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党员发言稿
优秀党员演讲稿 扎根基层,为红盾增光添彩 ——夏县工商局 庙前工商所 各位领导及与会的同志们,大家好
我叫卫利明,现年43岁,现就职于夏县工商局庙前工商所。
二00二年十二月份,在全省的机构改革中,经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我由原工作单位的运城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被分配到夏县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
两年来,在县工商局领导和同志们的关怀、支持、帮助下,我在基层工商所与同志们团结协作,积极勤奋工作,脚踏实地的在第一线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本该是无所厚说的,但今天领导让我在此给大家讲讲自己的“事迹”,这实在不敢当。
我觉得最多也只能算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两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更主要的是我能有这样的机会向与会的全市工商系统的各位模范党员人物好好学习是我最大的荣幸,以鞭策我今后更好的学习和工作。
下面,我向大家汇报的第一个内容是: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记自己是共产党员 有句京剧台词是这样唱共产党的——共产党员,时刻听从党召唤,专拣重担挑在肩,越是艰险越向前。
我觉得,这句台词就是对共产党员的最大写照。
我也曾记得在我的入党宣言中有为了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的誓言,这些都是我做好一切事情的思想基础和力量源泉。
二00二年的全省工商系统的改革,对我来讲面临着一次现实的选择:一是可以选择退休,坐享清福;二是选择到最基层,艰苦奋斗,与一线的同志一起摸爬滚打。
当时,组织上找我谈话让我慎重选择时,说实话,当时考虑自己的年龄偏大了,还去吃那苦干什么,有一退了之的想法,这其中,知情的同志都清楚,基层工商所与局机关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一来是工作性质由原来的静坐办公室变成了走村串巷的动态办公,劳动的艰辛度增大了,二来是上下班离家远了,给生活等方面都带来了不便,再加上自己还有一个年迈的母亲需要照顾。
面对这些可以想象出的“不利”因素,是进还是退
在最后选择时,我的一种对工商事业的执着和责任心告诉我不能退却,一切困难都要想方设法去克服,到艰苦的工作环境中在锻炼自己,磨练自己。
我坚信,是金子,在哪里都会发光的。
对于组织上分配需要下基层工作,我认为对每个在机构改革中要下基层的同志讲既是一次难得的机遇,也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对年轻的同志越是这样。
机构改革是大势所趋,国家需要这样一批同志充实到基层一线发挥更大作用,得到实际的锻炼,但要奋斗,首先要过思想这一关,假如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没有要肯吃苦、出大力的思想,那一定会背上一个沉重思想包袱的“十字架”。
我认为,一个人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他所处的环境优劣和地位的高低,只要尽自己的全能,尽职尽责地干好本职工作,那他就是一个对社会、对人民有益的人,就会得到社会的认可。
从原来的市局机关到县局工商所,从领导机关到最基层的第一线,对这样的变化,我便很快的解决了从思想和行动上的观念大转变,积极地去找准自己的位置,那就是虚心向基层同志学习,先当好小学生,尽快熟悉工作环境,熟悉一线的实际业务操作技能,而且我还抱着一种想法就是,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做什么事都不能落后,要为大家带个好头,要时时处处起先锋模范作用。
从我分配下基层所工作至今,可以讲是坚持了出满勤、干满点。
一年四季,不论风天、雨天和雪天,总是在上班时间骑着摩托从运城赶赴夏县的裴介和庙前上班,从不无故不到岗。
我刚到裴介工商所时,洽逢新上任的年轻所长主持工作。
针对新任所长不熟悉工作的情况,我便积极主动地协助他工作,出主意,想办法,与所里同志一道按县局总体工作部署,针对性地合理制定全年的工作目标和责任,按照所长的具体工作安排分工,认真地完成我所分配的任务。
在分配工作时,所长再三考虑到我是老同志,原先还是他市局对口的“老上级”,想照顾我干些轻松点的工作,但当他与我个别沟通时,我对他讲,为了好开展工作,千万不能在干活轻重上有偏心,应该一视同仁,这样才能服众,才能保证工作任务的落实,更何况我还是位党员呢
二00二年底,正是裴介康达市场规划市场摊位,收缴管理费的大忙时节,又逢上雪天刮大风,寒风刺骨、道路泥泞,我没有搞特殊而留在所里的办公室搞内务,而是同所里同志一道去市场划线,定摊位、定费额,一干就是大半天。
手冻得出了血丝,脚冻得发了僵,但完成任务的喜悦却挂在了大家每个人脸上。
当同志们回到所里围着火炉并笑着问我苦不苦时,我认真地对大家说,你们多年在基层都这样苦过来了,我才受这点苦有啥
一句话,说得大家发出了会心的笑声…… 再说,基层所的工作时间与机关相比还有一大差别,就是它的时间的随机性强,常常是加班加点和突发性无规律,可以说是有情况就是你的工作时间,休息日无规律,在这方面我也同大家一样,一切以工作为主,加班加点无怨言,有时往往需要昼夜坚守工作。
比如:在遇到突发性举报案件时,常常要布点蹲坑,有时一守就是一个晚上,脚站麻了,眼熬红了,但大家都从不计较,第二天照常工作,有时同志们对我说:老卫,你家远,今天早些回家吧
可每当我看到同志们还在工作时,总是讲:干完了一起走,从不愿同志们来照顾我,正是我所里的同志团结友爱,互相支持协作,无形中互相影响和激励,从而调动了同志们的工作热情,增强了所里同志们的凝聚力。
我汇报的第二个内容是:严格执法,树立形象,践行“三个代表”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作为最基层的行政执法部门,更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事方能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得以保障。
基层工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的窗口部门,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最基层单位,直接与来百姓打交道,如果不能如实贯彻落实执行,特别为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依法行政,势必直接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更谈不到树立形象和实践“三个代表”。
二00三年四月,我被任命为副所长后,更是感到领导的重视和同志们的信任,工作上感到责任的重大,不得丝毫的懈怠。
在分工上,我抓政治,业务学习,并紧密结合省局提出“增强五种意识,创造五个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主题,力求体现在基层工作之中,力求把基层工商所的工作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要识大体、顾全局,树立基层工商管理的新形象。
我与所长共同制定了每周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时间再紧,业务在忙,也要抽出每周半天的时间集中学习,并要求每人要有学习笔记和心得。
同时,我们把学习和业务结合起来,及时总结每周工作上的经验和不足,按照政策和法规要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和加以修正。
在基层所最令同志们头疼的就是有个别的经营户不管你讲的“天花乱坠”,他就是不想缴费,有时说的人口干舌燥也无济于事,甚至经常出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共同研究对策,力求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认为,之所以经营户不积极缴费,还是有条件原因,这就要求我深入下去,详细了解经营户的思想状况和经营状况,要针对经营户的思想 开展工作。
为此,我得积极帮助经营户分析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促使经营户解决经营上的一些困难,耐心细致的给经营户讲解有关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入情入理的解答经营户提出的一些问题,积极促使经营户守法经营和缴纳规费,正是我的“不厌其烦”的工作态度,促使了有些多年不缴费的经营户缴纳了规费。
在基层工商所的另一个重头戏就是在查处违法案件上。
这不管是在平日里的正常市场检查,还是突击性的重点抽查和巡查,每每在查处案件时,总会遇到各种迅及而来的说情风。
是秉公执法,还是给说情风让步是摆在所长面前不可推脱的选择。
在处理这方面关系时,作为分管查处案件的所长,只有选择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婉言拒绝一切说情风。
我认为,不严厉查处违法案件,何谈到良好的市场环境呢
何谈到促进经济的发展
对违法行为不予严厉的查处,就是对自己肩负神圣职责的亵渎,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在查办案件时,必然的涉及到违法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照他们的话说就是:你不让他过得好,他也不让你好受。
所以在具体处理上,有时要费好大的周折,甚至要冒一定的风险。
如在去年秋季的一次查处一起私人违法贩卖棉花案件时,违法当事人自知是无证非法收购棉花,早有戒备心理,当遇到我们巡查人员检查时,便与我发生了口角,并无理地拒绝接受检查。
当我们按照办案程序要求其将贩棉车辆开到工商所处理问题时,其扬言威胁,大打出手,并将我押送的贩棉车突然加大油门向着路旁的高压电杆猛撞,想与我拼命,给处理案件制造障碍。
见此状况,我们及时报警110,方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一场械斗。
当双方冷静下来之后,我耐心地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有关国家棉花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教育,并对其过激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使当事人诚服地接受了行政处罚。
