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谁主持
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换届选举村委拟定一个主任,两个委员,是否可以增加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 《沈阳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备案审查同意(沈政法备字2010年第00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五日 沈阳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有序地行使民主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八条 为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有序的顺利开展,其选举工作应当在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依法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九条 区、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开展选举试点,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五)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法,依法履行职责; (六)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控告和受理村民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违法现象; (七)设计、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和选民证、选举用的各种文书、统计报表等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核发当选证书; (九)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经验,拟定撰写选举总结,进行评比表彰; (十)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从有原则性,事认真,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其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
投票结果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摸底; (二)宣传并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组织推选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 (六)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委托投票,公布选民名单; (七)组织选民直接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宣传介绍候选人,组织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讲; (八)提名和培训监票人、计票人; (九)确定选举日期、投票方法和选举地点,委托投票手续; (十)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一)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举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须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应当再次推选。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行使职责至本年度结束之前;超过本年度的应当重新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七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的范围一般应以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前选举登记的选民为基数。
户籍不在本村,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登记: (一)在配偶所在地的村居住的; (二)转为非农业人口后仍在本村居住,且履行村民义务的;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其他能够对本村发展作出贡献的。
依前款规定在申请时,属于村民的,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证明。
依前款规定在申请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不予登记,但在村民会议被推选为候选人时,应当确认村民会议的决定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一年以上,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人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
第十九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之前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四日之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者调整。
选举日起不再受理对选民名单的异议咨询。
第二十条 选举日期确定后,推迟选举的,在推迟时间内取得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从奉公守法、廉洁正派,事公道,带头履行村民义务,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中推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自觉接受乡、镇(街)党委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致富技能,能够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热心为群众服务,勇于创新、甘于奉献,扎扎实实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公道正派,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三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并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候选人。
每一选民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提名无效。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在村民会议上以投票形式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并当场公布。
第二十五条 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公布选举日公告发布之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应当辞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填写《候选人公正竞选行为规范承诺书》并公示。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出现缺额的,从提名结果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如遇有票数相等的情况,由村民会议投票决定。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之前,由原村民委员会组织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因故不能按期进行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重新确定选举日期,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提倡采取无候选人方式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十二条 同一选票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选举无效。
第三十三条 选票经检验,可区分为整张有效选票、整张无效选票、整张弃权选票、局部有效选票、局部无效选票。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同一张选票或者无候选人方式投票选举在计算选票时可采取上票下移的法,将同一候选人在上级职务的得票数统计在下一级职务得票数内的方式计票。
但不得采取下票上移的法计票。
采取上票下移的法须在村选举方案中明确提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提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投票前进行演讲,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演讲可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利用广播的形式进行。
演讲稿须经村选举委员会审核把关,演讲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诋毁、侮辱他人。
第三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时,应当召开村民选举大会。
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时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
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
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
是否使用流动投票箱应当严格掌握。
使用流动投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
每个投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
第三十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或者投弃权票,还可以另选他人。
任何人不得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
第三十九条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须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共同到选举委员会,委托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选民委托投票证,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选举有效。
被委托人必须是候选人以外的选民。
投票时凭委托证和委托人的选民证,领票、写票、投票。
第四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开箱。
由监票人、计票人认真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算票数,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任何组织或者任何个人均不得另行确定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 经过两次投票,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经达到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
主任暂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当选的副主任或者委员中确定一人临时组织工作,在一年内进行补选。
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在选票上填写与选举无关的文字、图画及其他符号的为无效票。
第四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至下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
第四十六条 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选举结束后的十日内完成村民委员会印鉴交接、工作交接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应当做好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工作,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竞职承诺的监督。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接到罢免要求后,应当对村民联名名单和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多数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九条 参加投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的确定,应当依据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确定的选民范围进行增减。
