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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干部培训结束主持词

时间:2018-07-25 10:08

竞聘成功后发言稿

皖宣字〔2011〕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党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7月4日主题词:职称 思想政治工作 评定 规定 通知抄送:省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 (共印300份)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政工人员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使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企事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常化以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申报的各级政工人员。

按照本规定通过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政工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主管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资格公布。

第五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各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者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核准颁发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六条 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参评。

具体包括:(一)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研究、统战、工会、共青团等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在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行政监察、武装保卫、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信访、老干部、人事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转岗到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经组织考核,符合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评定与原专业技术资格同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立案审查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2年的;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个别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年度(任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人员(对于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顺延至下年度考核合格后申报)。

第三章 标准条件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名称和级别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其中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九条 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述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或出版1部专著。

(四)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获得双学位或在职研究生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 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

取得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以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不少于3篇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其中应有2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2年。

第十四条 政工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不得提前申报晋升或越级申报晋升。

对于个别任职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以及外语水平的限制,破格评定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具体破格条件:(一)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二) 破格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5、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

第十五条 对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实行考核定职。

即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拟确定的专业职务级别,报经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四)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委会组织管理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

高、中、初三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管理。

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八条 省直厅局、省属大型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直委局、市属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3人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评定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一条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人员的资格评审和对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成立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其申报评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就近委托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进行评审,也可委托高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代评。

第二十三条 组建评委会时,原则上还应设立评委库,人数为评委会规定人数的2至3倍。

不具备相应专业职务资格的以及不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评委库成员人选由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负责征求推荐和遴选(有关单位在本系统内推荐后,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委库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六条 设立评委库的,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相应政工职评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

评委会评审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政工职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停止评委会工作,取消相关评委资格,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收回评审权。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本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由个人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见省政工职评办印发的年度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需加盖公章)、组织群众评议、考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提交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呈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办。

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受理:(一)未按本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二)非政工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要求的;(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三十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对申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格控制参评范围,不准降低政治标准,不准放宽评审条件。

对虚报资历、假冒岗位、伪造学历、剽窃成果等不正当做法,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或任职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

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报送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应根据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召开评委会,出席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在正式开会前,先组织出席评委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

评审时,由政工职评部门报告有关评审材料的审查情况,各位评委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会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方为通过。

会议结束后,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

评审通过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即从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积极向广大政工干部和职工群众宣传有关政策,把申报和评审的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件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工作机构第三十四条 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干部科,省直厅局和省属大型企业设在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本级以下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主管局的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负责对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主管部门的各项指示精神。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岗位设置。

各单位应在“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

事业单位设岗还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进行。

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设高级专业职务,个别需要评聘高级专业职务的,应报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八条 聘任。

实行聘任制单位取得任职资格的政工专业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设岗方案限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聘任,聘期一般为1至3年。

各单位应与受聘的各级政工专业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其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聘期。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及皖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精神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符合申报相应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比照同等同类人员,三年内可直接申报(初评)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且职称外语可免试。

第四十条 政工专业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办法。

(一)政工人员的专业年限可按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年限累积计算至评审当年年底,满12个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1、转入政工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2、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原在科级、部队连职以上岗位的履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3、曾担任过乡镇党委委员、妇联正副主任、工会正副主席、团委正副书记等职务的,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累加计算。

(二)政工专业人员的任职年限从受聘专业职务之月起计至申报晋升的当年年底,满12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对于转岗前后均评聘了专业职务的人员,申报晋升时,其原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可与政工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要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40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关于论文、著作问题,须在含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申报高级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出版有标准书号(ISBN)的专著(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

不含副刊、增刊、论文集等。

作者要求为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

申报提供的论文不得在同一年度集中发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它未尽事宜,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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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参加了4届

大学科技协会的工作职能以及部门分工

第一条 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教务处、科技处、学生部(处)的学术指导下,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由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组成的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

  第二条 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育人思想,在校团委的领导下,以“活跃大学生科技学术氛围,增强科技创新意识,提高大学生科技实践能力,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为指导思想,以促进学习为中心,以提高大学生素质为目的,全心全意为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服务,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具有学术性、知识性、社会性、实践性的课外科技活动,调动同学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广大同学的创新思维,挖掘其科技攻关、科技服务潜力,本着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的精神,为同学们进行科技创作创造良好的氛围,为促进学校的人文建设,营造学校良好的学术科技氛围做出贡献。

  第三条 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由校科学技术协会和各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 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协助解决广大同学在学习、科技、生活和工作方面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在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科协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团结全校同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学习好、工作好为目标,以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科技、公益劳动等各种活动,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科协的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第六条 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科技创作、学术研讨活动。

开展科技竞赛活动,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 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组织科技成果参加挑战杯。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制定、改进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措施,引导全校学生广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八条 反映科协成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协成员的合法权益。

组织科协成员参与科协政策、法规制定和事务的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关心科协会员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充分发挥会员的潜力。

