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法职业道德培训会主持词
同志们:为了推进公司“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组织系统自身建设,按照在公司全员开展读书学习活动的统一安排,今天我们特邀党校高级讲师、教务科长、县管拔尖人才高峰老师为大家作职业道德专题报告。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1、天理人情 传说中,戈涅是一个小,她有一个哥哥,在反对国王争中死亡了。
国王克里奥颁布法令:将叛军阵亡者暴尸城下,谁也不准哀悼、不准殓,任凭乌鸦野兽啄食他们。
但安提戈涅却不听这一套,她勇敢地推开一众卫兵的阻挡,来到兄长的尸体面前,按照古老的习惯,拜祭和安葬了她的哥哥。
看守的士兵大概对国王的不人道的“恶法”也心怀不满,没有阻拦她,只是职责所在,还是把她带到国王的面前。
当国王咆哮着问:“你知道你犯了法吗
”安提戈涅却反驳说;“你的说话也能算是法律吗
宇斯并未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从未定下过这样的法律要人们遵守,因此我也不认为你的说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法律是什么
对这个简单问题的答案,全人类已寻找了几千年,而安提戈涅给出的答案却是如此的简单——法律即是天理与人情
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喜怒和随意的咆哮。
在安提戈涅看来,尊敬和爱护兄长,是做弟妹的首要任务;而人死了就要埋葬,这也是人之常情。
即使是叛国者,死已经是最大的惩罚了,不准安葬就是显失公平;掩埋死尸,是对人的一种尊重和保护,是天理,是神制定的自然法则。
而国王制定的人的法律,如果不符合自然天理,违反人性公理,那就是不好的法律。
不好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尽管安提戈涅最后仍是被处死了,但“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的自然法学思想,以及”恶法非法“的念头,却在希腊人、罗马人以及整个欧洲人的意识里面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2、一个萝卜的法律故事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某一天,我们故事的主角--萝卜降临到了世界上,可是,世界上却有两个人甲和乙都看上了这个萝卜,于是故事开始了...... 第一种版本:甲和乙争执不下,都说这个萝卜是自己的,这时候,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这个萝卜是自己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
这个时候,甲和乙之间发生的诉讼,就是民事诉讼,这种案件叫民事案件,我们老百姓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指这种案子。
这种案件发生在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甲和乙是没有高低之分的,无论甲是公司CEO还是政府部门的局长,他在这个案件中,同乙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不因为自己的身份获得法律上的特殊照顾。
在这里,甲如果想胜诉,想让法院判决这个萝卜归他,就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明萝卜是他自己的证据,如果他的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种版本:甲向行政机关(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但又有所区别)申请了行政确权,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作出了行政确认,确认萝卜是甲的,乙不服。
这时候乙该怎么办呢
他应该以作出行政确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确权,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萝卜是自己的。
这个过程中,乙起诉行政机关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案件。
第三种版本:假如,甲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了萝卜属于自己,乙不服气,这时候,乙采取了极端措施,在一个夜深人静的夜晚,头戴丝袜、手持尖刀、脚踏风火轮,跑到甲的家里,在甲正在无限深情的观赏自己的萝卜时,突然从窗户里跳了进去,用一把生了锈的、缺了口的、卷了刃的、异常锋利的、吹毛断发的屠龙宝刀威逼着甲,抢走了那个伟大的萝卜。
甲对失去这个伟大的萝卜十分伤心,当即拨打110报警,警察以讯雷不及掩耳盗钤儿响叮当之势将乙抓获,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后报请检察院批捕,并检察院依法对甲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乙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发生的就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的一种诉讼活动。
萝卜的上面三种经历,向我们解释了三种诉讼的基本形态,至于抽象的法律概念,这里就不说了,因为这不是本文的任务,大家通过这个故事,先有个形象的认识吧。
3、性别鉴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但在基层农村,由于存在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不生儿子不罢休之风日盛,超生现象屡禁不止,最近更有上升趋势。
大学生村官李晓英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时,给大家讲述了一个怀孕女子做性别鉴定的案例—— 已生一女孩的周某于2008年3月再度怀孕,她通过关系找人做B超,发现所怀又是女胎,遂到镇计生办以计划外怀孕为由引产。
为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其做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行为罚款5000元。
周某不服,在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结合这个案例,李晓英告诉广大农民朋友:在我国,由于之前一度放任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女胎流产率极大提高,造成社会人口结构非正常发展。
因此,我国明令禁止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进行或介绍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均属违法行为。
4、承包期内,村里无权单方收回果园 近几年来,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做生意,溧水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矛盾十分突出。
2005年,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期为15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00元。
后来王某做木材生意,于2008年搬到城里居住,根本无暇顾及果园。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于2008年12月以每亩每年260元的价格将果园转包给同村李某,转包期以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后来,村委会以果园属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为由,将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
王某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
