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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初审预算主持词

时间:2014-04-20 09:50

审判型听证的要素

没有,回到完毕

三级法院四个判决 八年官司 一张白纸 说了什么事

论司法独立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

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

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

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1]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

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狭义的司法含义没有争议,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故本文所称司法采用狭义,界定为: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

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2]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

所以,笔者这样表述司法独立的含义: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3]宪法从审判权(狭义的司法权)运行的角度确定司法独立原则,而亨利?米斯则精辟地表述了法官独立、法院独立的重要性。

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果法官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

[4]正因为如此,绝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独立都十分强调这两个方面,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

[5]如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拘束”。

保障法官独立也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制度的核心,对于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薪俸、惩戒、免职、退休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主要的制度和措施有:一由法律家充任法官;二高度集中的任命体制;三法官的身份得到法官不可更换制、高薪制、专职制和退休制等制度的切实保障;四严格的弹劾惩戒程序。

[6]而我国,虽然法官法第八条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法官独立行使职责提供了保障,并也已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以顺应世界潮流。

[7]但实际上法官并未能够独立。

不论是从法院的内部结构还是从审判方式来看,包括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及法官个人和法院的关系,中国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承认。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分析(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

所谓本质,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律。

而事物总是在一定范畴之内才能进行区别。

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块。

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为特征。

这些不同的特点既是不同事物的本质特点,又使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为这一事物,而司法活动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

耶林说:“法律的立场,就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是要评判所有互相竞争的需要及主张。

”[8]公正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9]而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的损害无比严重,“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

”[10]为保证具有如此重要价值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必须中立于争执双方,与争执双方及所争执的问题没有感情和利益的纠葛,更不能从属于或受制于其中的任何一方。

美国学者福布森指出:“不论成败,也不论好坏,裁判总是法官的使命。

不过裁判的正义总是与中立者联系在一起。

”[11]确实,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

虽然中立与独立不是同一含义,但实现中立要求司法独立。

司法不独立,却从属于或受制于他人,法官不得不服从权势者施加的种种压力,司法岂能保持中立?裁判者的居中立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从何而来?我们知道,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

[12]司法真正独立能够缓解诸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司法不独立,导致的结果必然与我们希望和追求的效果背道而驰,南辕北辙。

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不服法院的裁判,就可以不断地通过上访改变对其不利的裁判;允许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部门申诉,其结果可能是使一方当事人暂时获得他原来的期望的满足,但是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手段获得自己愿望的满足,于是纠纷就这样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去,最后获胜的绝不是掌握真理或代表正义的一方,而是在诉讼方面更有耐心和更有毅力的一方。

[13]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促使矛盾的激化,长期恶化下去,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只会一纸空文,“三级法院四个判决八年官司一张白纸”[14]的事例也将比比皆是,法律的终极权威性将不复存在,法律不再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人们将寄希望于非法律途径解决本应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社会的动荡不安可想而知。

只有司法能够独立,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权威,法院才能成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不公正待遇时的最后选择,独立公正的审判,使败诉方承认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就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

“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

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15]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成本,而通过独立公正的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的投入,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已成为现代司法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

司法独立,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投入,消除了许多不合法的影响裁判的因素,节约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公正和高效。

显然,愈接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反之,如果司法独立还只是一个遥远的理想,司法效益的实现必将受到很大影响。

在司法改革的各个环节当中,司法独立处于核心地位,犹如文章的中心思想,文章的各个部分不能偏离中心思想,同样,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都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都围绕并体现着司法独立的精神。

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司法独立的历史传统并十分看重“关系”的国度,司法独立显得尤为重要。

当打官司被戏称为“打关系”,我们在付之一笑的同时,更应该挖掘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制度根源。

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事例也并不鲜见,这些绝不是文明的法治社会所可以容忍的。

党和国家早已敏锐地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鉴于我国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尚不健全,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制度的宏伟目标。

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司法改革是重点环节,不仅要改造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要引导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

虽然制度的改良不能一蹴而就,但相对于意识形态的变迁而言,毕竟容易得多,况且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利于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的推广和普及。

三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与设想司法活动对于立法、行政而言,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和被动性。

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是在被动地适用法律。

“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政,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

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为。

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16]司法部门的弱小必然招致其他部门的侵犯,威胁和影响,却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

正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

”[17]如果不具备切实可行、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司法部门不受非法干扰,司法活动处于无法“自保”的尴尬境地,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土崩瓦解,社会将一片混乱,就无法克服朱总理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的“司法不公,而国危矣”的危险局面。

因此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众所皆知,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国家在各地设立的法院已逐渐演变为地方法院,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相应的徇私枉法、任意曲解法律、弯曲或掩盖事实真相的现象不断蔓延升级,使司法的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

