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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妇联换届选举主持词

时间:2016-04-05 10:38

主持词 拜托帮帮忙 急用

其实分管领导问你时,你可以这样答他:虽然忙些,但保证完成任务

学校挂牌仪式流程

尊敬的各位领同志们、姐妹们:春风,百花争艳。

伴融融的春意,满怀着新的与憧憬,我们迎来了“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4周年。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聚会,纪念属于自己的光辉节日   。

在此,我谨代表办事处妇联向在座的妇女姐妹们致以节日的祝贺

向为妇女事业发展不懈努力的各级妇女干部致以亲切的问候

向长期以来关心、重视、支持妇女工作的办事处党工委、行政、人大联工委表示诚挚的感谢

向即将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五好文明家庭表示热烈的祝贺

今天这个会是欢庆大会,也是个工作会,主要是传达贯彻全国妇女第十次代表大会和省妇女十一大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的工作,表彰先进,部署2014年的工作,组织动员全办广大妇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昆办的经济发展建功立业。

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2014年主要工作回顾2014年,我办妇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妇女十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上级妇联及办事处中心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妇女儿童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带领全办妇女积极参与五个文明建设,在全办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妇女十大会议精神,加强妇女组织自身建设全国妇女十大会议精神指导新时期妇女工作的行动指南,为今后妇女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办事处妇联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为使各部门、各基层妇女干部能更好地为广大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开展了各类培训活动,基层妇女干部学到很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提升了工作业务水平,整体综合素质也得到了提高,为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效率高的妇联干部队伍奠定了基础,树立了新时期妇联干部的新形象。

我办妇联基层组织结构合理,新老结合,组织健全。

村、社区妇代会主任都热心热爱妇女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使昆办的妇女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她们为昆办的妇女工作做出了贡献。

特别是铝南村的孔锡兰和杨金村的陈铁芳两位老妇女工作者,从事妇女工作十多年,一直勤勤恳恳,扎扎实实,在妇女主任的岗位上不计报酬,不图名利,一心一意为妇女们服务。

年轻的妇女主任们也很不错,如红星社区的杨静同志和五里村的曾群辉同志都是2014年才进的村委班子,她们年轻有活力,肯钻业务,勤学好问,很快就进入了角色,适应了工作,努力带领本辖区的妇女们积极投入到昆办的经济建设中来,有效地发挥了“半边天”的作用。

南津路社区的妇女主任贺辉煌同志、新坳村的妇女主任文湘莲同志在妇女工作中能独档一面,工作突出,是优秀的妇女带头人,“三八”红旗手。

二、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不断丰富广大妇女的生活,增强妇联组织的积极性妇女的进步从来都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紧密相连。

我办广大妇女以特有的聪慧、勤奋、创新、奉献的时代精神,锐意进取,自觉奉献,广泛参与“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为全办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今天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和五好文明家庭都是全办妇女群体的佼佼者、领头雁,她们用自身的贡献和作为证明,妇女是促进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新坳村周水立同志家庭积极配合村上的各项工作,村上集资修路她家出资3500元,把艰苦创业,勤俭持家节省下来的辛苦钱用于支持村上的公益事业,在她家的带头作用下,新坳村的村容村貌得以改观。

昆仑桥社区直四牌楼的李桂香同志,她的小儿媳贺香2014年曾经怀孕,身为社区计划生育信息员的婆婆李桂香,努力做儿子儿媳的工作,在她的耐心劝说下,贺香最终把四个多月的身孕做了引产,在儿媳引产后李桂香细心的照顾,使儿媳深受感动,没有为引产后悔。

现年59岁的李桂香,打破中国几千年来传宗接代传统思想理念,坚决支持儿媳响应国家号召,坚决按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办事,这种想法和行为实属难得。

南正街社区的易阳辉家庭、南津路社区的曾时英家庭,湘碱社区的陈江元家庭都能全家和睦相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团结邻里,积极帮助困难群众,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是典型的“五好文明家庭”。

