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样描写东至历山风景的作文
为加强省级风景名胜区历山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县政府领示,3月5日上午,县旅指公室牵头在历山管理处主持召开历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座谈会,县旅游局、建委、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宗教局、尧渡镇、东流镇、张溪镇负责同志应邀参加了会议,尧渡、东流、张溪三镇林业站、国土中心所、森林派出所、城建办负责同志列席。
会议首先听取了大历山风景区管理处副主任王连生同志关于历山景区前期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
就当前景区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对今后进一步协作共管达成共识。
现将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会议认为,历山景区作为国家AAA级景区、省级风景名胜区,是我县重点龙头旅游景区,做好历山景区保护管理对加快我县旅游经济发展、实施“旅游兴县”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乡镇、各部门应站在全局的高度,全力支持和服务于景区管理各项工作,促进景区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管理,齐抓共管。
会议认为,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东政办[2002]5号)和《关于加强历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旅委[2006]2号)等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管工作,对涉及景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和林木采伐,严格按要求先行由管理处签署意见后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及时依法处理景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凡涉及职权范围内的相关案件,各职能部门应及时作出反应,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有效解决。
大历山管理处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切实增强景区群众法律与保护意识,要加强与各乡镇、部门沟通、相互协作;尧渡、东流、张溪镇要协助景区管理处做好景区规划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国土、建设部门重点配合做好景区规划实施,做好景区农户建房点选址和建设项目审批;林业部门协助做好林木采伐、抚育审批,加强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工作力度,确保林区秩序、安全;宗教主管部门要督促法藏寺做好环境卫生、施工道路安全管理,配合景区日常管理。
三、建立机制,构筑平台。
会议认为,景区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
为实现景区的有效保护和管理,需要各单位、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通力配合。
建立历山风景名胜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旅指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旅游局、建委、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宗教局、尧渡镇、东流镇、张溪镇参加,及时解决景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使景区开发管理有序,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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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中用什么主持词把领导请上台
领导讲话是领导参与公务活动的一种方式,是实施领导职能的重要途径。
无论是高级领导还是基层领导,无论是机关领导还是企业领导,只要做领导工作,就离不开讲话。
在某些场合,领导即兴讲话,不需要讲话稿;但在正式场合,为了提高讲话质量,需要事先拟写好讲话稿或讲话提纲。
由于领导公务繁忙,一般需由秘书人员代拟讲话稿。
