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是制度的重要组分,是指关于法官的选任、选任方式职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我国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条对此作了较全面规定。
1、 法官的资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和独任审判案件。
担任法官必须首先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
法官法第四章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周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不得担任法官。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法官的任免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法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任免办法。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
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对于丧失国籍的、经考核不称职的、因违纪、违法犯罪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法官,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3、 法官保障制度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以下保护: (1) 职业保障。
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相应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2) 工资保障。
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
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4) 其他保障。
法官有辞职、提出申诉或控告、参加培训等权利。
4、 法官晋升制度 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根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 法官奖惩制度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办案,怠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经营性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违法乱纪行为。
法官有以上行为者,应当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其他制度 法官享有退休、辞职、培训、申诉控告等权利。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刑事一审庭审的操作流程是什么样的
一楼的有些太长了,给你个简单明了的:法庭宣布法庭纪律,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书记员名单。
询问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陈述, 陈述过程中公诉人可以发问。
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对被告人询问。
辩护人对被告人询问。
公诉人举证,受害人代理人及辩护人进行质证。
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举证,公诉人及辩护人质证。
被告人及辩护人举证,公诉人及受害人或其代理人质证。
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致公诉词,然后,受害人及代理人发表意见,再后,被告人自行辩护,最后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然后,互相辩论。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宣判或休庭后择日宣判。
律师解析二审辩护需要注意什么
辩护词的基本结内辩护词内容由序言、正文论三部分组成,具体写法有以下几个要点:辩护词无统一规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一致的结构。
一、首部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
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二、序言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
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
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
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
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
通常有三种情况:(1)把无罪当作有罪。
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为犯罪,正当防卫认定的为故意伤害等;(2)确定罪名不当。
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
(3)量刑偏重,对应子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
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
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
