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珍爱生命 预防溺水的演讲稿
生命无处不在。
在川流不息的人群中,来来往往那一颗颗跳动的心灵,那一张张微笑的脸庞,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散发着智慧气息的森林里,沐浴着阳光茁壮成长的小树,伟岸而祥和的参天古树,是一株株充满生机的生命;在那浩瀚无垠的大海里,无忧无虑畅游的小鱼,婀娜多姿的珊瑚,是无数灵动而美丽的生命。
当你看到一位母亲怀胎十月,在经历无数痛苦的煎熬和漫长等待的焦急后,随着“哇”的一声响亮的啼哭,宣告着一个新的小生命诞生时,你是否会感叹于生命的来之不易
当你看到一位身患重病的病人,看到他在生死边缘上痛苦地挣扎,无数次昏迷,无数次命悬一线……他对生命的渴望,又是否让你叹惋生命的脆弱
当你看到一株嫩绿的草芽在早春的寒冷中萌发,经历无数次雷电风暴的严峻考验后仍然奇迹般地活了下来,以一个胜利者的姿态屹立,书写着它生长的执着时,你是否会为生命的顽强而惊诧
夏季天气炎热,为防止学生在游泳中发生溺水事故,安全度过暑假,九峰小学开展了“预防溺水,安全度夏”为主题的活动。
该校对学生进行“游泳安全”的主题教育,包括“溺水常识”、“溺水的预防与急救”、“珍爱生命,远离危险”等专题教育,学校在宣传窗进行“预防溺水,安全度夏”的专题宣传。
同时发放告家长书,联系家长、社会齐抓共管,对游泳活动进行有利引导、正确对待。
使孩子度过一个健康、文明、安全的暑期活动。
4月15日,石台县中学1名高一学生与同学结伴擅自下河游泳,泥水身亡;6月3日,郎溪县1名初一学生不听劝阻,私自下塘游泳,溺水身亡;6月12日,省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4名学生到合肥大学城内翡翠湖游泳,其中1名2002级女生预下水时不慎滑入湖中,约7分钟后被同行人从湖底救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5月7日,山西省应县7名中小学生结伴到一水库玩,其中1名小学生五年级女生在水库边洗手时,不小心踩空滑落水中,其他同伴伸手去救落水学生,5名学生陆续坠入水中,溺水身亡。
5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石塘高中4名学生外出游玩,在返回途中遭遇洪水,溺水身亡。
5月29日,浙江省青田县侨乡实验学校1名初二学生到 江游泳,溺水身亡;30体,该县利民小学1名四年级学生在 江边玩耍,被潮水冲走身亡;同日,该县温溪镇一小1名三年级在附近水库游泳,溺水身亡。
通过教育活动,使我区全体师生更加认识到“安全无小事,事事有安全”。
安全教育日虽然过去了,但我们要积极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安全教育将永远贯穿在我们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溺水可以避免——一些学生为了逞强好胜,在不知水深河水底的情况下,就潜入水底,有的甚至在水底连续有两个小时以上,还做各式各样的姿势,很容易因体力不支而溺水。
夏天天气炎热,游泳者来到水边游没做任何准备动作就跳下水了,结果导致头晕.恶心.心慌等不适应感觉,或出现抽筋.肌肉拉伤的事故。
有些学生下水前没有观察游泳处的环境,到一些水深,有漩涡,有障碍物等水域游泳时容易发生危险。
发生危险时,小学生惊慌失措,不知如何抢救,有的甚至害怕逃走了,没有呼救,使溺水者失去援救的机会。
在小溪河水库游泳的小孩占了绝大部分,大多数孩子都没有家长陪同,独自或两三个人结伴而来,结果出现事故也没人知道。
所以小孩游泳家长一定要陪同,而且家长一定要回游泳。
这样万一发生溺水事故,也便于抢救。
参考资料:百度网页我来找,不管你满意不满意,总要帮个忙吧,可以不给分:关于开展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教育活动的通 知各直属单位(学校)、高中、镇中心辅导学校、街道中心学校、初中、中心小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心幼儿园、民办学校: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
保障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近年来,我区在校学生溺水死亡事件频发,溺水已成为我区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第一大“杀手”。
这些事件的发生,既终结了本不该终结的花季少年的生命,也给这些家庭带来了莫大的悲伤和不幸。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理念,构建和谐社会,减少和遏制青少年学生溺水死亡事件的发生,结合五月份的“安全生产月”,经研究,决定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中开展“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专题教育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的通过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自觉远离危险,同时,也使广大青少年学生了解掌握水中遇险时的自救互救常识,从而减少青少年学生溺水死亡事件的发生。
二、活动时间2006年4月20日~5月30日。
三、参加对象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均应开展教育活动,农村中小学、民工子弟学校是此次教育活动的重点,小学三年级至初中三年级年段内的中小学生是此次教育活动的主要参加对象。
四、活动内容针对历年来各类中小学生溺水事件发生的成因,此次教育活动要重点开展好以下“六个一”活动:1.各校要开展一次全校性的“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教育动员大会,使全体师生人人参与到教育活动中来,人人为预防青少年学生溺水事件的发生献计献策。
2.召开一次主题班会,让学生讲述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易发生溺水的危险地带、水域,发动学生自己来分析应如何避免溺水现象的发生。
3.出一期防止溺水的黑板报或宣传橱窗,向学生宣传防止溺水的基本常识。
4.发一份《告家长书》,告知学生家长在防止孩子溺水问题上应负的监护责任,请家长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5.向小学三年级至初中三年级年段的学生每人发放一本《预防青少年溺水手册》(由局组织发放,各校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6.针对校外各类涉水区域,各校要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在危险水域的入口醒目位置,设立一块警示牌。
五、要求1.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对青少年学生和儿童的安全教育,溺水作为我区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在夏季即将来临之际,对学生进行防溺水专项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因此,各校要从重视人的生命的高度,认真开展好“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教育活动。
2.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各校要对校园内的各类聚水区域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必要时应在水域周围安装护栏、设立警示牌,禁止学生下水游泳、玩耍。
3.各校要积极做好学生离校时与家长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学生管理上的空档,特别是在考试期间,学校应及时把考试期间的作息时间通知家长,使家长能准时接送孩子。
4.有条件的学校,应利用体育课等时间,对学生进行游泳训练,并进行溺水救护演练。
5.在春假及暑假前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进行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
溺水是可以避免2004年7月17日中午,青田县××小学三(2)班学生殷某与外公一起去游泳,不幸溺水死亡。
2004年7月20日下午5时许,青田县××小学三年级学生刘某和××幼儿园罗某一起到瓯江游泳,不幸两人均溺水死亡。
2004年7月26日晚饭后,青田县××小学二年级学生叶某与舅舅到埠头小溪游泳不幸溺水身亡。
2004年11月13日下午3时,青田县××小学二年级学生刘某到××码头往丽水方向的第二个桥墩旁边的小水潭里摸钢筋不幸溺水身亡。
每年,我们青田县都会发生青少年游泳溺水事故。
一个个例子,一组组数据,实在让人触目惊心。
有读者或许会问,难道这些溺水事故就不能避免吗
大量的人涌入小溪或水库中游泳,使得事故频频发生。
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
但有很多是可以避免的。
一些学生为了逞强好胜,在不知水的深度和水底的情况下,就潜入水底,有的甚至在水里连续游两个小时以上,还做各式各样的姿势,很容易因体力不支而溺水。
夏季天气炎热,游泳者来到水边游没做任何准备动作就跳下水了,结果导致头晕、恶心、心慌等不适应感觉,或出现抽筋、肌肉拉伤等事故。
有些学生下水前没有观察游泳处的环境,到一些水深,有旋涡,有障碍物等水域游泳。
这些地方游泳时容易发生危险。
发生危险时,小学生惊慌失措,不知如何抢救,有的甚至害怕逃走了,没有呼救,时溺水者失去援救的机会。
在小溪和水库游泳的小孩占了绝大部分,大多数孩子都没有家长陪同,独自或两三个人结伴而来,结果出现事故也没人知道。
所以小孩游泳家长一定要陪同,而且家长一定要会游泳。
这样万一发生溺水事故,也便于抢。
如果每个人在游泳前都能注意以上几点,我想溺水事故就不会这样频繁的发生了,请大家“珍爱生命,预防溺水”。
预防溺水 安全度夏来源:张建辉 时间:2004年6月27日9:52 作者:jyx夏季天气炎热,为防止学生在游泳中发生溺水事故,安全度过暑假,九峰小学开展了“预防溺水,安全度夏”为主题的活动。
该校对学生进行“游泳安全”的主题教育,包括“溺水常识”、“溺水的预防与急救”、“珍爱生命,远离危险”等专题教育,学校在宣传窗进行“预防溺水,安全度夏”的专题宣传。
同时发放告家长书,联系家长、社会齐抓共管,对游泳活动进行有利引导、正确对待。
使孩子度过一个健康、文明、安全的暑期活动。
预防溺水事故 加强大中专学生游泳安全教育工作--------------------------------------------------------------------------------本网讯 最近一段时间,我省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多起学生溺水身亡事故。
