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制观念主题班会要有节目具体内容还有主持词
主题:法与我们息息相关 活动目的:通过这次班会活动,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同时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
活动过程: 一、在欢快的音乐声中班长报告本次活动的意义 班长:亲爱的同学们,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在一天天的发生着改变,我们身边也随之出现了行行色色的不同群体或个人,并且他们的行为有时会侵犯到我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懂法我们也可能侵犯到他们的权利,为了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能力,为此我们准备了这次以《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主题班会,在这次班会上我们将通过各种形式来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常识,从而使我们自觉遵守发律法规,预祝班会圆满成功
二、主持人: 我宣布,二年四班《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同学们,当你走在繁华的大街上与人擦肩而过时;当你走在僻静的乡间小路留恋于周围的美景时;当你与别人交往接待时;当你购物或售物时;你是否想到侵权两个字,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为了每个人幸福和欢乐,让我们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吧;首先,我们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法律知识竟答,法律知识竟答分抽签必答和小组抢答两部分,必答题20分;抢答题答对10分,答错扣10分,最后看哪个小队得分最多就是优胜小队。
(一)必答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和生效的时间
2.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3.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范围是什么
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那些原则
(二)抢答题: 1、 什么是未成年人
2、《未法》对父母不履行法定职责作了那些规定
3、 《未法》对未成年人招用有那些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布和实行的时间
5、《教育法》共有多少条多少章
6、义条教育法是何时分布和施行的
7、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三、主持人: (先总结比赛情况)通过刚才的知识竞答,可以看出同学们善于动脑,积极思考,不仅懂得了法律对我们每个的意义,而且掌握了许多法律常识,下面,就让我们把身边发生的事情表达出来,让同学们分析些行为
比一比、赛一赛,看哪队表达的最精彩
法治小品打比拼: 第一小组:表达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第二小组:在商场发生的事情(搜身是否违法) 第三小组:见义勇为需要大家参与。
(见义勇为者被刺围观者未一人支援) 第四小组:强行借物(钱)不私了 (以上每个小品表达完之后都由组长向其他三组提出至少一个问题,小组讨论后抢答得分10分、答错不扣分)。
主持人: 同学们,刚才同学们表达的特别精彩
课前老师让我们和社会上进行实践,你发现没发发现身边的违法行为,如果有请同学们说一说,大家议一议。
生1,有的同学向我借钱,我不借地就找人打我。
生2,我的朋友被打了,其他人帮他打仗,不带就不够意思, 生3,放学生有人跟踪我,怎么办
生4,我看到有人偷别人材,我不知如何是好
…… 四、 画面一:录像厅内,乌烟瘴气,一群人在看录象 看投影 画面二:一少年被黑社会绑架,警查与家长与之智斗。
讨论: 画面三:有人跳窗入室,进行盗窃、一人看见后稍稍走开。
画面四:一毒品贩子正诱骗一群中学生吸烟。
主持人: 通过刚才的观察、讨论大家进一步明确了我们生活中存在的一些违法侵权行为,我们是学生,每天都要上学、教学、每天都要与它人接触,我们只有法律意识,知道用法维护自己尊严他人的权利,我们才能高高兴兴地出门去,平平安安的回家来,下面请看各小组同学表演的文艺节目。
五、文艺表演: 内容一、开学了,同学们背着书包上学,而a同学确被父母留在家 小品 中种地,同学们对a对白。
表演及 主持人、(a的父母属何种行为,a应如何办
) 内容二、《学法》快板 内容三、相声《如此兄弟》 内容四、舞导《喜乐年华》 六、 刚才,各小组表演了精彩节目,通过看刚才各个环节的表演,你有什么收获,你今后打算怎么做
下面我采访几个同学,说一说你自己的看法。
七、主持人: 法律像眼睛时刻伴我行,安全像耳朵把我来提醒,让我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法律常识承记心窝,下面请同学们起立,我们共同满怀信心地唱一首歌。
八、 齐唱《让我们荡起双浆》 九、班主任总结:同学们,老师首先祝贺你们班会开得如此成功,通过这次班会,同学们进一步认识了法律法规的意义,愿同学们从小树立法律意识,让法永远与你相随,让幸福快乐永远与你相伴