所以,掌握领导讲话稿的写作方法,是每个秘书人员应具备的一项基本技能。
这里就领导讲话稿的起草工作,试论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领导讲话稿的类别领导讲话稿依据不同的场合、对象和用途,可以分为3类22种。
(一)会议类讲话稿这是领导讲话稿中数量最多、占比重最大的一“族”。
我们平时所说的“领导讲话稿”,主要是指这一类。
1.党代会、人代会等代表大会的报告。
内容一般是对上一届或上一次会议以来工作情况的回顾总结和对今后工作的部署。
要求内容全面,表述严谨、庄重。
2.会议开幕词。
一般在比较隆重的大型会议上使用。
内容主要是讲明会议的目的、意义及用法,要富有启示性、鼓舞性。
3.会议闭幕词或会议总结讲话稿。
主要是总结会议的收获,要求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要富有号召性。
4.工作会议讲话稿。
根据既定的会议内容讲对某一项或几项工作的要求。
要讲得鲜明、透彻、实在。
5.动员会议讲话稿。
主要讲进行某项工作的意义和方法。
要讲得入情入理,振奋人心,鼓舞斗志。
6.庆功会、表彰会讲话稿。
主要是概括、总结、肯定受表彰单位或个人的成绩和经验,对其进行表彰、鼓励,对面上提出学习、推广的要求。
要富有激情和感召力。
7.庆祝会、纪念会讲话稿。
根据庆祝、纪念的主题,立足现实,回顾历史,展望未来。
要讲得客观、准确、实际。
8.专题报告会的报告。
如学习理论心得报告,外出考察报告等。
内容要有厚度、深度,给人以启示和借鉴。
9.碰头会、汇报会讲话稿。
根据碰头、汇报的情况,肯定成绩,针对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强调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
要有具体要求,有力度。
10.现场会、经验交流会讲话稿。
充分运用与会人员看到和听到的先进事迹和经验,进行深入分析和总结,要求学习、推广,促进工作。
要有较强的说服力、号召力。
11.研讨会、座谈会总结讲话稿。
根据与会人员发言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工作或进一步研讨的意见、要求。
要有较强的概括力和条理性。
12.综合性会议上的专题发言稿。
主要是分管某一条战线、某一方面工作的领导同志在综合性会议上就自己分管的战线或工作讲情况和意见。
要主题突出,富有资料性、参考性,并注意不过分强调自己分管工作的重要。
要讲“实”,不要讲“虚”;要讲“适”,不要讲“过”。
13.在新旧领导工作交接会议上的讲话稿。
这是一种很特殊的会议讲话稿。
在这种会议上往往有三个讲话,一是卸任领导的讲话,一是接任领导的讲话,一是上级领导的讲话。
卸任和接任领导的讲话,都要讲得谦虚、诚恳,并有表态的意思。
上级领导讲话,则要对双方都给予肯定,并对该级领导班子及下属提出一些要求和希望。
14.在各种邀请会、协作会、联席会上的讲话稿。
这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会议,这种会议面对的不是下级,而是外地、外部门的客人。
作为东道主发表讲话,要对客人表示欢迎,对本地、本部门的情况作一简介,还要讲会议的目的和议程。
要讲得诚挚、热情、实在。
(二)宣传类讲话稿这是出于宣传某种主张、某项工作、某件事情的目的,在非会议场合的讲话稿。
1.通过广播发表讲话。
这种讲话形式在战争时期经常运用,、朱德等都曾通过延安新华广播电台对解放区军民,对全国同胞,也对敌军发表过多次广播讲话。
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央和地方的领导同志也经常采用这种讲话方式。
广播讲话要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2.通过电视发表讲话。
这是电视普及以来不少领导同志经常采用的一种讲话方式,主要是用于纪念和庆祝某个节日。
有时也由领导同志搞电视讲座,讲授某一方面的知识。
除讲座可以稍长一些外,电视讲话也要求简短、通俗。
3.通过报纸发表书面讲话。
这也往往是为了纪念和庆祝某个节日而发表。
要篇幅简短,措词严谨,富有文采。
4.通过现场散发书面讲话。
如国家领导人出国访问,在机场散发书面讲话。
主要是阐明对某项行动、某件事情的观点,要求简明、准确、适当。
(三)礼仪类讲话稿即出于感谢、答谢、慰问、庆贺等目的,在各种非会议仪式、场合的讲话稿。
1.签约仪式上的讲话稿。
这种讲话主要是对所签合作契约予以积极评价,对合作方表示感谢,对合作事项充满信心、寄予厚望。
要简短、礼貌。
2.接见、会见讲话稿。
接见下级单位的代表并发表讲话,主要是表示某种褒奖、慰问和鼓励;会见客人,主要是表示友好和友谊。
要简短、亲切。
3.文艺演出、文艺界联欢前的讲话稿。
主要是为了庆祝节日和表示友谊。
要简短、富于激情。
4.致辞。
包括欢迎词、感谢词、答谢词、慰问词、祝贺词等,用于专门的仪式或宴会等场合。
作为“致辞”,必须有别于一般的讲话,要措词严谨,具有文采,形成书面。
以上分类,主要是从讲话的场合、对象、用途的不同而划分的。
对于领导讲稿的种类,还可以从其他不同的角度来划分。
比如,可以讲话方向的角度来划分,分为下行、平行、上行三类。
