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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国家宪法日会议主持词

时间:2019-10-25 09:56

2011年12月4日的法制宣传的主题

还有晚会的主持词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西方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有哪些。

议事规则主要是指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则的规定。

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

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

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

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

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

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

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

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

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

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

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

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

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

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

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

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

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

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

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

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

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

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

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

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

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

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

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

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

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

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

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

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

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

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

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

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

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

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

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

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

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

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

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

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

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

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

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

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

“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

“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

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

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

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

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

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

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

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

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

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

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

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

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

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

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

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

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

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

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

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

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

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

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

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

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

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

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

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

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

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

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

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

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

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

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

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

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

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

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

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

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

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

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

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

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

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

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

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

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

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

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美好生活从宪法开始 升旗仪式稿

“美好生活从宪法开始”主题升旗仪式甲:“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者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乙:“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

甲: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甲:本周是宪法宣传周。

我宣布“美好生活从宪法开始”主题升旗仪式,现在开始。

我是主持人()。

乙:我是主持人。

本周的升旗仪式由我们五2班主持。

本周得升旗手是***和***。

有请升旗手上抬。

甲:全体立正,出旗,敬礼,礼毕。

升国旗,奏国歌。

齐唱国歌。

甲:俗话说,“无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当你走进阅览室时,每个人都是静悄悄的。

对于看书的同学来说,这一片安静多么宝贵!乙:因为人人都遵守纪律,大家才可以享受这文明看书不受干扰的自由。

若有人不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

甲:在社会中也是一样,若人人都不遵纪守法,那么处处都是不文明的现象。

乙:风筝能在蓝天自由飞翔,是受了风筝线的牵引,离开了风筝线,它就会找不到目标,很快会随风飘落。

这根线,就是法律。

甲: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

中国普通话的由来

广义的普通话至少也有3000年的历史了,狭义的普通话也至少有300年(1728年雍正王朝以北作为官话)的历史了。

普通话的历史根据研究和史料来看普通话的由来最早要追溯到汉民同语的产生,但这只是普通话形成的一个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的汉民族共同语才叫普通话,同时也是中华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的通用语。

中华民族共同语是中华民族内部共同用来交际的语言,是识别一个独立民族的标志之一。

(一)中华民族共同语1. 雅言汉语自古以来有方言,同时也有共同语。

汉民族共同语最晚在上古的夏商周时期就产生了时的民族共同语叫“雅言”,主要流行于黄河流域,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的语言就是雅言。

根据历史记载,春秋时候孔夫子时代管共同语叫雅言。

孔夫子的出生地用现在的地理方就是山东人。

孔夫子有三千多徒弟来自当时的各地,古代也有方言,各学生都讲自己的方言,孔夫子讲课的时候怎么能够让来自各地的学生都听得明白呢?因为当时有共同语叫雅言,所以孔夫子在讲学的时候用雅言,这样交际没有什么障碍。

这种叫做“雅言”的共同语言便是普通话的由来源头。

德国的前身是普鲁士吗

德意志古代历史德意志民族的产生是一个延续了许多世纪的过程。

一般认为,德国历史开始于公元919年。

在这一年,萨克森公爵亨利一世取得了东法兰克王国王位,建立了德意志王国。

亨利一世的儿子鄂图一世继承王位后为了取得所谓上帝授予的皇权,于公元962年强迫教皇约翰十世在罗马给他加冕,称为“罗马皇帝”,德意志王国便称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史称“第一帝国”。

神圣罗马帝国始终不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

随着地方封建势力日益强大,皇帝的权力便不断衰落,形成了不少的邦国。

在这四分五裂的帝国中,最大的两个邦国是普鲁士和奥地利。

德意志(Deutsch)这个词大约见于公元8世纪,开始仅指在法兰克帝国东部地区使用的一种属于日尔曼语族的方言。

卡尔大帝(德语:Karl der Große,即法语的查理曼大帝:Charlemagne)死后,帝国分裂,其中东法兰克和西法兰克的界限大约相当于罗曼语族和日尔曼语族的界限。

东部帝国的居民后来才逐渐产生休戚相关的感觉,德意志这个词的含义由语言扩展到说此语言的人,最后才用以称呼它们居住的地区——德意志国(Deutschland)。

公元920年,日尔曼人的东法兰克王国改称为“德意志王国”(拉丁文 Regnum Teutonicum),开始了所谓“德国”的历史。

与中国这样的统一与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国家不同,对于历史上长期处于民族融合和政治分裂过程中的德意志地区来说,民族、国土、国家常常是相互分离的。

因而从德意志历史整体考察,只有1871年俾斯麦统一德国后,Deutschland这个词才包含了同一的国土和国家政权的含义,因此,准确地说,只有这之后的历史才可以称为“德国史”,之前的历史只是德意志地区和德意志各民族的历史。