在地方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领导掌握司法人员升降去留大权的情况下,同级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而不受党委或组织部门领导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

司法人员有时难免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

要消除这些弊病,根本的办法是改变法院的整体构成和运作机制。

章武生,吴泽勇两学者从整体性的角度提出了法院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认为全国各级法院可以这样设置:1.最高法院的改革着重于以下三点:第一,借鉴外国经验,对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第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作事实审只作法律审;第三,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

2.高级法院的改革,一是严格控制受理一审案件的数量,使其主要精力放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上;二是完全打乱现行的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的法院设置模式,按照经济、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从方便公民诉讼的角度出发,重新划分,全国可以设10个左右的高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上诉法院。

高级法院之下可设两个左右分院,这样现有的高级法院机构实际上可以得到保留,又可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3.中级法院的改革,应当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来设置,并应当精简数量,但可设派出机构。

4.对于基层法院应当设简易庭和普通庭两种审判机构,但以简易庭和简易程序为主;法律规定范围的简易小额案件由简易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超出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向基层法院的普通庭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中级法院起诉。

5,对于人民法庭,应当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治宣传。

[18]这种构想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影响,具有极大的参考作用,在改革法院体制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

前述方案虽然能够较大程度的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不良影响,但由于要大面积地重构法院体制,工程巨大,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19]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审判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格局以及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地方的体制不会发生大的变动。

因此,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是较为可行的方案。

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其法官都是由总统或内阁任命,一旦被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一直任职到退休,任何机关和个人非依法定条件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撤换其职务或者对其职务作出不利于他的变动,我国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制度。

对法官的弹劾应有其所在法院提出,对法院院长的弹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法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无后顾之忧。

这种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地方党政随意更换“不听话”的院长、法官的老大难问题,使司法独立在人事上有了切实的制度保证,另一方面也无需增加新的的审判机关,无需新增大量司法人员。

二是建立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具体方案是每年初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总数的一定比例逐级上缴中央财政,然后由中央财政部门全额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人数和地区情况逐级下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这样做虽然给财政部门和中央司法机关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切断了地方政府部门借此干涉和影响司法工作的渠道,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地位提供了可靠保证。

(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仅在实质上是自己监督自己,在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根本发挥不了任何积极作用的内部监督,而且也是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实际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取消了二审程序,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上诉没有意义的症结所在。

现实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现象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常以“批复”、“复函”、“解答”等方式“指导”下级法院处理具体案件,其实质仍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行为的直接指导,[20]有违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的司法独立要求。

其实,法院等级的不同只是审级的不同,受理权限的不同,裁决终极效力的不同,而不是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进行指导、约束。

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纠正下级法院已经出现的错误,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

尤为重要的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纠错程序是以上级法院不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为前提的,如果上级法院经常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则下级法院的判决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可能实现纠错的功能。

也难怪越来越多的人对上诉失去了信任和兴趣。

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消除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可能性,实现各级法院之间的真正独立,让审级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四)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

审委会制度在历史上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发挥过重要作用。

鉴于目前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上仍不高,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确实难以作出决断,在杜绝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时,难免会在如何裁判上犹豫不决,特别是新形势下,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又必须作出处理,调解也常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一个由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学识相对较高的法官们组成的审委会来作为人数众多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确实能起到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作用。

但审委会的组成大部分为外行,了解案情的内行――该案的承办人却没有表决权;其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其是通过剥夺原告、被告与其他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运行的;由于审委会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启动和讨论,讨论案件的范围存在任意扩张的可能性,讨论的案件越多,对单个案件讨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实施结果无法使人满意。

[21]成员们不参加庭审,只依赖承审法官的汇报就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作出决断,确有武断之嫌,如果承审法官在汇报时由于主官或客观的因素而对案件的把握有所偏误,无疑会造成错判,浪费了诉讼资源,降低了工作效率,既非公正,又不高效。

更严重的是,由于审委会成员都是院长、庭长,常过问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其高人一等的身份干涉法官独立办案。

所以必须重新制定审委会规程,确定其合理权限,严格限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规范其工作程序,使审委会审理案件不能游离于审判规则之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在亲自体验和个别感悟之上建立内心确信,而不是听听汇报就随意作出判决。

同时要提高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避免谁行政职别高谁就是其成员的弊端,应以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工作经验的综合水平为选拔标准。

这样才能避免其短,发扬其长,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量。

(五)建立法官平等化、专家化制度,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

我国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确实不高,而且个体之间也参差不齐,这是不争事实。

第一,但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第二,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第三,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院校培养的人少。

