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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词

时间:2020-03-26 07:21

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一般都怎么写

本制度所称末位表态,是指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导,完善决策机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外,凡涉及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医院主要领导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一条执行末位表态的原则:(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局党组成员尤其是局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条执行末位表态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一)党组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主要领导应当在其他局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主要领导执行末位表态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 末位表态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凡领

大学广播站各部门是做什么的

高校广播站一般设立:办公室、播音部(播音室)、编辑部(通讯部)。

有些高校称为:播音组、通讯组、不设办公室;有些院校不分部室,施行采、编、播、导一体的运行模式;还有一些院校不分部室,以栏目组为单位进行管理。

高校广播站通常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到三名。

高校广播站是高校重要的舆论宣传单位,是高等院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力量,也是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高校广播站在高校日常工作中更多情况下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舆论监督的作用并不明显。

由于高校广播站一般不参与高校学生管理,而是只专注于高校校园文化方面的工作,因此在高校文艺活动中可以做到更加专业,在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上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是高校文化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高校广播站在完成日常播音的同时一般会通过举办校园主持人大赛等活动为高校培养校园主持人。

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和精神是什么

2013年重要会议一览  2013年全国两会 国家机构和全国政协完成新老交替点击进入两会专题  新一届国家机构和全国政协领导人员产生纪实  从3月11日至3月16日,新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家军委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和新一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相继产生……在这个万物勃发的春天,国家机构和全国政协顺利实现了新世纪以来的又一次新老交替。

  盘点2013两会十个热词  2013全国两会临近尾声。

此番跨度长达半个月的两会,是决定中国未来改革发展的重要会议,党的十八大精神化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将对国计民生产生深远影响,而“新老交接”“中国梦”“机构改革”等10个代表委员热议、百姓密切关注的“两会热词”,让人们聆听到一次民主进程的足音。

  十八届三中全会 吹响全面深化改革号角点击进入专题  授权发布: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204人,候补中央委员169人。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的十大看点  11月12日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公报,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总任务等,“新华视点”记者从中梳理出了十大看点。

  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让改革旗帜高高飘扬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诞生记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传递明年经济工作新信号点击进入专题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提出明年经济工作六大任务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0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会议。

  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分析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总结2013年经济工作,提出2014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在讲话中阐述了明年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明年经济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作了总结讲话。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传递明年经济工作新信号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3日闭幕。

会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传递出明年经济工作的新信号。

  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  8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鞠鹏摄进入专题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8月19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他强调,宣传思想工作一定要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基本职责,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做到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

  凝聚实现中国梦的精神力量——写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开幕之际  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紧紧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这条主线,集中所有资源与工作精力,鲜明响亮地唱响了富有时代特色的主旋律。

  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民族复兴中国梦深入人心;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新一届党中央一系列重大部署深入人心……一段时间以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亮点频现,有效发挥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强大作用,鼓舞全国人民在党中央领导下为实现民族复兴伟业不断奋进。

  新华社评论员:统一思想行动的重要遵循  新华社评论员:胸怀大局 把握大势 着眼大事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2013年12月3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3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14年经济工作,听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情况汇报。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2013年10月2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29日召开会议,讨论十八届二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工作,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2013年9月30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科学发展观学习纲要》。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2013年8月27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7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1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2013年7月30日)  分析研究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

上半年主要经济指标处于年度预期目标的合理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总的开局是好的。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2013年6月22-25日)  按照中央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首先在中央政治局开展的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于6月22日至25日召开专门会议,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教育;回顾总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联系思想实际和所分管地方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分析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提出加强作风建设的措施及有关制度规定。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会议(2013年4月25日)  4月25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会议(2013年4月23日)  4月2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一步全面部署四川芦山抗震救灾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2013年4月1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19日召开会议,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2013年2月23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2013年1月28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8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定调城镇化发展进入专题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慎砍树少拆房 让居民记得住乡愁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12月12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会议。

  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分析城镇化发展形势,明确推进城镇化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

在讲话中论述了当前城镇化工作的着力点,提出了推进城镇化的具体部署,并作了总结讲话。

  城镇化会议回应三大关切:人到哪去钱从哪来地怎么管  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展望未来,亿万农业转移人口如何尽快实现市民化

财政资金能否满足城市建设的大量需求

城市扩张会不会过分侵占耕地,危及粮食安全

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和相同点?

