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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社区居委会委员会议主持词

时间:2020-08-14 08:10

机关党支部增补委员会议主持词

机关党支部增补委员会议主持词篇一:支部委员选举大会主持词(通稿)支部委员选举大会主持词(通稿)同志们: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精神,中共南宁市第x人民医院委员会XX支部于今天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今天应到会正式党员共名,因病因事请假党员名,实际出席今天会议的党员名,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以进行开会。

今天的党员大会主要议程是:一、宣读《关于同意中共南宁市第x人民医院委员会XXX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批复》;二、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三、审议通过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四、进行大会选举。

现在进行第一项:宣读医院党委《关于同意中共南宁市第x人民医院委员会XXX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批复》……现在进行第二项: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主持人自行宣读。

(完毕后)大家对选举办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稍停)如果没有意见,现在进行举手表决。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有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或有人),请放下;全体通过(或通过)。

现在进行第二项:审议通过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经推荐,XXX同志为总监票人、(:二、介绍候选人情况七、会议结束请监票人清点选票

党支部委员补选主持词

党支部委员补选主持词(供参考)各位同志:现在进行××××党支部委员补选。

今天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名,请假××名,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名,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符合规定人数,可以进行选举。

此次选举有三项议程:1、审议通过选举办法;2、通过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3、补选支部委员会委员。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审议通过选举办法。

(宣读选举办法(草案))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稍停)没有。

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

(稍停)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

(稍停)没有(或 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

(稍停)没有(或 请放下)。

全体通过(或 通过)。

(鼓掌)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通过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

我提议×××、×××同志为监票人,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意见(或意见发表后)。

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

(稍停)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

(稍停)没有(或 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

(稍停)没有(或 请放下)。

全体通过(或 通过)。

指定×××、×××同志为本次选举的计票人。

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补选支部委员会委员。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此次补选支部委员×名。

候选人有×名,名单如下:(宣读候选人名单,并简单介绍候选人产生情况)(鼓掌)下面请计票人清点到会人数。

(待计票人报告人数后)今天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名,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名,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可以进行选举。

请监

党支部补选支委委员补选资料汇编

目录关于XX党支部补选支委委员的请示1关于同意XX支部委员会补选委员的批复5中共XX支部委员会选举大会主持词6中共XX支部委员会增补支部委员的选举办法(草案)9中共XX支部委员会补选支部委员(选票)11中共XX支部委员会选举副书记(选票)12中共XX支部委员会选举监票计票(样式)13中共XX支部委员会关于补选支委委员结果的报告14关于XX党支部补选支委委员的请示中共XX委员会:中共XX支部委员会于2018年XX月XX日成立,现有党员X名,其中支部书记1名。

为了更好地开展党组织活动,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我支部讨论研究,决定增补4名支部委员,其中副书记1名,经支部全体党员酝酿提名,XX、XX、XX、XX、XX5名同志为支部委员候选人(含差额一人),其中XX同志为副书记候选人。

我支部拟定于2018年XX月召开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办法进行补选支部委员。

召开首届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和等额选举办法选举支部副书记,并进行委员分工。

妥否,请批复。

附件:1.中共党员花名册2.补选支委委员候选人简历中共XX支部委员会XX年X月XX日附件2补选支委委员候选人简历XX同志简历XX:男,汉族,196X年X月生,XX省XX市人,中央党校本科学历,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3月至今任XX副总经理。

XX同志简历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发布日期】1989-12-26  【生效日期】199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

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

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

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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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部门会议的通讯稿需要三个层次,1、就是导语,学校xxx部门于xx日召开部门会议,讨论了关于xxxxxx问题。

2、中间的部分就是交代讨论核心问题的大概,多少人参加,都谈论了 那些主要议题,大家的结论。

3、结尾就是:通过部门会议,让与会人员都知道这个过程是多么重要,收获的是那些。

给大家有那些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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