4.如起诉书指控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2)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3)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辩护;(4)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
三、结束语一般可以讲两个内容:一是总结或复述辩护词的基本要点,二是从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
四、尾部辩护人署名,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写明辩护词制作日期。
五、制作辩护词时应注意的问题辩护词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书,从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后所进行的调查和出庭等一系列工作,最后落实到辩护词,律师的素质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辩护词上。
因此,制作辩护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案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必须在调查基础上着重客观事实;法律是尽度,要紧跟事实,对照法条进行辩护,让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说话。
2.观点明确,针对性强。
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切忌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捕风捉影,浮夸不实。
3.紧扣论点,深入论证。
无论是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都必须紧紧围绕论点,抓住案情的关键性实质性问题,深入剖析,充分论证。
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是辩护词常见的两种写法。
所谓正面说明,是指采用证明的方法,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然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以立论说理为主;所谓反驳论辩,是指采用反驳的方法,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持的观点进行针锋相对地反驳,在反驳的过程中注意阐明自己的主张,但以反驳为主。
一般的辩护词往往是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兼而用之,把正面说明与反面驳斥有机结合在一起,有“破”,有“立”。
4.语言恳切,掌握分寸。
摆事实,讲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切忌渲染夸张,言过其实。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使用辩护词辩解应注意的问题:一、给各位出庭人员展现最佳的精神状态。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有必要在迈入法庭时就给众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这不仅包括衣着整洁得体,符合律师形象,还应适时搭配以恰当的表情和肢体语言。
忌无精打采,目光胆怯。
在正式开庭前最好是保持微笑,给自己和委托人以信心,同时也是表示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尊重。
二、模范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听从法官的合理安排。
该质证的时候就质证,该辩论的时候就辩论。
在这次控辩赛上,本人有幸见到郑*剑*民老师正是参赛选手之一。
为什么称郑*剑*民律师为老师呢
前几天本人参加了深圳市2008年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郑律师为主讲人之一,他主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实务,在课堂上,本人首先被郑律师机智幽默的语言表达所吸引,后又为郑律师推心置腹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教诲而生敬佩之情。
在模拟法庭上,郑老师依旧机智不失幽默,熟练援引各项法律规定,语言简洁但句句正中要害。
而且与其他的参赛律师相比,郑老师的普通话是难得的相对标准。
但是,郑老师犯了简单的错误,他不应当在质证时就主张各项证据之间无关联性。
按照比赛规则,律师在质证时只须承认或否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郑老师的实力无疑是雄厚的,但正因为这些简单的错误,倒致郑老师虽进入十佳刑辩律师之列但得分不高。
三、发言有理有度,抑扬顿挫,忌语速过快过慢。
所谓有理有度,是指律师在据理力争时要言简意赅,不重复罗嗦。
为突出重点,可以适当的采用疑问句和反问句,同时调整至恰当的语气语调。
在刑事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互为对手,两人针锋相对,但目的不是大吵一架决一雌雄,而是通过辩论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
这次控辩赛上有对参赛选手很显眼,入场后经双方首次发表控辩意见,两人就不停的在掐架。
公诉人即控方每出示一项证据,辩方即律师都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驳斥一番。
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是个聪明人,他会说辩方刚才的发言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关,待到辩论阶段他会作详细阐述以回应。
但这位检察官没这样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对律师的发言进行反驳。
当时的比赛规则是,在质证阶段,律师的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公诉人的发言时间为15分钟。
直到这位律师把五分钟都用完了,主持人禁止她再讲话时,她仍显得意犹未尽,只能眼睁睁看着控方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据还未出示完,主持人又说控方时间也到了,公诉人的半句话只得卡在那里。
