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 一、总 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立项 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二)成立检查组 检查项目一经确定,则由实施现场检查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检查任务配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组长和主查人可以兼任。
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
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检查人员组成,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1.检查组组长工作职责。
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向其所属机构反映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如果有关计划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检查中有重要事项需要与主监管员会商,由检查组组长负责进行有关协调,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2.主查人工作职责。
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及时向检查组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3.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职责。
检查组成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认真撰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文本,做好取证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三)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1.提前或者进点时向被查单位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通知书》由银监会统一格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自负责《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工作。
3.《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加盖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印章。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是与《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用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发出《检查前问卷》及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1.发出《检查前问卷》。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前问卷》。
如确定发出,则应明确回收《检查前问卷》的时间和报送要求。
2. 进点前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
(3)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
(4)监督检查部门历次的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资料。
(6)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7)被查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8)被查单位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情况。
(9)群众举报材料。
(10)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11)其他资料。
(五)审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审核反馈的问卷材料。
在收到被查单位报送的《检查前问卷》反馈材料后,检查组应对反馈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评价。
(1)审核问卷材料的完整性。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前问卷》目录清单,逐项审核每项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必要时可列出被查单位需要重报或补报的资料清单,要求被查单位在进点前补报,或在检查组进点后向其索取。
(2)初步审核问卷材料的真实性。
被查单位报送的资料,如有明显出入或差错,应视为对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一个方面;如事后查明存在虚假和隐瞒填报的问题,应依法追究被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 对问卷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在被查单位反馈的资料和其他应收集的资料基本齐备以后,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应召集检查组成员对掌握的所有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综合分析可以使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形成《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立项,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单位的相关资料,与主监管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订立清晰明确的检查方案,包括具体的检查目标、检查任务、检查重点等。
1.《现场检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检查组成员分工。
(5)本次检查依据的法规清单。
2.《现场检查方案》需经检查组组长主持,检查组讨论通过。
3.《现场检查方案》需报经检查组所属机构审定。
4.实施检查过程中,在获得检查组所属机构同意后,检查组组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检查方案作出调整。
5. 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检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
检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
2. 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 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实施步骤 1.进点会谈。
(1) 进点会谈的程序。
检查组应当在进点会谈前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并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进入被查单位,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2) 进点会谈的主要参加人员。
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3) 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向被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介绍检查组成员;听取被查单位相关汇报;就检查准备阶段掌握的重要情况或疑问向被查单位进行了解和质询;向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并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
(4) 进点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见附件格式1),并作为检查资料保存。
2.检查实施。
根据检查组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 评价定性。
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定性,作出检查结论。
凡是检查中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的问题,不作结论性评价。
4.结束现场作业。
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单位。
检查组组长确认可以退出被查单位现场后,将退出现场作业的时间告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作业清理,向被查单位办理调阅资料、借用物品等的归还手续,退出检查现场。
如有必要再次进场,需提前通知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应更改,以免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
如确属检查需要,可考虑适当调整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并知会被查单位。
(二)检查方法 1. 总体查阅。
从总体上对被查单位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应对被查单位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单位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2. 现场审查。
根据检查方案,按各项检查内容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1)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并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2)检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普查要求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全部业务、财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查。
