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军队晚会主持词
尊敬的首长,亲爱的战友们:晚上好
首先我仅代表XX连的全体官兵的向首长和同志的到来,以及对我们的关心支持致以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诚挚的谢意
1、有一首歌唱的好:“明知当兵苦,明知扛枪累,我们却唱着歌儿来部队。
”2、年少的我们,带着年轻的心,离别父母暖和的臂湾,走进了绿色的营地。
1、寒风冷雨,烈日酷暑,为圆绿色梦,我们从不退缩。
2、国徽闪耀,军旗飘扬,我们从此放飞成长的双翼。
1、在人们心中,军队是宏伟巍峨的钢铁长城,军人是百折不挠的铮铮硬汉;2、其实,军人的文秘站--在您身边世界也是多姿多彩,军人的生活更是七彩斑斓。
1、超越军体队列的局限,我们在科技的海洋里乘风远航;2、今天的我们志趣广泛,琴棋书画,吹拉弹唱,样样在行。
1、暂别挥汗如雨的练习场,走上霓红的舞台,年轻的我们欢聚一堂;2、沸腾青春的热血,燃烧昭华的能量;合:就让我们将生命的火炬点燃,在今晚发出最刺眼的光线。
训保大队兵种连“同聚军旗下,收获在军营”二课堂汇报演出现在开始。
结束语:1、难忘今宵,2、今宵难忘,1、难忘今宵我们共同度过这样的美好夜晚;2难忘战友,1、战友难忘,2、难忘战友一起走过的岁月时光。
1、今晚夜色正浓,2、今晚友谊正深,合:让我们共同祝福,1、祝福我们青春的年华,2、祝福我们绿色的梦想,合:祝福我们拥抱更美好的明天。
1、亲爱的战友们,XX连******晚会到此结束,2、祝首长、同志们晚安!1、再见!
急征办主任基本功展示主持词
支持讲诚信的资料:知情带来的是压力,有压力才会有动力,一位真正的社会人才不会被压力所击垮,轻易在压力面前丧失信心的人,一味地以善意谎言对之,只能加速其颓废,一位在压力面前有信心,但旁人依然以善意谎言对之,是旁人对其勇气的不信任,既然不信任,又谈何善意有助于诚信
我非常遗憾地告诉对方辩友,你们并没有对善意谎言作出一个本质的解释。
你们所说得都只是浅层理解
我们知道,人们身处在这个社会,背负着许许多多的义务,而义务与义务之间有时候是会存在矛盾的,当一个义务凌驾于另一个义务之上时,就要缓解另一个义务。
因此,善意的谎言的本质是一种更紧迫更重要的义务要实施,而以缓解诚信义务为代价。
相信大家也听说过机会成本吧
就是说,你做了某件事情,就失去了同时做其他事情的机会了。
你要达到善意谎言的效果,就必须牺牲诚信,这就是善意谎言的机会成本
善意的谎言也属于谎言的一种,如同人类疾病中的良性恶性肿瘤一样,不管在疾病所导致的结果上如何的不同,它都是疾病,有害于人类的身体健康。
善意的谎言也是一样,虽然在感性上可以被人们接受,甚至善意的谎言有着美好的初衷,然而它仍然属于有违理性道德的实质行为,那就是说谎,所以不管善意谎言的目的性和结果如何,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我们看待事物的时候,往往加入了很强烈的情感色彩,也就是感性的东西―――人类的情感。
虽然我们明明知道善意的欺骗也是欺骗,但总觉得初衷是好的,骗人的人不会感到羞愧甚至感觉有点崇高,受骗的即使明知道那是欺骗,碍于面子和对骗人者目的的善意性感激,而不会对骗人者感到愤慨和并谴责。
但这并不能改变欺骗本身的性质。
从理性的角度去看,欺骗就是对诚信的背离。
善意的谎言也会因为欺骗的被拆穿而降低撒谎者的诚信度,不管是多么美丽而善良的谎言,都逃脱不了欺骗性的本来面目。
逻辑推理应该是最严密而科学的推理,谎言背离了诚信原则,这是大家都认可的判断。
那么善意的谎言包含在谎言的概念之内,善意的谎言也必然背离的诚信原则。
我们经常会从现实生活中发现这样一幕,一位身患绝症的人往往不知道自己的病情,因为他的亲人都在默守着这样的承诺:对病情保密。
这种谎言一样被视为善意的,没有人去去批评这种做法违背诚信,即便作为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在法律上有知情权,然后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人们之所以为这么做,不外乎担心两点,要么是害怕患者承受不住打击而加速死亡,要么是担心其不能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
暂且不论这个秘密能保守多久,从尊重一个人最后生命选择权上说,这种做法不一定就是合理的,如果病人的病情却无法继续治疗,作为医生和亲人,就应该把真相告诉他,以便使其能在最后的生命时光中做自己最想做的事,如果病情还有治疗的希望,则更应该鼓励他积极配合,争取早日康复。
总而言之,保守秘密,一样是建立在脆弱的心理素质基础之上,世界上不乏这种明知将死而笑对生活的人。
我想提出几个问题:1、谎言是不是有碍诚信
2、善意的是不是谎言
3、既然是,那为什么善意的谎言对诚信无碍呢
既然是谎言就不会是好的,善意也好恶意也好,总归是个谎言。
马克•吐温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当你拿不定主意时,就说实话。
它将令你的对手感到窘困,令你的朋友感到释然。
”因此,心理学专家们的观点是:不要轻易扯、撒谎,哪怕是善意的谎言。
人要讲诚信,不能说谎。
人要讲诚信,不能说谎。
谎言毕竟是谎言,就像一个乞丐穿上龙袍也只是个乞丐。
善意的谎言也是谎言,每一个谎言都会留下一个伤口,当人们都信奉善意的谎言时,那么人人的心都会千疮百孔
谁能保证善意的谎言不会给人们带来影响
谁又能信誓旦旦的对大家保证善意的谎言不会变质
即使谎言是善意的,但其本质还是谎言,只是在其表面涂了一层颜色而已。
尽管人们不是有心撒这个谎,他们的初衷是无恶意的,但结果却证明了一切,或多或少的都伤害到了对方。
即使谎言的动机是善意的,但我们一样不能容忍谎言。
我们应该警惕一切打着善意旗号的谎言。
这正如德国音乐家贝多芬所说:“无论是谁,只要他说一句谎话,他就失去了纯洁的心
”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宛如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
一个人如果丢失诚信留下的就是虚伪:一个企业如果丢失诚信将面临破产危机;而一个民族如果丢失诚信将会面对堕落与死亡。
守了诚信就守了一方净土,守了诚信就留住了成功,守信了诚信,中华民族才能永恒。
在此我想请问对方同学,当一个人在失去了诚信之后,他的出发点还是善意的吗
谎言终究是谎言,无论它的表面是多么美丽,但是只要你揭开它的面纱,他将奇丑无比。
谎言终究是谎言,这是不变的事实,所以我认为,无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那都是谎言,都是我们人类不能触摸的伤口 。
“谎言”之所以称为“谎言”,是因为它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骗人的话语。
一个人如果经常撒谎,从而去哄骗他人,久而久之,他便会失去人们的信任。
就如同《狼来了》文中的那个孩子一样,每天都喊“狼来了”以寻求刺激、开心,而当狼真的来时,他只有一个人独立去面对,自己去承受,再怎么喊叫也无济于事,也不会有人再来帮助他。
因为,可能来帮助他的人已经习惯了他的喊叫,以为又是他在“逗你玩”呢,可见,谎言有碍于诚信。
善意的谎言本身即是谎言,这一点是无庸质疑的。
谎言,说谎是欺骗,欺骗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事不得人心,这些都是打老师就谆谆教诲过。
但我们扪心自问,又有谁没有说过谎言呢
无论是对自己的亲人、朋友、还是不相识的人,目的也有很多种,但当我们给谎言加上一个“善意”时,仿佛大家都可能接受了,这正是人性弱点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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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OO七年四月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暂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博士级学位组织。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本校主要负责人和指导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授25-27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是根据各院、系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的多少,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征求意见和协商后,最后由校长审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按相近和相关学科设若干学科评定组,学科评定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组长和副组长应是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组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分委员会的产生过程是:经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协商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最后由校长批准。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组成,应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有博士点的院、系,博士生导师应在分委员会成员中占较大比例。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5、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6、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申请学士学位者资格,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2、审查申请硕士学位者资格,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3、审查申请博士学位者资格,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4、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三) 学科评定组职责: 学科评定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复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时需听取答辩委员会(含预答辩小组)的汇报,所形成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并过全体成员半数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时需听取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和学科评定组复审报告,所形成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并过全体成员半数方得有效。