在“三八”期间我办各级妇女组织均举办庆祝活动,召开表彰会、庆祝会、座谈会等。

每年全办各村、社区都要评选表彰“五好文明家庭”八十多户,“三.八”红旗手50多名。

南正街社区十多年来连续评选表彰“五好文明家庭”,被评选上的每户家门口都挂一块光荣牌,这样的评选活动使之“五好文明家庭”户达到 总户数的20%,社区文明程度和居民素质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我办妇联积极响应市妇联开展的“巾帼志愿者在行动”活动,成立了一支由十多人组成的“巾帼环保志愿者服务   队”,进一步传承“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中华美德,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妇女。

五月份在步步高前坪,市妇联举行了巾帼志愿者服务队授旗仪式,宣告着我办的志愿者服务队正式成立。

授旗仪式后,我办的服务队热情地奔向涟水河边,进行保护母亲河的义务活动,对涟水河堤进行了清扫。

为保护母亲河奉献了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积极参与上级妇联主办的各项活动,在湘潭市妇联、湘潭市教育局、湘潭市关工委共同举办的湘潭市“为国教子”家庭教育征文活动中,我办中心小学的邓乐颐老师所写的《父母是永不退休的班主任》一文获得优秀奖。

三、努力提高妇女健康保障水平,关爱妇女健康,充分体现上级部门对妇女儿童的重视和关心。

妇女病普查普治是保障妇女生殖健康的有效措施,我办将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办事处妇联积极配合市妇联做好全办农村已婚妇女的清查摸底工作,总计我办农村已婚妇女有二千八百多人,为卫生部门的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4年五月下旬昆仑桥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摸底情况对全办已婚妇女免费进行了一次妇女病的检查。

通过对妇女群众妇女病普查普治,普及了妇女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降低了妇女生殖道感染率,降低了宫颈癌,乳腺癌患病率,提高了农村妇女的健康水平。

医卫方面优秀人才、“三.八”红旗手谭福平,1989年毕业于湘潭卫校的她,曾在原湘乡化工厂医务室工作,化工厂改制后,她毅然承担起湘碱社区卫生所的重任,团结依靠原卫生所的下岗职工,努力改善医疗条件,保证了社区卫生所的正常运转,极大地方便了社区居民看病就医。

五年来,她在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恪守职业道德,得到了广大居民患者的认可,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树立了榜样。

女性团体安康保险工作我办在全市走在前列,办事处妇联在全办妇女中广泛开展女性系列保险工作,有关女性系列保险的政策和业务很受广大妇女群众的欢迎和拥护,全年共计完成保额两万零捌佰捌拾圆整,圆满完成上级妇联交办的任务。

江岸村的妇女主任李曙辉同志,在村上身兼数职,从无怨言,默默地在自己的岗位上埋首苦干,她深知女性团体安康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抽出一定的时间走村入户,努力宣传,江岸村成为2014年全市第一个完成妇险任务的村,不仅为村上的妇女们保平安,还为2014年全市患妇科癌症的十多个姐妹贡献出了一份爱心。

关爱妇女健康,提高了妇女健康的保障水平,促进了和谐家庭的建设。

四、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突出重点,开创少儿工作的新局面6月1日上午,办事处分管教育领导彭坤南部长带队,组织妇联、关工委、团委、学区、信用社、派出所、三建公司、个私协、昆仑桥工商联分会等有关单位部门组成慰问团,到全办六所小学进行了慰问,共送去慰问金4500元,扶助贫困生14名,共解决学费2800元。

南津路社区居委会党组织在“六一”之际,发动党员干部捐款,为社区一名13岁的贫困女孩刘思佳送去了500元的爱心助学款。

这样的活动在办内各单位部门比比皆是。

真正体现了全社会关爱儿童。

注重实效,体现了各级部门对儿童的关爱。

五里村育苗幼儿园园长陈咏梅,艰苦创业,从事幼教工作十多年,在这平凡的岗位上,她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让爱的种子在幼儿们心中生根发芽,她自己也在这平凡中收获了幸福,收获了成功。