十、 主持人宣布:班会到此结束。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 一,班会地点:教室 二,参加人员:全班同学及班主任 三,主持人:班主任或学生干部 四,班会主题:法律与我们同行 五,班会标题:踏好青春每一步 六,班会目标: 对本班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了解法律法规,力图在他们心目中逐步树立起正确完善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他们在学校要做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习惯.以后进入社会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七,班会背景: 本班学生年龄大多12,13岁,都还不很懂事,容易受到周围生活环境的各种不良影响,沾染不良习气,走上违法犯罪失足的道路.所以,及早在他们心目中树立法制观念,严格地一法律和道德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是当务之急. 八,班会筹备情况: 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介收集青少年与法相关问题的资料和实例资料,筛选,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为班会主题服务.同时,让同学联系周边实际案例,自演并自主分析,引以为戒. 九,班会主要内容: 1,加强法纪教育,引导学生学法,守法,自觉遵守校规班纪. 2,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学法,知法,加深体会 十,班会开展形式: 印发法制学习手册;观看法制教育小品;采用讨论,交流方式 十一,活动前准备: 1 查阅《中小学生自我保护必读》,《中小学生法制教育通用读本》, 2学生自己准备身边发生的案例小品,要求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3 以小组为单位排练文艺节目 十二,班会流程 1,班主任发言——导语;2,主持人法律知识简介;3,讨论法律案例;4,法律知识抢答;5,文艺演出;6,做自我总结 十三,班会过程: (一)导语: 同学们,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许许多多鲜活的事例已然清楚地告诉我们,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学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学们都有十七,八岁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升没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 (二) 法律知识简介 将活动前找好的资料印发成册,分发给学生,由主持人带头集体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三)案例结合,讨论法律案例 案例(一):事情发生在南关西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 1,提出问题: 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 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生活中的一个不经意的一个动作就可能触犯法律,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懂法.具体说来,青少年应该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如下几点,即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懂得法律基本常识,明确自身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懂得运用法律作为最有效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同时,做到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符合自身年龄和身份的事情. 案例(二): 谁应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负责任 晓雪今年17周岁.自今年5月份起,她在课余时间常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人混在一起,进行小的赌博,观看色情淫秽电影,甚至夜不归宿.叔叔得知此情况后告诉了晓雪父母,并劝说他们多管管孩子.可他们却说晓雪已经懂事,不会出问题的.无奈,叔叔又找到留宿晓雪的房屋主人李某交涉.李某却反唇相讥:你侄女愿意住在这儿,叫我有什么办法,你家人是如何教育孩子的 请问,晓雪父母和房主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三):破坏公物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九年级的王军,崔凯,赵伟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四楼九年级(3)班教室.王军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崔凯和赵伟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问:高一(3)班王军,崔凯和赵伟三人行为造成后果,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法盲现象严重,在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触犯刑律的事也屡有发生;而因缺乏法律意识,在自身受到侵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时却不会保护,吃哑巴亏的人也确有不少.所以我们青少年要学法,知法和守法,更要学会用法 (四)法律知识抢答 我们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法律知识竟答,法律知识竟答分抽签必答和小组抢答两部分,必答题20分;抢答题答对10分,答错扣10分,最后看哪个小队得分最多就是优胜小队.知识竞赛题目由法律知识中抽取. 必答题: 共八问(略);抢答题: 共八问(略) (五)文艺演出 节目由学生自己准备,开展自由活动 (六)活动总结 1,全班同学发表自己对本活动的看法,并说说自己通过本次活动后的感受,并写一篇阅读法律手册的观后感. 2,班主任老师总结. (七)主持人宣布班会结束.主持人:愿同学们从小树立法律意识,让法制与我们永相随,让幸福快乐与我们永远相伴!
