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所能调解民事纠纷吗
可以调解民事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最好双方到法院确认调解书的效力确认后,一方不履行,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负责 联系 分管这三个词有什么区别啊
领导分工中,“负责、联系、分管”的含义:负责,对应的是某一(些)方面的工作,即他对这些工作担负责任。
分管,对应的是他下属的部门、机构,即这些机构由他来管理。
联系,对应的是不属于该部门管辖的机构,他无权管理它们,但是又需要与这些机构保持联络,沟通。
举例:北京市政府副市长介绍是:工作分工:负责公安、安全、司法、城市管理、体育、法制和信访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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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条规定,当事人应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提出,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申请司法确认。
当然,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 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身份证明。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3月21日第1515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经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和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所在地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