通过此事,我还告戒所里的同志,在处理突发案件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事,绝不能作出法律规定的不当行为,要讲法,要以法服人,绝不能以武压人,坚决杜绝执法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以良好的形象开展工作,去年以来,按照县局工作部署,我们认真实施市局的“首办责任制”,我亲自组织同志的认真学习和领会“首办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并让其制度上墙,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我与同志们一道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人员的“六条禁令”,并首先从所领导做起,接受同志们的监督,带头严格执法。
在下所工作的两年时间里,我总有着一种切身的体会,那就是凡是领导能带头执行的东西,同志们就不会轻易违规触犯,相反,如果领导见了违规的事不制止甚至漠视,那就一定要出问题。
有人把在工商所工作形象地说成是长在河边走。
的确,工商所的责任重大,如果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正廉法的办事态度,就很有可能出问题。
因此,我经常地与同志们共气道: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牢固树立廉法从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决不要走在河边湿了鞋,否则党纪国法难容,会遗憾终身。
为此,加强人员的确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人员的确素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在这里,我要特别想到的就是夏县工商局党组织,非常重视发挥党员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在二00二年组织人员到我所考评年度工作时,我向带队的局领导提出建议,应当在所里建立党支部,让基层的党员有自己的活动地,便于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我这一建议很快得到了局领导的极度重视,并很快在条件成熟的所里组建了党支部,这一举措,也为工商所开展工作垫定了良好的政治和组织 。
春华秋实,光阴似箭,转眼两年的时间就过去了。
我在基层所的点滴工作,本应是份内之事,但却得到了领导和同志的太多赞许,在次,我深表谢意。
我决心以次为动力,把今后的工作做的更好,努力在基层做一名让组织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线上,再立新功,为红盾再添光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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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尊敬的各位校领导、老师:您们好
我是xxxx的在校学生xxx,来自xxxx。
我的家中共有四口人,父母、姐姐和我。
父母都是农民,均无工作,皆靠种地为生。
家中的生活费用全部来自父母的辛勤劳动,尽管父母不懈劳作,但生活依旧拮据,不容乐观
请问助理政工师是企业自己评定的吗
一般是什么时候评定呀
皖宣字〔2011〕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党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7月4日主题词:职称 思想政治工作 评定 规定 通知抄送:省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 (共印300份)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政工人员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使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企事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常化以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申报的各级政工人员。
按照本规定通过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政工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主管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资格公布。
第五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各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者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核准颁发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六条 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参评。
具体包括:(一)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研究、统战、工会、共青团等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在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行政监察、武装保卫、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信访、老干部、人事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转岗到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经组织考核,符合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评定与原专业技术资格同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立案审查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2年的;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个别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年度(任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人员(对于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顺延至下年度考核合格后申报)。
第三章 标准条件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名称和级别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其中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九条 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述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或出版1部专著。
(四)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获得双学位或在职研究生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 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
取得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以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不少于3篇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其中应有2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2年。
第十四条 政工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不得提前申报晋升或越级申报晋升。
对于个别任职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以及外语水平的限制,破格评定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具体破格条件:(一)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二) 破格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5、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
第十五条 对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实行考核定职。
即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拟确定的专业职务级别,报经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四)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委会组织管理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
高、中、初三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管理。