4月15日,石台县石台中学1名高一学生与同学结伴擅自下河游泳,溺水身亡;6月3日,郎溪县1名初一学生不听劝阻,私自下塘游泳,溺水身亡;6月12日,省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4名学生到合肥大学城内翡翠湖游泳,其中1名2002级女生欲下水时不慎滑入湖中,约7分钟后被同行人从湖底救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23日,省教育厅就加强学生预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发出紧急通知。
通知强调,进一步提高对大中专学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夏季天气炎热,游泳有利有弊,既是广大学生十分喜爱的运动形式,同时又有一定的危险性。
每年青少年学生因游泳而引发的溺水事故时有发生,且大多发生在校外,发生在脱离学校管理的时段。
为此,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护青少年学生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大中专学生游泳安全教育与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安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明安全责任,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抓好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谁出问题谁负责。
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强游泳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要立即深入开展一次游泳安全教育专题活动,可以通过专题报告、黑板报等多种有效形式,运用典型事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每一个学生的游泳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二是要加强管理,明确要求大中专学生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三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游泳课,指导青少年学生熟练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
有游泳设施的学校要延长向学生的开放时间,加强防护,尽力满足学生游泳需求。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暑期大中专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暑期降至,假期往往是学生各种安全事故的高发时段,提前做好假期大中专学生的安全工作十分必要而重要。
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要超前安排,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大中专学生假期的交通安全、旅游安全等各种人身财产安全教育,采取各种防范措施,真正做到未雨绸缪,万无一失;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学生珍爱生命,远离危险;要联合共青团等单位,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真正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仍为二十条(附全文)--------------------------------------------------------------------------------2004年03月27日 07时43分23秒据中国教育部消息,教育部近日修订并发布了新的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除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外,新的守则和规范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分别增加了符合时代特征的内容,如诚实守信、加强实践、合作意识、创新意识、网络文明、安全自护、远离毒品等。
修订后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也同时发布。
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
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
3、尊敬老师,见面行礼,主动问好,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
4、尊老爱幼,平等待人。
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
尊重残疾人。
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5、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
不骂人,不打架。
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6、诚实守信,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
考试不作弊。
7、虚心学习别人的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
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
8、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
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
9、衣着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饭前便后要洗手。
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衣物用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餐具等家务劳动。
10、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放学后按时回家。
参加活动守时,不能参加事先请假。
11、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大胆提问,回答问题声音清楚,不随意打断他人发言。
课间活动有秩序。
12、课前预习,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整洁。
13、坚持锻炼身体,认真做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
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
14、认真做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
保护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庄稼和有益动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15、爱护公物,不在课桌椅、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
损坏公物要赔偿。
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或交公。
1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少先队员服从队的决议,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集体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学会合作。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多观察,勤动手。
17、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不在公路、铁路、码头玩耍和追逐打闹。
18、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守不拥挤,不喧哗,礼让他人。
乘公共车、船等主动购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让座。
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19、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20、阅读、观看健康有益的图书、报刊、音像和网上信息,收听、收看内容健康的广播电视节目。
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远离毒品,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进入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入内的场所。
敢于斗争,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
不知道够不够,不够,你想要那方面的,给我留言。
跪求“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主持词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北京御生堂中医药博物馆举行“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
首先,我代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活动组委会,对各位记者、各位来宾前来出席今天的发布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刚才大家参观了御生堂中医药博物馆,尽管这里展出的只是中医药百花园中的一朵,但我想大家一定都对中医药文化的博大精深留下了深刻印象,对中医药在中华民族发展历史上所起的重要作用留下了深刻印象。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选择在博物馆里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原因。