抽查要求根据抽样比例和抽样原则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业务、财务资料进行有选择的审查。
抽样比例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样原则一般采取判断抽样,或者根据已经掌握的检查线索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业务环节。
(3)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
3. 调查取证。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1)检查组可视检查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导出、转存、打印、复印等处理。
(2)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充分的证据。
(3)证明材料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
上述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必要时应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确认,确有特殊情况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主查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4)在检查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检查组要立即向其所属机构报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
(5)检查结束前,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编印页码,由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三)质量控制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阶段听取各检查小组的汇报,及时了解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控制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工作满足检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应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根据检查需要逐次调阅。
检查组调阅资料需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见附件格式2)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向被查单位取得上述检查资料。
《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有关责任人各执一份。
检查资料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被查单位,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工作内容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格式3)。
检查人员通过编制工作底稿描述检查事实和问题,判断和评价所发现的问题,评估风险状况。
(1)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主查人要对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
记录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索引号及页次等; 二是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等; 三是评价和意见; 四是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观点必须清楚明确,所附取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能充分支持观点。
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
(4) 工作底稿应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检查人员通过编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格式4)向被查单位确认事实和问题,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任何定性评价,可视需要附取证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和审阅检查人员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由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写事实确认书。
(2)事实确认书经主查人逐一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部门)负责人逐一签具明确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意见分为三种,一是承认事实,二是否认事实及其理由,三是补充相关事实。
(3)事实确认书所附取证材料如果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但未获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可视情况封存取证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单位篡改或销毁原件。
(4)事实确认书中所附取证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并且被查单位申辩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注明“认可申辩,不作问题”并留存。
四、检查报告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1.各检查小组初步形成分项目检查事实与评价。
各检查小组依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问题和事实的性质,形成检查小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提交主查人。
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检查的,可以由计算机汇总生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2.检查组对初步形成的检查事实与评价进行讨论分析和综合判断,由主查人组织撰写对被查单位总体的《检查事实与评价》。
3.《检查事实与评价》包括事实和评价。
事实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可包括检查前问卷、会谈记录、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情况。
评价要对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4.《检查事实与评价》在递交被查单位之前,应由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签字。
(二)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1.《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检查组组长要组织与被查单位的检查总结会谈。
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检查人员还应通知主监管员参加会谈。
由主查人向被查单位宣读《检查事实与评价》,请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2. 检查总结会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3. 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具无异议意见,签字或加盖公章;被查单位有异议时,应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
检查组应当对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
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查单位举行检查总结会谈时,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
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三)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总结会谈结束或收到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1. 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后,主查人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
2.《现场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主要应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建议,以及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等。
3. 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呈报其所属机构审定,并移交给主监管员。
五、检查处理阶段 (一)检查处理的方式 对于不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由检查组所属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检查组所属机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和执行 《现场检查意见书》是检查组所属机构对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
检查组负责起草《现场检查意见书》,上报检查组所属机构审批后,按法定程序送达被查单位。
1.《现场检查意见书》依据银监会关于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
(2)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的时间要求。