王某不服,又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娅一边讲故事一边讲法律: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请村委会、乡(镇)政府等调解。
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二年。
不服仲裁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子中,法院认为:在约定的承包期内,王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承包金,村里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判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不少村民收听广播后,放弃了因土地流转而无理取闹的念头。
“大学生法制讲坛”给农村带来一份和谐。
5、身边的法律小故事 法律是最公正的,它没有丝毫弄虚作假,如果你有什么事,就去找法院,法院会根据法律帮你申张正义的。
如若不信,就看看下面这个小故事吧
在我外婆的村子里,有一位爷爷,他姓张,大家都叫他张老汉。
张老汉在年轻的时候,没有娶妻,所以膝下无子无女,便去领养一个儿子来延续香火。
自从张老汉有了这个宝贝儿子之后,整天跑东跑西,忙里忙外去挣钱,只要能挣钱的活,再苦再累,他都干,张老汉这么苦为了什么呢
还不是为了能让他的孩子上好学,过好日子,将来能养他的老。
小的时候,张老汉的养子经常欺负村里的其他小朋友,可张老汉不管,无论他的儿子是对或是错,他都惯着他,他养子有什么要求,张老汉也一一答应。
当养子高中毕业后,张老汉又托人帮他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后来,张老汉又借债帮助他娶了一个蛮漂亮的老婆。
当张老汉的养子日子一天天好过起来的时候,养子竟把张老汉一脚踢出门外,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他,因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
这几句话,气得张老汉差点晕过去。
张老汉愤愤不平地回到村子里,到处诉苦,三番两次去找儿子要赡养费,可都被儿子轰出门外,有好心人劝张老汉上法院。
张老汉一狠心,把养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依照《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张老汉的养子对张老汉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庭判定张老汉的养子每年必须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1600元整。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张老汉不是把儿子告上法庭,而是一味的去找儿子,缠着儿子要赡养费,那么张老汉会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呢
6、审判者的地位 金庸小说《射雕英雄传》有这样一个的情节。
铁掌帮帮主裘千仞作恶多端,终于被几大高手围于华山绝顶,眼看就要恶贯满盈了。
情急生智,于是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法学命题。
你们今天要打我杀我,说我罪该万死,可是作为审判者的你们,难道就没做过什么该死的事吗
如果做过,还好意思来审判我吗
于是那些正派高手一时都傻了眼。
前面我们讲的都是被裁判者的故事,这里说的却是裁判者的事。
西方法理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意思是裁判者应该保持中立。
与双方利益无涉。
说到底,是一个裁判者地位的问题。
在我们中国,裁判者可以是各种人,包括路过的路人、村里的神汉巫婆、庙里的观音菩萨……都可以被找来“主持公道”。
当然,最常用的裁判方法,是让村子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来评评理——大家都不愿惹上国家机关。
为什么,因为国家的裁判者,常常要站在国家的一边。
他们甚至可以因此不考虑小民的生计。
有这么一个案例,说得是两个少女,因受骗参与了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最后的审判结果——死刑,而且立即执行
后来的事,是那些法学家、法官、学者、警察在荧幕面前撒了很多眼泪,说这两个花季女孩“糊涂”,直为她们“感到可惜”。
但是,从他们那坚决的判决上来看,我们却很难看到任何他们感到“可惜”的迹象,据我国刑法规定。
运送毒品法定数量之上,可判处的刑罚有三种,一是1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无期徒刑,三是死刑。
死刑里还可以判做死缓和立即执行,而这几位悲天悯人的法官,却直接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可以说,他们利用法律直接剥夺了两个“花季少女”的生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否规定:“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
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一)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
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二)权利意识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
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
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
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
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
一些二本提前批专业说八协计划,是什么意思啊
那个计划大部分都少数民族,而且人。
机会好小。
“八协“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的简称,是国务院批复内蒙古自治区1973年上报的《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蒙古语文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试行草案)、《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关于加强蒙古语文工作的意见》(试行草案),于1974年(3号文件)和1977年(138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的。
“八协”即“八省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的简称,由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共8个省、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直属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由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领导,中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办公机构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
国务院在138号文件附件之一《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工作简则》中指出:“协作小组的工作,在马列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遵循党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原则,联系八省、自治区的实际,制定工作规划,组织协作,总结交流经验,努力完成协作项目,促进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