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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调研妇女权益保障法主持词

时间:2020-03-17 23:5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与县级上公安机的不同

《人民警察法》法条中,只有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明确使用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字样,全文中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用法.  《人民警察法》中没有两种提法,但从字面上看两者还是有区别: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级以上”是就公安机关本身的级别而言。

比如:铁路公安,它不是政府序列里的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以上”是针对政府级别而言,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安机关。

2012年11月时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

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3、内容解读:  去年11月,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草案并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说明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又向前推进一步。

国务院总理7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草案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

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这一背景下,将家庭暴力纳入有效的法律干预之下,刻不容缓。

  在当前,我国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仍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执行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性的专业立法,已难以跟上反家暴的现实需要。

虽然从2000年至今,全国28个省(区)市都相继出台了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但由于都属于地方层级的法律法规,在权威性和层级上都有待提升。

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殊为必要。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形成合力。

全国政协委员李仁真曾建议,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一些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受害人的需求决定的。

此次立法草案对此作出了回应,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说是充分因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暴力在我们社会更多只被视为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被道德化看待,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进程。

但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且大多已被纳入法律程序。

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

可以预期,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大大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

  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

反家庭暴力法若最终获得立法通过,这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两会热点提案2017有哪些

尊敬的各位领同志们、姐妹们:春风,百花争艳。

伴融融的春意,满怀着新的与憧憬,我们迎来了“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4周年。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聚会,纪念属于自己的光辉节日   。

在此,我谨代表办事处妇联向在座的妇女姐妹们致以节日的祝贺

向为妇女事业发展不懈努力的各级妇女干部致以亲切的问候

向长期以来关心、重视、支持妇女工作的办事处党工委、行政、人大联工委表示诚挚的感谢

向即将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五好文明家庭表示热烈的祝贺

今天这个会是欢庆大会,也是个工作会,主要是传达贯彻全国妇女第十次代表大会和省妇女十一大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的工作,表彰先进,部署2014年的工作,组织动员全办广大妇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昆办的经济发展建功立业。

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2014年主要工作回顾2014年,我办妇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妇女十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上级妇联及办事处中心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妇女儿童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带领全办妇女积极参与五个文明建设,在全办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妇女十大会议精神,加强妇女组织自身建设全国妇女十大会议精神指导新时期妇女工作的行动指南,为今后妇女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办事处妇联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为使各部门、各基层妇女干部能更好地为广大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开展了各类培训活动,基层妇女干部学到很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提升了工作业务水平,整体综合素质也得到了提高,为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效率高的妇联干部队伍奠定了基础,树立了新时期妇联干部的新形象。

我办妇联基层组织结构合理,新老结合,组织健全。

村、社区妇代会主任都热心热爱妇女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使昆办的妇女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她们为昆办的妇女工作做出了贡献。

特别是铝南村的孔锡兰和杨金村的陈铁芳两位老妇女工作者,从事妇女工作十多年,一直勤勤恳恳,扎扎实实,在妇女主任的岗位上不计报酬,不图名利,一心一意为妇女们服务。

年轻的妇女主任们也很不错,如红星社区的杨静同志和五里村的曾群辉同志都是2014年才进的村委班子,她们年轻有活力,肯钻业务,勤学好问,很快就进入了角色,适应了工作,努力带领本辖区的妇女们积极投入到昆办的经济建设中来,有效地发挥了“半边天”的作用。

南津路社区的妇女主任贺辉煌同志、新坳村的妇女主任文湘莲同志在妇女工作中能独档一面,工作突出,是优秀的妇女带头人,“三八”红旗手。

二、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不断丰富广大妇女的生活,增强妇联组织的积极性妇女的进步从来都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紧密相连。

我办广大妇女以特有的聪慧、勤奋、创新、奉献的时代精神,锐意进取,自觉奉献,广泛参与“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为全办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今天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和五好文明家庭都是全办妇女群体的佼佼者、领头雁,她们用自身的贡献和作为证明,妇女是促进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新坳村周水立同志家庭积极配合村上的各项工作,村上集资修路她家出资3500元,把艰苦创业,勤俭持家节省下来的辛苦钱用于支持村上的公益事业,在她家的带头作用下,新坳村的村容村貌得以改观。

昆仑桥社区直四牌楼的李桂香同志,她的小儿媳贺香2014年曾经怀孕,身为社区计划生育信息员的婆婆李桂香,努力做儿子儿媳的工作,在她的耐心劝说下,贺香最终把四个多月的身孕做了引产,在儿媳引产后李桂香细心的照顾,使儿媳深受感动,没有为引产后悔。

现年59岁的李桂香,打破中国几千年来传宗接代传统思想理念,坚决支持儿媳响应国家号召,坚决按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办事,这种想法和行为实属难得。

南正街社区的易阳辉家庭、南津路社区的曾时英家庭,湘碱社区的陈江元家庭都能全家和睦相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团结邻里,积极帮助困难群众,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是典型的“五好文明家庭”。