硕 士 学 位 第六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且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达到硕士学位授予要求:(一)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二)发表符合学校要求的学术论文;(三)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 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会议论文集或本校《研究生网络学刊》上发表论文(含录用) 第九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 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结论和建议应有新的见解。
(二) 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1。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派专人负责(一般为研究生教学秘书)。
首先由指导教师提议五位学位论文评阅人,学科点点长从中指定两位硕士生导师作为评阅人。
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收集并整理评阅人意见。
若有1位评阅人意见为否定,则由点长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加的两位评阅人中如仍有一位以上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需根据评阅人的意见仔细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院、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硕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证明的复印件; 4、学位论文。
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
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各院系确定。
如果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硕士生毕业两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
如果硕士生自毕业答辩之日起满两年仍未满足发表论文要求,学校将不再讨论其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 未达到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者; (2)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指导教师所提议人选指定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必须有申请人所在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至少1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在答辩前三天把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参见附件2)进行,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的情况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系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要求院系抽取5-10%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复审,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复审。
(四)对需要复审的论文作者,暂不讨论其学位授予,由研究生院将其学位论文送相关领域专家复审。
1)复审专家一致认为达到硕士论文水平要求者,可按同期答辩申请人授予学位; 2)若有一位复审专家有异议和修改意见,申请人须对修改意见进行书面答复并修改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是否授予学位;3)若有两位以上复审专家有异议,则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并再次由研究生院送相关领域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一致认为达到硕士论文要求后可申请答辩。
对修改后的送审论文,若仍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审专家有异议,则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博 士 学 位 第十三条 课程要求 博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必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学术活动)并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后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 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发表论文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之前,必须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而且:(一)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大连理工大学。
(三)我校根据学科门类分为以下三类:1) 理科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必须有一篇为SCI收录的外文期刊论文;2)工科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必须有一篇为SCI或EI收录的外文期刊论文;3)人文、经管、建筑类学科各专业必须在本学科指定的核心期刊(由各分学位委员会指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学位办备案)上发表二篇学术论文和一篇外文期刊或外文会议论文。
(四)各门类学科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指定的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外一流期刊(由各分学位委员会指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学位办备案)上发表一篇文章等同于本学科发表论文要求。
(五)在我校主办的同一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一篇论文计。
(六)各院系可以根据本院系的情况制订高于本细则的标准。
各个院系制订的标准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具体实施由各个院系审查、学位办复核。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 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实践价值。
(二) 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四) 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 参见附件3。
各院、系可参考上述要求,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提出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具体学术标准。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通过预答辩后方可印送有关单位同行专家评阅和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生要在预答辩前向所在学科点点长提交如下材料申请预答辩:①打印的学位论文初稿②《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③博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
