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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培训班开班主持词

时间:2015-04-02 11:42

传媒专业主要培训什么

一学期学费大概多少

一学期学费6000左右。

媒”这来自于英文的media,汉语词典里释很简单,意思就是传介(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影等)。

近几年,随着留学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有机会接触到传媒这门学科。

尽管传媒专业比较强调理论学习,但是越来越多的大学也在强调学生在传媒业中的实习,以及提供足够的机会使学生了解最新的多媒体技术在传媒业中的应用。

同时传媒专业还需要学生学习语言及文学、信息传递及社会组织机构、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或人与组织之间的行为科学方面的专业知识。

1、国际贸易(传媒经济专业方向) 培养具有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和传媒学理论基础,熟悉国家有关传媒法规、政策,并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系统掌握传媒经济业务及其操作技能的复合应用型专门人才本专业学生通过学习经济学、传媒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接受相关业务的基本训练,具备在各类传媒业务部门,以及其他宣传部门、企事业单位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

2、法学专业 培养适应 21 世纪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3、广告学专业 培养具备广告学专业理论与技能、拥有宽广的文化与科学知识,能在广告公司、新闻媒介广告部门、市场调查与信息咨询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从事广告策划创意和设计制作、广告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及市场信息咨询工作的广告学复合应用型专门人才。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广告学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接受广告策划和创意、电脑图形设计与制作、摄影摄像等基本理论和技能训练,掌握广告实施与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新闻采编与制作 (网络传媒) 专业培养具有系统的网络传播理论知识与技能、宽广的文化与科学知识、熟悉网络传播的基本道德与法规,能在政府部门、新闻与出版机关、学校、大型企事业单位、网络媒体等从事网站策划、网站建设与管理以及信息的采编、编辑和传播的复合型人才。

本专业要求学生掌握网络传播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掌握新闻传播理论,受到新闻业务的基本训练,具有一定网络经营和管理的能力。

毕业生应达到以下的要求:掌握新闻学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掌握网络传播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技术;了解网络传播道德与法规;懂得网络媒体经营和管理理念及技能。

5、新闻采编与制作 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合在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网络等新闻媒介机构从事新闻采写、编辑等工作的专门人才,以及其它社会领域从事文化宣传、公共关系工作的人才。

什么是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是制度的重要组分,是指关于法官的选任、选任方式职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我国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条对此作了较全面规定。

  1、 法官的资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和独任审判案件。

  担任法官必须首先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

法官法第四章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周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不得担任法官。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法官的任免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法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任免办法。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

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对于丧失国籍的、经考核不称职的、因违纪、违法犯罪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法官,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3、 法官保障制度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以下保护:  (1) 职业保障。

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相应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2) 工资保障。

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

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4) 其他保障。

法官有辞职、提出申诉或控告、参加培训等权利。

  4、 法官晋升制度  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根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 法官奖惩制度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办案,怠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经营性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违法乱纪行为。

  法官有以上行为者,应当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其他制度  法官享有退休、辞职、培训、申诉控告等权利。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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