(3)要求被查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视执行整改方案的进度情况分阶段或一次性将整改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主监管员依据《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及时跟进被查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监管员要将整改情况反映到风险评级、评价和年度监管报告内容中去,同时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监管方案,必要时提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
六、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一)建立检查档案 在整个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为建立档案做好准备。
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问卷、内控问卷及反馈材料;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及所调阅的资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等附件;检查事实确认书;分项目检查报告;检查事实与评价及其反馈意见;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材料。
检查档案应当按照检查项目建立专卷,并按立卷顺序进行装订。
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
现场检查资料应根据检查的程序或性质等进行编号和整理,以便查阅和后续检查时参考。
(二)编写档案目录 对归入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案卷目录。
目录应按照检查工作流程、环节、内容以及检查资料的主次关系、主从关系等进行编写。
1. 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
2. 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三)制作档案封面和档案管理 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当精心装订,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面(见附件格式5),封装成册。
1. 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2. 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3. 无须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
4. 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为适应电子化办公趋势,方便查阅,提高检查信息的实用性和连续性,检查组应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并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五)现场检查档案的移交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档案及全套检查资料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备参考。
七、 附 则 (一)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但检查组到达被查单位时应出具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后续检查的程序参照一般检查项目执行。
(三)银监会需要与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时,检查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规程协商确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同时,境外检查应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求一篇内部控制的论文,2000字
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 作者: 刘大勇 李翠霞 文章来源: 《商业研究》 2008年第05期 摘要: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基本要素。
而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则是现代企业实现其经营管理目标的有力保证。
内部控制作为由管理当局为履行管理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则、政策和程序,与公司治理及公司管理密不可分。
关键词: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F224.32 文献标识码:A Enterprises Inside Controlling System 1.School of Humantities and social,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Harbin 150030,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Harbin 150030,China) Abstract: The core of the modern enterprise management system is to perfect the frame of company management, as an excellent company management frame is the essence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enterprise management. A scientific and efficient inside controlling system is a forceful assurance for the modern enterprise to implement its management object. The inside controlling system involves a series of regulations, polices and procedures made by the management authorities to carry out their management aims, which are closely connected with the company controlling and management. 内部控制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笔者就有关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演进和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必要的研究。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念的演进过程 第一阶段:产生阶段。
内部控制的最初形式是内部牵制,即为维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保证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正确性,确保各项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而建立起来的业务分管责任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产生和运用,内部牵制范围得到扩大,逐步发展到经营决策目标的建立和贯彻,经济效益的实现和评价等诸多领域。
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发展阶段。
1949年,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发表了《内部控制一调整组织的各种要素及其对管理当局和独立审立的重要性》的研究报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定义,即“内部控制包括企业内部采用的机构计划和所有有关的调整方法和措施,旨在保护企业资产,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济效益促使有关人员遵循既定的管理方针。
”这里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就已不限于会计与财会部门的有关功能。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完善阶段。
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55号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结构的考虑》,改变了用内部控制目标来定义内部控制的方法,采取按照内部控制组成成分的方法来进行。
这个公告不再区别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也不再是站在企业的角度来定义,而是站在审计人员财务报表审计的立场来定义内部控制,提出了内部控制结构的概念,即为现实企业既定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它包括控制环境、会计制度、控制政策与程序三个组成要素。
这是内部控制概念的一次重大发展,既适应了当时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也促进了审计的进步。
1993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并通过的COSO报告中将内部控制分成为五个部分,即:控制环境;管理当局的风险评价;会计信息与交流系统;控制活动和监督。
这是在1988年定义上的沿袭和发展,这也是现代内部控制概念。
1996年,美国第78号审计准则也采用了这一定义,即“内部控制是受本单位董事会、高级管理阶层、政府管理 门和其他有关人员影响,旨在为取得经营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过程。
”这是迄今为止对内部控制概念最完善的定义。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企业行政领导和各个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处理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体系,包括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是严格会计管理,设计合理的、有效的组织机构和职务分工,实施岗位责任分明的标准化业务处理程序。
