,曾任密宗学院第三十八任堪布,第四十五任法台。
1818年修缮殿。
在此期间,主持修建了时轮学院。
第三世却西?罗桑香曲丹贝仲美是湟中群加地方人。
青少年时,就足迹遍履甘肃天祝、内蒙古、五台山、北京、西安、四川、西藏等地。
1784年正月参加拉萨传大召,十二世程列嘉措授予他“毕力克图诺木齐堪布”的称号和印信。
1883年任时轮学院堪布。
1884年任密宗学院第六十五任堪布,1888年任塔尔寺第七十一任法台。
第四世却西?罗桑华丹隆柔嘉措,今贵德县尕让乡人。
1957年在拉萨经辩经考试,取得“拉然巴”格西学位。
赛赤活佛系为塔尔寺的主要活佛之一,也是清代驻京八大呼图克图之一。
其传承已转十二世。
前三世系追认活佛。
真正“赛赤”活佛的名称是从嘉纳巴?阿旺洛哲嘉措开始的,他为第四世,于1635年出生在塔尔寺六部族之一的米纳部落热顶村(今大通县岗冲乡兰仲台村),曾在西藏广参名学习佛法,精通显密诸论,获得格西学位。
先后任德央村仓、果芒札仓及下密院堪布。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升任为噶丹寺第四十四任赤巴(法台),坐上了噶丹寺赛赤(金座),成为格鲁派创始人法座继承人。
是年五世喇嘛圆寂。
1680年,奉圣旨,以五世所派代表的名义前往蒙古调解蒙古喀尔喀土谢图汗部与札萨克图汗部之间的纠纷。
终于平息纷争,达成和解协议。
为表其功,1687年召他入京,赐封为“驻京呼图克图”僧职。
1688年返藏途中回到塔尔寺并建自己的府邸。
不久圆寂于自己的故乡兰仲台。
1689年,出生在青海蒙古右翼所辖黄河边上名央桑地方的罗桑丹贝尼玛被认定为他的转世灵童。
因灵童是噶丹寺第四十四任赤钦(大法台)的转世,其所坐法座藏语称“赛赤”,意为“金座”,蒙古语为“噶勒丹锡勒图”,故这个活佛世系以“赛赤”作为佛号,每一步之法号前加上“赛赤”二字,泛称赛赤活佛。
第五世赛赤?罗桑丹贝尼玛于1734年9月受雍正帝召请赴京,清廷给他赐以“慧悟禅师噶尔丹锡勒图呼图克图”印敕,任掌印喇嘛。
1741至1742年,奉乾隆帝之命,协助三世章嘉活佛,在蒙藏翻译家们的配合下,将藏文大藏经译为蒙文。
1744年,又奉命与三世章嘉活佛将雍和宫改建为藏传佛教寺院。
次年仿拉萨传大召在雍和宫举行正月祈愿大法会。
第九世赛赤?罗桑图旦嘉措于1858年9月去北京觐见咸丰皇帝,咸丰帝按惯例赐印敕,并赐金龙座1个。
1874年二次进京朝见同治皇帝。
1875年受封为北京,热河等大小28座寺的掌印喇嘛、兼任多伦诺尔汇宗寺法台。
第十世赛赤?格敦隆多丹贝尼玛于1930年,以青海藏族代表身份去南京参加了国民政府召开的蒙藏会议,被任命为青海参议员。
还派以他为主的代表团去西藏谈判解决西藏问题。
1932年返回青海途中在宁夏磴口遇害。
第十一世赛赤?罗桑夏珠丹贝坚赞曾任黄南州副州长、中国佛教协会第一副会长、全国青联委员、青海省人民代表、青海省政协委员等职。
第十二世活佛,即现世赛赤?曲杰罗哲嘉措,于1969年12月11日生于尖扎拉毛德钦地方。
1984年5月20日出家为僧。
1993年2月23日在塔尔寺举行坐床典礼。
现为黄南州政协委员。
拉科活佛世系,据塔尔寺九十四任法台拉科?罗桑协珠丹贝尼玛所绘“拉科活佛传承本生唐卡画像”,已转十五世,连他本人共十六世。