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八条 省直厅局、省属大型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直委局、市属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3人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评定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一条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人员的资格评审和对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成立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其申报评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就近委托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进行评审,也可委托高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代评。
第二十三条 组建评委会时,原则上还应设立评委库,人数为评委会规定人数的2至3倍。
不具备相应专业职务资格的以及不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评委库成员人选由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负责征求推荐和遴选(有关单位在本系统内推荐后,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委库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六条 设立评委库的,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相应政工职评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
评委会评审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政工职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停止评委会工作,取消相关评委资格,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收回评审权。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本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由个人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见省政工职评办印发的年度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需加盖公章)、组织群众评议、考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提交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呈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办。
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受理:(一)未按本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二)非政工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要求的;(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三十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对申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格控制参评范围,不准降低政治标准,不准放宽评审条件。
对虚报资历、假冒岗位、伪造学历、剽窃成果等不正当做法,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或任职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
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报送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应根据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召开评委会,出席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在正式开会前,先组织出席评委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
评审时,由政工职评部门报告有关评审材料的审查情况,各位评委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会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方为通过。
会议结束后,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
评审通过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即从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积极向广大政工干部和职工群众宣传有关政策,把申报和评审的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件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工作机构第三十四条 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干部科,省直厅局和省属大型企业设在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本级以下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主管局的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负责对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主管部门的各项指示精神。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岗位设置。
各单位应在“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
事业单位设岗还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进行。
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设高级专业职务,个别需要评聘高级专业职务的,应报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八条 聘任。
实行聘任制单位取得任职资格的政工专业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设岗方案限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聘任,聘期一般为1至3年。
各单位应与受聘的各级政工专业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其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聘期。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及皖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精神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符合申报相应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比照同等同类人员,三年内可直接申报(初评)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且职称外语可免试。
第四十条 政工专业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办法。
(一)政工人员的专业年限可按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年限累积计算至评审当年年底,满12个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1、转入政工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2、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原在科级、部队连职以上岗位的履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3、曾担任过乡镇党委委员、妇联正副主任、工会正副主席、团委正副书记等职务的,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累加计算。
(二)政工专业人员的任职年限从受聘专业职务之月起计至申报晋升的当年年底,满12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对于转岗前后均评聘了专业职务的人员,申报晋升时,其原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可与政工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要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40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关于论文、著作问题,须在含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申报高级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出版有标准书号(ISBN)的专著(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
不含副刊、增刊、论文集等。
作者要求为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
申报提供的论文不得在同一年度集中发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它未尽事宜,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