在辩论阶段和总结阶段,两人仍然是互相咬住不放,都是只到主持人说时间到了喊停时,才不甘心的闭嘴。
其实他们的发言说来说去都是差不多基本相同的意思,看上去滔滔不绝,只是让人费劲去抓住重点。
四、不卑不亢。
本人总结了一下,这次参赛的检察官们总体上是年纪轻轻、朝气蓬勃,有些人可说是后生可畏。
与之相比,参赛的刑辩律师整体上年纪偏大,资格老,经验丰富。
当一位年长的律师在控辩赛上的对手是初出茅庐的检察官时,本人猜想那位律师根本没把他的控方对手放在眼里。
不知是因为经验不足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是紧张,年轻的检察官竟犯了个低级的法律运用错误,这就使年长的律师更加得意忘形,辩论时是越来越亢奋,讲话是越来越不讲究措辞,不仅直白的贬斥控方对手的专业水准,甚至情绪激昂到对公安、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挨个进行了抨击。
这令本人在台下看得有点瞠目结舌。
在法庭上,这样的发言方式能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无疑会使法官厌恶。
公诉人和律师各为其主,在法庭上互为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敌我矛盾的那种对立,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时社会主义的法制进步。
本人认为律师和检察官应互相尊重、共同提高。
当面对的公诉人博学多才、经验老到时,作为律师不应自卑,相反可通过法庭上的交锋取人之长以补己之短;当面对的公诉人年少且经验不足时,作为律师应有尊老携幼的气度。
五、就事论事,不扣帽子,也不自我褒扬。
上文就说到了,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
因双方对案件的审判意见不同,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一番辩论说理,供法官听取后再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纳哪种意见。
所以律师在法庭上只须就事论事,那种为达目的,而贬低公诉人专业水平或人格,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自己“已进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论证”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招致法官及公诉人的反感。
六、踏实稳重。
律师是专业人士,应努力彰显自己的专业形象,忌为出风头而故弄玄虚,最好不要摇头晃脑。
七、发言过程中保持与法官的目光接触。
这样既可以使法官不走神,确实在倾听自己的讲话,也可以大概了解到法官是否已听清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
八、适当的灵活运用生活常识与专业技术,使辩论说理更加充分
接到法院离婚纠纷传票怎么出庭应诉
一、庭前准备应注意的问题庭前准备主要是书记员的工作,并因该工作记入笔录而体现在卷宗中,所以法官应提醒书记员注意以下几点。
1、 笔录中要注明当事人的到庭情况(1)要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收到传票。
防止当事人开庭后未到庭或中途退庭后,无法处理案件。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2)查明旁听人员是否有证人,如果有证人不允许旁听。
证人出庭后是否可以旁听的问题,存在争议。
个人观点:仍不允许证人旁听,防止证人第二次作证,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2、 审判长、审判员出庭前:应有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然后向审判长报告:(1)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2)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员)主持开庭。
3、 要注意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简称应该规范统一。
建议:审判人员一律简称“审”,而不要使用“问”或“
”,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其它成员有语言或行为的,可以在“审”后加其姓,以便区别。
原告简称“原”,有代理人的简称“原代”,有两名代理人的可在“原代”后加姓;有多名原告的,应该在“原”后加姓1、2、3;对于被告人的简称原则同上。
二、正式开庭应注意的问题1、宣布开庭的时间: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主持开庭后,审判长就应宣布开庭。
二是核对当事人后宣布开庭,三是核对当事人并宣布案由后在宣布开庭。
我一般采取第一种观点。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应在宣布开庭后才能进行,而不是开庭前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敲法槌的时间:宣布开庭前敲(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宣布休庭后敲(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3、如何宣布开庭直接说“”现在开庭”即可。
不要说“现在宣布开庭”4、审判长(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后要注意询问: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特别是代理人是否有异议。
在明确回答无异议后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这里要特别注意代理人的适格问题。
如代理人的直系亲属是本院法官,不能出庭,如果允许其出庭,导致程序错误,会引发重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宣布案由(1)宣布案由前,对于涉及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宣布案由要明确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6、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后,在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时,如果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霍书记员回避的处理: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申请回避可以口头也可书面,需要理由但不要证据。