按其作用范围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内部会计控制。
其范围直接涉及会计事项各方面的业务,主要是指财会部门为了防止侵吞财物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所制定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
(2)内部管理控制。
范围涉及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
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营目标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政府开始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力度,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具体见表1。
然而,对我国来讲全面认识内部控制还刚刚开始,会计信息失真、经营失败及不守法经营等在很大程度上都归结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失灵。
总体来将,我国企业普遍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但对内部控制认识不够;侧重于企业外部环境的梳理,而忽视了内部各环节、各岗位的牵制;侧重于经营环节的程序控制,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的协调;侧重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学习,而忽视了执行制度的人的素质提高;侧重于对货币、实物的控制,而忽视了企业文化环境的建设等。
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控制环境基础薄弱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和贯彻。
它涵盖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其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的品行、操守、价值观、素质和能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哲学、经营观念,企业各种规章制度、信息沟通体系、业绩评价机制等。
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问题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 1.企业管理层内部控制意识薄弱。
大多企业未制订完善的、成文的内控制度,这一事实反映出至少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认识到内部控制的意义。
即使已经制订出相应内控制度的企业大多也只是停留在“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给人看”的表面文章上,制度的落实方面问题很多。
2.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
不少企业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机构设置,企业普遍存在机构臃肿、管理层次多、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
另外,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中,比较重视纵向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对横向间的协调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同级各部门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信息沟通不灵敏,协调性差。
3.企业制度不健全。
一是企业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例如厂长(经理)缴纳的风险数额只是象征性的,对他们无法构成压力。
多数企业领导人还不能负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来,一旦出了问题仍由国家来承担损失。
企业经营者可能基于利己动机而利用职权侵吞资产或大肆挥霍。
为满足这种欲望,有些经营者不会重视内控的建设,甚至有意忽略或阻挠,反过来又加重了企业制度的不健全,形成恶性循环。
二是人事政策和实务不完善。
雇佣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有许多是凭关系挤入企业;对职工未形成一套关于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的制度;未根据不同情况对职工进行适当的道德教育。
企业职工的胜任能力和正直性值得环疑,即使有良好的内控也会因执行者的能力不强或道德败坏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是企业制度不全面,没有针对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制订出相应的规章制度,顾此失彼现象严重。
4.管理者素质较低。
许多企业的管理者素质较低,普遍未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企业亦未对这些管理者进行管理培训。
这样低素质的管理者即使有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素质,也因他们的能力所限而无法真正地管理好企业。
5.企业文化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制度依存于企业而存在的共同价值观念的组合。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有赖于企业文化建设的支持和维护。
因为企业文化是培养诚信,忠于职守、乐于助人、刻苦钻研、勤勉尽责的一种制度约束。
企业文化是将员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进行统一和融合,使员工自身价值的体现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达到有机的结合,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中枢神经,它所支配的是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
在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上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成为人们行为规范,从而才能很好地解决因制度失灵而产生的种种问题。
(二)企业内控部门责权不对称,内部控制和监督不力 企业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而我国的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内部会计控制。
作为承担内部控制主要部门的财会、审计部门存在严重的责权不对称现象。
1.内审部门形同虚设。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自我需要。
但是,在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并没能真正履行其应有的职能,其存在问题主要有: (1)组建的非自愿性。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内部审计主要是在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带有很浓厚的行政命令色彩,而这种过多依靠行政干预建立起来的内部审计机构很难受到企业重视。
被调查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是从财会部门转来的或由财会部门兼任或是从其他部门调来,有的未经过专门培训,缺乏审计专业知识,内审部门成为企业安置干部的一个部门,这种情况下组建起来的内部审计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2)独立性不够。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本身就应从第三者的立场上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经济监督进行再监督,它的地位应当是超然独立的。
而目前对内审部门是界定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这说明我国内部审计只是服务于企业负责人。
这就造成内部审计既不能监督上司,也不能监督同级,因为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都是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其各项经营行为尤其是重大行为大多是在厂长经理的授权下进行的,是厂长经理意志的直接体现。
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又如何开展工作呢?基于以上两点,内部审计无法在地位上实现超然独立,其工作范围大大受限,也很难赢得威信。
(3)重审计监督,轻服务建设。
内部审计是适应企业的内在需要设立的,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于它能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而实际中内部审计却忽视了防错防弊这一职能,过分强调查错纠弊,在各种正式的文件规定中,强调“监督”的多,提倡“服务”的少;强调“事后监督”的多,提倡“事前、事中监督”的少。
这种过分强调事后监督的指导思想是我国审计认识上的一大误区,也是阻碍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重要思想因素。
(4)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和作用不甚理解。
企业管理人员经常将“内审监督”,与“会计监督”混淆不清,使人们产生“企业内部审计没什么意义”的想法。
由于指导思想上的误区,多数审计人员未能摆正自己的位置。
有些人将自己等同于厂长经理的行为工具,处处依厂长经理的旨意行事,有些则由于工作不好开展而心灰意冷或充当好人,使内部审计形同虚设。
2.责权不对等。
权利、义务与责任对等是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而目前有关法规中明确内部控制机构既代表国家执行行政监督职责,又要为企业领导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服务。
这种理论上的双向服务机制将内部控制机构经济责任和义务确定得大于其实际的功能和拥有的权力,只能把内部控制机构置于一个两难的境地。
三、强化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思考 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作为一项制度建设,其客观的成份越多,科学性就越强。