下行讲话即指对下级的讲话;平行讲话即指那些礼仪性的讲话,向兄弟单位介绍情况和经验的讲话,在邀请会、协作会上的讲话等;上行讲话即某一级领导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的发言,这对于上级来说显然不能算领导讲话,但对于本级秘书人员来讲,则是需要自己帮助起草和整理的“领导讲话稿”。
从讲话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总结性讲话稿、部署性讲话稿、号召性讲话稿、辅导性讲话稿、应酬性讲话稿等多种。
从讲话稿的规范与否来划分,还可以分为规范性讲话稿、(如党代会、人代会的报告)、非规范性讲话稿(其他讲话)或正式讲话稿、非正式讲话稿等等。
怎样分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针对不同讲话的内在需求,把握住它们的基本风格和特点,使自己写出的讲话稿具有强烈的“文体感”,起到“以文辅政”的作用。
二、领导讲话稿的效用各种不同种类的领导讲话稿有共同的普遍效用,又有其各不相同的特殊效用。
起草领导讲话稿,首先要摸清领导要讲什么,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和作用。
搞清楚了这一点,文稿的起草才会有明确的目标;有了明确的目标,在起草工作中才能具有较强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性和科学性,减少和避免盲目性和不确定性。
总的来讲,领导讲话稿的基本效用应当是宣传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推动改革开放,保持社会政治稳定,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及整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
具体来讲,各种领导讲话稿应当分别产生以下效用:1.宣传真理。
在当前主要就是宣传党的十六大精神,宣讲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重要政策。
领导同志所作的理论辅导性讲话稿要专门发挥这一作用,其他讲话稿也要体现这一作用。
如,江泽民1998年11月2日《在学习〈文选〉第三卷报告会上的讲话》,高度概括了《邓选》三卷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起到了最权威、最有力的宣传作用。
2.部署工作。
即对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进行部署,讲清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方法,讲话成为该项工作开展的起点。
如1975年7月14日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所作的题为《军队整顿的任务》的讲话,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军队整顿的内容和方法。
3.提高认识。
对同一件事情、同一个事物,因高层次的领导同志站得高、看得远,进行深刻阐述和分析后,能使下级提高认识。
如1992年初南巡讲话中讲到,“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判断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发展才是硬道理”,“形式主义也是官僚主义”(《文选》第三卷第370-383页)等,这些十分重要而深刻的论断,提高了全党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的认识。
4.解放思想。
如1977年5月24日关于《“两个凡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谈话,同年7月1日关于《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思想》的讲话,指导和推动全党从“两个凡是”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重新恢复、确定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跨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5.鼓舞士气。
如1978年3月8日《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首先讲:“今天能够举行这样一个在我国科学史上空前的盛会,就清楚地表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肆意摧残科学事业、迫害知识分子的那种情景,一去不复还了。
”(《文选》第二卷82页)并在讲话中强调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真理,对建国28年来的科技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给广大科技工作者以极大的鼓舞。