  第九条 致力于我校同学创新意识的培养和科技开发能力的提高。

加强校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扩大我校影响。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加强学生干部队伍自身的建设,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形势政策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政治素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为学生自发的,群众性的学术性协会,隶属于校团委,各院分设科协统一管理。

  1、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设立校、院两级。

在校级协会统一领 导下工作。

  2、校级协会设立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副主席4名;设立主席团(由团委负责老师直接指导,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处、科技竞赛部、科技服务部、公关部、宣传部、科技信息部六个部门,每个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由10人左右组成。

主席团由团委推选参加选举产生,各部部长由校团委组织推选,审核,选举,批准和聘用。

  3、院级协会设主席一名(需由学院学生会副主席以上职位人员由各院学生会联合推荐,经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审核和聘用),副主席两名(由各院学生会联合推荐,经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审核和聘用)。

  第十二条 校级协会对各院协会工作具有指导性,协会主席对全体会员负责,并具有对院级协会开展活动的领导权和监督权,协会活动经费的调拨权,各种活动经费去向的审查权。

  第十三条 会员可按自己爱好和实际情况参加活动,会员之间可以组成兴趣小组或科研活动小组集体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机构的具体职能如下:  主席团:  由一名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及四名副主席组成。

主席负责整个协会事务的统筹安排,常务副主席具体负责临潼校区工作,四名副主席协助主席管理协会,四名副主席的分工分别为:对协会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协会材料的管理、协会对外公关管理、对协会各部门的监督管理。

  秘书处:  Ⅰ、秘书处简介:   秘书处是科协各大职能部门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主要工作为:日常事务的管理,协助主席团和其他部门合理安排日常工作,协调工作及其关系。

保证工作效率,促进科协内部团结,为各部门的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其工作简介如下:  1 、执行主席团的决议分配,落实主席团部署的工作任务 。

监督各职能部门 工作的开展情况  2、完成科协日常事务。

包括办公室。

档案,活动资料,会议记录,文件备案等管理工作  3、起草有关文件,草拟有关条制度,并提交主席团审议  4、对各部门的活动策划进行实审并提交主席团  5、发挥秘书处协调功能,协调各部门、各队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增强协会凝聚力  6、发挥桥梁作用,及时反馈基层信息,增进协会和外界的沟通和交流,以更好地改进工作  7、给各个部门 做会议记录并联络各部,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Ⅱ、秘书处各组及各其任务:  1、材料组:负责编写活动策划、总结以及对协会资料管理  2、助理:主席、副主席以及各部部长各自设置自己 助理放置在秘书处;  3、日常事务组处理日常工作,如作协会内部通知等;  4、机动组:协助协会的日常工作及活动开展的各环节;  5、人员明细管理人:及时掌握各部人员状况,根据协会各岗位人员需求定制协会人员管理办法及协会所需人员上限;  6、摄影组:负责采集和保管协会开展一切事务的照片;  7、监察组:统计各部成员所做工作,并作量化分析统一加分,在学期末更具各部成员得分参与评优。

  宣传部:  1、日常工作宣传:主要负责协会日常(节日)宣传海报;  2、突击工作宣传:主要负责制作临时而紧急的宣传海报。

  3、工作文化宣传:主要在校内外群体中宣传科协的工作文化精神。

  外联部:  1、联系校内各学院:联系校内各学院共同开展相关活动;  2、联系其他科研机构;  3、联系企业单位;  4、联系其他兄弟高校;  5、负责联系勤工助学岗位。

  科技竞赛部:  1、采用项目管理制度;  2、挑战杯项目组:组织校内“希望杯”。

组织“挑战杯”的讲座,并定期组织各学院的科技精英开展挑战杯培训班;  3、日常活动项目组:临时从他部聘用人员成立项目组开展 相关活动。

  科技服务部:  1、日常事务处理:负责协会管理人员的选拔以及活动开展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服务组:向老师提供相应服务;  3、对学生义务维修服务:定期开展义务维修活动;  4、应急小组:负责协助其他部门人手不够的情况。

  科技信息部:  1、科技信息采集:日常时刻收集有意义的关于科技方面的信息,用于对协会管理及开展相关调研活动;  2、出版科技期刊:定期出版科技期刊;  3、适时的播放科技电影,丰富学校科技氛围;  4、负责科协网站的建立和维护。

  各院分会:  开展具有本院特色的活动,承担科协各种活动。

  第四章 会员制度  第十五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且具有一定创新素质和对科学具有浓厚兴趣、富有奉献精神的在校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会员,同时报西安工程大学临潼校区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秘书处注册  第十六条 会员条件:  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1、团体会员:  (1)各院科协分会为校科协的固定团体会员。

  (2)凡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科技学术类学生社团组织,承认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技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校科协活动,支持科协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  (1)我校在籍学生,承认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技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校科协活动,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2)院科协会员由各院科协登记注册,并报送校科协备档。