英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表现为:1) 法律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尽管有上述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1) 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2) 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3) 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4) 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

指导思想相同,都深受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学说的影响。

背景相同,都是以资本主义的经济、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等为基础。

如何开展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百科名片  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目录  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有利于整肃吏治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  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难题(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  (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三)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一)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总述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重要性  二、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思路  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有利于整肃吏治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  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  (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三)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 (一)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 总述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重要性  二、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思路  展开 编辑本段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第一,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但正像孟德斯鸠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见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官员是行政权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资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员能够不受严厉处罚地获取较多的利益,低成本低风险地违法犯罪,那么他们利用权力换取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不法行为也将日益频繁,这势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

因此,要规范官员行为、防止违法乱纪,必须增强官员的责任心,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

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干部才会受处罚,如果官员没有懂得权力的真正含义,其权力没有为民所用、所谋、所系,那就会因失责而受到责任追究。

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则很好地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第二,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突出的是在领导干部“能上”方面进行了不少大胆的尝试,推出了许多积极的举措。

但是,在“能下”方面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在人事制度中“能上”与“能下”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能下”的渠道不畅顺,势必影响“能上”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为者上台,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

  有利于整肃吏治  第三,有利于整肃吏治 领导干部是一种特殊职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

已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的官员问责,正在冲击太平“官念”。

这种官员问责制给中国4000多万名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

只有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要有两个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具备三个能力:学习能力、观察能力、协调能力,做好各项本职工作,才能适应新的要求。

而且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实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失误、失职,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

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掌权为民,从而整肃了吏治,优化了官员队伍。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第四,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

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

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

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

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

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

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

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

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

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

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

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编辑本段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  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

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不清楚,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很难下结论。

责、权不清晰,会导致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就会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

所以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对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明确的划定,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而现实中在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着不足。

  (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惟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所谓问责主体,就是由谁来问责。

在我国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更多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

而事实上,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是人民群众。

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至高无上的质询权。

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

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出现问责“白条”的情况。

所以问责主体缺位,导致问责不公或问责不实,是当前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

  (三)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一些地方已经被追究责任的官员,无论是被免职的,还是引咎辞职的,大都是在行政层面进行的,对其责任的追究并不是依据专门的问责制法律作出的。

行政上的官员问责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理念,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往往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

在迄今公开“问责”的所有案例中,除几位主要领导外,其他人应负何责、受何处罚、问责程序怎样进行均未对公众有所说明。

这就使得“问责”表面上是问出了一个大快民心的“责任”,但最终仍然“问”得一头雾水。

这样的“问责”,结果或许是可喜的,但效果却是可疑的。

而且如果“问责制度”不能实现法制化和程序化,可能导致上级领导裁量权的扩大,甚至主要领导一言而定这样的负面影响。

所以,官员问责如果不按规章程序进行,没有法律保障,其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编辑本段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  (一)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要打破这个断言,其要义就在于,找出应当负责的人并且让其负责。

而当前我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党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叠。

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

而且问责时必须要分析责任同事件的关联点和因果关系,对于问责事件,应该追究到哪一级的官员,只能看与事件本身有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和因果性,而不能看事件多大,后果多严重。

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在权责对应的原则下,树立责任意识,把问责范围从“贪官”扩大到“庸官”,对决策失误的官员也要追究责任,使官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进从严治政,依法行政。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即来自于人大、媒体、上级、民众等多个主体的问责。

如果仍然仅仅是来自上级的“组织安排”,这并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问责”。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问责。

其次,媒体代民问责。

同时公民的知情权还需要媒体的帮助。

民众的知情权是向官员问责的前提。

  (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问责的法制化进程中,严密详尽的条文约束能够使无论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事,而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的官员也将受到规章制度地制约,把法规的震慑变成工作警戒从而严谨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

首先,官员问责制必须法制化。

要建立真正的问责制度,并有效地运转,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

其次,责任追究程序化。

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

问责程序化涉及问责全过程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多,但以下三点更为迫切: 一是责任的认定程序。

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等,否则就可能出现“替罪羊”问题而背离问题初衷。

二是问责的启动程序。

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

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

三是问责的回应程序。

即被问责的官员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

  编辑本段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  总述  作为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创新。

官员问责制推动了我国向责任政府转型的重要一步。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重要性  官员问责制起源于西方。

是伴随着现代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度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常见现象。

在西方问责制的典型国家美国。

因“水门事件”被迫辞职的尼克松总统和身陷“性丑闻”案的克林顿总统都曾因为滥用职权、妨碍司法公正而遭到弹劾危机。

“问责制”真正进入国人的视野还是在本世纪初。

200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在施政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和引入一套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度。

2002年7月1日,香港正式开始实行官员问责制,问责制的主要官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此后,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买车避税”案成为推行问责制以来7个月内首名被行政长官公开批评严重疏忽、行为极不恰当的主要官员。

2003年的非典时期,发生了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在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的一次重大实践。

包括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前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

问责制的启动。

被认为是中南海领导人民战胜非典危机的转折点。

此后,官员问责的热潮不断由中央层面辐射到地方;一系列密集的问责事件之后,“引咎辞职”成为街谈巷议的高频词汇,而“撤职”、“免职”这些曾经让人觉得刺眼的词,也在“问责风暴年”里逐渐被公众所熟知: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亡。