将当时只有两名幼师20余名幼儿发展到现在已具规模的10余名教职工200多名幼儿的幼儿园。

她耐心细致管理,呕心沥血教学,真情永驻服务,昆办农村的幼儿教育事业因她而精彩

五、大力宣传各种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水平,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坚持以妇女群众的需求为服务导向,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

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线,精心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同时还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巩固学习成果,提高了广大妇女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积极进行“零家庭暴力村”的深入开展活动,进一步深化家庭文化建设,继续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妇女的地位。

江岸村的王良平家庭、红星社区的潘虹家庭、铝南村的刘玉兰家庭、五里村的李桂珍家庭、杨金村的王谷英家庭爱国守法,热心公益;尊老爱幼,勤俭持家,为昆办的和谐家庭建设作出了榜样。

积极发动广大妇女订阅《今日女报》,让求知若渴的广大农村妇女们从报刊中汲取新的血液,增长新的见识,提高了她们的文化、技术、思想、政治素质,2014年订阅《今日女报》80多份,多年来都超额完成了上级妇联分配的任务。

六、以“双学双比”为动力,以帮助农村妇女增收为重点,提高广大妇女致富的能力和本领。

以基层妇联为依托,搞好新农村建设的有关宣传和学习,提高广大妇女群众对新农村的认识,激发广大农村妇女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发挥半边天的作用,推进我办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铝南村谌水兰同志,抢抓发展机遇,在湘乡市区创建了生意红火的华泰大酒店,安排村民就业,带动村民致富奔小康,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她是昆办首当其冲的致富带头人,“三.八”红旗手。

拥有亿兰珠宝和张万福珠宝两家店的南正街社区黄亿兰,她感慨国家好的政策使她致富,她怀一颗感恩之心真情回报社会,她说:是该为这社会做点什么的时候了。

于是,她这几年来连续参加了由振兴连锁超市举办的捐物拍卖救助贫困学生的活动;于是,她参加了昆仑桥工商联牵头组织的救助贫困生的活动;也于是,她参加了由服饰市场管理所牵头组织的为四川大地震灾民捐款捐物的活动,她说:她将会对祖国作出更多的贡献,会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本次大会表彰的还有谭玲玲同志、杨雨春同志、曹建同志,她们都热心公益、积极投身于和谐昆办的建设,成绩突出,是当之无愧的三八红旗手。

第二个方面,2014年主要工作任务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湖南省十一次妇女代表大会精神。

张春贤书记在妇代会上对全省妇女提出了四个要求,对我们妇女寄予了极大厚望,我办妇女将以此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准。

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把着眼点放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谋求发展上,让实践充分证明,我办妇女成为全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真正的“半边天”,办事处妇联成为办事处党委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坚固桥梁和纽带,真正推动我办妇女儿童事业再上新台阶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巾帼创业”行动。

紧紧围绕增加农村妇女收入这个主题,深化“双学双比”,因地制宜组织各种实用技术培训,开展“巾帼创业”活动, 培养高素质妇女劳动者和创新型妇女人才,努力满足妇女对提高科技致富能力、提供增收致富项目的迫切需求。

激励广大妇女强化自主创新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投身自主创新实践,为加快我办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三、引领妇女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和谐家庭建设。

以社会主义和新价值体系为根本的和谐文化,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精神动力。

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大力配合市妇联的“巾帼文明行动”, “三.八”节期间,将积极配合市妇联组织巾帼志愿者开展“五车下乡”活动,推动城乡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积极推进和谐家庭创建工作,以家庭和谐促社会和谐。

深化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使和谐家庭建设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结合起来,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昆办结合起来,促进家庭关系和谐融洽、家庭环境整洁舒适、家庭生活科学健康、家庭成员全面发展。

四、抓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积极创建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

办事处妇联将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切实深入开展“巾帼维权”行动,切实帮助妇女儿童中的弱势群体解决最直接、最需要、最现实的问题,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继续为关爱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健康保障水平而努力,开展女性系列保险工作。