在“三八”期间我办各级妇女组织均举办庆祝活动,召开表彰会、庆祝会、座谈会等。

每年全办各村、社区都要评选表彰“五好文明家庭”八十多户,“三.八”红旗手50多名。

南正街社区十多年来连续评选表彰“五好文明家庭”,被评选上的每户家门口都挂一块光荣牌,这样的评选活动使之“五好文明家庭”户达到 总户数的20%,社区文明程度和居民素质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我办妇联积极响应市妇联开展的“巾帼志愿者在行动”活动,成立了一支由十多人组成的“巾帼环保志愿者服务   队”,进一步传承“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中华美德,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妇女。

五月份在步步高前坪,市妇联举行了巾帼志愿者服务队授旗仪式,宣告着我办的志愿者服务队正式成立。

授旗仪式后,我办的服务队热情地奔向涟水河边,进行保护母亲河的义务活动,对涟水河堤进行了清扫。

为保护母亲河奉献了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积极参与上级妇联主办的各项活动,在湘潭市妇联、湘潭市教育局、湘潭市关工委共同举办的湘潭市“为国教子”家庭教育征文活动中,我办中心小学的邓乐颐老师所写的《父母是永不退休的班主任》一文获得优秀奖。

三、努力提高妇女健康保障水平,关爱妇女健康,充分体现上级部门对妇女儿童的重视和关心。

妇女病普查普治是保障妇女生殖健康的有效措施,我办将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办事处妇联积极配合市妇联做好全办农村已婚妇女的清查摸底工作,总计我办农村已婚妇女有二千八百多人,为卫生部门的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4年五月下旬昆仑桥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摸底情况对全办已婚妇女免费进行了一次妇女病的检查。

通过对妇女群众妇女病普查普治,普及了妇女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降低了妇女生殖道感染率,降低了宫颈癌,乳腺癌患病率,提高了农村妇女的健康水平。

医卫方面优秀人才、“三.八”红旗手谭福平,1989年毕业于湘潭卫校的她,曾在原湘乡化工厂医务室工作,化工厂改制后,她毅然承担起湘碱社区卫生所的重任,团结依靠原卫生所的下岗职工,努力改善医疗条件,保证了社区卫生所的正常运转,极大地方便了社区居民看病就医。

五年来,她在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恪守职业道德,得到了广大居民患者的认可,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树立了榜样。

女性团体安康保险工作我办在全市走在前列,办事处妇联在全办妇女中广泛开展女性系列保险工作,有关女性系列保险的政策和业务很受广大妇女群众的欢迎和拥护,全年共计完成保额两万零捌佰捌拾圆整,圆满完成上级妇联交办的任务。

江岸村的妇女主任李曙辉同志,在村上身兼数职,从无怨言,默默地在自己的岗位上埋首苦干,她深知女性团体安康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抽出一定的时间走村入户,努力宣传,江岸村成为2014年全市第一个完成妇险任务的村,不仅为村上的妇女们保平安,还为2014年全市患妇科癌症的十多个姐妹贡献出了一份爱心。

关爱妇女健康,提高了妇女健康的保障水平,促进了和谐家庭的建设。

四、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突出重点,开创少儿工作的新局面6月1日上午,办事处分管教育领导彭坤南部长带队,组织妇联、关工委、团委、学区、信用社、派出所、三建公司、个私协、昆仑桥工商联分会等有关单位部门组成慰问团,到全办六所小学进行了慰问,共送去慰问金4500元,扶助贫困生14名,共解决学费2800元。

南津路社区居委会党组织在“六一”之际,发动党员干部捐款,为社区一名13岁的贫困女孩刘思佳送去了500元的爱心助学款。

这样的活动在办内各单位部门比比皆是。

真正体现了全社会关爱儿童。

注重实效,体现了各级部门对儿童的关爱。

五里村育苗幼儿园园长陈咏梅,艰苦创业,从事幼教工作十多年,在这平凡的岗位上,她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让爱的种子在幼儿们心中生根发芽,她自己也在这平凡中收获了幸福,收获了成功。

将当时只有两名幼师20余名幼儿发展到现在已具规模的10余名教职工200多名幼儿的幼儿园。

她耐心细致管理,呕心沥血教学,真情永驻服务,昆办农村的幼儿教育事业因她而精彩

五、大力宣传各种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水平,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坚持以妇女群众的需求为服务导向,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

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线,精心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同时还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巩固学习成果,提高了广大妇女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积极进行“零家庭暴力村”的深入开展活动,进一步深化家庭文化建设,继续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妇女的地位。

江岸村的王良平家庭、红星社区的潘虹家庭、铝南村的刘玉兰家庭、五里村的李桂珍家庭、杨金村的王谷英家庭爱国守法,热心公益;尊老爱幼,勤俭持家,为昆办的和谐家庭建设作出了榜样。