这篇讲话稿宣告了“科学的春天”的到来。
6.申明观点。
如在1988年9月5日会见捷克总统胡萨克和9月12日听取价格和工资改革初步方案汇报时的两次谈话,提出和重申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观点,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7.褒扬正气。
如1944年9月8日在张思德追悼大会上所作的著名演讲《为人民服务》,借追悼张思德,提倡了我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篇讲话成了教育和激励后人的不朽名篇。
8.抨击歪风。
如1942年2月8日在延安干部大会上的演讲《反对党八股》,列举了党八股的八条罪状,鞭辟入里,发人猛醒,对当时正在蔓延的党八股歪风起到了有力的遏制作用。
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危害
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严重危害中共“五大”,党内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机会主义继展,并且支配了整个党的工作。
当时陈独秀、鲍罗庭等人把同所谓“左派”的关系问题,当作一切问题的中心。
为了使号称“左派领袖”、“左派军人”的汪精卫、唐生智等不与共产党分裂,竟不惜压制工农,牺牲革命利益。
鲍罗庭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说:国民党左派没有什么错误和不好的倾向,一切错误都是工农运动过火,领导湖南农民的是“地痞”与哥老会,不是共产党;必须向左派让步,继续取得与他们合作是中心问题;农民运动只要能做到减租减息乡村自治,便是胜利,便是土地革命,中共中央及一切工会农会应发表宣言,号召群众拥护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所公布之一切取缔民众运动过火和错误的法令。
陈独秀的观点与鲍罗庭是一致的。
鲍罗庭这里所表明的压制工农运动、屈从国民党汪精卫的思想,实际上成了当时党中央的工作的指导方针。
夏斗寅叛变后,蔡和森、李立三曾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积极准备武力、以暴动对付暴动的建议。
这个建议被“左派中心”论所否定。
当时由于形势所迫,武汉政府曾允诺拨发两千条枪和若干经费武装工人,但党中央领导人为了避免造成同国民政府的对立,竟没有争取其实现。
在对待马日事变的问题上,共产党中央和湖南省委表现了严重的右倾动摇。
事变发生后,湖南省委自行解散。
党中央则一面把责任归之于农民运动的“过火”,一面把解决事变的希望寄托于汪精卫,唐生智。
当“查办”代表团赴湘失败后,中共中央曾致书国民党,提出:应由国民政府“明令宣布”许克祥等的“救党委员会”系反革命组织,派军队联合民众共同推翻之;保障工农组织及共产党在湖南的活动自由,武装农民以防御反革命叛乱。
但并未发生任何作用。
五月下旬,由共产党人谭平山担任部长的国民政府农政部发出布告,声称要纠正“农民所有一切幼稚举动”,对于“轶出正轨”者,“更不得不加以制裁”。
五月,共产国际给中国共产党发来紧急指示,提出如下挽救革命的措施:坚决“从下面实际夺取土地”,用一切办法去协助工农运动,吸收工农领袖“革新”国民党中央,依靠工会农会扩大国民党地方组织,动员两万共产党员、五万工农群众成立一支新的可靠的军队,组织以有声望的国民党人为首的革命军事法庭,惩办反动军官。
陈独秀等不加分析地认为这个指示所提出的各项任务全部无法执行,坚持主张党的“迫切任务是要纠正‘过火’行为”。
不仅如此,共产国际代表罗易为了表示对汪精卫的信任,竟把这个指示拿给汪精卫看。
这个指示便成了汪精卫进行“分共”的一个主要借口。
六月,当反动军官们磨刀霍霍、汪精卫正积极策划“分共,的时候,中共中央领导进一步压制工农,向“左派”让步。
六月十四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通告:“放任农民无组织的自由行动来解决土地问题,已经引起了无数的过火行为,这种情形,必须纠正”。
六月二十五日,蔡和森写信给中央常委,指出唐生智回湘后,反动态度已非常明白,“我们坐此静待人家来处置,直无异鱼游釜底”。
他提议“中央及军部应即检查自己的势力,做一军事计划,以备万一”。
但蔡的意见没有被中央领导人采纳,六月三十日,中共中央举行扩大会议,通过一个关于国共两党关系的议决案,企图以投降式的让步拉住汪精卫。
议决案写道:国民党“当然处于国民革命之领导地位”;共产党人参加政府和召开国共两党联席会议,“并不含有联合政权的意义”,为避免政局的纠纷,共产党人可以“请假”的名义退出政府;“工农等民众团体均应受国民党党部之领导与监督”;“工农武装队均应服从政府之管理与训练”等等。
但是,这种种让步,并没有能拉住汪精卫。
在中共中央的容忍下,汪精卫等更加肆无忌惮地煽动“分共”。
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共中央领导人始终忽略对革命武装的掌握。