内部控制建设也应当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原则,制定出能针对企业自身特点的内控制度来,而不可能千篇一律。
(一)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机制 实施内部控制,首先需要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从所有者的立场出发,不但要把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使权力的过程纳入内部控制的监控范围,而且要将其作为内部控制的重点监控对象,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决策系统、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1.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财务总监首先通过对单位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领导和控制,掌握会计系统的运行,对于单位重大的交易、资产变动等拥有审批权;其次通过主持定期及非定期的单位内部审计,及时发现企业经营和会计方面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尽管实际工作中因个别经理素质差异和财务总监素质不一,不乏有受经理个人意志指使者,但只要明确控制责任,且有相制衡的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控制主体存在,是会收到很好成效的。
2.构筑严密的企业内控体系。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企业一线“供、产、销”,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
有关人员在从事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最好实行双签制,禁止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
事后监督可以在会计部门内设立一个具有相应职务的专业岗位,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全面的人担任此职,并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将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定期直接反馈给财务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直接归董事会管理并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通过内部常规稽核、离任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等手段,对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
以上三个层次构筑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会计部门进行“防、堵、查”递进式的监督控制,对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3.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控制,把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
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经营风险、会计风险产生,行为主体全是“人”。
只有上下一致,及时沟通,随时把握相关人员的思想、动机和行为,才能把内部控制工作做好。
具体讲,除领导本身应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外,还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要及时掌握企业内部控制人员思想行为状况。
内部业务人员、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必然有其动机,因此企业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分析,着重了解他们是否有赌博、炒股、经商、与社会劣迹人员往来和追求超常消费等情况,掌握可能使有关人员犯罪的外因,以便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第二,对内部控制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职业道德教育要从正反两方面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法纪政纪、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教育,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做到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加强继续教育,要特别重视对那些业务能力差的人员的基础业务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减少业务处理的技术错误。
(二)以“协调”作为双元控制主体下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以“约束+激励”作为引导经营者行为的主要方法 1.在存在双元控制主体的现代企业中,最为突出的矛盾是双方“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
企业所有者希望通过经营获利使资产增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却不能直接进行管理和经营,只能通过会计信息“间接”控制;经营者“直接”控制企业经营的过程和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报告方式。
因此,决定了在双元控制主体构架下的企业内部控制首要的也是基本的目标应该是协调双方的利益和矛盾,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协调,找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处的均衡点,才能实现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的以上两个基本目的 2.“约束+激励”是引导经营者行为的主要方法,是实现现代企业双元控制主体“协调”的内部控制目标的有效办法。
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社会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各行其是,未能形成综合监督的合力,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够。
3.对审计的独立监督、公正职能未予以充分重视,审计未形成规范化、法制化和经常化。
对查出问题的处罚,往往就事不就人,重人情而轻规定,执法的刚性被扭曲。
金融行业都有什么就业职位
摘自小伙伴的职宝典》、《应届生金融求职调查报告》等。
一、商行可以说绝大多数人最终的就业都是去的商业银行。
之前记得我们做过个样本数量不大的统计,银行基本解决了所谓金融就业的将近七成,当然最多的还是普通不定岗地岗位。
按几个不同条线分类简单介绍一下银行内部岗位的设置:1、管培生条线管培生制度是一种人才培养制度,它能帮助企业实现对高级管理人才长远规划的需求,类似于为人熟知的公务员选调生制度。
2、营业部条线营业部条线主要包括大堂经理、柜员和客户经理,其中客户经理属于银行的营销岗,分为对私客户经理(理财客户经理)、对公客户经理和个贷客户经理。
3、零售业务条线个人金融部、信用卡中心、电子银行部4、资金业务条线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广义上包括银行自营资金头寸管理、银行间拆借、债券交易、外汇及衍生品交易、贵金属交易、同业销售等,范围较广。
其最重要的业务包括:金融市场分析、投资交易、同业业务、衍生品及贵金属交易。
越小的银行该部门包含的业务种类可能越多,四大行则可能分得较细, 上述提到的业务也可能会分到其他部门中。
投资银行部:现阶段投行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发行类业务,比如帮助企业发行银行间债券(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永续债等可以在银行间交易的债券)以及目前比较热门的 ABS——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具有网点众多、客户广泛、承销能力较强等特点,这些构成了商业银行债券投行业务的基础,奠定了商业银行在此领域的绝对优势。
第二种是财务顾问类业务,主要包括企业并购、证券承销、项目融资顾问、集合财务顾问等。
其中,财务顾问业务利用银行的客户网络、资金资源、信息资源、人才资源等,为客户提供资金、风险、投资理财、企业战略等多方面、综合性的咨询服务,事实上通常所说的财务顾问业务就是客户资源承揽业务。
第三种是杠杆融资类业务,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信贷等资金,帮助企业获得上市、配股、并购、股份制改造等活动所需的资金。
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一般负责表外理财业务。
理财资产投向包括标准化及非标准化两类。
标准化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公开交易的产品,如债券;非标准化全称为非标准化债权,与标准化相对,包括收(受)益权、结构化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计划等。
投向非标准化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期限错配获得较高收益。
资产新规下,期限错配类的业务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理财子公司将为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开启新的篇章,值得重点关注。
5、其他业务条线公司业务部、公司信贷业务6、风险管理条线信贷审批及管理部:该部门主要工作就是根据授信政策在相应的权限内审批各种新增、延续和重组贷款,确保审贷分离,保证全行对公资产质量。
法律合规部:负责法律事务、合规管理、审批责任认定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稽核部:稽核部类似于内审部门,主要负责评估内控风险点,实施内部审计,提交审计报告,进行责任认定,分析全行内控情况并提出内控建议等。
资产保全部:资产保全部主要负责牵头清收全行不良资产,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置,呆账核销管理,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进行问题贷款的管理和清收。