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2004年2月2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造成54人死亡,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2008年6月29日,与“华南虎事件”相关的13名责任人受到处理,其中,陕西省林业厅两位副厅长被免去副厅长职务2008年9月,国家开始对“三鹿奶粉事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免去吴显国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免去王文华三鹿集团党委书记职务。

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才刚刚起步,但在实践中已经体现出了重要意义。

首先,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官员施政设置行为准则。

一方面,问责制明确了官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遵循的价值标准和精神追求,是从积极面向进行的教育和引导。

另一方面,官员问责制通过对有关施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使问责对象对其行为和责任有一定的预期。

促使其自觉履行职责,减少被问责的可能。

其次,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公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保障。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模型——委托代理模型(Principal-Agent Model),社会公众与政府、官员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

公众将权力授予政府,同时要求政府提供服务或限制自身行为;政府进一步将权力分配给相关部门,使相关部门的官员成为公众授权的最终代理人。

政府和官员必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维护公众利益。

而问责制度正是对他们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力保障。

第三,官员问责制能够为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提供依据。

问责制的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规、文件。

它们协调配合,构建了一套涉及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和问责过程等内容的制度规范。

确保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的活动既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又能达到惩戒问题官员的效果。

  二、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问责主体缺位。

以问责主体为标准,问责可分为来自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和来自机关外部的异体问责。

在我国,对官员的问责主要采取了同体问责的方式,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

自2003年以来,几起社会影响重大的问责事件,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湖南嘉禾非法强制拆迁事件,都是在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后,上级党委、纪委等相关部门才做出严肃处理的。

人大、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介作为异体问责的主体对此几乎没有什么作为。

又因为普通百姓参与政治活动的途径有限,公众难以行使监督权,使官员权力的真正来源者无法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但同体问责也存在问题。

一方面是因为同体问责具有内部性和非公开性,缺乏透明度,难免让人质疑它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大多数问责事件都是上问下责,即下级因为失职而被上级免职或要求辞职,上级官员失职则无人问责。

因此,承担责任的永远是下级。

问责制对上级官员没有约束力。

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异体问责的重要性。

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互补充。

才能构筑起官员问责制的坚实堡垒。

(二)问责对象不全面。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地方、各部门对问责制应落实到哪一层级、覆盖到什么范围规定不一。

例如,海南省和重庆市关于行政问责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名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前者规定的问责对象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后者问责的范围则较为狭窄。

仅限于“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二是事后问责比重较大。

缺乏对官员日常工作的监督。

现行的问责制度主要是对具体的、已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进行处理。

特别是由于官员失职或渎职所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这意味着,只有发生了事故。

才有相应的问责。

官员问责制变成了简单的惩处措施。

失去了应有的监督作用。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

任何官员在被公众授予权力时,即对公众承担了一份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

因此,上至领导干部。

下至一般公务人员。

都应当无一例外地成为问责的对象。

而问责制关键是对官员日常工作的监督。

因为正是在日常工作中的疏忽造成了事故频发的现状:更多地进行事前问责,也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三)问责形式单一且不规范。

理论上,官员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通报批评、引咎辞职、撤职、免职以及刑事处罚等。

但实践中,对官员的问责仍是以引咎辞职、撤职和免职为主。

从总体上看。

这种做法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偏小,有关问责形式的规定也未与其他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相衔接。

追究问题官员的责任。

至少能够使受害者和家属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满足,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但在目前有关问责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还未真正体系化的条件下。

问责主体往往只顾及到安抚群众的方面。

这实际上是把官员的命运完全交由民意来安排。

加大了问责的不确定性,最终将导致官员在各自岗位上如履薄冰,或者“胡乱”作为,或者选择做“太平官”、“庸官”。

(四)问责程序、救济程序以及官员复出机制不完善。

在问责程序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一套完善的规则。

因此,问责程序的启动往往随意性较大,如果社会反响不够强烈,就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问责过程也往往只是以官员级别和事件影响为基础。

难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

此外,问责程序的不公开,也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利于问责制度的健康发展。

在问责关系中,问责主体相对处于优势地位,而官员应享有的救济途径不畅通,违背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有关司法救济的内容并没有出现在该条或其他条文中。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20条甚至直接规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为最终决定”——剥夺了公务员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此外,《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也排除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一事项上的司法管辖权。

在官员问责制深入人心之际。

“假问责”、“问责秀”等负面报道也不断浮现。

实际上,很大一部分问责仅仅是为了暂时平息民愤,或者转移公众视线,受到问责的官员很快便能官复原职或被另外委以他任。

这并不是要说明那些曾经受过处罚、处分的官员今后一定不能再上岗。

而是要求官员被重新任用的过程应当透明、公开。

或者明确设置一些出口。

给这类官员戴罪立功、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思路  上述对官员问责制理论与实践的探究,在一定意义上为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解决路径。