积极发动广大妇女订阅《今日女报》,让求知若渴的广大农村妇女们从报刊中汲取新的血液,增长新的见识,提高了她们的文化、技术、思想、政治素质,2014年订阅《今日女报》80多份,多年来都超额完成了上级妇联分配的任务。

六、以“双学双比”为动力,以帮助农村妇女增收为重点,提高广大妇女致富的能力和本领。

以基层妇联为依托,搞好新农村建设的有关宣传和学习,提高广大妇女群众对新农村的认识,激发广大农村妇女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发挥半边天的作用,推进我办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铝南村谌水兰同志,抢抓发展机遇,在湘乡市区创建了生意红火的华泰大酒店,安排村民就业,带动村民致富奔小康,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她是昆办首当其冲的致富带头人,“三.八”红旗手。

拥有亿兰珠宝和张万福珠宝两家店的南正街社区黄亿兰,她感慨国家好的政策使她致富,她怀一颗感恩之心真情回报社会,她说:是该为这社会做点什么的时候了。

于是,她这几年来连续参加了由振兴连锁超市举办的捐物拍卖救助贫困学生的活动;于是,她参加了昆仑桥工商联牵头组织的救助贫困生的活动;也于是,她参加了由服饰市场管理所牵头组织的为四川大地震灾民捐款捐物的活动,她说:她将会对祖国作出更多的贡献,会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本次大会表彰的还有谭玲玲同志、杨雨春同志、曹建同志,她们都热心公益、积极投身于和谐昆办的建设,成绩突出,是当之无愧的三八红旗手。

第二个方面,2014年主要工作任务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湖南省十一次妇女代表大会精神。

张春贤书记在妇代会上对全省妇女提出了四个要求,对我们妇女寄予了极大厚望,我办妇女将以此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准。

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把着眼点放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谋求发展上,让实践充分证明,我办妇女成为全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真正的“半边天”,办事处妇联成为办事处党委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坚固桥梁和纽带,真正推动我办妇女儿童事业再上新台阶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巾帼创业”行动。

紧紧围绕增加农村妇女收入这个主题,深化“双学双比”,因地制宜组织各种实用技术培训,开展“巾帼创业”活动, 培养高素质妇女劳动者和创新型妇女人才,努力满足妇女对提高科技致富能力、提供增收致富项目的迫切需求。

激励广大妇女强化自主创新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投身自主创新实践,为加快我办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三、引领妇女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和谐家庭建设。

以社会主义和新价值体系为根本的和谐文化,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精神动力。

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大力配合市妇联的“巾帼文明行动”, “三.八”节期间,将积极配合市妇联组织巾帼志愿者开展“五车下乡”活动,推动城乡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积极推进和谐家庭创建工作,以家庭和谐促社会和谐。

深化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使和谐家庭建设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结合起来,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昆办结合起来,促进家庭关系和谐融洽、家庭环境整洁舒适、家庭生活科学健康、家庭成员全面发展。

四、抓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积极创建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

办事处妇联将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切实深入开展“巾帼维权”行动,切实帮助妇女儿童中的弱势群体解决最直接、最需要、最现实的问题,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继续为关爱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健康保障水平而努力,开展女性系列保险工作。

“六.一”国际儿童节我办妇联将开展慰问活动,为留守儿童、春蕾女童办实事、办好事,推动全社会关心贫困儿童的成长。

积极配合市里做好农村已婚妇女妇科病普查普治的工作和免费婚检工作。

继续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向广大妇女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动员办事处范围内妇女订阅《今日女报》,扩大她们的知识面,进一步提高全办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水平。

维护社会稳定,积极进行“零家庭暴力村”的深入开展活动。

从而使维权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五、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推进自身建设。

2014年为湘乡市妇女素质提升年,我办将坚决响应省十一次妇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妇联的各项工作,积极促进“巾帼成才”活动的深入开展,组织各项活动,参加各类培训。

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以改革的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扩大工作覆盖面,坚持“党建带动妇建,妇建服务党建”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把妇女凝聚在党和政府周围,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构建与党的群众工作规律相符合,与社会事业进程相协调,与妇女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会化妇女工作体系,促进我办妇女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天高路远任驰骋,东风正劲再扬帆。

希望受到表彰的家庭和个人把荣誉作为起点,不断努力,开拓创新,再接再厉。

以家庭文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让我们敞开胸怀,迎接新一轮的机遇和挑战,让我们团结一心肩负起历史的重任,勇往直前,共同创造昆办更加美好的明天

谢谢大家

   昆仑桥办事处妇联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职务属于公务员吗

在我们国家《婚姻法》的规定中,没有在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之间进行区别对待的条款。

  但是,如果在个人婚姻方面有问题要解决,残疾人可以持残疾证到当地的残联维权中心要求法律救助,维权中心会联系司法部门的法律救助站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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