7、综合管理条线:综合管理条线包括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办公室等不好意思,虽然讲了那么多种类的部门和业务,最终大部分人去向的还是——做柜。
二、证券公司(券商)券商内部岗位可以划分为前、中、后台:1、前台业务条线举例前台的业务部门直接为公司创造价值,如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研究所、资产管理业务等。
经纪业务为投资者代理买卖证券。
其总部可能直接管几十甚至几百家营业部。
营业部通过柜面或线上方式为投资者买卖股票、基金等,并按合约收取佣金。
经纪业务是大部分证券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
经纪业务总部收入比较平均,而营业部收入随交易量多少差距较大,营业部的投资顾问为客户的投资提供咨询服务,收入也随业绩高低分化较大。
投行业务一般指 IPO、并购、非公开发行等股权融资业务,范围较广。
投行部连接了资本市场与实业,它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帮助企业融资,或通过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形式协助企业的产业投资与升级,有些公司投行部也负责承做一部分债务融资工具。
研究所主要负责研究上市公司,向买方发布相关领域或公司的研究报告并提供各种服务。
研究所不直接创造利润,却作为智囊团吸引着潜在客户。
研究团队会研究宏观经济、产业的发展趋势、产业间的互动联系以及各自特点等,挖掘有价值、有投资亮点的上市公司,为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提出建议。
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依托于信托关系,以某个资管计划的名义进行投资来提升对客户资产的投资运作,未来收取管理费后将剩余投资收益返还给投资者。
券商资管业务范围较广:过去的大集合募集资金投资被叫停后,二级市场上不少券商取得了公募牌照,进军公募市场。
小集合募集资金投资和公募基金的专户产品类似,但无法公开宣传且门槛较高,所以规模不大。
另外,券商较多类投行实施了定向资管计划,虽然费率较低,但能快速铺开局面和扩充规模。
整体上,券商资管业务依托于营业部、投研体系等,在金融市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2、中台业务条线中台主要包括风控、合规、产品等部门。
3、后台业务条线后台部门包括财务、人力、综合管理、清算托管和信息技术等。
三、公募基金很多人认为公募基金就是高帅富的存在。
整个大资管领域中,公募基金的制度体系较为先进、完善,是较适合大众理财的投资工具,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明确为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易于估值,信息透明度高;二是基金法赋予基金财产以独立性,风险自担的产品设计和销售规范,以及强制托管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等严格的监管制度,充分保护了公募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三是公募基金始终坚持专业的投资服务和较低的固定费率,为投资者带来更多回报的同时,其低管理成本的优势更为突出。
基金公司的主要部门包括投研、产品、市场、基金专户等部门。
投研部门包括投资部和研究部。
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计划选择行业和股票,同时组建管理组合,并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同时,投资部还担负投资计划反馈的职能,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市场动态信息及投资业绩分析等;研究部是基金投资的支撑部门,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向基金投资决策部门提供研究报告及投资建议;另外研究部也有部分基金经理管理资金。
与卖方研究相比,买方投研是为了服务投资经理,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经理的认可、促进基金净值增长以及基金在市场中排名。
买方研究员的研究需要为投资经理提供明确的投资建议,为投资建议负责,为此报告大多有固定的行文结构, 包括行业状况、公司状况、业务发展与盈利分析,最后是投资建议。
买方研究员更为重视其研究的独立性,综合券商研究的逻辑和观点,结合自己的判断,进行更深一层的独立研究,同时得出明确结论,对专业素质要求很高。
产品部门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募集,是基金公司“核心弹药”的提供方,主要职能为根据基金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基金公司内部状况设计基金产品,属于基金公司的中台部门,该职位需要极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与踏实细心。
基金市场部门主要包括机构销售和渠道销售。
机构销售主要针对专业机构客户,为其提供各类满足其收益要求的产品,或者为其专业化定制专户产品。
渠道销售主要对接的是各类销售渠道,包括银行及券商,目前公募基金最大的代销渠道依然是银行,所以市场部门日常多与银行的个金部门及各区域网点打交道。
基金专户部门主要负责专户理财业务,即: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类似“公募中的私募”,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此外,基金公司还包括一些中后台部门,如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基金会计等。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主要工作包括基金管理稽核,财务管理稽核,业务稽核(包括研究、资产管理、综合业务等),定期或不定期执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或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对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监控,提供有关风险评估、测算、日常风险点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报告及针对性的建议。
基金会计负责记录基金资产运作过程,当日完成所发生基金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工作;核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完成与托管银行的账务核对,复核基金净值计算。
基金子公司因其牌照的灵活度,近几年规模大幅增长,在业务范围和产品创新为公募基金提供了较大补充。
基金子公司一般不设立单独的投研部门,而是与公募基金共享。
基金子公司业务受政策影响较大, 2017 年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 传统的通道业务受到较大影响,未来带有不确定性, 预计未来主要将向权益类及 ABS 业务发展。
四、信托公司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
信托的含义本来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委托人基于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让其按自己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业主要金融机构主体是信托公司,目前已经衍生出了很多类型的投融资业务。
信托行业具有人员精简,管理资产规模大,人均净利润较高的特点。
我国信托行业历经曲折,但 2007 年开始,信托公司重新找到业务定位,成为金融行业的“高富帅”。
在 2010—2012 年历史性机遇期中, 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出现飙升,拉开了大资管的序幕; 而因信托牌照的万能性, 其在金融几大行业的规模排名中一举攀升至第二,仅次于银行。
良好的激励机制也吸引了大量的优秀从业人员。
2018 年资管新规实施后,打破刚兑和净值化管理的规定一方面避免了管理人在尽职情况下为违约产品兜底的风险,另一方面加大了信托产品的募集难度。
而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的规定将使得通道业务占比较重的信托资产规模大幅缩减。
除此之外,清理资金池业务和防范错配风险的要求将使一些通过资金池“以新还旧”、期限错配严重的信托公司面临较大流动性压力。
提高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虽然可能减少潜在客户来源,但有利于信托公司甄别出抗风险能力较高的投资人,有助于缓解刚的压力,最后权益类产品杠杆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员工持股计划、质押融资等部分信托业务开展。
传统信托业务包括银信合作的通道业务,非标融资业务等, 初期的业务定位是帮助实体企业满足银行所不能满足的融资需求。
信托早期绑定银行做各种银行表外融资,后期做得最多的要数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的非标准化融资。
随着利率下行及公司债放开,市场陷入“资产荒”状态,目前不少机构在谋求转型。
一个重要的转型方向是资本市场投资,但因信托公司自身投研实力相对较弱,整体而言近年来发展速度明显下降。
如今传统业务不断受限,信托公司逐渐尝试做了许多证券信托业务。
类投行的股权融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和私人财富管理等也是信托所重点转型的方向。
信托业务部门大致可以分为信托业务部、证券投资部、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部和其他部门。
信托业务部:该部门属于前台业务部门,是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核心,也是收入和利润的直接创造者。
按照管理资金性质的不同,前台业务部门包括固有业务部门和信托业务部门, 前者管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后者代他人管理资金。
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业务一直是信托公司的短板,但是信托也一直在这方面与很多的私募、期货等有所合作。
投资银行部:信托公司投资银行部的工作内容与证券公司投行部不同,其任务更多且与一、二级交叉较多,信托公司投的资银行部的职责有资产重组和兼并收购、负责代理组建新公司业务、主持项目融资业务、承担财务顾问业务、从事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投资、承担投资中介和项目中介服务等。
风险管理部:该部门属于中后台部门,通过业务方案审核、过程监测、账务管理、证照及档案管理等方式,负责对工作范围内的各项风险进行管理,同时对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的风险管理事项进行平行监控,监督各项风险管理措施的落实。