但综合我国国情及以上各方面问题来看,有三个方面工作极为紧迫。

(一)提高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

问责文化是官员问责制的灵魂。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问责文化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具体表现在意识形态上就是官员责任意识与公众问责意识的淡薄。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以及官僚系统中按照职位高低分配权力和资源的传统,一直保持着根深蒂固的影响。

在官员方面:权力崇拜早已是一种普遍的价值取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老百姓才是自己的“主人”,官员的职责应当是“为民服务”。

在公众方面:普通百姓普遍缺乏公民意识、维权意识。

中国老百姓的善良忍耐和不与官争的传统心态,成全了多少官僚的骄横跋扈观念。

如果社会上下难以自发形成问责理念和问责文化。

我们就有必要采取一些方式来营造一种问责氛围。

一方面,要对官员进行问责教育,培养责任意识,使“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真正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成为一种习惯。

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

就是要改变公众对政治的冷漠态度。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积极行使权利。

公众的责任追究意识将是对问责文化建设的最好支持。

当然,配套的制度保障措施也应尽快跟上。

使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话语权能够得到充分体现。

(二)明确职责权限。

官员问责制的前提是职责明确。

但我国目前在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权限范围上缺乏规范性。

具体表现在:第一。

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实践中。

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是由党委研究、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由行政官员承担责任。

第二,正副职之间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由“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了具体分管工作的副职。

第三。

不同层级和部门之问责任界限模糊,发生事故互相推诿,利益之所在则争先恐后。

当前,问责对象难以准确定位的问题很大程度要归因于对官员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明。

为保证官员问责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正确处理权力和责任的比例,层层分解责任,并具体落实到每一级别和每一岗位。

(三)建立官员问责制的完整体系。

制度是实现问责功能的有力保障。

在制度方面,法律法规的系统化首当其冲。

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实现问责制的刚性化和规范化。

使官员和酱通百姓对问责条件、问责过程、问责结果等各方面规定一目了然,从而自觉约束自身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问责制的全国性法律,对官员进行问责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法律位阶较低、问责标准不明确。

而且在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和问责程序等方面严重缺乏统一性。

此外,地方政府在制定有关规则或办法时不重视当地实际地生搬硬套,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问责也难免流于形式。

问责制法律化还有另一层重要意义。

目前,对官员的问责常止于“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

这类处理结果与一些事故的严重程度、伤亡损失程度极不相称,难以使公众信服。

因此,问题官员如果触犯了刑法,不仅负有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

也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真正平复受害者和广大群众的心理,也对其他官员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

建立问责法律体系的工程浩大。

既要综合考虑我国国情以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

又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

但从某种程度上说。

建立、健全问责法律体系正是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终极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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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布坎南的阐述中,包含了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基本假定:即“经济人”假定。

布坎南以“经济人”这一假定为分析武器,探讨在政治领域中经济人行为是怎样决定和支配集体行为,特别是对公共选择所起到的制约作用,并由此证明政治领域存在缺陷是可能的。

何为“经济人”

微观经济学家认为,作为一个人,无论他处在什么地位,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都以追求个人利益极大化、个人的满足程度为最基本的动机,并假定人都具有经济人特点。

根据这一假定,布坎南认为,通过类似的行为假设,也能够对集体选择的结构特征进行一些基本的预测。

它的理论价值在于:首先,保证了对人类行为分析的一致性。

在此之前,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对人类行为的分析采取的是两个完全相反的标准,在市场选择领域,假定人人都是自利的;而政治选择领域,自利的人又变成了“慈善、博爱”的利他主义者。

其次,它是进行制度比较分析的理论前提。

制度比较分析的目的是考察在什么体制下,可能产生最坏的政策结果及避免产生最坏政策结果的方法,并且探讨什么样的体制会是最好的。

如果假定人人都是利他主义者,就不存在坏的体制,同样也无法解释现实中我们所能观察到的坏的政策产生的原因了。

基于“经济人”这一假定,布坎南进一步提出,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要把经济市场中的个人选择行为与政治市场中的公共选择行为纳入同一个分析模式,即经济人模式,从而修正凯恩斯经济学把政治制度置于经济分析之外的理论缺陷。

“政府失灵”研究 根据“经济人”的分析模式,布坎南的政府理论研究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行为的局限性或政府失灵问题。

这是公共选择理论的核心问题。

所谓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议会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并不总像应该的那样或像理论上所说的那样“有效”。

在布坎南看来:“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其作用是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并使各经济人所做决定的社会效应比政府进行干预以前更高。