历史分期史前时期考古证据表明,在现今德国国境内,约70万年前就有人类踏足。

从此推测,约50万前开始,人类就陆续移居于此。

公元前后,在多瑙河和莱茵河流域,已定居着许多日耳曼部落,这些部落同企图征服此地的罗马帝国不断发生冲突。

公元9年的日耳曼各部族在条顿堡森林之战中战胜了当时强盛的罗马帝国。

在这次战役中,日耳曼部落伏击并消灭了三个罗马军团。

此后,罗马人再也没有真正尝试过把它们帝国的东部边界推进过莱茵河。

自407年开始的一段时期中,各莱茵河沿岸的日耳曼部落渡过莱茵河并在今天的法国和西班牙的部分地区建立了一系列短命的王国。

476年,日耳曼人与罗马帝国的下层人民联合,推翻了显赫的罗马帝国。

德意志立国时期5世纪末,延续了几个世纪的法兰克王国建立,其中包括莫洛温王朝和卡洛林王朝的辉煌时期。

在查理曼大帝(800年加冕)的治下,王国几乎拓展到了今天的法国和德国的绝大部分地区,称为查理曼帝国。

查理曼大帝去世后,帝国很快走向分裂。

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的疆域按照凡尔登条约分成三部分,西边的部分即莱茵河左岸的西法兰克王国就成为后来法国的基础;而东边的部分即莱茵河右岸操德语的东法兰克王国成为后来的德意志王国的基础,成为未来的神圣罗马帝国,也是今天德国的雏形;中间的部分成为了后来法德争斗的根源。

公元919年,萨克森公爵亨利一世当选为东法兰克王国的国王,建立了萨克森王朝,正式创立德意志国家。

萨克森王国的地域大致位于今荷兰、德国西部、瑞士和奥地利。

严格意义上的德意志历史的就此开始。

神圣罗马帝国公元962年,德意志国王、萨克森王朝的奥托一世在罗马由教皇约翰十二世加冕称帝(962~973在位),成为罗马的监护人和罗马天主教世界的最高统治者。

从1157年起,帝国被称为神圣罗马帝国。

资本主义发展和宗教改革宗教改革与反对改革马丁·路德马丁·路德为反对赎罪券买卖发表了九十五条论纲,后来在1517年他发起德国宗教改革。

1519年哈布斯堡家族的卡尔四世即位。

他不单要对抗土耳其奥斯曼帝国还要卷入了对法国及教宗的长期战争。

他在帝国的地位被削弱,无力阻止宗教改革。

1522年至1526年间,在帝国的某些城市和地区流传着路德的学说。

宗教改革由君主执行。

皇帝的弟弟费迪南不能容忍路的教徒。

对此支持新教的领主还一度游行示威。

14世纪农民就因为生活困苦而爆发起义。

在宗教改革期间的1524年至1526年,甚至发展为德国农民战争。

1525年在闵采尔的领导下,法兰肯豪斯的地主被废除。

1848年革命1848年巴黎的二月革命推动了德国城邦的三月革命的发生。

在奥地利发生巷战。

3月13日梅特涅下台并逃亡到英国。

费迪南皇帝于1848年4月批准新宪法通过并且允许民间组建武装力量。

在匈牙利,意大利和斯拉夫地区爆发了起义,但很快被镇压。

普鲁士皇帝腓特烈·威廉四世迫于民间压力,修改宪法并且承认人民有集会和言论自由。

至于小城邦,如巴登就试图通过任命自由派分子组成政府这一策略来避免革命。

但随着革命进一步升级,正是萨克森和巴登成为了激进民主革命的中心。

5月初所有城邦进行选举,推选国民议会代表。

但只有六个城邦进行了直选。

在国会里既有保守的保皇党也有自由党和共和党人。

工人和农民根本就没有自己的代表。

5月18日成立了临时政府,由临时国家元首领导。

诸侯也承认临时政府,但临时政府没有自己的军队,警察和公务员,有名无实。

国民议会需要划定未来德国的国界。

刚开始有人提出大德意志方案。

但后来还是决定采用小德意志方案,建立一个不包括奥地利的德国。

1849年3月28日,经过长时间讨论,伯多禄教堂宪法终于通过,宪法规定,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立法部门是帝国议会,领导中央政府的则是世袭皇帝。

该宪法是魏玛宪法和基本宪法的基础。

选举权被进一步确定。

4月2日普鲁士皇帝腓特烈·威廉四世逊位后,各城邦都从法兰克福撤回了代表。

德累斯顿和巴登为了推行宪法发生了革命,但最后被镇压。

少数代表拒绝被召回并且在斯图加特举行进一步会议。

最后一场革命发生在7月23日拉斯斯塔德。

宪法永远失效了。

很多人由于受到政治迫害而逃亡到美洲。

德国统一神圣罗马帝国在1806年灭亡后,德意志邦联在1815年成立,其中以普鲁士和奥地利最犟大。

普鲁士和奥地利都想由自己领导德国统一,后来普鲁士渐渐取得领导权。

1864年普鲁士打败丹麦,收回北方部分领地。

1866年她打败奥地利,迫使奥地利与匈牙利组成奥匈帝国;并合并数个邦,组成北德意志邦联。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德国南部几个邦脱离法国控制,至1871年德国宣布完成统一,德意志帝国成立。