苏联曾给中国大量武器援助,但却只武装国民党和蒋介石,共产党和工农并未能得到武装。
中共中央领导人虽然对苏联这样做提出过不同意见,但也没有作出努力,去直接掌握军队。
到一九二七年一月,国民革命军已发展到三十个军,而共产党能直接掌握的部队却很少。
后来周恩来曾指出,我们未能在国民党军队干部中建立必要的革命领导权。
我们放弃了许多能够被争取过来的优秀军官。
假如我们那时大力争取这些军官,在一九二六年我们仍然有可能为共产党部队招募和装备十个师。
由于没有掌握足够的革命武装,缺少后盾,陈独秀等人的态度就只得以国民党上层领袖的意图为转移,而国民党的上层领袖又被手握重兵、仇视工农运动的反动军官们所左右。
结果是,面对汪精卫和反动军官们的猖狂进攻,共产党不能组织有力的反击。
革命只有失败。
中国社会转型给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哪些要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金鑫的含义
金鑫,娱乐圈资深经纪人,曾是橙天娱乐、太合麦田金牌经纪人,现任华谊兄弟经纪人,曾和内地港台一线明星有过合作,最擅长的是艺人挖掘、艺人包装、艺人推广,商业广告拍摄,平面模特,电视电视剧发行及推广,曾合作过的导演有冯小刚、王晶等。
曾参与的作品有:《天下无贼》、《未来警察》、《花田喜事2010》。
杂志《瑞丽》。
律师 金鑫,男,汉族,河南封丘人,1985年12月生。
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
一次性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曾在公司担任过运营部主管兼法律顾问,熟悉公司运营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公司法律实践经验。
现就职于“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同时任“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协会”新乡办事处副主任,并担任多家网站和公司的法律顾问。
擅长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以及各种刑事案件。
所代理案件曾被《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采访报道。
影视演员 人物简介 金鑫,1952年3月出生于上海市。
1977年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表演系,同年分配到上海人民艺术剧院任话剧演员。
1981年他在故事片《路漫漫》中饰演主要角色“朱华”,该片获1981年文化部优秀影片奖,他被评为1981年八一电影制片厂最佳男演员。
此后他在故事片等片中扮演男主角,其中《布谷催春》和《老板哥与电妹子》分别荣获1982年和1984年文化部优秀影片奖。
金鑫出演了多部电视剧。
现为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学会会员、中国戏剧家协会上海分会会员。
电影作品 《老板哥与电妹子》 《死亡地带》 1981年《路漫漫》饰朱华 1982年《布谷催春》 1983年《风吹唢呐声》 1984年《北国红豆》 1986年《超国界行动》饰邝野 1988年《暂缓逮捕》 1995年《士兵的荣誉》 2001年《血浴羊山》 2003年《双重现场》饰周立波 2009年《警察世家》饰公安厅长 2009年《建国大业》饰 李济深 2009年《社区故事》饰 马区长 电视作品 《荒岛琴声》饰罗刚 《马本斋传奇》饰马本斋 《人生在世》饰中志星 《狭路相逢》 《承诺》 《暗战》 《冼星海》 《黑蚂蚁》饰蒋局长 1987年《雪城》饰王志松 1994年《孽债》饰梁曼诚 1996年《后妈》饰 黄浩 2001年《现代诱惑》饰于飞 2003年《冰山下的来客》饰舒天白 合作演员:何政军 王亚楠 2004年《神舟》饰岳武侯 2004年《仙剑奇侠传》饰林天南 合作演员:刘亦菲 2004年《公安局长II》饰霍祥 2005年《永远的铭记---虎烈拉行动》饰张石光 2005年《誓不罢休》 饰徐北剑 2006年《案发现场II》年饰孟凡军 2007年《秋海棠》饰杜顺章 合作演员:王学圻 2007年《狭路相逢》 饰:杜诚 导 演:查传谊 合作演员:陈思成、戴娇倩 2008年《婚姻背后》(又名《合同婚姻》)导演:何群 合作演员:刘佳、张嘉译、王彤等. 2009年《红色摇篮》饰向忠发 合作演员:王 霙、王伍福、刘劲、张秋歌 2009年《空巢》饰老乔 合作演员:奚美娟、李少华、傅晶、王亚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原局长 金鑫,又名爱新觉罗·继业(金继业),号钰沛、影湖。
满族,镶黄旗后裔。
1925年生,江苏海门人。
1945年入新四军苏中军区第四分区专门学校学习。
194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华中银行一分行会计、南通市财经局总会计、苏南松江专署财经处股长。