“六.一”国际儿童节我办妇联将开展慰问活动,为留守儿童、春蕾女童办实事、办好事,推动全社会关心贫困儿童的成长。

积极配合市里做好农村已婚妇女妇科病普查普治的工作和免费婚检工作。

继续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向广大妇女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动员办事处范围内妇女订阅《今日女报》,扩大她们的知识面,进一步提高全办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水平。

维护社会稳定,积极进行“零家庭暴力村”的深入开展活动。

从而使维权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五、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推进自身建设。

2014年为湘乡市妇女素质提升年,我办将坚决响应省十一次妇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妇联的各项工作,积极促进“巾帼成才”活动的深入开展,组织各项活动,参加各类培训。

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以改革的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扩大工作覆盖面,坚持“党建带动妇建,妇建服务党建”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把妇女凝聚在党和政府周围,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构建与党的群众工作规律相符合,与社会事业进程相协调,与妇女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会化妇女工作体系,促进我办妇女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天高路远任驰骋,东风正劲再扬帆。

希望受到表彰的家庭和个人把荣誉作为起点,不断努力,开拓创新,再接再厉。

以家庭文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让我们敞开胸怀,迎接新一轮的机遇和挑战,让我们团结一心肩负起历史的重任,勇往直前,共同创造昆办更加美好的明天

谢谢大家

   昆仑桥办事处妇联

《殡葬法》建议稿,谁有啊

想参考一下,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专家建议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殡葬设施、殡葬方式和殡葬活动的管理,保障死者的遗愿以及公民对死者的追念愿望的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殡葬风俗习惯自由原则]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殡葬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条 [殡葬原则] 殡葬管理应遵循节约土地,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殡葬方针]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倡导环保型殡葬方式。

第五条 [公共利益原则] 殡葬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用词定义]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埋葬:指将尸体埋入土中。

二、火化:指在特制的火化机内焚烧尸体。

三、迁葬:指将已经埋葬的尸体移往其他的坟墓埋葬,或者将已埋藏的骨灰移往其他的坟墓或者骨灰存放设施。

四、坟墓:指埋葬尸体或者埋藏骨灰的设施。

五、殡葬设施:指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设施。

六、殡仪馆:指供在埋葬或者火化之前,运送、冷藏、处理尸体及举行殓、殡、奠、祭仪式的设施。

七、火化场:指供火化尸体或者骨骸的场所。

八、公墓:指供公众埋葬尸体、埋藏骨灰(骸)的设施。

九、骨灰(骸)存放设施:指供存放骨灰(骸)的纳骨堂(塔)、纳骨墙或者其他形式的存放设施。

第二章 殡葬设施的设置和经营管理 第八条 [殡葬设施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火化场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的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殡仪馆、火化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第九条 [殡葬设施的性质] 殡仪馆、火化场是分别提供遗体运送与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其他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十条 [殡葬设施设立条件] 殡葬设施设立条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殡葬设施建设禁止区域]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其他不适宜建造的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此类设施,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

第十二条 [埋葬、埋藏和火化的禁止地方] 埋葬以及骨灰(骸)的埋藏,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地方进行。

对我国有特殊贡献的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尸体或者骨灰(骸)埋葬或者埋藏到适宜之地而不受本条第一款的约束。

火化不得在火葬场以外的地方进行。

第十三条 [埋葬或者火化的禁止时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死亡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得埋葬或者火化。

第十四条 [死亡证明] 火化尸体应当向火化场提交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的式样及其出具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死亡证明的查验] 火化场火化尸体时,应当查验死者的死亡证明,无死亡证明的,火化场不得火化。

第十六条 [火化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火化场应当建立火化尸体的档案并应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殡仪馆、火葬场提供尸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

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范围内,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第十八条 [城市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的审批] 城市申请建设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建设竣工后,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在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许可。