此次中医药“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牵头,17个部门和单位共同主办的一次面向全社会的大规模中医药宣传活动。
经过长时间的策划和近几个月以来的积极努力,现在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将于7月上旬正式拉开帷幕,在北京举行启动仪。
下面,我就这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通报。
一、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中医药是我国的国粹,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是我国劳动人民在长期防治疾病的实践中创造的独具特色的医学科学,千百年来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至今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首次举办的全国性科普宣传活动。
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周密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主办单位积极响应,给予了大力支持。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传承中医国粹,传播优秀文化,共享健康和谐”。
举办“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就是要大力宣传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集中展示中医药悠久的历史、科学的理论、独特的方法、良好的疗效,让社会更加了解中医药,让中医药更广泛地进入农村、进入社区、进入家庭,为维护人民健康服务。
我认为,举办这项活动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是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一次实际行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制订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丰富和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理论和实践。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充分发挥祖国传统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
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中医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指出了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切实加大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特色优势,大力推进继承创新,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医药事业。
为了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今年4月还成立了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
与此同时,国家各有关部门也从许多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中医药事业当前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中医中药中国行”就是在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对百姓健康的关心和重视的一项实际行动。
第二,是宣传中医药科学文化、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需要。
人民群众的需求、理解、认同和支持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几千年来,中医药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实践,不断发展进步,逐渐形成了完整而独特的医学科学体系,为维护人民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也因此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和信赖。
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医药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举办这项活动,就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工作,集中展示中医药的科学价值、特色优势、历史贡献,展示中医药在当前维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中医药、认识中医药、感受中医药,享受到中医药服务,提高健康水平,从而为中医药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是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群众医疗保健需求,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的需要。
满足医疗保健需求,提高健康水平,让老百姓切实得到实惠,是发展中医药的根本出发点。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但是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吴仪副总理明确指出,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中医药大有可为。
中医药作为我国优秀的传统医学科学体系,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出贡献。
举办这项活动,就是要通过义诊咨询、健康讲座、发放科普宣传资料以及送医送药等形式,让群众切身感受到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以及在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方面的独特魅力和作用,进一步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更好地回报社会,惠及百姓,为提高群众健康水平服务。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慈善总会等17个部门和单位共同主办,整个活动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
2007年先期在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广东、厦门、香港等九地举行。
主要活动包括: 一是举行现场活动。
在今年先期开展活动的省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90多个城市的中心广场、4000多个城市社区和村镇举办现场活动。
现场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义诊、健康咨询、科普讲座、文化展示、文体表演、知识竞答、发放健康科普资料等。
二是开展赠书和培训活动。
这项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向基层中医人员赠送《乡村中医实用技术》和《社区中医实用技术》,向广大群众赠送《中医药知识普及读本》。
这三本手册,是由本次活动组委会委托中国中医药出版社,组织专家专门编写的,适用性强,对乡村医生、社区卫生人员和广大群众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同时,活动组委会还将组织开办中医药知识讲座,培训基层中医药人员,提高他们的中医药理论素养和诊疗技术水平。
三是开展“中医大篷车万里行”活动。
本项活动启动后,由活动组委会组建的中医大篷车队将深入到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市的农村、厂矿、部队、学校和基层医疗单位,送医送药,发放科普宣传资料,慰问贫困家庭、困难职工、残疾人及军烈属等。
四是开展捐赠活动。
本次活动得到了一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
活动组委会将把他们提供的药品、医疗设备、生活用品和学习文具等物资捐赠给基层医疗单位和贫困群体。
五是举办大学生中医药文化辩论赛。
邀请部分综合性重点大学和中医药院校组成大学生代表队,围绕中医药文化中大学生所关心的问题展开辩论,决赛实况将在中央电视台播出。
此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还将与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中华医圣》、《中医堂文化》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在活动期间播出;《中国中医药报》将推出“中医中药中国行”系列特刊,刊载各地中医药发展成就及特色优势,并将举办“我与中医药”有奖征文活动。
三、活动的主要特点 本次活动的层次高,规模大,范围广,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一是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大力支持。
这次活动的17个主办单位相互协作,精心组织,共同推动将中医药科学文化知识和服务送到千家万户;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作为具体承办单位,得到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指导。
这是办好此项活动的根本保障。
二是全国联动,共同推进。
在重点省市开展规范统一的启动仪式和现场活动,全国其它省(区、市)广泛动员,配合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科普宣传活动,形成点面结合,上下呼应,共同推进的互动格局。