第五十条 经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未获得通过的,自表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村民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且未说明理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应视为自动辞职。
第五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选举程序在三十日内组织补选。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由查处机关宣布当选无效。
其处罚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结束。
第五十五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当选人可以不分配相应职务吗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通过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
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
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二十五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
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三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认为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应当在三十日内产生。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完成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
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对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
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得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暂行中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
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结果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县、乡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选民是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
村党委换届由谁主持
先回答你的问题:会议由上届党委员会推名新当员主持,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
村党支部书记换届选举工作流程为切实做好全县农村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2002年村党支部换届的新要求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一、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l、乡镇党委参加全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动员大会和业务培训,领取换届选举指导手册等材料后准备以下工作: (1)召开党委会议,根据县委统一安排,研究本乡镇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内容、安排和方法,成立村党支部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和工作指导组。
(2)组织指导组成员进行换届选举业务培训。
(3)准备换届选举工作材料。
(4)召开村党支部委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宣讲党支部换届意义、安排,指导村党支部做好换届选举前有关准备工作。
2、村党支部委员会研究作出换届选举的决定,向乡镇党委请示。
请示包括换届选举理由、选举时间安排、新一届支委名额等(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村,设书记1人;党员人数7至10人的,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党员人数l0人以上的,设支部委员3至5人)。
3、请示批复后,乡镇换届指导组到村。
4、村党支部通知外出党员回村参加换届选举。
5、召开村支部党员大会,针对党员、群众思想实际,过好选举前的组织生活,明确换届选举的意义、要求,统一思想。
学习内容为有关换届选举工作领导讲话、“两推一选”办法等,并通报乡镇党委关于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批复。
6、组织起草党支部工作报告,报告包括本届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情况,党支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及经验教训,对下届支部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做好其他换届选举前材料准备工作。
二、考察并确定下届村党支部委员(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l、上届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下届村党支部委员(书记)职数和候选人条件,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2、乡镇指导组与上届村党支部委员会按“两推”办法,分别征求党员和村民代表或户主对下届支委(书记)候选人人选的推荐票和信任票。
是党员的村民代表或户主,只参加党内投推荐票,不再参加村民代表或户主投信任票。
村民代表到会人数较少的,可吸收村民小组长参加。
3、乡镇指导组分别对党员和村民代表或户主推荐情况进行统计。
根据推荐票和信任票相加由高到低排出应选人数一倍左右的党员名单。
并按姓氏笔划顺序,向上届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通报。
4、上届村党支部委员会根据通报情况,把符合下届村党支部委员(书记)候选人条件的,作为下一届村党支部委员(书记)候选人考察人选,按姓氏笔划顺序进行考察公示。
时间为1至3天。
5、乡镇指导组与上届村党支部委员会对下届支委(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广泛征求党员意见。
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按多于应选人数20%的要求,提出下届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等额提出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乡镇党委审查。
6、乡镇召开党委会,听取考察情况汇报。
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三、选举大会主要议程及内容。
l、会前准备。
村支委在指导组指导下准备选举办法草案,选举办法包括选举办法依据、候选人产生程序、选举名额、选举程序、及投、监、计票办法。
选举形式采取候选人多于应选人20%的差额直接选举;不设委员会的村进行等额选举。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按姓氏笔划为序印制支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选票,并作填票说明。
确定该次村党支部选举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并报乡镇党委核准。
2、召开村党支部选举工作会议。
(1)会议主持。
由上届村党支部委员会主持,不设支委会的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介绍到会党员人数和有关大会议程。
(2)上届支部书记作工作报告。
(3)组织党员讨论支部工作报告。
(4)宣读、通过选举办法。
在选举办法中,要明确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方可当选;如遇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取足为止;如遇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在其余候选人中再次进行选举:如遇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得票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
(5)通过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名单。
(6)举手表决监票人,确定计票人名单。
(7)组织实施选举。
主要内容包括:宣布大会选举内容;宣布应到和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长期在外或卧病不起,确实无法参加选举的正式党员,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列入应到数内;按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分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方法、应注意的和投票顺序;监票人查封票箱,依次投票;投票完毕,当场清点票数,并宣布清点结果。
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实发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实发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计票;公布选举情况,即收回票数,废票数,有效票数,每个被选举人的得票数;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宣读当选人名单。
四、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不设支委的村进入下一流程) 新一届村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书记、副书记,确定党支部委员分工。
会议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委员主持,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
主要议程包括: 1、会议主持人介绍上届党支部委员会及上级党组织对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2、支委酝酿讨论。
3、无记名投票选举。
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委员表决通过。
被选举人获赞成票要超过实到会支部委员的半数方能当选。
4、监票人公布得票情况。
村委会选举的程序是什么
村委会选举的一般流程如下:①组成选员会。
村委会的选举应由村民选举委会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组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一经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其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是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三是进行村民登记,公布选举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举名单的意见,四是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是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六是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及表决,七是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控告,八是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九是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十是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日常事项;②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
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属本村村民、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村民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③提名候选人。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即“海选”,二是村民联合提名。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即由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④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
村委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可作出四种选择: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
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计票时应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
计票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