历任苏南行署财经处计划组组长,江苏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处长,财政部副司长综合处处长、预算司副司长、综合计划司司长、税务总局局长,国家税务局局长,中国计划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干事,中国税务学会第一届副会长。
周村中山艺术学校校长(画家) 人物简介 金鑫,字墨丁、艺砚堂主人,男,回族,1930年12月生,中国山东省丰邑县人,现居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大专文化,一级美术师,第八届政协委员,民革党员,离休后,创办了“中山书画社”,华侨书社,“中山少儿书画学院”。
现为世界名人书画院艺术传播中心理事,周村中山艺术学校校长,中国书画艺术委员会会员,中国书画家协会理事,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会员,世界艺术家协会理事,国际美联艺术市场理事,世界书画家协会会员,长白山国际书画社常务理事,青年书画报编委,《山东省当代艺术院》常务理事等。
获得荣誉 国内外书画大赛中荣获中国书画艺术家“世纪奖”,“名师奖”,第五届国际书画金奖,全国民间工艺美术书法特别金奖,百名优秀美术家金质奖章一枚,《世界名人艺术大典》金奖,“世纪艺术家丰碑奖”,“国际书画展交流金奖”“园丁金奖”等数十次,作品在日本、巴西、韩国、香港、美国、加拿大、泰国等展出,被收芷。
入编《中华英才大典》,《中华英才爱国书画家大辞典》,《世界东方文人书画家全集》,《世纪艺术家传略》,《中国专家人才库》,《东方之子世界书画名家辞海》,《二十一世纪中国著名书画家》,《亚洲艺坛名流》,《中国学者墨迹》,《中国书画群贤观止》,《世界书画家铭录》等数十种书画集。
荣获由中国文联颁发的《世纪功勋艺术家》,《百名优秀文艺家》,《当代百名优秀美术家》,《中华书画导师百佳》,《当代百名书画名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颁发的艺术特长教育优秀教师称号,淄博电视台“同在蓝天下”,“金鑫的书画情”和省市报刊作了专题报道。
书画鉴定专家 金鑫,又名爱新觉罗·继业(金继业),号钰沛、影湖。
满族,镶黄旗后裔。
9岁开始攻习书法绘画,以工笔重彩入手,亦临摹汉代曹全、张迁、史晨等隶书碑贴。
多年来致力于各种文字书法的研究与创作,擅长书画古董鉴定。
并主持书画古董鉴定的讲学活动。
传略曾入编《世界名人录》、《中国专家人名辞典》、《中韩当代书画名家大辞典》、《中国当代书画名家》、《中国国际书画篆刻家年鉴》、《中国当代艺术界名人录》、《中国当代书画家传》、《神州当代卓越书画家大辞典》、《二十一世纪人才库》、《当代中国著名书画家润格博览》等30余种大型辞书。
出版有《金鑫书法作品选》。
2000年,书法作品荣获《首届世界华人艺术展》银质奖,并被授予《世界华人优秀艺术家》荣誉称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员 1949年出生,1965年参加工作。
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8年任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90年任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1年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兼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会长。
作为局领导的他分管私营个体经济方面的工作并主管私个协和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现已退休。
延边大学农学院副教授 动物传染病专家,朝鲜族,硕士,副教授,1995年毕业于延边农学院兽医系兽医专业,获硕士学位。
研究方向是畜禽传染病的免疫学诊断技术及综合防治措施,1998年获延边州政府科教兴农先进个人;1999年获吉林省政府科教兴农先进个人称号,并被评为延边大学251青年骨干教师;1998-2000年主持了吉林省教委课题《狗病综合防制研究》;正主持省牧业局课题《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的研究》;延边大学校内课题《猪病规范化防制研究》,现共发表》《SECQA检测牛副结核病IgG1抗体的研究》17篇论文。
主要讲授的课程有:家畜传染病学、兽医生物制品学、禽病学。
中国同泽书画研究院理事 男,满族。
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同泽书画研究院理事、职业画家。
1979年,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
1997年,拜画家于凤超先生为师,学习绘画。
2002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术学院中国画专业,获文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央民族大学美术学院李魁正先生研究生课程班。