三是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各地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将积极参与进来,志愿者也将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还有很多企业表现出很高的热情,以各种方式对活动予以支持。
四是服务百姓,回报社会。
这次科普宣传活动突出服务性,核心是让百姓得到实惠。
活动将在90个城市的4000多个社区和乡镇举办大型义诊活动,开展900场卫生培训和健康讲座,并发放科普宣传小册子300万份,宣传单页3000万份,印发《中国中医药报》“特刊”500万份,赠送中医药手册20多万册;中医大篷车队预计行程达15000公里;向基层医疗单位捐赠价值2000余万元的物资。
总之,这次“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是一次中医药文化之旅,一次中医药科普之旅,一次惠及百姓、服务大众的健康之旅。
我们将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精神,确保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并积极探索中医药科普宣传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机制,力争把“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打造成一项影响广泛持久的品牌活动。
最后,我代表组委会再次向在座的记者朋友和支持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希望大家对这项活动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希望记者朋友们对这项活动进行更多的采访报道,以进一步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影响,扩大活动的影响。
我们将积极配合你们的工作,并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工作便利。
谢谢大家
学前教育贫困资助金是一学期发放一次还是一年补助一次?
一学期发放一次区属、驻区各幼儿园: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青财教[2011]37号)和《关于做好青岛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教通字〔2012〕3号),现就做好市北区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助学金资助的对象经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一般指3-5周岁儿童)。
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二、申请助学金的条件及评审标准(一)申请条件具有青岛市户籍或虽无青岛市户籍,但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青岛已取得暂住证或居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且依法交纳社会保险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
(二)评审标准在符合青岛市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各幼儿园可按照下列标准组织评审。
1.持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和优抚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儿童全部享受助学金;2.孤儿、残疾儿童、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儿童、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先资助;3.经相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可依据其家庭实际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三、幼儿园助学金管理机构组成助学金发放工作实行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
幼儿园要成立儿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由园长、分管园长、教师、家长代表、社区工作人员代表等相关人员担任,园长任组长。
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理由什么写。
你家来自农村,就说我家来个贫困的山村,爷奶年纪很大,身好,母亲常年劳作患有肩周炎不能干重活,家里仅靠父亲一人支撑,父亲要供养一家人的生活还要供我的学费,经济负担重。
如果你家来自城镇,就说家里父母下岗失业,父亲靠打零工挣钱,家里开销大。
我是学院法学系20xx级xx班的一名学生,学号是1xxx4,籍贯云南昭通。
家庭成员有父亲、母亲、姐姐、弟弟、我。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现在十分需要领导、学校、国家帮助我,帮我和我的家庭度过难关,让我能有幸和其他的同学一起顺利完成学业。
特向学院申请建立贫困生档案,希望学院给予帮助和支持。
父母以打工为生,收入很不稳定。
并且身体欠佳。
上大学来,我深知着上学的机会来之不易。
我省吃俭用,化压力为动力,无时无刻努力着,各门功课均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热心帮助同学。
现在大一的我是入党的积极分子。
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让我的家人欣慰,用良好的成绩来回报帮助过我的亲人和朋友,来回报国家和社会。
我也一直从事探索着各种能够赚点生活费的工作。
做过促销、做过外场主持、自己也做过些买卖。
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以及发达的网络资源,我慢慢的在生意买卖方面有了些思路。
我不在课余的时间玩游戏,睡觉。
我学会充分的利用自己所有的资源为家里减轻负担。
大学生本应自信、自强、自立,但高额的学费,目前仅凭我个人能力是完全不够的,希望学院领导体恤学生家长的艰辛,给予一定的扶助。
现如今,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这让我这样的学生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我满怀热血感谢党和国家对贫困学生的关心。
真诚希望领导给我一次机会,理解我求学之路的燃眉之急。
我会以绝对的努力好好学习,争取上进!只要自己一有能力,我将帮助所有有需要帮助的人。
特别的是我一定要成为一个能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和巨大贡献的人。
2贫困申请书怎么写尊敬的领导:您们好!我是机电工程系机电xx学生xxx。
我在思想上积极向上,心态乐观。
在生活中,我做事积极,与同学友好相处,遵守纪律,我加入了院团委社团部,这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我积极参加了系上组织的足球比赛、班上组织的知识竞赛等课外活动。
在学习中,我与老师相处融洽,上课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学习努力,考过了英语二级和计算机一级考试,我始终保持在班上前十名的成绩,平均成绩达到八十分以上,无挂科,无重修,综合素质被评定为优秀。
我来自四川省xxx,父母是农民,家中共有4人,父亲与母亲均在家务农。
父亲在空闲时间到别人家做散工,2010年时,父亲因手受伤,需要治疗,在家休养一年多,花去了家里仅有的一点积蓄。
母亲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颈椎病以及风湿病,常年需要治疗。
母亲坚持做针线活。
妹妹年幼,还在读书,经常生病,去年因生病发高烧,连续住了一个月的院。
我的学费和生活费加重了家里的经济负担。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定要求,我符合XXX—XXX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敬礼!申请人:XXX时间:XXXX年XX月XX日3贫困申请书的申请理由有哪些尊敬的各级领导,老师:你们好!我是来自四川省xx市xx县xx镇xx村x组的贫困学生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村xx社。
家有6口人,爷爷奶奶,爸妈,哥哥和我。
爷爷奶奶年过八十,身子虚弱,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照料;爸爸妈妈长期在xx镇xx村四组务农,凭此微薄收入维持家庭日用;哥哥也不得不因此辍学,外出务工,以求补贴家用但现下,我的继续求学为家庭带来了新的经济负担,高额的学费和生活费无从着落,因此特向你们申请贫困扶助!我明白,此次贫困扶助是国家关心,领导重视和老师帮忙下发起的旨在为我们贫困学生带给必须经济援助,以帮忙贫寒学子实现梦想的助学工程。
我保证,在此后的求学生涯中,必须孜孜不倦,力争上游!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善自身品格。
做一个有文化,有素质,有道德,有理想的新时代青年!争取成为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此致敬礼!申请人:xxx
政府有发布对工人进行普法的文件吗
企业法制宣稿 大力开展企业普法和依法治把企业的各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对于改进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下,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应用能力对企业来说更为重要和紧迫。
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学法用法能力是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需要。
企业法制化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经营中,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诉讼仲裁等均应当纳入法制化轨道,要依法健全企业管理制度,避免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