1996年农历九月二十二日寻访坐床的拉科活佛罗桑丹贝昂秀(俗名拉夫旦)九十七世但在坐床时被称为十四世,是推算不慎而造成的。
拉科活佛是青海驻京八大呼图克图之一,在北京雍和宫和内蒙古建有自己的府邸。
名为“拉科”,是因为第一世活佛却扎西和第二世活佛喜饶群觉都出生在今湟中县拉隆口乡西拉科村,因地名而缘起佛号。
据说拉科?喜饶群觉在塔尔寺密宗学院任十七任堪布时,为学到西藏上下密院的佛法仪轨,曾身负行李多次赴藏学习。
回来时带来阿尼阳巴山神,安置在拉科阳巴山上,成为这一逞地方的保护神。
在罗卜藏丹津事件发生后,二世拉科活佛对保护塔尔寺立下了功劳。
赛朵活佛称号的缘起在塔尔寺众多活佛中比较独特,是以物相而得名的。
该活佛世系共转十四世,前六世系追认活佛,成为“赛朵”是从第七世开始的。
从塔尔寺转达世活佛算他又是第一世,他是明万在斩间兰州所属地区的一位土族高僧,名阿旺程列嘉措。
第三世喇嘛索南嘉措赴内蒙古默特部弘传佛法时,他也跟随前去,在蒙古各地募化。
三世在去北京途中的内蒙古卡欧吐密地方圆寂后,他又从土默特部随四世(从内蒙古寻访的一位蒙古族转世灵童)云丹嘉措进西藏。
将募化的银钱全部献给拉萨小昭寺,作为屋脊设金顶之费用。
金顶建成后,四世赐给他“赛朵诺门伊增”的名号。
“赛朵”为藏语,意为“金顶”。
从此“赛朵”一词成为该活佛世系冠在法号之前的佛号了,称该活佛系统为“赛朵”活佛。
赛朵,阿旺丹贝坚赞在出任塔尔寺二十六任大法台时,由青海蒙古和硕特部前旗亲增旺秀作施主,修建大金瓦殿镏金飞檐。
1748年,他出白银4000两,加固大银塔的塔基,并在寺北建过门塔。
赛朵?益西图丹嘉措在任第四十七任大法台寺,与本巴尔活佛、当彩活佛负责共同创建塔尔寺印经院,首次刻印《宗喀巴师徒三尊全集》。
赛朵?洛桑慈诚嘉措是闻名雪域佛教界的一位高僧。
据传1912年入冬时分,他预感到在经堂将会出现不可禳解的小灾,他不忍目睹如此辉煌的殿堂被火神请去,避居湟中上五庄水峡口的赛朵寺中。
是年11月12日下午狗时(戌时)大经堂突然失火被焚毁。
寺院派人赴赛朵寺请他时,去请的人还未来得及张口,他便问大经堂烧得怎么样
来人大吃一惊,并问怎么知道大经堂失火之事,赛朵活佛说:“我早料知大经堂有火灾,并且不可避免,也好,烧得彻底,我们也彻底修复。
后来他担任修复大经堂的总指挥,将大经堂又新建成一座170根柱的藏式平顶经堂。
却藏活佛世系有史记载已转十二世。
前六世按藏传佛教习惯为追认活佛。
第七世却藏?南杰班觉,为今西藏拉萨西面的堆垄德庆县人,是当时西藏著名格西之一。
后奉四世和四世班禅之命到河州白藏讲经。
曾在青海蒙古土默特火落赤和新疆蒙古吐尔扈特部作法。
后到青海东部地区,受到塔尔寺所属西纳部族昂索的供养。
1630至1638年任塔尔寺第五任法台。
1649年在领司互助南门峡本朗扎西塘却藏(曲桑)地方创建寺院,以“却藏”地名取寺名。
后“却藏”又成为该活佛系统的佛号,将历辈活佛称“却藏活佛”。
十二世却藏?洛桑丹贝旺秀,1914年生于互助南门峡却藏滩,至今(1997年)已是84岁高龄的活佛了。
他平时性格开朗,谈笑风生,佛学修养高深。
现任青海省政协常委、全国佛教协会理事、青海佛教协会副会长青海佛学院副院长等职。
西纳活佛世系原为藏传佛教萨迦派活佛,俗称“西纳喇嘛”。