此时,应立即宣布休庭,并立即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后停止工作,由法院进行调查核实后,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应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陈述阶段(1)原告宣读起诉状。
被告进行答辩。
第三人陈述意见。
有书面诉状的,可以记录为“略,详见卷内材料”,但应该简要记录其诉讼请求要点,询问其是否变更补充,最后予以固化。
同样宣读答辩状的内容可以“略,详见卷内材料”,也应该简要记录其答辩要点。
(2)起诉和答辩后,法庭如果对基本案情不清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3)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国家、第三人的权益,经法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
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法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2、 归纳小结阶段: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调查的重点。
要询问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和调查的重点有无异议
有无补充
(1)争议焦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突出争议的问题。
(2)调查的重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突出法庭调查的基本事实。
如离婚案件一个焦点,三个重点。
3、当庭举证阶段(1)当事人当庭举证时,法庭要求当事人对证据进行顺序编号,注明提供时间、是否原件、份数或页数,并签名。
并指示当事人在出示证据要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内容。
(2)要求对方当事人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
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3)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可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
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请举证当事人)辩解。
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再请质证当事人)辩驳。
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4)当事人举证,根据案情可以一证一举,也可一组一举,也可全部举证完毕。
(5)法庭也可对证据中的疑点进行向当事人提问,或者释名有关问题。
4、证据的确认阶段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审判人员应该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证据当庭进行确认,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如:“对****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实什么事实”;异议成立的应该简要说明理由,并记入笔录,如:“审:因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欠条系复印件,且被告未能提供原件与其进行核对,且无相关证据印证,原告方也未能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如当庭不能确认的,可记录为:“对**证据待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5、证人出庭问题(1)要注意复印证人身份证,并记录证人的联系方式和电话。
(2)证人作证时,先由当事人询问证人,然后由对方当事人询问证人,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询问证人。
证人作证完毕后,审判人员应该告知其退出审判庭,在外等候审阅证人证言,不能旁听庭审。
(3)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一般要待证人退庭后进行,不要守着证人让当事人质证。
6、证据的鉴定问题(1)如果对证据需要进行鉴定,有谁申请的问题。
一方出示证据原件,如果另一方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又无相反证据推翻,则告知另一方为申请方。
根据:《民诉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即可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而无需理由和证据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7、其他问题(1)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质证时,应向当事人释明“放弃质证,可能构成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
(2)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3)法庭调查结束前,要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和补充说明的问题。