[22]这样的整体构成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的氛围,缺乏敬业精神。

也许正是为了适合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之间人为地出现了不同的等级,使法官之间无法平等。

在同一审判中,由于等级不同,对案件的意见得不到同等的对待等奇怪现象,也就有制度根源可寻了。

出现这些情况确实不足为怪,却使合议庭在较大程度上变相成为独任审判。

等级有别是行政权的特征表现,目的在于使下级服从上级,保证行政命令的传达与执行,与法院的运作要求完全背离,法官被划分为三六九等,无疑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所不容的。

正如贺卫方所言,等级的划分过于细致和繁琐,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意识,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如果在相关的制度安排方面过分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

[23]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要求,而法官独立也需要法官具有独立判断的经验和智慧。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适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24]法官要胜任这样的工作,非得有大智慧高素质不可。

而我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太低,加上一些政策性的任命,法官距离专家化的差别很大。

由不合格的人充当专业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法官,司法裁决的低劣质量以及司法的不公和腐败可想而知。

我们的一些法官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其素质低下是一大原因,也正是法官群体这种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使他们自己无法意识到独立的价值,根本不能、不愿去追求自己的独立意志,成为制约法官独立的存在于法官群体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六)制定传媒活动的规则,科学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建立新闻审查和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类新闻媒体迅速发展,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同时,我们也经常看到某些报道干扰了司法独立,制定科学的规则对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都有积极意义。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上,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是一对矛盾,矛盾并不只意味着此消彼长的简单对立,而是对立与统一的有机结合。

确实,新闻自由与审判公平既具有正相关关系,又具有负相关关系;其正相关关系,是指负责任的报刊媒体应当是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辅助机构;其负相关关系,是指新闻自由在追求自由报道的过程中有可能对公平审判构成的侵害,以及司法机构为避免因相关报道使自身的运作陷于瘫痪而设计并采取的限制媒体采访和传播功能的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25]新闻自由发挥推进公平审判的作用,还是造成妨碍司法独立的影响,其实不在于新闻自由本身,对新闻报道司法的活动勒令禁止未必是科学的举措。

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制定可行的规范,使新闻自由按章运行,完全可以发扬新闻对司法的促进功能,避免其与司法的负相关关系。

只要使这样的负面作用失去了兴风作浪的条件和基础,新闻自由能够达到对司法有利而无害的境地。

新闻讲究真实、及时,真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调查事实真相,而及时性的特点对调查的时间作了较大限制,两者可谓此消彼长,不可兼得。

优秀的新闻记者应采取科学的态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两者的关系作不同的处理和协调。

某些情况下,新闻报道的轻微失实无法避免,这也可以谅解,但如果是关于庄严的法律方面的报道就不能不采取慎重的态度,应该更多地关怀真实。

在当代信息社会,报纸的法律专栏、电视的庭审直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意识也相应提高,是件大好事。

也正是如此,如果法律报道不真实,将对当事人和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损害,甚而影响社会稳定。

而在法律报道过程中,有些记者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采访专家、发表评论,甚至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专家的专业化表述,由于新闻的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已给司法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少障碍。

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使新闻和司法两全其美,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报道各新闻单位应该严格把关,设立合法性审查制度,以确保其真实有据、合理合法。

鉴于我国部分记者的法律素养对于司法报道的要求仍有需提高之处,可以尝试建立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让一些素质高的记者专门或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报道,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记者不得进行这方面的报道,这既有利于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尽可能的不影响司法独立。

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培养专业的司法记者队伍,应开设司法记者专业的大学课程,使这些学生既懂法律,又掌握新闻知识,由这些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担任司法记者,将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发挥巨大的监督作用。

四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我们追求司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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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作文:以“你理想中的父母与孩子关系”写一篇150字左右的作文。

注:所有题目均为受访学生回忆文字,可能表述有差异。

■自主招生申请材料有哪些

随着自主招生工作的推进,各校对学生申请材料的重视程度增加。

一般,自主招生申请材料除了申请表以外,需附上获奖证书复印件,由学生所在中学提供的申报大学保送生和自主招生中学推荐表(请校长或主管校长签名并盖章),学生高中三年历次期中和期末考试的原始成绩单,高三阶段提供每一次年级统一考试等的学生各种获奖证明。

学生还需写一份个人陈述,使申请院校对学生具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字数在1000-1500字左右。

个人陈述的内容可以包括一下内容:(1)通过你参与的一次重要的活动\\\/取得的成绩\\\/曾经遇到的困难\\\/对你影响最大的事情或人物等内容介绍本人的性格、习惯、优点和缺点。