主持词(写得好,加分不是问题)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检察赞歌》专场文艺演出主持词(2009年元月6日下午2:00)撰稿:胡学军 女: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男:敬爱的检察官们:合:下午好
感谢你们的光临。
女:我是大冶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雯君。
男:我是黄石电台节目主持人李渔。
女:在举国上下隆重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喜庆日子里,我们也迎来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
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与改革开放同行,三十年的风雨洗礼,谱写了一曲激情豪迈的检察赞歌。
男:1978年3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
三十年的风雨征程,我们的检察官用一腔真诚书写了一部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盛世华章。
女:三十年,你们用一颗赤诚的心守护着神州大地的公平与正义。
男:三十年,你们以一腔热血捍卫着共和国廉洁干净的圣土。
女:三十年,你们无私无畏地守护着华夏儿女的尊严和理想。
男:三十年,你们无怨无悔地呵护着万家灯火的和谐与安祥。
女:尊敬的检察官,你们的人生是一首雄伟的诗篇。
男:亲爱的检察官,你们的人生是一曲壮丽的赞歌。
女:今天,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这里举行盛大的《检察赞歌》专场演出,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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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理人情 传说中,戈涅是一个小,她有一个哥哥,在反对国王争中死亡了。
国王克里奥颁布法令:将叛军阵亡者暴尸城下,谁也不准哀悼、不准殓,任凭乌鸦野兽啄食他们。
但安提戈涅却不听这一套,她勇敢地推开一众卫兵的阻挡,来到兄长的尸体面前,按照古老的习惯,拜祭和安葬了她的哥哥。
看守的士兵大概对国王的不人道的“恶法”也心怀不满,没有阻拦她,只是职责所在,还是把她带到国王的面前。
当国王咆哮着问:“你知道你犯了法吗
”安提戈涅却反驳说;“你的说话也能算是法律吗
宇斯并未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从未定下过这样的法律要人们遵守,因此我也不认为你的说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法律是什么
对这个简单问题的答案,全人类已寻找了几千年,而安提戈涅给出的答案却是如此的简单——法律即是天理与人情
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喜怒和随意的咆哮。
在安提戈涅看来,尊敬和爱护兄长,是做弟妹的首要任务;而人死了就要埋葬,这也是人之常情。
即使是叛国者,死已经是最大的惩罚了,不准安葬就是显失公平;掩埋死尸,是对人的一种尊重和保护,是天理,是神制定的自然法则。
而国王制定的人的法律,如果不符合自然天理,违反人性公理,那就是不好的法律。
不好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尽管安提戈涅最后仍是被处死了,但“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的自然法学思想,以及”恶法非法“的念头,却在希腊人、罗马人以及整个欧洲人的意识里面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2、一个萝卜的法律故事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某一天,我们故事的主角--萝卜降临到了世界上,可是,世界上却有两个人甲和乙都看上了这个萝卜,于是故事开始了...... 第一种版本:甲和乙争执不下,都说这个萝卜是自己的,这时候,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这个萝卜是自己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
这个时候,甲和乙之间发生的诉讼,就是民事诉讼,这种案件叫民事案件,我们老百姓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指这种案子。
这种案件发生在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甲和乙是没有高低之分的,无论甲是公司CEO还是政府部门的局长,他在这个案件中,同乙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不因为自己的身份获得法律上的特殊照顾。
在这里,甲如果想胜诉,想让法院判决这个萝卜归他,就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明萝卜是他自己的证据,如果他的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种版本:甲向行政机关(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但又有所区别)申请了行政确权,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作出了行政确认,确认萝卜是甲的,乙不服。
这时候乙该怎么办呢
他应该以作出行政确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确权,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萝卜是自己的。
这个过程中,乙起诉行政机关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案件。
第三种版本:假如,甲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了萝卜属于自己,乙不服气,这时候,乙采取了极端措施,在一个夜深人静的夜晚,头戴丝袜、手持尖刀、脚踏风火轮,跑到甲的家里,在甲正在无限深情的观赏自己的萝卜时,突然从窗户里跳了进去,用一把生了锈的、缺了口的、卷了刃的、异常锋利的、吹毛断发的屠龙宝刀威逼着甲,抢走了那个伟大的萝卜。
甲对失去这个伟大的萝卜十分伤心,当即拨打110报警,警察以讯雷不及掩耳盗钤儿响叮当之势将乙抓获,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后报请检察院批捕,并检察院依法对甲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乙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发生的就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的一种诉讼活动。
萝卜的上面三种经历,向我们解释了三种诉讼的基本形态,至于抽象的法律概念,这里就不说了,因为这不是本文的任务,大家通过这个故事,先有个形象的认识吧。
3、性别鉴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但在基层农村,由于存在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不生儿子不罢休之风日盛,超生现象屡禁不止,最近更有上升趋势。
大学生村官李晓英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时,给大家讲述了一个怀孕女子做性别鉴定的案例—— 已生一女孩的周某于2008年3月再度怀孕,她通过关系找人做B超,发现所怀又是女胎,遂到镇计生办以计划外怀孕为由引产。
为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其做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行为罚款5000元。
周某不服,在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结合这个案例,李晓英告诉广大农民朋友:在我国,由于之前一度放任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女胎流产率极大提高,造成社会人口结构非正常发展。
因此,我国明令禁止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进行或介绍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均属违法行为。
4、承包期内,村里无权单方收回果园 近几年来,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做生意,溧水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矛盾十分突出。
2005年,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期为15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00元。
后来王某做木材生意,于2008年搬到城里居住,根本无暇顾及果园。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于2008年12月以每亩每年260元的价格将果园转包给同村李某,转包期以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后来,村委会以果园属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为由,将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
王某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
王某不服,又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娅一边讲故事一边讲法律: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请村委会、乡(镇)政府等调解。
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二年。
不服仲裁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子中,法院认为:在约定的承包期内,王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承包金,村里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判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不少村民收听广播后,放弃了因土地流转而无理取闹的念头。
“大学生法制讲坛”给农村带来一份和谐。
5、身边的法律小故事 法律是最公正的,它没有丝毫弄虚作假,如果你有什么事,就去找法院,法院会根据法律帮你申张正义的。
如若不信,就看看下面这个小故事吧
在我外婆的村子里,有一位爷爷,他姓张,大家都叫他张老汉。
张老汉在年轻的时候,没有娶妻,所以膝下无子无女,便去领养一个儿子来延续香火。
自从张老汉有了这个宝贝儿子之后,整天跑东跑西,忙里忙外去挣钱,只要能挣钱的活,再苦再累,他都干,张老汉这么苦为了什么呢
还不是为了能让他的孩子上好学,过好日子,将来能养他的老。
小的时候,张老汉的养子经常欺负村里的其他小朋友,可张老汉不管,无论他的儿子是对或是错,他都惯着他,他养子有什么要求,张老汉也一一答应。
当养子高中毕业后,张老汉又托人帮他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后来,张老汉又借债帮助他娶了一个蛮漂亮的老婆。
当张老汉的养子日子一天天好过起来的时候,养子竟把张老汉一脚踢出门外,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他,因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
这几句话,气得张老汉差点晕过去。
张老汉愤愤不平地回到村子里,到处诉苦,三番两次去找儿子要赡养费,可都被儿子轰出门外,有好心人劝张老汉上法院。
张老汉一狠心,把养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依照《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张老汉的养子对张老汉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庭判定张老汉的养子每年必须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1600元整。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张老汉不是把儿子告上法庭,而是一味的去找儿子,缠着儿子要赡养费,那么张老汉会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呢
6、审判者的地位 金庸小说《射雕英雄传》有这样一个的情节。
铁掌帮帮主裘千仞作恶多端,终于被几大高手围于华山绝顶,眼看就要恶贯满盈了。
情急生智,于是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法学命题。
你们今天要打我杀我,说我罪该万死,可是作为审判者的你们,难道就没做过什么该死的事吗
如果做过,还好意思来审判我吗
于是那些正派高手一时都傻了眼。