第十九条 [农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的审批] 农村设置公墓或者骨灰(骸)存放设施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其他经营性殡葬服务机构] 除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以外,其他经营性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可以从事除遗体运送、冷藏、火化、埋葬、埋藏、骨灰(骸)存放以外的其他殡葬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服务程序]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墓经营单位的用地义务]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墓葬用地、骨灰存放格位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

墓葬用地、骨灰存放格位面积和使用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的收费]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墓葬用地费或者骨灰(骸)存放费。

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范围内制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的使用对象] 农村的公墓或者骨灰(骸)存放设施,供村民以及在本村出生且籍贯为本村的人使用,其他人员使用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禁止未经批准的掘墓] 不得任意掘墓,除非: (一)出于司法程序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 (二)出于迁葬的需要,经县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接受义务]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在接受服务要求时,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资料的备置和阅览]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必须备置设计图、帐簿及资料等。

前款规定的经营单位,在要求殡仪服务者、要求火化者、墓地使用人、骨灰(骸)收藏委托者以及其他与死者有关系的人提出前款规定的设计图、帐簿及资料等的阅览请求时,不得拒绝,并不得收取费用。

经营单位可以依照阅览人的要求,拷贝所需文件,可以酌收适当费用。

第二十八条 [报告义务] 火葬场、公墓经营单位,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火化或者埋葬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遣人员进入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检查其设施、帐簿、资料及其他物品,并可以拷贝检查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无近亲属死亡人的处理] 在死者没有近亲属,又没有其他人愿意将其埋葬或者火化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处理,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协助,其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殡葬设备、用品、服务和殡葬行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殡葬设备标准]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强制推销] 禁止殡葬设施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时强制推销殡葬用品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禁止的殡葬用品] 禁止制造、销售有损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殡葬用品。

第三十四条 [提供殡葬服务时的守法义务] 殡葬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殡葬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殡葬遗嘱] 成年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在生前就其死亡后的殡葬事宜立下遗嘱。

死者生前立有前款遗嘱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办理殡葬事宜的人应当予以尊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不遵守殡葬设施迁移期限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区域内的殡葬设施,在迁移通知确定的期限内没有迁移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公墓外埋葬、埋藏的法律责任] 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尸体以及埋藏骨灰(骸),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火葬场外火化的法律责任] 在火葬场以外的地方进行火化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埋葬、火化的法律责任] 在死者死亡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埋葬或者火化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火化场、殡葬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火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验收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火化档案、保存死亡证明的; (三) 在火葬场外火化尸体的; (四)在死者死亡后二十四小时之内火化的;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

殡葬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财物,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殡葬服务机构或者相关人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私建殡仪馆、火化场、墓地、骨灰(骸)存放设施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私自建设殡仪馆、火化场、墓地、骨灰(骸)存放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不遵守死亡证明、面积规定的法律责任]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向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用户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骨灰存放格位面积超过规定的墓葬用地、骨灰存放格位面积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的使用对象违法的法律责任] 农村的公墓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向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掘墓的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掘墓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的法律责任]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没有备置材料、拒绝阅览请求、收取阅览费用的法律责任]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没有备置设计图、帐簿及资料等、拒绝阅览请求或者虽然接受阅览请求但要收取阅览费用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火葬场、公墓经营单位不按期报告的法律责任] 火葬场、公墓经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火化或者埋葬情况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提交,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阻碍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条 [怠于履行埋葬、火化职责的法律责任] 死者没有近亲属,又没有其他人愿意将其埋葬或者火化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较长时间内没有负责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法律责任]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强制推销殡葬用品和服务的法律责任] 殡葬服务机构或者相关人员提供服务时强制推销殡葬用品和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违法殡葬用品的法律责任] 制造、销售有损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此类殡葬用品,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殡葬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 殡葬行为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不执行殡葬遗嘱的法律责任] 死者生前就有关殡葬事宜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办理殡葬事宜的人没有执行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渎职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变通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殡葬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实施细则]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杨帅峰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

主持起草的多部法律建议稿已送交相关机关并取得良好效果。

由于业绩突出,热心公益,多次受到嘉奖,为多位名人代理过案件,多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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