这些都需要加强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以提高企业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水平。
下面我讲关于企业治理的常用法规向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在宣传党对企业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政策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学习宣传与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末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
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2)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企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
这些法律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力保护,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商标法、担保法和税法等。
这些法律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信访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发展全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基本保证,广大干部群众应重视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
2.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同其他公民一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3.公民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国家的统一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没有国家的统一,任何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没有基础。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有和平的环境,这要求每个公民要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当作自己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依法纳税观念,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的义务,任何偷税漏税的做法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6)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凡是已婚的有生育能力的公民,夫妻双方都有责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要求公民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的受教育的机会,公民不得妨碍国家对其子女所实行的义务教育。
公民的劳动义务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从事劳动,并遵守劳动纪律。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如何对外承担债务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进行事务管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进行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3)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5)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6.外资企业的职工是否有权建立工会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7.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应如何进行分配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8.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
包括: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即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即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即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即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即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10)诋毁商誉行为,即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
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9.生产者、销售者在提高产品质量上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提高产品质量上的责任包括: (1)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生产者、销售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是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质量标志等;二是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三是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10.国家对经营者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1)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2)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4)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9)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1.什么是保证
国家对能否作保证人有何限制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2、国家对中小企业在哪些方面予以创业扶持
根据中小企业法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在下列方面予以创业扶持:(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2)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2)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3)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4)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5)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
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6)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7)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13.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2)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用人单位不仅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且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
(4)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待遇。
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5)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它是劳动者的行为规范。
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对劳动者的个人纪律要求等。
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等。
(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公平合理。
1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按照什么程序进行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1)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2)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4)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5.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通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此举解决了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保护了弱者的平等权利。