“西纳”这“斯纳”的变音,后来在汉语中约定俗成为“西纳”或“西那”。
西纳家族与蒙古王室联姻,受到皇室封赐。
忽必烈即位后,赐给西纳喇嘛嵌有三颗宝石的虎头印一枚。
后又赐给家庭成员具本三道虎头牌,封为宗喀万户。
宗喀成了青海政教合一的中心,西纳川成为西纳万户的大本营。
在明代,朝廷依然给西纳喇嘛颁赐“通慧净觉国师”封号及银印。
永乐皇帝给西纳喇嘛曲帕坚赞赐给上述国师封号和印信后,在明王朝的支持下,在今湟中拦隆口上寺地方兴建了一座城墙环围的“西纳山智林寺”,即人们俗话称的西纳上寺。
清代,西纳?罗桑克却被西藏地方政储授予额尔德尼昂索之职。
昂索主持在湟中多巴黑嘴村又兴建了西纳下寺(今已无存)。
西纳上寺原属萨迦派寺院,格鲁派兴起后,改宗为格鲁派寺院。
西纳喇嘛和侄儿班觉仁青二人集资主持兴建了塔尔寺的依怙殿(藏语称官康)和密宗学院,对塔尔寺的发殿贡献甚大。
自此西纳喇嘛在塔尔寺又有了自己的府邸,改称西纳喇嘛为西纳活佛,至今传二十七世。
第二十七世西纳?洛桑旦贝坚赞,1937年正月初一出生在贵德罗汉堂(郭密佐那)地方。
1943年正月十日,迎入塔尔寺西纳活佛院坐床。
19岁受比丘戒,显密经论的造诣颇高,尤精于黑白算学。
曾任湟中县政协常委。
现任湟中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青海省佛协理事、湟中县佛协理事、青海省历届人代会代表、塔尔寺管委会主任等职。
嘉雅活佛世系,据密宗教师洛桑次臣嘉措在《怙主嘉雅达那巴玛哈班智达额尔德尼察窠呼图克图仁波伽本生祈祷》一文中载为十三世,加上十世班禅大师的经师十四世嘉雅活佛?洛桑丹贝坚赞和1995年4月认定坐床的嘉雅?洛桑华旦却吉旺秀共转十五世。
真正成为嘉雅活佛转世应从噶桑欧珠,又名札巴坚赞算起。
其以前八位系追认活佛。
噶桑欧珠出勤生在甘肃凉州所属的加多地方。
曾去西藏修学佛法,通晓显密经论。
五世喇嘛授给他“玛哈班智达”的称号及印信。
他返回故乡后在今甘肃天祝县境内甘青交界处一名叫嘉雅的地方兴建嘉雅寺。
从此,“嘉雅”的地名和寺名便又成了该活佛的佛号。
后来,在塔尔寺六部族之一的申中昂索拜嘉雅为师,献给一定数量的土地,湟中多巴昂索拜嘉雅为师,献给湟中松木石俄西村的一些土地,供其亲着居住使用。
至今当地称其家族为“凉州”家,姓卢。
自此该活佛世系在塔尔寺有了府邸,成为塔尔寺活佛。
嘉雅?洛桑达杰,曾被赐予“额尔德尼察窠呼图克图”名号。
嘉雅?洛桑丹贝坚赞曾任十世班禅大师教师、经师。
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佛协副会长等职。
1986至1987年出资33万元人民币在塔尔寺修造了目前藏传佛教界最大的一座立体时轮坛城,建成后奉献给塔尔寺,成为塔尔寺又一景观。
当彩活佛世系是因第一世活佛洛桑多杰于1657年出生在塔尔寺六部族之一的祁嘉部落的当彩村(今平安县石灰窑乡当彩村)百得此佛号,“当彩”藏语意为“虎啸”。
该村有一地方(小山)状如一只灰白色蹲虎,虎口大张,似在咆啸,因物相而得地名、村名,又以此而起佛号。
该活佛系统已转六世。
香萨活佛世系至今据说已转至二十世。
相传该活佛是宗喀巴大师的母亲(香萨阿曲)转世的,其地位也较高。