(2)介绍你以后在大学期间的学习、生活以及发展计划等。

希望各位申请者对个人陈述予以重视,通过个人陈述全面介绍你本人的情况。

除此以外,考生还需准备1至2封推荐信。

内容包括推荐人的姓名、与学生的关系、推荐人联系方式以及对申请者的评价。

2006年北大自主招生考试试题 中新网1月6日电据新闻晚报报道,12月30日,北京大学在上海市进行了自主招生选拔测试。

其中的语文考题作文要求考生模仿贪官污吏写600-700字检讨,体现出一定的新意。

据了解,全国范围内,共有6000多名考生向北大递交了自主招生申请材料,其中1715名考生通过了初审。

北京大学自主招生测试题选登 【语文】 1.写四字短语,要求偏旁部首相同。

(10分) 2.写十字句子,每个字都是zh,ch,sh,r。

(10分) 3.写一段文言50字以内,至少3个“之”,且用法不同。

(10分) 4.请随便默写一首五言绝句,再将每一句诗增加两个字,使之成为七言绝句。

(30分) 5.作文:模仿贪官污吏写600-700字检讨,要体现出其中的华而不实、雕琢堆砌、避重就轻和企图敷衍了事。

(40分) 【英语】 20道选择(20分)2篇阅读,共10道题(40分)(考生介绍,两道题的大意为:1、比较麦当劳和高档餐厅的不同,‘我’过生日时,妻子要去正式的餐厅,而‘我’更钟情麦当劳;2、二战中,有7名英勇的黑人士兵,立下赫赫战功,但没有得到相应的最高荣誉。

多年抗争后,在克林顿执政期间,仅存的一名老兵终于得到了最高荣誉。

) 4题英译中(20分)(考生介绍,其中一道题的大意为:我和妻子走在海滩边,看着女儿在沙滩上、海里嬉戏,棕色皮肤闪耀着光芒,忽然间我们听到背后传来一名种族主义者的咒骂声,这对于我就像战争上的炮声。

) 4题中译英(20分)(考生介绍,其中几道题的大意为:警察一直在搜寻一个小偷,最后在他叔叔家里发现;火车都是要按时出发和达到,否则整个铁路服务就会陷入混乱。

) 【历史】 1.名词解释(10×6分)布拉格之春、徐光启、宅地法、三反五反、二二六兵变、匈奴、甲骨文、新青年、东印度公司…… 2.材料分析题:马克思说过,“如果‘偶然性’完全不起作用的话……对发展的加速或延缓起决定性作用的偶然性,包括站在运动最前面的那些人物的性格这种‘偶然情况’。

”请你用所知道的历史知识加以解释和评价,特别是划线句(最后一句)(40分) 【政治】 1.“政通人和”需要处理好哪些关系

(10分)需要遵守什么基本原则

为什么

(20分) 2.某地政府低价买进村民的土地,圈起,挂上只要有钱就能在里面办厂建房的牌子,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被媒体暴光后被相关部门处罚。