那么,公民如何才能依法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呢
(1)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依据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适用于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据此,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①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帮助,但又确因经济困难(以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标准来衡量),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②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老年人、其他残疾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④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2)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是刑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民事案件。
申请援助的范围主要包括: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请求发给怃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及其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项。
公民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中国;民事、行政诉讼中国;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国;公证证明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3)申办法律援助的程序。
当事人请求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注意递交下列材料:自己的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申请援助的基本情况,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书面材料的,可以请求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填写、记录。
对于一般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受授人,由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受授人三方共同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将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10日内向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对于人民法院发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一般不作审查,即发出紧中国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律师提供服务
试述第三部门兴起的原因。
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 作者:秦晖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647 更新时间:2006-10-17 ——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的若干问题 作者系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一、公益事业发展史的西方模式 两种“第三部门”观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这一概念如果按它的提出者T.列维特等人(Levitt,1973)的定义,即非公非私的、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那末它就应该是个古已有之的现象。
因为无论中国还是“西方”抑或是任何文明区,国家(政府)与企业之外的人们组织形式都是自古迄今种类繁多的。
而且严格说来,“民族国家”在西方被认为是近代现象,在中国固然“国家”早熟而且形成了前近代世界罕见的官僚机构,但其组织的发达也不能与现代国家相比。
而“私营企业”的严格定义几乎只适用于资本主义时代,其广义的所指尽管可见于古今中外,毕竟也以近代为繁荣。
所以从逻辑上讲,如上定义的“第三部门”应当是时代越古、社会越“传统”它就越兴盛才对。
我们的祖先(西方人的祖先也一样)活动在“衙门与公司之外”的形形色色的组织——宗族、部落、村社、教会、帮伙、行会等等——中的时候,实比如今的人们为多。
就是在加上附加条件(如必须是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等)之后也如此:毕竟那个时代如果有“公共产品”的话,也恐怕更不能指望衙门与公司来提供的。
然而,通常人们都是把“第三部门”作为一种现代(近代)现象,乃至“后现代”现象来描述的。
其中有的主要把“第三部门”的成长与国家干预、国家控制的退缩和公民自治、社会自治的扩张联系起来,因而非常强调它的“现代性”意义或“市民社会”意义——这两个词在这种语境中一般都是与被称为资本主义的西方现存社会相联系的。
这种观点往往直接指出“第三部门”之发展与“私有化”进程的关系、与福利国家的消亡之关系,并把它看作是“官方的替代物”、“非计划的(个人志愿)合作”与“制度化的私有化”等等。
(Kramer [et al],1993)相反地,有的人则主要强调“第三部门”的成长是对个人主义、自由竞争、私人企业等“市民社会”古典原则的否定,把“第三部门”的兴起与社群主义、合作主义、“新社会主义”、“现代性批判”或“后现代趋向”联系起来。
这种观点往往把非私有(当然,也非官办)经济当作“第三部门”的主要构成,从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企业、西班牙的蒙德拉贡、英国的工合运动与费边主义经济直到以色列的基布兹公社,都被视为“第三部门”的事例。
有人还归纳出了“第三部门”的三种类型:“合作经济”、“混合经济中的合作成份”和“与利润分配相结合的参与制中的合作利益”。
(Clayre,1980) 显然,这两种“第三部门观”是非常不同的,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
它不仅导致了价值判断的差异,而且也导致了事实判断、包括“什么是第三部门”这一判断的差异。
象前南斯拉夫的“自治企业”、西班牙的蒙德拉贡与以色列的基布兹这类虽非私有但仍是“企业”、虽未必追求利润极大化但绝对具有法人经济效益目的的“部门”,在克莱尔眼中是第三部门的典型,但在克莱默看来恐怕是根本不能列入第三部门范畴的。
我们可以把它们分别称为新左派的第三部门观与新右派的第三部门观,或者“非个人主义”的第三部门观与“非国家主义”的第三部门观。
按玛利琳·泰勒的说法,这是两种全然不同的提供公共产品的途径:在公共福利的主要提供者方面,新左派(书中称为“福利多元主义”)期待于“志愿部门”,而新右派期待于“具有志愿部门社会保障网络的赢利部门”。
在财政来源方面,前者期待于政府而后者期待于私人来源。
在规则方面,前者主张按政府与作为“中介结构”的志愿部门的规矩,后者则主张按市场规则通过个人交易来进行。
当然,有别于这二者的是传统的福利国家模式,它在所有这三个方面都只期待于政府。
(Gidron [et al],1992:150) 可见,如今人们讲的“第三部门”具有时代之根(现代的或“后现代”的)和结构之根(政府和企业之间,或更本质地说,是国家与个人之间)。
它是现代化过程中人们生活日益形成国家与公民社会(即个人主义的或个人本位的社会)二元格局的结果。
也正是作为这种二元格局中的一种“中介”组织和对二元紧张的现代社会症状的一种治疗尝试,“第三部门”中才会存在“非国家主义”与“非个人主义”、“现代性”与“后现代”这样两种方向。
从“共同体”公益到“国家+市场”公益 而在近代以前的传统西方,这种二元格局是不存在的。
德国现代社会学奠基人之一F.滕尼斯曾指出:“共同体”与“社会”是人类群体生活的两种结合类型。
前近代的传统文明中没有“社会”而只有“共同体”,共同体是一种自然形成的、以习惯性强制力为基础的血缘、地缘或宗教缘集体纽带,它不是其成员个人意志的总和,而是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是一种“人们意志的统一体”。
只是到了近代化过程中,一方面交往的发达突破了共同体的狭隘界限,发育了大范围的(地区或民族的)公共生活,一方面人的个性与个人权利发达起来,于是形成了“社会”。
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自然习俗的产物,而社会则是理性人在合意的基础上结成的“有目的的联合体”。
共同体是整体本位的,而社会则是个人本位的,“社会的基础是个人、个人的思想和意志”。
共同体是相对狭小的群体,而社会则大至与民族国家相当,并由此形成“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结构。
“共同体是古老的,而社会是新的”。
(滕尼斯,1999) 滕尼斯的这种分析,我以为是大体符合西方社会史的实际的。
在这一进程中既然国家与“社会”(个人本位的公民社会)的二元格局是近代(现代)化的产物,那么这二元之外(或之间)的“第三”部门也只能是近现代的产物。
而在传统的“共同体”时代既然没有民族国家与公民社会这“二”元,当然也就不会有“第三”部门。
因此尽管西方传统时代也存在着“衙门与公司之外”的组织(即“共同体”),存在着由它提供的“公共产品”即传统的公益、慈善事业,但现代第三部门并不是它的后继。
而“第三部门史”的研究者在论述当代第三部门发育的时代、社会根源的同时,也很少要涉及它的“历史根源”。
当代史学对西方(乃至日本、印度等其他各国)前近代的公益、慈善事业或“社会工作”事业的历史已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如J.B.施尼温德等对西方博爱与救济意识演进史的研究(Schneewind,1996)、A.E.C.麦坎茨对17-18世纪荷兰自治市阿姆斯特丹等地市民慈善组织与孤儿救助事业的论述(McCants,1997)、M.道顿等的英国公益慈善史探讨(Dauton,1996)、W.K.约尔丹的1480-1660年间伦敦慈善团体研究(Jordan,1960)、S.卡瓦罗对1541-1789年意大利都灵地区慈善医院文献的考证(Cavallo,1995)、T.M.萨弗利关于德国奥格斯堡地区济贫抚孤公益事业历史的描述(Safley,1997),P.加维特关于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贫儿、弃儿与孤儿养济院的研究(Gavitt,1990),等等。