自第二世香萨?罗桑达吉嘉措,在塔尔寺任大法台后,成为塔尔寺活佛。
他又是果洛拉加寺的寺主。
他主持拉加寺期间,广集人才,出资白银一万两,缮写金汁《甘珠尔》和《丹珠尔》大藏经。
之后又自任总编辑,组织编辑,校对,刻印《甘珠尔》,这是青海独一无二的完整的一套《甘珠尔》大藏经木刻版。
香萨?罗桑丹白旺秀次臣彭措是一位佛学造诣高深的知名大德,被清廷封为外呼图克图,并赐“香萨班智达”名号。
从此,历代香萨活佛皆被称为“班智达。
”卓仓周合仓活佛的名号缘起十分奇特,由地名演变而来。
该活佛世系源自今西藏洛扎县卓垄地区的僧人桑杰扎西,在明史中称“番僧三剌”。
他早年来安多,因长时间在青海湖海心山修学佛法,人们称他为“海喇嘛”。
据传当时他骑一头白牛来往青海湖上,如履平地,故得此名。
以后来到乐都南山官隆岩洞修行,又称其为“周合仓”,“周合”汉译为石岩,“岩”为家或洞。
合称为“卓仓周合仓”,卓仓(亦称觉仓)成为乐都南山一带的地名。
又因藏文中“卓”是小麦的意思,卓仓家族遂以谐音的“麦”改为“梅”,以梅为姓,卓仓家族变成梅氏家族。
佛教高僧班觉丹增于清康熙年间出生于梅氏家族,曾被清廷封为“灌顶净觉弘济大国师”。
自此在瞿昙寺出现了一个格鲁派活佛系统,称为“卓仓周合仓”。
到雍正元年(1723年)青海发生罗卜藏丹津事件,瞿昙寺上层僧人受牵连,班觉丹增之侄阿旺宗哲在兰州被囚禁7年,明清时所赐印信敕书均被收回,瞿昙寺因之走向衰落。
卓仓周合仓活佛的活动中心从瞿昙寺转向塔尔寺,在塔尔寺修建了自己的府邸,成为塔尔寺活佛。
扎西活佛世系已转四世,是转世比较晚的活佛系统。
据说来源于甘南地区一名叫扎西日地方的活佛或喇嘛来青海弘法,并定居在湟中西纳川、人们将他驻锡的这个村庄取名为“扎西”。
清代时在此处曾设营,便有了扎西营的名字。
后因音变通称为扎什营。
这个活佛系统的家族以“扎什”作为自己的姓氏,俗称“扎什家”,“扎西”一词便成了这个活佛世系法号之前的佛号了。
第四世,即现世活佛扎西?隆朵丹曲嘉措,1935年生于今湟中县共和乡南村。
4岁时被认定坐床,7岁受沙弥戒,19岁时受比丘戒。
曾任塔尔寺密宗学院堪布。
从1962年起,在塔尔寺医明学院人事藏医研究工作,医疗技术高明,治愈了许多疑难病症。
至今慕名而来病的有农牧民,国家职工、解放军等,络绎不绝。
他现任塔尔寺管委会常委、寺藏医院院长、寺红十字会会长、湟中县政协委员等职。
杨嘉活佛是以其姓氏取佛号的。
第开展杨家?罗桑曲吉,土族,生于恰多塘(今民和县三川地区)杨家村杨氏家中。
自幼出家为僧,入塔尔寺学经。
后去西藏色拉寺杰尊札仓学业经,学成后在拉萨祈愿大法上辩经,获得拉然巴格西学位。
1847年任塔尔寺医明学院第三十五任堪布。
圆寂后,按其村名和姓氏称其转世系统为杨家活佛,今将汉字“家”改为“嘉”字,称杨嘉活佛。
第三世杨嘉?罗桑图丹夏珠,民和三川杨家村人,土族,是一位多才多艺的能工巧匠。
现任塔尔寺管委会委员、寺古建筑队队长,青海省佛协理事,湟中县政协常委等职。
塔尔寺尚有格嘉、本巴尔,关嘉、米纳、参卓、噶钦、巴周、安家斯、夏格日、作格、乃隆、乌兰、裴嘉、帕玉、曲嘎尔等活佛系统,不再一一详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