当前部分信托公司还采取了“风控前移”的管理模式,即风险管理部门派驻部分风控人员在业务开展前期便与业务部门共同介入项目的尽职调查、产品交易结构设计等环节,加强业务前线的风险管控。
经过了多年的野蛮增长,信托行业的整体增速也在放缓,在资管新规的冲击下,传统业务面临的经营压力也越来越大。
但后续证券监管体系的监管同样从严,相较下信托牌照的优势仍存,未来能成功转型升级的信托公司将能更好地发展。
五、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其资金性质的优势,一直是金融市场的买方主力之一,在西方国家更是最成熟、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但是,保险公司里大部分的员工都是从事营销体系。
(国内做保险营销的多级管理的,很多优点类似“传销模式”),尤其是针对个人的,也会跟大量的保险代理、银行合作。
精算部门主要负责商品的开发与管理、商品调研、负责评估、经营分析。
合规部门也是典型的中台,和其他金融机构并无太大差异。
其他后台包括理赔、核保、客服、保费、运营、行政、人事、财务等。
而代表保险公司真正“买方地位”的投资部、资管公司,属于内部的“皇冠部门”,主要是协助受委托资金的资产配置,帮助做好流动性管理和监督资管公司的投资行为。
招聘人数非常稀少,一但进去了用朋友的话来说“适合待到老”,毕竟是市场上最大的买方角色之一。
六、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以及另类投资(其他类)。
七、金融监管篇&体制内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金融事业单位,金融交易结算机构(例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等)三大国有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余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信用保险等机构。
八、泛金融体系类1、四大AMC与地方AMC四大AMC包括华融、东方、信达、长城,从最早的不良到后来全面铺开非标融资和各类投资,如今基本都是全牌照的金控模式。
地方AMC也就是省级资产管理公司,从每个省设立一家,到现在每个省都有1-2家,各有特色。
2、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国内的金融租赁业可以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其中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的企业。
与融资租赁高速增长的形态形成反差的是,行业内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存在较大缺口。
虽然融资租赁行业日后的出路比起其他金融子行业稍窄一些,但是在求职寒冬时期,对于学历背景和实习经历不是顶尖的应届生而言,融资租赁行业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3、财务顾问\\\/精品投行财务顾问,我们经常听到FA的这个词,更多自称“精品投行”,其核心作用是为企业融资提供第三方的专业服务。
跟传统投行从事的是资本市场上市的牌照业务。
FA更多是做市场化的融资服务。
一方面FA认识大量投资机构,可以实现最优匹配;另一方面,协助企业接触到投资机构决策层,提高效率,还有FA也会协助估值谈判、交易磋商等缓冲。
在FA的江湖里,华兴、易凯、汉能、汉理、清科、投中,以及后期成立的光源、泰合,抓住中国创投兴起的时机,通过巨额融资案例赚得盆满锅满。
4、保理公司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是一个金融术语,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保理公司有点类似租赁,但从事的是应收账款的融资。
5、汽车金融与消费金融汽车金融是由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需要贷款时,可以直接向汽车金融公司申请优惠的支付方式,可以按照自身的个性化需求,来选择不同的车型和不同的支付方法。
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
基本上大的汽车公司下面都有了自己的汽车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大家可以看到各类银行旗下的消费金融公司。
6、私人财富管理机构私人财富管理机构,是指给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有效管理、实现其财富目标的机构。
私人财物管理主要包括三部分内:1、财富的安全2、财富的增长3、财富的转移。
7、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大家应该很熟悉了。
像在传统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毕马威、德勤、安永),以及八大中一般按组分类,税务组有很多学税务和法律的人,一进来基本是代理保税、转移定价,或者过几年配合审计进行税务审计,如果表现优秀,也会参与税收筹划。
审计组进来主要就是做企业审计,对之前所学专业的要求并不会有特别的要求。
风险管理组主要做内控和计算机审计,所以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背景居多。
至于咨询公司就各种各样的都有,有偏重于管理咨询的(比如说大家梦想中的工作MBB),也有做IT咨询的,有偏重财务咨询的,也有偏重某一块行业和业务咨询的。
8、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它是由专门的经济、法律、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是各种金融产品定价的依据。
信用等级越低的企业,意味着该企业的的信用风险较高,对应着意味着该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
国际上的三大家评级机构为穆迪,标普,惠誉,国内债券评级包括中诚信、联合、大公(之前出了问题)等。
九、金融与科技的结合之前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岗位主要包括:前台,产品设计和运营,也包括商务拓展等;中台,数据分析、模型设计、风控、运营;后台,偏技术类,如 PC 及移动端产品开发。
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薪酬待遇目前是国民经济产业中较高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交叉行业,一度“钱景” 大好,但行业风险不容小觑。
从去年至今,互联网金融行业一系列的政策不断出台,监管范围不断扩大,监管力度逐渐细化,政策上的“围追堵截”使得前期处于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了“艰难期”。
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先后爆雷,老板跑路, 公司停止正常经营,对这个行业造成了不少的负面影响。
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两大类,互联网机构在做金融,比如说BAT、苏宁、京东、网易等,只要能找到好资产,自己有流量就顺利对接了。
另外是金融机构都在做互联网相关的事情,银行、信托、基金、券商都设立了互联网金融部门,自己开发app,相当于自己有资产,只需要搞到足够的流量对接即可。
如今,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大家已经觉得“不时髦了”,以人工智能(AI)、区块链(Blockchain)、云计算(Cloud computing)、大数据(Big Data)这“ABCD”四项核心技术驱动的金融科技成为了新的热点。
很多人将此解读为“科技创新“替代“金融模式”创新,是互联网金融走向金融科技的核心转变。
全市场,关于新技术的进步和如何落地应用的讨论,在金融圈引发了巨大的关注。
无非其实就是金融行业目前的“科技含量”有些低,大部分还是依靠于人力驱动,被信息技术和科技改进和提高效率的空间很大。
这里同样是几大类,一个是金融机构自主的利用了技术改进效率,另一类是有些企业掌握了某种技术就可以自己干金融了(放贷风控、通过网络实施资产证券化等),再就是为其他机构专门提供某类技术的企业。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大事记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2.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3.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5.公司鼓励员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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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银行名字之间的关系
农村合作社(即农村信用社、农信社)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是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后的称呼。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3]10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合作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合作银行的稳健运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
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合作银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第九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四)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
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结束,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验资报告;(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资料。
开业申请的审批程序同第十条 。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资本总额的60%。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受理并审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农村合作银行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
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