否则,政府的存在就无任何经济意义。

但是政府决策往往不能符合这一目标,有些政策的作用恰恰相反。

它们削弱了国家干预的社会‘正效应',也就是说,政策效果削弱而不是改善了社会福利”。

于是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政府干预会产生“负效应”以及如何从制度上弥补这些缺陷。

布坎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构成了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失灵说。

布坎南对政府失灵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根源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并就如何补救这种“失灵”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政府政策的低效率。

布坎南认为,所谓政府政策的低效率是指所执行的政策不能确保资源的最佳配置。

一般说来,美国政府的政策在理论上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最后由选民投票确定的政策,像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对国家前途影响较大的对外政策的制定等。

第二类是由政府的高级领导层拟定方案,如联邦政府或地方州政府拟定的方案。

第三类是由政府部门全权独立制定与实施的政策,这种政策的合理性通常是由宪法等法规来保障的,政府部门的职责是照章事。

这里仅以第三类政府政策拟定的方案作为政策低效率的考察对象。

就这类政府政策而言,因为每个政府部门所遵循的政策,通常是由该部门领导人根据自己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来决定的,所以,一方面是由于这些部门的政治家的行为具有相当大的自由,使得他们有意或无意地被自身的“经济人”动机所左右,以至于对公共利益的理解经常难以符合实际;另一方面,由于该部门政治家行为的灵活性与他们的自利动机的强刺激性,使得他们的行为实际上不是倾向于为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服务,而是依据自己获得的信息和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来决策。

布坎南认为,产生这一政府行为的外部原因是缺乏一种约束机制来制约政府行为方式。

如果约束机制不能提供一种良性压力,以确保任何人处于某一特权地位时均不能过多地牟取私利,那么,再高尚的执政官也不能保证公共利益不被他人或他的后继者有意或无意地损害。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共选择理论强调,不应该把增加社会福利与保证个人平等的权力随便交给某一特权机构,然后再虔诚地等待它的恩赐。

理性的做法是,使这些特权机构或特权人物受制于某一硬约束机制,并且由公民真正地而非形式上地掌握该约束机制的最终决策权。

政府工作机构的低效率。

政府失灵说认为政府机构低效率的原因在于:①缺乏竞争压力。

在美国的政府机构里,由于相当一部分官员和公务员,受终身雇佣条例的保护,没有足够的压力去努力提高其工作效率;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机构里,也往往因只此一家,别无分店,而使其不注重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②政府行为趋向于资源浪费。

布坎南认为,首先,官员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就像弗里德曼所说的“用他人的钱,为别人事”,由于没有产权约束,他们的一切活动根本不必担心成本问题。

官员行事时无成本压力,自由度比市场中私人企业家还大,使不计成本的政府行为不断发生。

其次,政府行为也没有利润含义,官员从个人的得失出发,为追求选票和政绩,尽量满足来自方方面面的要求,结果使公共产品超量供应,社会福利费用过高,造成了资源浪费。

还因为官员的权力是垄断的,有“无穷透支”的可能,他们一旦决策失误,由此造成的资源浪费可能远远大于一个企业家的投资失误。

③监督信息不完备。

从理论上说,政治家及公共服务机构并不能为所欲为,而是必须服从公民代表的政治监督及司法、审计监督等,以保证政府运行的效率。

然而在现实中,这些监督的效力很可能因为信息的不完备而降低、甚至失去。

这是因为监督者为了有效履行其职能,必须对被监督者的情况了如指掌,但向监督者提供信息的往往是被监督者,由于政府部门对其经营业务有着自然的垄断性,可以利用其垄断地位来封锁一部分公共产品所涉及的有关资源和成本的信息。

因此,监督者根据被监督者提供的不完备的信息所进行的监督,其实效是大打折扣的。

政府的寻租活动。

根据布坎南的定义:“寻租是投票人,尤其是其中的利益集团,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游说和行贿等,促使政府帮助自己建立垄断地位,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如纺织业寻求政府的关税与配额的保护,将外商拒之于国门之外,维持本行业的垄断地位,而高额垄断利润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被称为经济租金。

可见,寻租者所得到的利润并非是生产的结果,而是对现有生产成果(利润)的一种再分配。

因此,寻租行为具有非生产性特征。

同时,寻租的前提是政府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政府权力的介入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和分配格局的扭曲,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寻租活动中浪费的资源,经济寻租引起的政治寻租浪费的资源,寻租成功后所损失的社会效率。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见的寻租行为有4种:一是政府定价;二是政府的特许权;三是政府的关税和进口配额;四是政府订货。