四、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1、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2、法庭辩论前,审判人员应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第一轮辩论时,当事人(代理人)如有书面意见的,可以记录为“宣读代理词(略,详见卷内材料)”,但应该简要记录辩论要点。
对于当事人言辞过急或与本案无关及重复的辩论意见,审判人员应该及时制止;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如发生上述情况,书记员不要记入笔录。
3、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或当事人认为(经审判人员许可)有新的事实需要核实的,应该宣布“法庭辩论暂停,恢复法庭调查”,书记员应该记入笔录。
核实完毕后,应该宣布“法庭调查完毕,恢复法庭辩论”,并记入笔录,避免将调查和辩论混淆。
4、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人员应该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确认没有以后,方可作最后陈述,书记员应该将该询问及当事人的回答记入笔录。
五、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应注意的问题1、要求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2、法庭调解 。
可以直接在法庭上进行调解。
但调解难度较大可以休庭进行。
如能达成调解协议,要制作调解笔录,并在笔录上注明“闭庭”。
注意婚姻案件必须存在调解程序,在笔录中有所体现。
3如不能调解的处理。
可宣布:由于原告(或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
进入宣判阶段。
六、宣判工作应注意的问题1、当庭宣判案件:(1)简易程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当庭宣判,但不能仅仅宣布判决的主文,而应该以判词的形式总结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特别是定案的证据)及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的支持与否,并说明认定的理由。
对此书记员应该做详细记录。
审判人员援引法律条文要准确、规范,原则上应该精确到条款项。
”这里应该特别注意,口头判决中的判决主文、事实证据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请求及反驳意见的支持与否以及引用的法律条文应该和书面判决的内容一致,不能前后矛盾
(2)普通程序。
当庭宣判的,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合议。
”合议后,审判长宣布:“现在复庭,本合议庭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进行合议后,对以下证据予以确认……”其他注意事项同简易程序。
(3)如果是婚姻案件,还应该附加说明“上诉期届满前,本判决尚未生效,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婚。
”2、定期宣判案件(1)定期宣判的,在最后陈述结束后,由审判人员宣布:“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确定日期的可以当庭宣布)。
休庭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核对笔录。
现在 休庭。
”注意,这里不能使用“闭庭”,因为庭审活动尚未结束,所以只能是“休庭”。
(2)定期宣判程序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
现予宣判,宣判内容同上。
(3)定期宣判的,必须制作宣判笔录作为庭审笔录的组成部分。
判决书内容可以省略:“宣读*****(字号)民事判决书,略,详见卷内文书。
”。
3、宣判前后程序(1)宣判结果前(判决如下时),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审判长宣读完毕。
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2)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当事人:是否听清
是否上诉(3)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
现在闭庭
然后敲击法槌。
(4)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请审判人员退庭。
审判人员退庭后,宣布:散庭。
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方退庭。
普罗泰格拉不敬神为什么没被处死?而苏格拉底却被处死了
苏格拉底被处死前,朋友悲伤地说:我亲爱的苏格拉底,我是多么不希望你被如此不公正的处死啊
苏格拉底平静地说:朋友,难道你希望看到我被公正的处死吗
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站在雅典的法庭上,审判雅典民主。
雅典是全世界第一个实行民主制的国家,也是全世界惟一一个实行民主制的古文明。
其他的古文明最后都变成了封建社会。
可是,雅典民主并非现代民主。
公元前683年雅典废除了国王制,实行执政官制度,到梭伦改革,雅典宪法诞生,所有公民均获投票权,因此,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骄傲地宣布:“我们的制度之所以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里,而非被少数人掌握
”不过,伯里克利的“全体公民”,其实并非“全体公民”,它仍然只是“少数人”。
只有纯正雅典血统的成年男子才是“雅典公民”,占雅典人口90%的奴隶、妇女和外国人均非公民。
雅典公民生为雅典人,死为雅典鬼。
亚里斯多德警告“公民不得私有其自身”。
他建议惩处企图自杀的公民,因为自杀的结果是城邦丧失一个公民。
雅典“公民”有权分享雅典的光荣与财富,其“公民权”类似“北京户口”,并非个人权利。
西方的“个人权利”概念要到《罗马私法》时才形成。
苏格拉底生逢雅典“黄金时代”(前461-前429年),他25岁时雅典与斯巴达签订30年和约,伯里克利一统“提洛同盟”。
文化上索福克勒斯和欧里庇得斯的悲剧好戏连台,菲狄亚斯的雕像和波吕格诺图的壁画精彩纷呈,雅典一跃而成“全希腊的学校”。
伯里克利的成功基础正是民主。
他宣布:除军事财政之外所有的官职,均由公民抽签出任,海量激发了雅典民气。