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可获取农村合作银行优先、优惠服务。
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
第十八条 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调整),法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投资股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
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转为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外,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投资股可转让,但不可退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后可以退股。
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需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或修改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规划,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董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
经1\\\/2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者2\\\/3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
对农村合作银行修改章程、合并、分立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纪录、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文件应当报送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成员为7至19人。
其中农户、农村工商户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
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
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与农村合作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三)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四)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五)制订农村合作银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七)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八)聘任和解聘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九)拟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十)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董事会。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取消其董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三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并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
未经行长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行长1人,可设副行长2至3人。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二)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五)在农村合作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监管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六)其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人选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
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副行长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作出经营决策,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监事会,人数为5到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农村合作银行利益的行为;(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检查监督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活动;(五)对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农村合作银行内部稽核工作;(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四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比照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六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四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一)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三)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农村合作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资产负债比例。
第四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在辖区内开展存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要重点面向入股农民,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银行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农村合作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审批农村合作银行网点增设、新业务开办等申请的参考。
第四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必须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应当建立薪酬与农村合作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向股东(农民股东除外)及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指:(一)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五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依法纳税。
第五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农村合作银行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情况进行披露。
股东或关系人的借款在披露时应与其关联企业借款合并计算。
第五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监事会聘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应由监事会通过,经股东代表大会年会审议后,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该行,供股东查阅。
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第五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 变更名称;(二) 变更注册资本;(三) 变更营业场所;(四) 调整业务范围;(五)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六) 修改章程;(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批准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批准以上变更事项。
第五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因解散、撤销和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持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七章 罚 则第五十九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变更第五十六条所列变更事项的,给予警告,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擅自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有侵占、挪用、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处罚。
第六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这些都和农业银行 不是一个系统的。
有哪位网友有关于今年海南水灾救灾款的琼海市人民政府[2010]83号文件资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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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企业财务风险的问题上,站在企业管理者的角度和站在审计人员的角度上研究的方面有哪些不同。
企业管理者主要强调账务清楚,能为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强调如何合理避税。
审计人员强调账务的真实性、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