因此,布坎南等公共选择学派对西方现行民主制度,对国家和政府深表怀疑。

正如布坎南所说的:“公共选择理论以一套悲观色彩较重的观念取代了关于政府的那套浪漫、虚幻的观念。

公共选择理论开辟了一条全新的思路,在这里,有关政府及统治者的行为的浪漫的、虚幻的观点已经被有关政府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的充满怀疑的观点所替代。

而且,这一新的观点与我们所观察到的事实更为符合。

”布坎南教授的思想博大精深,他毕生探求的是市场经济持久繁荣的政治制度基础。

布坎南在1986年领取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演讲中,区分了“规则的制定”与“政策的制定”。

换言之,我们可以将政治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规则或者宪法秩序的设计阶段;第二个阶段为规则的实施阶段。

用博弈论的语言来讲,第一个阶段是博弈规则的设计,第二个阶段是博弈的阶段。

如果将社会博弈比喻成一场体育比赛,那么在第一个阶段就是要设计好比赛规则;在第二个阶段按照事前设计好的规则来比赛。

就像体育比赛要有清楚的比赛规则一样(没有清晰的规则,比赛必然一片混乱),经济政治生活中人们的有效互动也需要清楚界定的规则,而且这种规则是共识。

否则,可以想见,经济政治中就会出现很高的交易费用和低效率。

例如,在经济生活中,企业家就可能不会有长久的规划,这样本来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使所有人都变好(帕累托改进)的投资就不会发生。

更坏的是,这种没有事前界定好规则的社会,就会出现一种强盗逻辑,即没有规则的规则——“丛林规则”,这样的社会是可怕的。

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代英国经济学家肯·宾默尔也说,“界定清晰的社会契约是市场出现的先决条件”。

所以,第一个阶段即事前的规则设计至关重要。

布坎南认为,最公正的宪法秩序应该是在“无知之幕”后设计出来的。

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在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的类型(即属于哪一类利益群体)的情况下,大家通过形成共识来达成宪法秩序的设计。

虽然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出现,但收入差距不大的相对同质性的社会,还是比较接近这个理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出来的规则应该是最公正的。

更普遍的情况是,在宪法秩序设计的过程中,人们都知道了自己的类型;在一个利益分化的异质性社会中,最后形成的宪法秩序是不同利益群体博弈、妥协的结果。

因此,排除革命的话,和平的宪法秩序设计要满足所有类型人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

参与约束就是要保证每类人接受宪法秩序设计后不比原来的状态差(即每类人愿意参与),激励相容约束就是在满足参与约束的情况下,每类人的行为尽可能与社会目标相吻合。

我们知道,在异质性很强的社会,这两个条件都很难满足。

拿参与约束来说,在收入差距很大的社会中,宪法秩序设计很有可能会损害既得利益者的利益。

这样既得利益集团很可能就不会赞成宪法秩序设计,他们的行为很有可能与社会目标也是不吻合的,即激励相容约束也不满足。

因此,一个社会的收入差距和社会分化越严重,公正的宪法秩序设计就越困难,因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就越难满足。

所以,宪法秩序改革的时机是非常重要的。

历史地看,宪法秩序民主和经济发展都比较好的国家,往往是在那些宪法秩序确定的时候收入差距和社会分化比较低的国家。

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起点公平对于宪法秩序的设计和持久繁荣的重要性。

美国自立国之初,政治家们(尤其是杰斐逊)就认为,初始经济禀赋的平等和相对平等的财产权利是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先决条件,这被称为“杰斐逊主义”,也是美国主流的政治哲学之一。

后来的经济史学家们认为,这是造成北美洲和拉丁美洲不同发展路径的根本原因。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将这种哲学灌输给并影响了当时的东亚国家政府。

日本在美国(麦克阿瑟将军)的管理下,成功解散了大财阀,并实行了平均主义的土地改革。

与此同时,在美国影响下,韩国在1950年左右,也成功实施了“耕者有其田”的平均主义的土地改革。

在政治上,初始禀赋的平等使得利益集团问题不严重,容易达成社会共识和社会契约(宪法秩序),政府可以实施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策。

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的局面稍有不利,因为中国现在收入差距比较大。

但宪法秩序的设计对于中国的持久繁荣是不可或缺的,就像没有界定好比赛规则的体育比赛会出现混乱一样,中国若要维持持续繁荣,绕不开宪法秩序的设计。

在中国收入差距已经很高、利益群体已经出现的情况下,宪法秩序的顶层设计就变得很重要,这样可以绕过利益群体的干扰。

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缩小收入差距,提高不同阶层的社会流动性,这样可以创造一个动态平等的社会,也有助于实现公正的宪法秩序设计,为中国的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制度保证。

这位自称“田纳西农民”的老人,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语速平缓,眼神沉静,喜欢使用令人紧张的多义词或隐喻来表述自己的思想——这样表述的思想于是有了强烈的“内在冲突”。