从这些研究看,西方近代以前的传统时代慈善、公益事业除技术上的落后特征(活动领域狭小,主要限于救济孤儿、施舍医药等等)外,在观念形态与社会组织层面更有明显的特点:在观念上慈善过份依赖于宗教意识,被看作是一种单方向的“赐与”(Giving),不可能形成“公共物品”的概念。
(Schneewind,1996)活动局限于狭小的群体,而且往往被纳入传统共同体的束缚——保护关系中,施舍者与被施舍者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纽带。
如16世纪都灵地区“慈善与权力”存在着明显的相关性,捐助者建立免费医院的目的往往是以之作为通往统治者地位的桥梁。
而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最著名的慈善机构英诺森养济会,则是直接受庇于教皇的。
它虽然也由教会募捐来支持,但那时的认捐属于对教会尽义务,并无“志愿”性质。
西欧以外不少其他民族的传统公益活动,也带有明显的“共同体”性质,束缚——保护纽带而非志愿合作纽带成为这些活动的基础。
如俄国传统的米尔公社除了土地公有、定期重分、劳动组合、连环保等经济职能外,还有十分发达的社区公益职能。
米尔专门预留有“共耕地”,其收获用作公益金(即各家在共耕地上出工相当于公益捐助),诸如老弱病残、意外灾难的补助、公医、公匠、公牧的雇请、节庆典仪的开支等,均可承担(Figes,1986)。
日本传统时代的町与印度的村社,也有类似的公益职能。
(吉田久一,1994;Wadia,1968)。
然而进入近代化过程后,传统共同体趋于解体,人们在摆脱了传统的束缚的同时,也失去了传统的保护——包括相当一部分原由传统共同体提供的“公共物品”。
于是许多国家的人们在由“共同体的附属物”变成自由公民的同时便“享受”到了两种自由:摆脱束缚的自由与失去保护的自由。
传统共同体的公益职能一部分由新兴的国家机器来承担,一部分则成了市场交易物而改由赢利部门来提供。
至于公共物品供求中的“搭便车”问题在这个时期是不会引起太大注意的。
原因很简单:在由共同体本位的传统时代向个人本位的市民社会过渡时由于旧的身份、等级、特权、共同体等壁垒的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比比皆是,因“搭便车”而造成的“失灵”因而易于被掩盖。
只有到旧时羁绊已不存在、交易自由充分发展、社会经济机制最大限度地趋近于“完全市场”的状态下,那些不是因为非市场力量的干扰,而是由于市场逻辑本身的固有缺陷所致的“失灵”才会凸显。
同样道理,在“民族国家”职能初具、政府干预力量还未充分施展之时,“政府失灵”的问题也是难以凸显的。
直至“二战”以前的情形的确如此。
那时“国家主义”和市场主义一样处在上升期。
从19世纪英国的迪斯累里、德国的俾斯麦分别建立福利国家的雏形(即“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保守的福利国家”和“父权式的托利党社会主义”)、20世纪的美国新政、北欧社会党福利体制、英国劳合乔治与麦克唐纳的“工党社会主义”、德意法西斯的“法团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直到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欧美的左派(社会党)、右派(保守党)、极左派(共产党)与极右派(法西斯)都出台了由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制度设计。
另一方面,传统的共同体公益日渐衰落,如17世纪荷兰阿姆斯特丹的传统社区捐赠基金与教会慈善基金尚处在“黄金时代”,但18世纪后因“资本主义的兴起”,市民社会出现了“财政上的保守与文化上的慷慨”,而“朋友政治与金钱”的关系日显,传统慈善基金制度随即衰落了。
(Mccants,1997)在英国,原由教会主持的慈济诊所与药房在18世纪大都世俗化,转由世俗政府及企业支持,当时在约克、利兹、赫尔、设菲尔德等地的这类医疗公益还带有行会性,到19世纪这种行会性也趋于消除。
如在哈德菲尔德的纺织业慈济诊所中,1841年还有57%的病人是纺织业雇员,到1871年这一比例降至22%;但诊所超越行会性而向社会开放的同时,慈善性也逐渐为商业性所取代了。
(Barry and Jones,1991:149-169)19世纪法国的传统社区互助协会在摆脱村社、行会、教会的色彩后也发展迅速,其数从1852年的2488个发展到1902年的13673个,会员由23.9万增至207.4万。
但同时其慈善色彩也大为减退。
到1910年,这类协会总预算收入达6298万法朗,然而其中只有1189万,即18.8%来自捐赠、遗产赠与及成员的自愿奉献;另有1172万(18。
6%)来自政府资助,3936万(62.5%)来自带有自惠性的入会费或会金——而这部分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资金作为入会条件实际上是一种交易。
(同上,172-186)。
总之在欧美社会“走入现代化”的背景下,公益事业的共同体基础逐渐为国家+市场(或政府+“社会”、国家+个人)基础所取代。
正如研究者所指出:这一时期公益组织的特征是“非制度性的自由捐助作用很小,大多数组织处于政府的监督下”。
法国在1882-1902年间“经批准的”公益会社成员增加了100万,而“自由的”公益组织成员只增加10万。
解释很简单:国家的资助只有在政府控制下才能使用。
而若无国家支持,极少有组织可以达到收支平衡。
因此从国家与私人(市场)那里得到收入并不是“非正常”的。
这一时期“互助主义”(mutualism)公益的实践实际上是战后福利国家体制的序幕,“它使人们不由自主地选择了一条介乎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的道路”。
(同上:184-185) 对于西方历史上从传统公益向现代公益的演变,以往学者有多种表述,如“从教会慈善向世俗控制转变”(Weaver,1967:14),“从父爱主义的福利形式向职业化管理与保险——融资体制过渡”(Barry and Jones,1991;190),从“救助个人的慈善”到“作为社会责任的慈善”和“作为道德责任的慈善”、最后到“福利国家中的慈善”的演变(Alvey,1995),以及从“近似原则”向“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发展(同上;26)等等。
但从根本上讲,笔者认为这种转变的本质在于“共同体失灵”所导致的对国家与对市场的二元崇拜。
西方的现代公益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国家+市场”公益到第三部门:否定的否定
现代公益模式的形成带来了一系列变化: 首先是传统慈善观念的变革。
西语中“慈善(harity)”一词现在的辞书中都释为“仁爱”、“基督之爱”、“为上帝而普爱众生”等,带有浓厚的宗教(基督教)色彩。
但实际上它早于前基督教的古典文明时代已经流行,在早期拉丁语(caritas)及希腊语(charis)中,它首先都意味着一种珍贵的情怀与高尚行为,它与恩惠及感恩相联系,但无论在古希腊还是古罗马,这个词都从不用来表达一个家庭(家族)内的施惠关系,而只是用以表达一个人对他自己家庭(家族)以外的他人之善意行为。
可见,这时的慈善虽然含有受者对施主的依附性含义,但也反映了一种突破共同体中自然形成的人际关系的局限之意图。
(Weaver:6)这时也已经出现了西方公益史上著名的“近似原则”(cy-pres doctrine):这一原则认为施主的直接救助目标不能达到时,有势力的组织者可以征集其所施并用之于“近似于施主原意的其他目的”。
(Alvey;8)这就为慈善信托基金的发展开了路。
但到19世纪,与感恩相联系的慈善观念已越来越为两个方面所排拒:对弱者而言,他们“对于受惠的民主化预期”已使“慈善”变得像是“对贫穷阶层的侮辱”(Barry and Jones,1991:190)。
对于强者而言,“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也造成了一种对所谓不争气者的一种“维多利亚式的厌恶”;而倾向于“对受惠者更具选择性的博爱”。
正如英国学者安德烈·里德所言:“它不打算帮助那些不值得同情的浪荡子、二流子或纯粹的贫民,土地法已经为他们提供了足够的东西。
它只打算帮助那些愿意自助的人:他们与其他人一样,没有什么天意神旨以不可抗拒的突发灾难挡住他们的路”。
新的博爱要帮助的是这样的人:“他们不能乞讨,因为他们习惯于工作,他们拒绝成为穷人,因为他们已经为更好地生活而追求了独立性”。
(Alvey,1995:26) 由于这种“福音主义”拒绝救助所谓“自已弄穷的人”,而并非“自己弄穷”的真正的不幸者(如残疾人、孤弃儿等)的救助又被认为应当是当时职能日趋发达的国家的责任,因而19世纪兴起的私人捐助信托基金(慈善基金)便逐渐退出传统慈善领域即对特殊不幸者的施舍,而转向了对公共生活的关注,如教育、法律、宗教、科研等,更突出的则是20世纪兴起的环保等领域。
现代公益的特点在与宗教的关系上表现尤为明显。
如前所述,中世纪西方慈善事业的最大施主是教会,“教会资助社会事业”是那时的传统。
但英国在16世纪、荷兰在18世纪、其他西欧国家大致也在此期间都出现了来自宗教的慈善基金日益减少的趋势。
由大笔私人遗产(资本主义积累的产物)捐赠而设立的世俗基金取代之而成了救济事业的支柱。
(Alvey:1995:12,19)但随着“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兴起,济贫施药养老育孤这类事业逐渐转由国家主办,民间世俗基金便更多地关心公众的精神需求,同时现代化要求的政教分离趋势也使国家不便支持教会,民间世俗基金便成为宗教这一特殊“公共物品”的主要投资者。
基督教博爱思想、救世情怀与利他主义虽然仍是西方人捐助行为的精神动力之一,但教会本身已由施助者变成了主要是受助者。
“教会资助社会事业”遂为“社会事业资助教会”所取代而成为现代公益的一大特征。
在美国这一点尤为明显,20世纪60年代前期美国全国公益来源有80%来自个人捐赠,而在公益开支中宗教占了将近一半(49%),为其最大端,以下依次是教育(17%)、福利(14%)、保健(12%)、其他(8%)。
(Weaver,1967:62-65) 在传统慈善的重要领域医疗事业中,“父爱主义”的施医舍药也逐渐变成了“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医学研究资助。
1888年法国出现的巴斯德研究所便被视为“20世纪医疗慈善事业所继承的模范”。
这个私人投资、吸纳志愿捐助的非赢利机构除以一系列科研成就闻名于世外,还开展了预防白喉(1894年起)等社会公益活动并为狂犬病等患者提供免费医疗。
但它的主办者始终认为科学是“消除贫困与疾病之根”的希望,而慈善则是次要的。
它开创了此后一大批类似机构之先河,如法兰克福洛克菲勒医学研究所、保罗·埃里克研究所等。
与此类似,传统的施舍济贫也发展成以民间公益组织扩大就业机会的努力,工合运动的发展便是一个典型。
(Barry and Jones,1991:195-196) 现代公益的另一重要活动领域是教育。