  (3)校科协会员,直接在校科协办公室登记注册,并备案。

  第十七条 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会员享有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优先参与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相关资料的权利;  (4)优先享用本协会的各种奖励措施。

  2、会员应尽的义务:  (1)遵守西安工程大学科协的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和形象;  (2)执行科协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科协所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3)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及时反映广大同学对西安工程大学科协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注重团队协作,充分发挥协会的团体力量;  (6)依章程及有关其他规定履行会员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毕业、退学、转学后,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由本人申请,经科协主席团讨论通过后,给予除名;  第二十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损科协声誉和利益者,经科协主席团研究通过,开除其会籍。

  第五章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例会制度:  1、 每周定时召开副部级以上干部例会,总结前一段工作,部署安排下一段工作及近期活动,交流工作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 会议由主席主持,由秘书处在会前组织签到,严格考勤,并 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3、 不准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有事需及时向主席说明原因。

  4、 对于未请假不参加例会者按照相应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活动组织程序:  1、 各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制定本学期的总体工作计划,并于开学后二周内及时将工作计划(word文件,用A4纸排版)上交秘书处。

  2、 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常规活动由本部门自行安排、组织,但需在最近一次例会前3-5天制定活动计划(必须包括所需人员、财务、场地安排等情况),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计划和总结(word文件,用A4纸排版)及时上交秘书处,由主席审阅,秘书处备案,以便在活动结束及年终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3、 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活动,各根据活动的大小成立一个专项活动委员会来具体组织该项活动,以便该活动指挥统一、责任明确。

必要时应在活动前召开专项工作会议来安排、部署。

  4、 每学期工作结束时,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要及时进行本学期工作总结及个人工作总结。

总结(word文件,用A4纸排版)应及时上交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按部门设立部门考核,记录各部门工作情况以及考核组对各部活动考核结果。

  第六章 考核制度  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为了更好地促进科协工作,实现科协管理彩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管理制度,调动各部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科协工作的协调和统一,对科协干部、成员所做的工作,以考核的方式进行全面的反映,制定本制度。

个人和部门的考核结果由科协秘书处备案,作为期末评定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评优及奖学金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考核原则:  1、 考核对象为科协所有干部、干事。

干事在一学期内被安排到 的工作,三次以上不参加的,取消考核资格;  2、 科协干部、干事考核制度实行百分制;基本分为100分,进行加减分,优则加分,劣则减分。

主席团领导秘书处进行公开考核,公开加减分,由主席团和各部门互相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  1、 部门考核:  (1)部门活动举办的非常成功,当即在本周的例会上表扬,由主席团评议可以申请“活动最佳组织奖”称号。

  (2)部门成员举止文明,活动积极参加,加3分。

  (3)本部门活动受校领导口头表扬者,每次加5分;每收到一封感谢信,加5分;校报及校内刊物发表的,加7分;市电视台或市级刊物有报道的活动,加10分。

  (4)凡科协要求各部门上交的各类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没按规定时间上交的每次扣2分;(工作计划在活动前3天上交,工作总结应在活动后3天内上交)。

  (5)对主席团安排的工作任务(本部的、非本部的)无故不执行者每次扣10分,不按要求完成者每次扣6分,延误者每次扣3分。

  2、 个人考核:  (1)例会(无故缺勤者)每次扣3分,迟到、早退扣1分,请假一次扣0.5分;  (2)迟到累计三次或缺席勤二次者,在全体例会上点名批评并扣分。

  (3)迟到累计五次或无故缺席勤三次者,从科协除名。

  (4)本部门组织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扣3分,请假者扣1分。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年结束对各院科协进行综合实力的评比。

包括活动开展的质量,所取得的成果,参加科技学术活动的学生数量及其获奖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学校科技学术作品竞赛获奖的个人会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年结束对全体科协干部进行综合考评,评选出优秀科协干部和优秀干事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奖励:  1、 对思想积极进步,工作特别务实的科协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及推优入党。

  2、 据有关评定和考核情况,对于科协的优秀个人和部门给予申请“优秀干部”或“优秀干事”及“优秀部门”的机会。

  第三十条 惩处:  1、 工作态度不认真,日常活动不积极,给予警告,严重者内部给予记过处分。

  2、 因工作态度造成过失者追究相负责人责任,并公开检查。

  3、 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失误者,自动退出科协组织。

  4、 对于无故缺勤副部以上级别例会者,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取消所有评优资格,三次直接革职。

(对科协有特殊贡献者依实际情况处理)  第八章 人员的管理和任免  第三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协的换届选举在团委老师的指导下由主席团负责策划并召集会员代表选举和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每个人在部门内部的表现,部长对部员的特长与工作能力进行总结,在部长例会时可进行部门间的人员交流,以达到人力资源的合理搭配。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 人员的任免在老师的指导下,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学校专项拨款;  2、 资助;  3、 捐赠;  4、 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条 经费及资产由财务主管独立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其他各项管理制度依据本章程,若有抵触则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西安工程大学临潼校区学生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期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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