2003年,作品《暮风》获“第二届中国美术金彩奖全国美术作品展”优秀奖。
2004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术学院李魁正先生2002级研究生课程班。
2005年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
2005年,作品《安答》获“第十六届国际造型美术家协会代表大会美术特展”银奖。
2006年,作品《金色的灵魂》获“第三届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画精品展” 优秀奖(最高奖)。
2008年 参加“晤对材质中国岩彩绘画邀请展”。
作品在中华世纪坛展出。
中古陶国际艺术品有限公司艺术总监 金鑫,曾任北京琉璃厂书画店的经理兼书画鉴定师,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及我国香港的多家拍卖公司、古董画廊及艺术品公司任鉴定师。
他的书法作品在日本和东南亚享有很高声誉。
金鑫现任文化部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委员、盛世今来国际文化集团艺术总监、北京皇城艺术馆艺术总监和中古陶国际艺术品有限公司艺艺术总监。
大连开放先导区工商联合会秘书长 现任大连开放先导区工商联合会秘书长、民进先导区总支副主任。
多年来他用自己的方式默默投身爱心助学活动,凭着一份爱心和责任感,为贫困学生无私奉献,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服务社会。
上海华丽家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男,1964年8月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1992年1月至1997年6月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7年7月至1999年1月任职于蔚深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1999年1月至2001年5月任上海浦东高新技术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5月至2004年6月任上海南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4年6月至今任上海华丽家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高级教师 中学高级教师,山东省教学能手,从事物理教学工作20多年,年年被评为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
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 具有亲和力以及人格魅力。
多年从事中考说明及中考题命制研究,教学成绩突出。
坚持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注重双基,讲课有激情并且善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始终处于积极的学习状态。
所教学生成绩优秀,并有多人获全国物理知识竞赛一二三等奖,其中05年辅导的一学生荣获全国物理知识竞赛特等奖。
本人荣获市巾帼建功三八红旗手称号,省教学能手优质课获得者。
编纂出版教学系列辅导用书多本, 有多篇论文发表,其中《从学生精神需求中开启智慧之门》获全国优秀教育教学论文大赛特等奖。
信息化高级工程师 男,79年出生,汉族,本科学历,长期从事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和企业应用集成与数据集成方面的建设和研究。
中国长江动力公司武汉汽轮发电机厂涡机科科长 金 鑫 女,1956年10月生,湖北人。
高级工程师。
毕业于武汉水运工程学院。
现任中国长江动力公司武汉汽轮发电机厂涡机科科长。
从事机械工业的设计、研制工作,卓有成效。
1994年主持C50-8.82\\\/0.92型汽机高压焊区结构重大修改,挽回近150万元经济损失,获长动公司科技成果特等奖,同年被评为科技创新能手。
1996年参加“55MW汽轮机轴向推力改进”,获长动公司科技成果一等奖。
1997年开发“机械工艺计算机辅助设计及应用”,获长动公司技术进步成果一等奖。
1998年率全科工程技术人员,努力使国企摆脱困境,参入市场竞争,开发完成52种汽、水新机型工艺设计,实现全三维新型带冠动叶工艺突破,多项技术改造、协作。
在全年1750年元外协收入中占有很大份额,为全厂创工业总产值5.9亿元做出了重要贡献。
涡机科被评为’98厂劳动竞赛红旗科室。
主持50MW以下凝流式汽机改造为非调整抽汽式汽轮机,1999年初获湖北少机械工业进步三等奖。
以产品优质服务为宗旨,1996年被评为市机械工业协会质量管理先进个人。
市场开业现场气氛策划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