从他的著作中常可感受到这一经验主义信条——亚当.斯密恪守了这一信条,时刻警惕着不将具体情境内的观察和命题推广为一般命题或“定理”(任何懂得经验主义方法论的经济学家都不愿意使用“定理”来表述自己的思想)。

布坎南常用来描述他自己的(价值观、政治立场、对世界的基本态度),是这样一个短语:“notabsolutelyabsolute,norabsolutelyrelative,butrelativelyabsolute”(我的态度既不是绝对地绝对的,也不是绝对地相对的,而是相对地绝对的)。

越到晚年,他越意识到现实政治失败之根源是没有原则——政治人物和他们制订的公共政策越来越追寻短期利益,这是布坎南为1998年这本著作提出的最紧迫任务。

与他的其它著作一样,他的理论从未离开美国现实。

原则,或“generality”(一般性),成为他晚年不断呼吁的核心观念,并且在这一意义上,他走向或走入了奥地利学派。

“金融危机”之后,他呼吁将“货币”问题提升到立宪层次来讨论。

凯恩斯经济学占据主导,通货膨胀政策成为侵吞人民财产的主要途径。

财产权是社会正义的核心,也是美国宪法的核心。

在布坎南的立宪经济学视角下,最高的一般性(原则),属于立宪范畴。

上帝死了。

在各国,无一例外地,政客们(以政治为追寻短期利益之手段)逐渐驱逐了政治家(以政治为实现更高理想之舞台)。

货币政策,与外交、教育、人口和社会福利及其公共政策一样,不再有原则。

于是,哈耶克鼓吹的“货币非国家化”政策正在成为市场经济的宪法议题(参见EdwardPeterStringhamandToddJ.Zywicki,2011,“Hayekiananarchism”(哈耶克式无政府主义),JournalofEconomicBehaviorandOrganization》。

与其听任这些政客如中国各地政府的“卖地财政”这样滥发纸币,为何不将铸币权交给自由竞争的民间钱庄呢

纸币的价值敏感依赖于发行者是否珍惜自己的名声。

政客和钱庄,谁更珍惜名声

布坎南先是在1975年发表的《自由之限度》最后一章的脚注里批评哈耶克“盲目相信传统”,后来又在讨论哈耶克1988年《致命的自负》初稿的小型研讨会上发表了类似的批评(当然是友善的)。

布坎南的立场,他说:“与罗尔斯的更接近”。

事实上,最新发表的一篇论文,主旨就是论证哈贝马斯1980年代发表的“社会交往”理论与奈特(FrankKnight,布坎南的老师和布坎南心中的两位“英雄”之一)在1940年代发表的“自由对话”理论,有无法忽视的相似性(DaliborRoháč,2012,“Knight,Habermas,andRawlsonfreedom,personhoodandconstitutionalchoice”,TheEuropeanJournaloftheHistoryofEconomicThought,vol.19,issue1,pp.23-43)。

现实政治和公共政策的普遍失败,经济学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布坎南写道(1986《自由、市场与国家》):“经济学,如它在80年代的那个样子,是一门忘记了最终目的或意义的‘科学’……在非常现实的意义上,80年代的经济学家们在他们自己领域的基本原理方面其实是文盲,……他们似乎是一群被阉割了意识形态的人……。

我们的研究生院正在成批生产着这样的训练有素的和高度机智的技术专家,这些专家被训练为幸运地可以无视他们学术事业的最高宗旨的匠人。

他们绝不感到有道德上的义务去说服和传授给他们的学生那些有关一群自由个体究竟如何能组织为可以相当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并且不发生导致社会解体的重大冲突的社会过程的理念。

”我特别喜欢布坎南这段文字,所以在我的传真问卷里全文加以引述。

这段文字最后一句的关键词“社会过程”,也就是奈特1942年发表于《伦理》期刊阐述了“freediscussion”(自由对话)的那篇文章的关键词(FrankKnight,1942,“science,philosophy,andsocialprocedure”,Ethics,vol.52,no.3,pp.253-274)。

似乎意识到布坎南即将离去,JEBO(《经济行为与组织》)2011年7月出版了“布坎南”专号。

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AmartyaSen)在这期专号发表了一篇情谊深厚的文章,“onJamesBuchanan”(论布坎南)。

与众不同,森的文章,核心只是一句话:布坎南的贡献很多,择其最重要者,森认为是:“Thecultivationofthetasteforpublicreasoninginanopen-mindedway,whichJamesBuchananhasdonesomuchtoadvance,isoneofthefeaturesofhisgreatnessforwhicheconomistsandothersocialscientists—andindeedtheworldatlarge—havemuchreasontobegrateful”(开放心态的公共理性之品味陶冶,布坎南贡献最为卓著,是经济学家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家——事实上全世界——都有充分理由为布坎南这一伟大特质而感激他)。