随着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二元结构的形成,以市场规则运作的“教育产业”和国家主办的“教育事业”同时勃兴并排挤了传统时代以教会、村社为主角的共同体教育。
但“教育产业”与官办“教育事业”之间仍有很大的空缺需要第三种力量来填补,这是工业化时代教育成为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的结果,因此也正是在这一领域较早兴起了新的公益组织形式。
19世纪前期,英国出现了拥有数千捐助人的“要求关心穷人教育的皇家慈善委员会”、布罗哈姆委员会等组织,从事对学校与对学生的教育资助。
当时一份调查显示,英国有4100多所学校受到资助,这些学校共有学生16.5万。
在另外约14300个未受资助的学校中,则有31万交费生与16.8万慈善资助生。
受资助学校的学生与未受助校中的受助生合计33.4万人,已经超过了交费生人数。
除此之外,在主流教育系统之外的非英国国教徒中还有许多受资助的初级学校,分别由战憟教徒、犹太人与胡格诺教徒建立(Alvey,1995:28-31)。
教育、宗教、科研领域的这些情况表明,即使在“国家+市场”被寄以最高期望的“走进现代化”时期西方也存在着国家与市场之外的民间公益力量。
它无疑是当代第三部门的先驱。
无疑,就西方文化的继承性而言它与前近代传统文化并不是毫无瓜葛,正如保尔·魏德林所说:基督教人道主义遗产与更早时代商业主义的大众参与到工业时代“与其说被拒绝了,不如说是在更现代的指导下被改造了”。
(Barry and Jones,1991:190)但如果就实践的指导思想、组织资源、动员方式与行为规则等方面看,父爱主义与理性福音主义、共同体慈善组织与公民公益组织、“教会资助社会”与“社会资助教会”等区别的断裂性还是很明显的。
正因为如此,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西方一直有所谓“慈善终结论”、“慈善失败论”之说。
正如英国讨论公益问题的拿旦(Nathan)委员会在20世纪50年代初所提到的:“我们历史中最悲壮的失败之一,就是这些慈善者所作出的努力。
尤其是在18世纪后期及19世纪,由私人努力来提供学校、医院、施药所、济贫院、孤儿院的普遍服务、发放养老年金、以及救济其他范畴的‘应当贫穷者’(deserving poors)”。
而历史证明民间的这些努力终结了,“如今国家的法定服务——新的或旧的——现在提供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个人福利,……(于是)困扰委员会的基本问题是:慈善者还有什么事可做
” 但委员会主席、英国著名律师与议会法学家拿但认为旧慈善的终结恰恰意味着新型志愿行动的兴起。
有趣的是:他在论证这一点时并未强调“市场失灵”与“国家失灵”,而恰恰论述了志愿行动与这二者的契合。
他认为志愿服务与国家服务相互排斥的观点已经过时,这两者并无明显界限:“历史上(民主)国家行为就是志愿行为的结晶与普遍化”,“如所周知,如果没有志愿服务的渠道相配合,民主国家很难有效地发挥职能”。
福利国家制度应当由志愿努力来补充,这不仅由于作为民间力量的志愿组织可以作为压力团体对国家构成“刺激、抑制和批判”,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帮国家的忙:“志愿部门不像政府衙门,它有自由去进行实验,能成为开创性的先锋,而国家可以接着干——如果这种开创被证明有益的话”。
与之相比,赢利部门虽然也有“实验的自由”,但其实验的目的是产出私人物品,因此即使实验成功,国家也无法“接着干”。
反过来讲,志愿部门因其不具强制性,其实验如果失败,也不致造成严重后果,而国家如果胡乱搞“实验”,那就要酿成灾难了。
换言之,志愿部门再不济,顶多成为“有益无害的乌托邦”,而国家若搞乌托邦就可怕了——有过这种经历的中国人对此应当比拿但更有体会——这是从“消极自由”的角度肯定志愿部门。
若从“积极自由”的角度志愿行动当然就更值得肯定。
因为这种自由观不仅讲“有权做什么”,而且更讲“应当做什么”,而志愿者的利他向善、服务公众显然是“应当做”的。
可见,拿但委员会眼中的志愿部门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在“积极自由”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社会民主主义)基础上的,它以(民主)国家有效、市场有效为前提,即它首先是(民主)国家主义、个人主义的,然后才在一更高层次上体现其非国家主义、非个人主义的色彩,发挥其弥补“国家失灵”、“市场失灵”缺陷的功能。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找到一种方法,使过去的好心能更自由地服务于现时变化了的新需求”。
(Alver,1995:38) 因此,现代西方的志愿部门或第三部门是在公民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无论它的创新实验是成功打开了“后现代”的大门,还是流为“有益无害的乌托邦”,它与前公民社会的传统慈善都已判然为两。
只是在“否定之否定”的逻辑下,传统慈善的若干特点有时会“复归”,如“近似原则”如今已成为志愿捐助信托基金的通行准则。
依靠这一原则,分散的捐助者的个人意志既得到尊重,又可以把这些捐赠整合为统一的资助意向并服务于更大的社会目标。
古罗马时代已经出现的这一原则在“理性福音主义”时代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因为那时更强调遗嘱自由和对捐赠者特定选择的尊重。
但在战后,第三部门与公益事业的发展日益要求突破捐赠者个人意志分散的局限,“近似原则”也就日益扩大了适用性。
如美国早期最重要的公益捐助人、也是大政治家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43年建立的北美最早公益组织之一“富兰克林基金”(正式名称为美国仁爱协会),以富兰克林捐赠的遗产为本金,富氏原定的资助对象是:波士顿、费城两地“有优良声誉的已婚青年发明家”。
但到1962年,富兰克林基金会终获法律许可,在cy pres的原则下把最初专为青年发明家而设的这笔钱用于资助医学院学生及医院职员,而在此以前,基金的一部分已用于支持开办富兰克林学院。
(Weaver,1967:21-22) “近似原则”赋予民间组织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下有效动员志愿捐赠资源用于事前并未设想的各种公益目标的权利,明显地扩大了志愿部门的能量。
可以说没有这一原则就没有今天的第三部门发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拿但委员会曾主张:如果志愿的公益应受到鼓励的话,则公益信托基金必须被赋予“它们的古代特权”(指cy pres等)。
(Alvey,1995:38)但这种“古代特权”已经是公民社会条件下经过二次创新即“否定之否定”的结果,已不是“传统的”简单延续了。
二、公益事业发展史的中国模式 共同体·社会·大共同体 如上所述,共同体——(个人本位)社会的纵向二分法与民族国家——公民社会的横向二分法是解释西方社会变迁的有效模式。
因而从传统共同体公益向近现代国家+社会(个人、市场等)公益转变,再从国家与市场之外发展出第三部门便成了西方公益事业发展的主线。
然而中国的情形则全然不同。
正如笔者曾论证的(秦晖,1998-9),秦汉以来的传统中国社会并非滕尼斯所讲的那种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但地缘、血缘等“自然形成的”小共同体也并无西方中世纪那样发达。
在古代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下无数小农的个体家庭直接作为“编户齐民”而隶属于皇权及其下延权力组织(吏权)。
在这种结构中,小共同体无法取得本位地位,但这并非意味着个性自由与公民个人权利的成长,恰恰相反,正是早熟的集权国家作为一个大共同体的强控制使小共同体权利的成长都成为不可能,就更谈不上个人权利的成长了。
于是在微观层面,传统中国因缺乏强固的小共同体纽带而呈现出与西方近代化过程以个人本位消解了传统共同体之后的状况具有某种表面相似的“伪个人主义”状态,“编户齐民”之间无法发生广泛的横向依附(如西方中世纪在村社、采邑、教区、行会与宗族等类群体中所见的那种依附),因而彼此间显得很“自由”,中国也因此很早就产生了西方直到近代化过程开始后才习见的许多现象如“自由租佃”、“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等等。
但这种一盘散沙式的“自由”却以宏观层面上的某种“普遍奴隶制”为前提。
(
中国十大爱国人士在颁奖典礼上的致词
2010年平山寺面十大名人颁奖典礼 2010年平山寺面十大名人颁奖典由国家级著名主持人理想先生主持。
理想先生为操办2010年平山寺面十大名人颁奖典礼,落了不少功夫花了不少心血和精力…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大力支持理想先生。
颁奖典礼正在酬划首次出席的是国家级著名主持人想理先生,他穿着一身长袍西装,头发放着发腊油搞得蚊莺都企矛稳,手中握着一个话筒,口中还抽着一根烟。
这个造型比赌神(周润发)神圣(周星驰)还牛嘿…他从典礼台有型的步伐走向众观们,众观们不断欢呼:“理想先生,理想主持人
我们永远支持您…”理想先生道:“先生们女士们晚上好
在此忠心感谢各界人士对这次2010年首庙平山寺面十大名人颁奖典礼的大力支持和对本主持人的厚爱,提拔本先生作为这次平山寺面十大名人颁奖典礼节目主持人。
”虽然这次出席只是在酬划中,但系场面非同一般比王杰在台北开的演唱会还要哄动,可想而知这理想先生不愧是国家级著名主持人心得民心。
理想先生道:“大家静一静,静一静…这次颁奖典礼绝对是公平公正的,只要是系名人又对社会作有奉献的都可以拿到次奖…。
我好像记得09年在网上都发布有这么的一个话题《平山寺面十大名人你知道多少
》自从这人话题公开了,轩起了大一场风波,简直就是红极一方暴笑登场…可惜的是加上理想先生(即是本次主持人成蒙大家的厚爱哈哈哈…)只得七位主人公…这七位主人公都是非凡一般,长相凸出,武艺超群,文采出众…各有千秋,各有各的特长欲知祥情请参考《平山寺面十大名人你知道多少
》最瘾人注目的是竹桥择汉,白竹家驹,翰冲老女、当然还有站在这里讲话的(理想先生哈哈哈…) 话题中所写到择汉骨骼惊奇,身高不够一米,骑着一只猪狼,行遍了天下每个角落,打遍了天下无敌手,当然是高手中的高手
名人中的选首(此人在畜牧业立下了不少汉马功劳,应当选为畜牧功臣)。
家驹更是不会差过择汉话题中所写他的场面更是惊天地泣鬼神欲知祥情请参考话题(平山寺面十大名人你知道多少
)此人在孤儿残疾儿立下了不少汉马功劳…让他们的生命得到了重生的希望,功高莫过于主,应当选为世主功臣。
嘿翰冲老女更不下话…她的功劳就是自忍寂寞…为国家减轻养育负担,应当选为自洁天使。
嘿理想先生(理想主持人)就更不用提了,站在这典礼台上就欢呼百应,热血沸腾,场面是锦鬼激烈哄动…想知他的祥情请继续研究(十大名人你知道多少
) 上面所讲的已经全部一一解释了,不知道观众们是否认同上面叙述的人应当是系得奖名额。
正在热烈投票中…如今有十位名额,希望各界人士热烈参与投票和比意见,如关注者请祥细参考《平山寺面十大名人你知道多少
》定会要你暴笑登场…期待各界人士的投票,待日颁奖。
由著名理想先生主持局…支持理想主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