(二)各学科点点长根据博士生提交的材料拟订预答辩小组名单,预答辩小组至少由三名本领域的专家组成(不含指导教师),其中至少两人为博士生导师。
博士生把论文初稿在预答辩前一周送交预答辩小组的老师进行评阅。
(三)预答辩小组老师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阅,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以及学位论文完成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及创新点摘要等做出评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记录在《博士学位论文初稿评审表》中。
(四)博士生预答辩通过后应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稿经预答辩小组组长和学科点点长确认后到研究生院申请送校外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生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再将学位论文和创新点摘要(编号逐条简述)、《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博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导师提议明审评阅人名单(不少于六人,一个单位不多于两人)》交各院系的研究生教学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整理后交各学科点点长;(二)学科点点长可以根据情况对导师提议的明审专家名单进行调整和补充,提出三位明审专家;(三)研究生教学秘书将上述材料一并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批,学位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对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调整,确定三位明审专家,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两位盲审专家。
(四)五份学位论文评阅书(以下简称评阅书)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直接寄给评审专家,评阅时间约为四十个工作日,评阅书寄回学位办登记,并由学位办及时把回收的评阅意见反馈给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五份评阅书需全部收回,如不够份数要及时补寄。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结合培养计划对答辩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办主任根据五份评阅书的评阅意见做出是否同意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决定。
(一)五份评阅书的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的可以申请答辩;(二)如果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研究生需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然后由相关学科点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评估和认定, 给出书面意见以及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三)如果有一份评阅意见为修改后再审,则研究生需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后送原评审专家再审。
再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再审后仍为否定意见的,博士生要在收到意见后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对博士论文进行认真修改,重新预答辩和送审;(四)如果两份以上的评阅意见为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需在收到意见后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 重新申请预答辩和送审。
(五)如果研究生和导师认为外审的否定意见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校学位委员会将组成由相近学科点点长为组长的复议小组,由复议小组就是否是学术观点之争给出书面意见。
如果复议小组认为是学术观点之争,则需再进行送审,送审原则是:有一份否定意见需再送两份论文外审。
如果复议小组认为不是学术观点之争,则需按第十九条(三),(四)条款执行。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 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者; 2.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应包括两名非本院、系与博士论文课题相近研究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必须有申请人所在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以及预答辩小组的成员,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提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五至七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办主任审核签字,获准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协助组织答辩事宜。
(四)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五天把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预先审阅。
(五)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以公开方式将答辩题目、时间、地点等答辩信息提前公告。
(六)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按答辩程序(参见附件4)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包括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和对学位论文创新点评价)和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系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
(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内部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
如果论文涉及国防、军事或国家机密,或由于技术秘密等原因,需要进行内部答辩的博士生,须填写学位论文内部答辩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审批,按《大连理工大学关于涉密研究生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对进行内部答辩的论文,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共同协商提出五名专家,匿名评阅,评阅意见密封返回研究生院学位办。
五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一致通过,则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内部答辩;若有一份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重新修改论文,半年后再次向研究生院提出评阅申请。
第二十二条 如果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发表论文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博士生毕业两年内,满足上述发表论文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再审议其学位。
博士生毕业两年后仍未达到授予博士学位所要求的发表论文要求的,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上没有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者,校学位委员会可以在当次学位会以后的一年内再受理一次其学位申请,但是需重新进行预答辩、外审和答辩。
如果第二次在校学位委员会上仍然没有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名誉博士学位第二十四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和博士学位,按《大连理工大学接受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我国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学位获得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学位证书》。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准执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