魏玛共和国(1919年–1933年)战后的魏玛共和国是在德国的土地上建立一个和平、自由、民主的政权的一次努力。

但是,魏玛政府自一开始就注定了困于经济问题和本身魏玛宪法固有的缺陷。

开始的几年,魏玛共和国不得不忙于处理左翼和右翼相继发动的叛乱和1923年的严重的通货膨胀。

接下来,由于德国与战时敌人们的关系逐渐缓和和赔偿债务的放宽,情况有了些好转。

盟国一定程度上恢复了秩序和繁荣,全靠总理兼外交部长古斯塔夫·施特雷泽曼。

这种繁荣一直延续到1930年来临的大萧条之前。

此后,经济的衰退,加上对1923年超速通货膨胀的记忆和凡尔赛条约严酷的条款引发的民族主义反对声音,从内外两方面断送了魏玛政府。

阿道夫·希特勒和他的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NSDAP,简称纳粹)利用了这一现实和不断增长的失业率。

纳粹不断强调民族和种族的问题,并承诺让失业的人重新获得工作,他们把德国的许多问题都归罪于所谓的犹太人的阴谋,甚至宣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失败是由于内部的通敌造成的。

纳粹德国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后,魏玛共和国的政局开始转向法西斯化。

以希特勒为领袖的纳粹党在1933年1月30日开始掌握了德国的政权。

希特勒执政后,对内开始实行白色恐怖,残酷镇压异己分子,通过冲锋队、党卫军和盖世太保)及其遍布各地的劳动营和集中营实行法西斯专政。

希特勒是通过鼓吹强烈的民粹主义上台的,上台后的他开始了对犹太人疯狂的种族压迫。

1933年12月 1日通过《保证党和国家统一法》。

1934年8月1日通过《德国元首法》等,加强了法西斯独裁统治。

希特勒将国家经济纳入战争轨道,加快重整军备的步伐。

1935年3月16日,希特勒宣布实施普遍义务兵役制,建立起50万人的军队,次年宣布实行由戈林主持的“四年计划”,工业发展速度超过西方各国。

1936年3月7日,希特勒将德军开进莱茵非武装区,7月武装参与西班牙内战。

11月25日德日缔结《反共产国际公约》,1939年5月22日,德国和义大利於柏林订立钢铁同盟,至此,三国正式结盟,被称为轴心国。

1938年3月德国吞并奥地利,9月,在慕尼黑会议上,希特勒迫使英法签订《慕尼黑协定》。

10月,肢解并占领捷克斯洛伐克。

1939年9月1日,德国以闪电战进攻波兰,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式开始,随后迅速占领了丹麦、挪威、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等国。

1940年,击败英法联军,并占领了法国。

随后占领了南斯拉夫和希腊等国。

1941年6月22日,德国开始进攻苏联。

1942年冬,斯大林格勒战役开始,德军失利,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转捩点。

1944年6月6日,美英联军在法国诺曼底登陆,1945年5月8日宣布无条件投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雅尔塔协定,苏美英法分区占领德国,柏林作为特殊单位由4国共同管理。

1949年5月,美、英、法3国占领区合并,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同年10月,苏联占领区宣布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国分裂为两个国家。

冷战时期1945年被盟军占领的德国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战败后,根据《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协议》,德国除割让给苏联和波兰11.4万平方公里土地外,其余部分及首都柏林由苏、美、英、法分区占领。

1947年1月1日,美占区和英占区组成联合经济区,同年4月法占区也加入该联合经济区。

1948年9月由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基本法》。

5月23日,公布《基本法》,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联邦德国。

9月20日,由阿登纳组成第一届联邦政府。

联邦德国的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的最高司法机构是联邦宪法法院。

1946年4月苏联占领区的德国共产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合并,成立德国统一社会党。

1947年12月6日,在柏林苏占区召开德国人民第一次代表大会。

1949年5月30日德国人民第3次代表大会批准宪法。

同年10月7日临时人民议院通过宪法。

10月7日,正式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民主德国。

10月10日苏联占领当局将行政职权移交给临时政府。

1948年,柏林危机爆发,年底,柏林正式分裂成为两个城市。

1961年,民主德国在东西柏林边界自己的一侧修建柏林墙,并且切断西德与西柏林的交通运输,冷战达到了最高峰。

美国靠空投物资支援西柏林,即是空中桥梁,。

战后联邦德国经济发展较快。

70年代,德国出现“经济奇迹”。

到统一前,联邦德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第四大国,贸易第三大国。

民主德国在东欧国家中经济是发展最健康和快速的,统一前,东西德国都被世界银行列为世界十大经济体之一。

德国再次统一1990年德国统一:BRD 表示原联邦德国;DDR 表示原民主德国参见:两德统一1990年10月3日,前民主德国的领土并入联邦德国。

关于德国统一的条约达成于1990年2月13日,这个协议通过1990年2月14日的所谓“四加二协议”(英美苏法四个占领国和东西德国)得以实现。

统一后的德国仍然是欧共体(后来成为欧盟)和北约的成员国。

什么叫宪法?详细点,谢谢!

宪法 宪法 constitution 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

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 ,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 、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

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

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 。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

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

“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

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

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

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

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

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

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

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

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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