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诞生对中国有几方面意义
“民法典的诞生具有碑意义!5月28日,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金平在西南大学举行亲历见证民法典》报告会暨“民法典百人宣讲团”成立仪式上,回顾了自己三次参与民法典编纂的过程。
第一次民法典起草确定三条立法标准28日下午,即将迎来98岁生日的金平走上报告席,现场顿时响起热烈的掌声。
金平教授是目前唯一健在的参加了我国第一、二、三次民法典起草的专家组成员,被誉为“当代民法史活化石”。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后,便开始了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
同年底,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的金平,被指派赴京从事新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那一年,他才32岁。
他回忆说:“宪法的颁布为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快就把刑法、民法等的立法工作提上了日程。
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就是在宪法颁布当年开始的,民法典起草小组就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央向我们强调了立法工作要掌握的三条原则:一是党的领导,二是群众路线,三是从实际出发。
民法典的起草从搭班子到具体工作的开展都是按照这三条原则进行的。
这么多年,我一直记得这三条,这是我工作的指导思想,很有用。
”金平说。
按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办法出台了民法通则1962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复苏,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被提上议程。
金平受邀再次来到北京,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的主持下,继续从事民法典起草工作。
金平回忆说:“在近3年时间里,我们参加起草工作的同志一直都住在后库(全国人大机关原来的一处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地工作。
终于在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并铅印成册。
这个草案共三编24章262条。
”1979年底,金平再次受邀到北京参加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被任命为“民法起草小组所有权分组”的负责人。
金平说:“经过大家10个月的辛勤工作,在1980年8月拿出了一个民法草案‘试拟稿’,并开始向部分经济单位和政法部门征求意见。
这个草案包括总则、财产所有权、合同、劳动报酬和奖励、损害责任、财产继承等共六编,计501条。
后来我们又修改了三次,到1982年5月形成了第四稿。
”金平称,当时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才刚刚起步,在短期内起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中央决定按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办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一个民法大纲。
这就是1986年4月1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典有三大亮点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
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们目前的民法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民法学研究者,民事司法审判工作也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
民法典的诞生具有里程碑意义。
”谈及此,金平激动不已。
他认为,民法典主要有三大亮点。
第一,在法典的定位上,民法典编纂作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极大扩充了民法典的社会功能。
第二,在民法的理念上,引入了生态保护的观念,提升了民法典的思想水平。
第三,在具体制度上,民法典与时俱进,反映了时代的要求
梁彗星是否有参与民法总则的编纂
民法.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平等主体之间司法的法.典。
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司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均无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⑨86年4月颁布,被学者称为“准法.典”,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鉴于当时国情和紧迫形势出.台的一部不太完善、不太全面和系统的调整我.国.民事关系的法.律,是民事政.策权宜之计的产物,但即使这样,这部法.律也有着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意义
所以《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又不是民法总则,但从1⑨86年开始,《民法通则》在我.国起着民法.典的作用,它和其它单行民事法.律及其它部门法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一起调整着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最终由于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存在分歧等原因,最终未能实现。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
课题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建银集.团法.律部等单位的26人组成。
梁慧星学部委.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
该草案采用德国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分为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共计1947条。
2015年3月,张.德.江表示,将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6年6.月1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次委.员长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27日至7月2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 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向会.议做说明时说,编纂民法.典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民法.典编纂工作拟按“两步走”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截至2016年9月,中.国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
现有民事立法存在主体多元化、法.律渊源众多等问题,并未形成系统。
民法.典有上千个条文,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多且复杂。
如何将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串在一起,缺乏共识,需要处理好法.典编纂和单行法的关系。
此外,中.国的民法.典编纂,要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更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反映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要求,在实践中需要权衡。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终于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我.国将正式全面开启民法.典时代。
2018年8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据介绍,规定居住权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201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公布。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开幕,由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合.体”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损益相抵规则是什么意思,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
在我国,尽管最高人民早已通过对赵正诉惠人身伤害赔偿案作出1991)民他字第1函[2]承认了损益相抵规则,但立法中却迟迟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在合同法起草的过程中,损益相抵就是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
1996年6月17日的《合同法(试拟稿)》(第三稿)规定:“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而获得利益,计算赔偿损失时,应当扣除所获得的利益。
”《合同法》(草案第四稿)亦保留了上述内容。
但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又删除了此项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起草的过程中,是否规定损益相抵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其命运与在合同法的起草相似。
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部分,麻昌华教授起草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杨立新教授负责的中国法学会2006年科研课题《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均有专门的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
但在2008年底审议的《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又予以删除,最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未规定损益相抵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