森在这篇文章里宣称,在追寻这一思路时,布坎南是他心目中的首要英雄(“amajorheroofmine”)。

森的评价,在我看来极中肯。

在公共领域,大众需要发言,可是大众容易有两极化的倾向。

布坎南长期努力于陶冶一种更复杂的从而可以超越冲突的话语品味,在公共领域尤其难得。

所以,布坎南认为经济学家的首要职能是“教育民众”。

因为,这也是奈特的见解:公众普遍地很难接受哪怕是最肤浅的经济学原理及其运用所得的结论。

综观布坎南毕生的思考与表述,我感触最深的,如上述,是他晚年视为最紧迫任务的“基于原则的政治”。

虽然,“末法时代”,有原则的政治很难不被无原则的政治淘汰。

布坎南晚年的思想,对中国当前的政治改革和经济政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他感慨:“政治在一切地方都已超越了它的限度,人们已经意识到它的失败之处,公共选择理论只不过为他们的意识提供了一种解释——理解他们所意识到正在发生的事情。

”中国读者需要了解为什么政治在各地都已失败,以便为中国寻找更可能不失败的政治。

首先要澄清的是“政治失败”的涵义。

布坎南,更接近罗尔斯的“契约主义”立场。

最出色地为这一立场辩护的,是哈佛的天才教授斯坎伦(参见ThomasM.Scanlon,1982,“contractarianismandutilitarianism”(契约主义与功利主义),inAmartyaSenandBernardWilliams,eds.,UtilitarianismandBeyond)。

任何政治行动,不论在主持者看来取得了多么重大的成功,只要违背契约,就是失败的。

宪法是一套政治契约,不论是罗尔斯还是他的批评者都会同意,宪法的基本职能(在罗尔斯解释的“基本社会结构”和“主要制度”的意义上)是维护社会正义。

以契约主义阐释宪法的这一职能,用斯坎伦的朴素语言就是关于“whatweowetoeachother”(我们相互应尽的责任或义务)的基本原理——斯坎伦1998年以这一短语为标题发表了他的名著《我们相互应尽的责任》(哈佛大学出版社1998)。

政治的成功或失败,于是取决于它是否实现了最初的承诺。

政党落实它对人民的承诺(政治契约),是基于人民支持而取得权力的政党对人民应尽的责任。

在多党竞争的或在党内多派别竞争的体制内,执政者本应超越党派利益(他的私人“口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JeremyBentham),所谓“立党为公”(他的公共“价值”)。

这是阿罗《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第2章第3节“社会状态的排序”关于选民行为的基本假设(KennethArrow,1951,SocialChoiceandIndividualValues,1963年第二版),我称之为“公民意识”假设——每一位公民在公共领域里的“价值”不应被他在私人领域里的“口味”主导。

否则,就没有阿伦特意义上的“政治”(HannahArendt,1958,TheHumanCondition,第1章和第2章)。

阿罗说(上引著作第1章第1节),他的老师奈特多次指出,在与自由市场体制相类的民主政治体制里,选民也如同他们在市场经济中一样只根据他们的“局部知识”投票,于是“公共选择”总是倾向于强化“特殊利益”从而导致更大的不平等(富人容易获得更大的代议权)。

不论如何,阿罗声明自己的论文“只研究民主的形式而不涉及它的内容”。

奈特是布坎南的老师,也是阿罗的老师。

与阿罗相比,布坎南与这位老师更相似,他始终在探究民主的实质(内容)。

原则,是政治家的生命。

与政客不同,政治家有信仰。

原则是信仰的政治表达,它不能交易,所以它不是利益。

政治普遍失败,因为政治家在各处都已消失。

奈特的预言,与他的其它预言一样应验了。

以“幂律”方式在过去十年迅速增加的不平等以及“占领华尔街运动”,可说是奈特预言的晚近验证。

更早的验证发生在中国。

张君劢(素享“民国宪法之父”美誉)在1948年发表“民国宪法十讲”总结辛亥以来政治不能成功之教训时发表的见解,与上述相类。

2013年1月9日,布坎南离世,享寿93岁。

他的祖父曾任田纳西州州长,这位州长的孙子却因家境清贫而养成了务农早起的习惯。

政治,从不承诺为掌握权力的个人带来财富。

乔治.梅森大学的“布坎南小屋”(BuchananHouse)是公共选择研究中心的公室。

小木屋被树林和一大片草地包围着,十足是一座农舍,尤其是那条林间小路,刚够一辆汽车驶过,曲曲弯弯来到门前一株老松前。

老松对面的门廊里摆着一对旧摇椅,窗上吊着一盆家养的野花。

这格调与乔治.梅森大学气派的建筑群格格不入,却充分表现了布坎南的“低调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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