前面我们讲的都是被裁判者的故事,这里说的却是裁判者的事。
西方法理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意思是裁判者应该保持中立。
与双方利益无涉。
说到底,是一个裁判者地位的问题。
在我们中国,裁判者可以是各种人,包括路过的路人、村里的神汉巫婆、庙里的观音菩萨……都可以被找来“主持公道”。
当然,最常用的裁判方法,是让村子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来评评理——大家都不愿惹上国家机关。
为什么,因为国家的裁判者,常常要站在国家的一边。
他们甚至可以因此不考虑小民的生计。
有这么一个案例,说得是两个少女,因受骗参与了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最后的审判结果——死刑,而且立即执行
后来的事,是那些法学家、法官、学者、警察在荧幕面前撒了很多眼泪,说这两个花季女孩“糊涂”,直为她们“感到可惜”。
但是,从他们那坚决的判决上来看,我们却很难看到任何他们感到“可惜”的迹象,据我国刑法规定。
运送毒品法定数量之上,可判处的刑罚有三种,一是1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无期徒刑,三是死刑。
死刑里还可以判做死缓和立即执行,而这几位悲天悯人的法官,却直接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可以说,他们利用法律直接剥夺了两个“花季少女”的生命……
中国宪法主要讲的是什么
我国宪法规定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
从1954年起,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这部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
它的基本精神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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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主要是指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则的规定。
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
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
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
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
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
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
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
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
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
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
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
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
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
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
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
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
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
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
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
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
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
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
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
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
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
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
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
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
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
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
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
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
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
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
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
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
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
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
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
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
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
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
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
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
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
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
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
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
“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
“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
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
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
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
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
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
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
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
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
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
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
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
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
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
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
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
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
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
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
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
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
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
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
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
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
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
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
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
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
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
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
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
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
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
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
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
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
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
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
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
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
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
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
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
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
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
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
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
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
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
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