请问什么是经济效益

(10分) 为什么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政府行为不被认同

(10分) 复旦大学2005年自主招生测试试题选登 【复旦大学】2005年大文科试题 1、大作文:以“流行”为主题,写一篇1500字以上的作文。

2、给一段古文先加标点,然后翻译原文。

(文章内容和编年体、纪传体之类有关) 3、有人说:抑郁是文学永恒的伴侣。

以下列举数多位文学家自杀的例子,以及弗洛伊德的名言以说明上述观点。

请对这一看法发表你自己的观点,要求:感性、理性以及个人观点相结合。

(30分) 4、李商隐有句名诗:“沧海月明珠有泪,蓝田日暖玉生烟”,请问采用了何种对仗方式

5、希腊哲人赫拉克利特说:人不可能两次同时踏进同一条河流;也有人说:人一次也不可能同时踏进同一条河流。

请说明上述两种观点的理由。

你个人同意何种观点

请进行相关论述。

(10分) 6、世界五大宗教是什么

(给出三种,请说出另外两种)7、请列举几位著名思想启蒙家。

8、请列举出六艺。

9、荀子的哪篇文章对《汉赋》产生了巨大作用

10、原题给出三句话:a、要以史为鉴,人类发展不能忘却历史。

b、当今社会对待历史要注重科学精神。

c、青少年历史学家要抓住时代机遇,发展历史学。

请针对这三句话,阐述个人观点。

(15分) 【外语考试作文题】给出一个英文表格,内容大致是男女就业情况。

请为一名演讲者设计一份报告。

(20分) (按:上述几科试题系对部分考生采访所得,可能与试卷原文有字词上的区别,顺序也没有依据原卷。

) 武汉大学自主招生考的啥

自主招生考试,到底有没有捷径可走

有没有空子可钻

又是如何组织考试的

昨日,记者走访了各学科组。

汉语写作:不考作文令人意外 在汉语写作组,不少学生追问,为什么能力测试时没有考作文

;这组能力测试包括阅读理解和即兴话题两个部分,阅读理解采取抽签的办法,让学生随意抽题。

学生抽到后,先进行朗诵,然后再用最简捷的语言甚至是四个字进行概括,最后发表评论。

即兴话题就是就某一个题目即兴口头作文。

汉语写作组负责人武大文学院副院长赵世举称,这主要是考查学生的发音,断句水平,对语言和汉语知识的掌握和综合运用能力。

为什么不考作文

赵世举认为,目前的作文考法,不能完整地考出考生的实际水平,更不能很好选出优秀的学生。

英语听说:发言标准媲美母语 武大外语学院副院长李庆生教授称,学生水平比去年有较大提高,有些学生甚至发言之标准媲美母语。

英语综合组的专业测试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视听写”,考生观看一段15分钟左右的英文原声录像片,用200字以上的文字总结片子内容并做简单评论;第二部分是话题讨论,三个考生为一组,围绕一个话题进行讨论和陈述。

李庆生说,在考查中也发现他们的不足,写作方面有所缺乏。

实验考查:不少学生手忙脚乱 电子与自动控制组的能力测试,主要是实验考查。

几道实验题,让不少学生手忙脚乱。

对于试卷考查,许多学生得心应手。

但一遇到动手实验,不禁暗自叫苦。

该组能力测试包括三个实验,“识别电子元器件”,“完成一个完整的电路拼装”,“计算机操作及程序编写”,考生至少选择两个以上。

不少学生只会实验中的某一部分,全面掌握的考生极少。

在所有考生中,仅有一人在30分钟内迅速完成了三道试题。

专家称,这表明高中学生的动手能力还很欠缺。

造假造的离谱:自己写的书说不出内容 在每年的自主招生考试中,报考学校都会发现有极少数学生作假。

在武大今年自主招生考试中,有一位学生造假造的离谱,对于自己写的书,专家提问时,他却一问三不知。

在能力测试时,汉语写作组主考官,见一名学生出版了一本书,便随意问:你的书是哪个出版社出版的

对方一时语塞。

主考官又问:那你的书主要写的是什么内容

这时,那个男生更加紧张,支吾了半天居然回答不上一句

同样,在理工科组,专家们也发现有学生对自己的专利“不甚了解”。

当主考官问到某一项发明的构件、原理时,少数学生却说不清楚。

武大招生就业处处长钱建国称,在报名时,即使有学生造假蒙混过关,但只要一进行能力测试,马上原形毕露。

另提供个网址(高考自主招生专栏)

山东单独二孩政策什么时候实施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会议日程  5月27日(星期二)  下午 2时30分  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  柏继民副主任主持  一、通过会议议程  二、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  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听取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山东省  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的说明  五、听取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案(草案)》的说明  书面印发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  报告  六、听取省政府关于《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  的说明  七、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青岛、淄  博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两件地方性法规的报告  八、听取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与波兰马佐夫舍省建立友  好省关系的议案》的说明  九、听取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  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有关人事任免案的报告  十一、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4年山东省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书面)  十二、书面印发(一)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东省专利条例》情况的报告(二)省政府对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我省畜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三)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我省供销合作社加快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5月28日(星期三)  上午 9时  分组会议  一、审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二、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三、审查《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四、审查《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五、审议《2014年山东省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六、审议《山东省与波兰马佐夫舍省建立友好省关系的  议案》  七、审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  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人事任免案  下午 2时30分  分组会议  一、审议《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  二、审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  5月29日(星期四)  上午 9时  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  贾万志副主任主持  一、听取省政府关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  书面印发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初审意见  二、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书面印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全省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初审意见  三、听取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开展专题  询问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视察我省大气污染防  治情况的报告(书面)  五、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省贯彻实  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情况的报告(书面)  下午 2时30分  分组会议  一、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及省  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初审意见  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视察我省大气污染防  治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及省人大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审意见  四、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省贯彻实施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情况的报告  (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法规事项)  5月30日(星期五)  上午 9时  联组会议(珍珠泉宾馆七号楼二楼艺园厅)  贾万志副主任主持  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专题询问)  下午 2时30分  分组会议  审议《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  (2:30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议题审议情况的汇报)  4时30分  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  柏继民副主任主持  表决人事任免案和有关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等  柏继民副主任讲话  闭会下周的第一个工作日(6.3)发公告,即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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