他完善的雅典国家机构成为“三权分立”的雏形。
雅典最高立法机关为公民大会,每月召开3至4次,决定内政和外交大事,通过的议案经批准即成国家法律。
雅典最高行政机关是500人议事会,专事公民大会的准备、召开和主持以及执行大会决议。
500人又均分为10组,抽签轮流担任议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国家日常事务。
执委会再抽签一人出任议事会和公民大会主席,掌管金库钥匙和国玺,任期一天,不得连任。
雅典最高司法机关是陪审法庭。
苏格拉底审判雅典民主,地点就是陪审法庭。
苏格拉底犯了“不敬神”的重罪公元前399年,检察官阿尼图斯、悲剧诗人美勒托和修辞学者吕孔控诉苏格拉底不敬城邦认可的神、另立新神和腐蚀青年。
不敬神是重罪。
伯里克利老婆阿斯帕西亚曾被另一喜剧诗人指控“不敬神”,经伯里克利百般哀求才得免罪。
但雅典议事会自此通过法律,规定凡不信雅典宗教神灵或教授宇宙理论者,均属“不敬神”。
被指控者,并非只有苏格拉底。
从伊奥尼亚到雅典讲学30年的哲学家阿那克萨戈拉,曾被控“不敬神”,因为他说太阳是一块红热的岩石,月亮是一块土。
他是世界上第一个解释月光为太阳光反射,并据此正确解释月食的思想家。
以当时的科学条件,这些发现基本上类似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值八个诺贝尔奖。
他却因此被迫逃离雅典。
这是人类历史上科学触犯政府而遭政治迫害的第一个例子,恰恰发生在世界上第一个实行民主制的雅典。
另一位来雅典讲学的哲学家普罗泰戈拉在其著作《论神》中说:“我不能断定神是否存在,认识神障碍众多,第一是对象不明,第二是人生短暂”,结果其著作被公焚,这个以“人是万物的尺度”一句话影响西方哲学史二千年的伟大哲学家被控“不敬神”,只好逃离雅典。
伟大的悲剧家欧里庇得斯公元前410年也因“不敬神”被起诉,不得不自动离开雅典前往马其顿,最后客死异乡。
苏格拉底案件严格依照雅典民主审判程序进行。
雅典法庭民主到没有法官,只设主持人负责组织审判和维持秩序,判决权力完全属于陪审员。
雅典法庭的民主,完全体现在陪审员。
每年初,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都可报名参选陪审员,雅典10个行政区从报名者中各抽签选出600人,共6000人成为陪审员,任期一年。
遇有案件,则根据案件大小从6000人中抽签选出5到2000人组成陪审团,开庭之日再抽签将他们分配到不同的法庭。
今天美国法庭的陪审团,源于雅典。
这个复杂的选拔程序完美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最根本原则:公民直接和广泛参与政治生活。
它有效预防贿赂,除非你能贿赂所有6000名陪审员而不被人知晓。
苏格拉底案陪审员500人。
大案陪审员一般多达2000人,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公民大会直接审判。
因此,苏格拉底并非“由500名法官判处死刑”。
审判程序是原、被告先行辩论,然后举证,最后陪审团投票。
被告获“无罪”票多,或“有罪”和“无罪”票数相等,均无罪。
之后还要点算原告所得票数,如不足总票数的五分之一,原告就要遭到处罚,以惩罚诬告。
如被告被判有罪,则当场由原、被告分别提出具体判罚,再由陪审团投票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最终判罚。
这一看似荒诞不经的程序,却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为让陪审团采纳自己提出的判罚,原、被告都会提出尽量合理的刑罚,不会随心所欲信马由缰。
除了苏格拉底。
雅典法庭民主完全彻底,即无论什么指控,无论有否证据,无论伤害大小,只要陪审团投票认定,罪名即告成立。
当时又无现代刑侦手段提供证据,因此,通过辩论争取到陪审员同情,直接决定官司的胜负。
说到辩论,全雅典,苏格拉底认第二,就没人敢认第一。
苏格拉底口若悬河,陪审员两次全场哗然。
第一次是因为他说自己是天底下最具智慧的人,因为他承认自己无知:“我承认我无知,而他们却不承认。
我正是在这一点上比他们更智慧。
因此,德尔菲神谕无误:惟有像苏格拉底那样知其智慧实际毫无价值的人,方最具智慧。
”两千多年后,“我知我无知”,仍是绝大多数人可望而不可及的终极智慧。
雅典的民主程序,杀死了苏格拉底然而,人民通常不会被智慧说服。
苏格拉底上法庭时,雅典早已不再是“黄金时代”。
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再度当选雅典领袖,随即病死,接着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败于斯巴达,斯巴达扶植“30僭主(tyrant, 指违宪夺权者)”执政,其统治的暴虐导致后世把Tyrant直接译为“暴君”。
一年后30僭主被推翻,民主派卷土重来。
重新上台的雅典民主派矫枉过正,片面强调反对任何人独裁,结果走向另一个极端——人民独裁。
古希腊文“民主”一词(Δημοκρτια,demokratia)由“demos”(人民)和“kratos”(统治)复合而成,因此,雅典的民主就是“人民统治”。
不过这里的“人民”是集合名词,指整个“人民”,而非作为独立个人的“人”。
亚里斯多德说,个体只有在属于雅典时,其存在才有意义。
不属于雅典的个体非鬼即兽。
“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高于一切,为此可以牺牲任何“人”。
而现代民主政治中享有政治主权的是“人”,而非“人民”,“人”虽从属“人民”,但同时享有作为个体的“人”的自由和独立。
雅典民主最伟大的例子是“陶片放逐法”。
该法律规定每年雅典可放逐一名政治家,由公民大会投票决定,因选票为碎陶片而得名(后选票改用贝壳,所以亦称“贝壳放逐法”)。
投票者只需刻上政治家名字,无需任何罪行,也无需任何证据,只要该政治家得票超过6000,即遭放逐10年。
雅典名将阿里斯泰德是马拉松战役的指挥官,战功显赫,曾担任首席执政官,素以“公正者”著称,公元前483年经公民大会投票遭放逐
据说投票时有个文盲农民把陶片递给正好坐他旁边的阿里斯泰德代为刻字。
阿里斯泰德大奇曰:“您都不认识他,为何赞成放逐
”农民答曰:“经常听人歌颂他为‘公正者’,很烦人,干脆放逐了算了。
”据说,阿里斯泰德真的在那块陶片上刻下自己的名字。
而且他真的就此服从判决,离开雅典,没想到过发动军事政变。
因为他知道,发动军事政变也没用。
军队不会跟他走,虽然他在军队中享有崇高威望。
强大的雅典军队,只服从公民大会。
因为,雅典军队的所有士兵,都是“雅典公民”。
这就是雅典的“人民统治”,近乎独裁的力量
因此,在当时雅典的民主法庭上,并无现代民主制必不可少的言论自由。
只有陪审员的言论自由。
可是,苏格拉底却在法庭上大声疾呼:“必须给我讨论所有问题的充分自由。
必须彻底废除官方干涉。
”他知道自己定会为言论自由付出代价。
然而,他仍然自由言论
他说:无论是否被判有罪,他都不会改变自己的行为,“哪怕要我死一百次
”苏格拉底的这番话,引起陪审团第二次全场哗然。
投票
苏格拉底以280票对220票被判有罪。
然后双方提出刑罚。
原告提议判苏格拉底死刑。
轮到苏格拉底,他宣布自己对雅典民主的贡献超过奥林匹克冠军,因此不仅无罪,而且法庭还应当发给他执委会免费就餐券作为判决书。
他说自己给学生上课从不收费,所以没钱,因此建议法庭罚他一个明那(合银436克),后来在柏拉图等学生的呼喊下勉强改成30个明那。
然而,他拒绝改变自己的行为:“只要我的良心和我那微弱的心声还在让我继续向前,我就要把通向真理的真正道路指给人们,绝不顾虑后果。
”陪审团从没见过像买大白菜一样拿死刑讨价还价的被告,苏格拉底彻底激怒了陪审团。
第二轮投票,他以360票对140被判处死刑
第一轮判他无罪的陪审员竟有80人转而判他死刑
这就是没有法律约束的“人民统治”。
这当然不是公正的审判。
陪审员的愤怒消灭了苏格拉底的肉体。
雅典公民胜利了,雅典法律失败了。
于是,历史留给历史无尽的讽刺:30僭主恨苏格拉底入骨,但不敢杀他,雅典民主派却以绝对公平的陪审团,通过真正民主的程序,杀死了苏格拉底。
民主的要义不在于少数服从多数,而在于多数保护少数雅典民主制的悲剧结果,不是民主制的问题。
民主的第一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
然而,这原则具有与生俱来的不治之症:多数欺压少数。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断言:“人民易行专横残暴”,而且“多数人永远并毫无例外地剥夺少数人的权利”。
这位《独立宣言》的共同起草人认为,所有的政体中,民主政体最容易发生混乱。
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之父卢梭在奠定“主权在民”民主思想基础的伟大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说:“人民可以废除任何他们想废除的东西,没有也不可能有哪部法律可以约束全体人民……任何拒不服从公众意志的人,集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多数欺压少数”的例子比比皆是:1793年法国大革命雅各宾派被民选上台;1852年拿破仑第三获80%赞成票当上了皇帝;1932年4月希特勒在德国总统大选中以36.8%得票数仅次于兴登堡列第二,后被兴登堡总统委任为总理,民主程序十分完备的魏玛共和国,通过绝对民主的选举,把希特勒捧上台。
希望大家记住,希特勒,是被德国人民选上台的。
这些例子的结果如何,大家都知道。
最触目惊心的例子是法国大革命。
1793年1月21日,亲手参与发明断头台并亲自批准用它执行死刑的法王路易十六,在巴黎协和广场被送上断头台。
巴黎人民万众沸腾的山呼海啸至今犹在耳边:“国王的血不是人血。
死刑
死刑
”奠定人类民主基石的法国大革命不仅杀死了路易十六,并且杀死了所有的革命领袖:马拉、丹东、埃贝尔、布里索、罗兰夫人、罗伯斯庇尔。
一场以推翻国王统治,创立民主共和为目标的伟大革命,穿越欧洲最惊心动魄的血雨腥风,赢得历史的惊人倒退:巴黎人推翻了国王,最后得到一个皇帝——拿破仑。
因此,民主不是万应良方。
还要看如何民主。
列宁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事实正是如此,在政治、文化和科学领域中,能够提出崭新意见,能够迅速认同新知识,能够接受新真理,能够率先冲破旧传统束缚、慨然向新世纪放歌的,永远是“少数”,而且通常会被视为“破坏秩序者”,正如萧伯纳所说:“许多伟大的真理开始时都被视为亵渎。
”如果绝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人类社会,根本不会进步。
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民主的要义并不在于少数服从多数。
一般说来,少数只好服从多数。
因为,权贵比较容易获得“多数”。
民主的要义,在于保护少数
保护少数,经常就是保护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没有法律的民主,将沦为人民的独裁那么,用什么来保护少数呢
法律
不是民主保证自由,而是法律保证自由。
洛克说:“人类天生自由、平等和独立,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这些权利,非经本人同意,不能令其受制于他人政治权力”,而保障自由的不二法门,是法律:“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暴力侵犯。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仅仅重复苏格拉底的话,就当了哲学大师。
雅典法律判处苏格拉底死刑,但他却为了维护雅典法律的尊严而拒绝逃生。
他要证明的,就是这句话。
苏格拉底为自由和法律而死,替人类世界立下万世不倒之民主华表:严格遵守法律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
没有法律的民主,最后只能沦为人民的独裁。
历史教育我们,世界上并不存在“好的独裁”。
哪怕是人民的独裁。
真正的悲剧,是两个合法道德的正面呼啸相撞,双方都有充足的存在理由,但却必得你死而我方可活。
民主,是雅典城邦的伟大实践;法律与正义,是苏格拉底的伟大理想,双方冲突不可调和。
苏格拉底以身殉道,慷慨奉上生命,为维护那部判他死刑的法律那至高无上的尊严。
苏格拉底之死,是真正的哲学之生。
苏格拉底之死,是独立自由的“人”面对集体的“人民”之生
人的自我意识随之觉醒,人,终于看到他诞生以来的第一个真理,也是最后一个真理:认识你自己
德尔菲女祭司被称为先知。
然而,她们都只是习俗培养的不自觉的演员。
古希腊第一个伟大先知,是苏格拉底。
他说,“如果你们指望用死刑来制止大家公开谴责你们的错误生活方式,那你们就错了。
这种逃避方式既不可能又不可信。
尽善易行的办法不是堵住别人的嘴,而是尽力向善。
这是我对投票判我有罪者的最后告诫。
”苏格拉底,全世界第一个为言论自由和法律尊严自愿奉献生命的圣哲。
高山仰止
从此,这个笨拙矮小的“菜市场演说家”纵剑历史,马踏时空,赢得后世哲学家万众一致的推崇,这些谁也不服的超级大腕,独向苏格拉底低下高贵的头。
在西方文化中,他是惟一与耶稣并肩的思想殉道者。
巧合的是,他俩都未留下自己的著作。
他们的思想,都只见诸弟子的纪录。
以民主和自由为标榜的雅典审判苏格拉底,判词是:死刑。
一生追求法律和真理的苏格拉底用自己的生命在历史面前审判雅典民主,判词是:非正义
拥有耀眼夺目古文明的伟大雅典,把“杀死苏格拉底”的耻辱十字架一直背到今天。
并且,还将继续背下去。
这是苏格拉底判给雅典的无期徒刑。
永不减刑。
因为,苏格拉底,只能死一次。
有时候,杀死对手,就是自己走进地狱。
请记住苏格拉底:民主,是美好的,是每一个现代国家的必需。
不过,还必须由至高无上、不容亵渎的法律来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