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是否一定要有律师到场做见证
不需要律师见证。
但是如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会的决议需要律师见证后才生效的,则需要见证。
选村长选村主任的十条规定是什么
古代的官吏选任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来源于古代中国的科举制度。
这点,自法国的伏尔泰等人首先论述以来,似乎已成公论。
其实,即使是为了形象表述,并非恰当地将专制社会的官员比附为法制社会的公务员,古代的科举考试也不等同于现代的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的由来古人任官,必先具备“出身”,诸如门荫任子,察举征辟,吏道军功,科举及第,都是出身。
有了出身,还须经过人事部门举办的考试才能正式授职。
约在西汉中后期陆续出台的一些措施,如博士必须策试授职,吏道必须先试书律等,大抵就是从考察文化素质和仕宦能力意义上之“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渊源了。
至东汉,由点及面,逐步铺开。
先从弊病最多的举荐辟召几种资格入手。
光武帝提出的原则是:“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授试以职”,就是凡以这类资格入仕的,一概要经过考试才能授职。
不过证之实践,这种在当时来讲犹属“新生事物”的做法,好像要到安顺时期才最终形成制度化。
大致情况是,凡获取这些资格的人,一律先到三公府署参加笔试。
原先身份是学生的“试家法”,就是教师传授的专科经典。
原先身份是文吏的“课笺奏”,就是公文写作。
试卷还要誊录副本,派专人送至尚书办公的端门(皇宫的正南门),由尚书复审。
此为王光谦在《汉书集解》中的讲法。
但《后汉书》卷六一记,后来尚书省内有个争论:尚书张盛建议取消“举吏先试之于公府,又覆之于端门”的办法。
尚书令黄琼反驳说:“覆试之作,将以澄洗清浊,覆实虚滥,不宜改革。
”似乎也可理解为先在公府初试,再去端门复试。
《后汉书》卷四四以及注引中,还记有一个实例:南郡毕容人胡广,“少孤贫”而“学究五经,古今术艺皆毕览之”。
可能是贫困的缘故,没去太学深造,“随辈入郡为散吏”。
其后南郡太守法雄的儿子法真从故乡来父亲任上探亲。
父亲召开机关大会,他躲在窗后观察,对父亲说胡广是人才。
于是法真为胡广办了一个“察孝廉”的资格,送往京师。
因为其原先的身份是吏员,只能“试以章奏”,而非他最擅长的儒学经典。
不过胡广确实能干,章奏试卷经御览后,被评为“天下第一”,不久便授职尚书郎。
从这些细节估计,彼时人事部门执行有关规定还是比较认真的。
察举孝(廉)秀(才)、荐举文吏是汉代选拔后备官员的常科,又为以后历朝各代所沿袭,因而此科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切实执行,不仅开启科举制度先河,在中国选官考试史、或干脆说“公务员”考试史上,也有其标志性的意义。
在此同时或前后,诸如明经、明法科的考试,博士弟子入仕的课试等,也都建立了详明的抽签考试(即“射策”)制度,不合格者一律送进太学重新学习。
大体而言,古代的“公务员”考试,滥觞于秦代,出现于西汉,到东汉基本成型。
宋代,科举出身成为官员来源之最称精英的部分。
凡从教育部(礼部)获得出身者,直接由吏部授职,从实习官员做起。
但是就官员总量看,由门荫、军功、学校、杂流出身者,远远超过科举。
所以这些出身也只能说是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要想当官,都得通过吏部组织的统一考试,内容是试判三道,比唐五代还多了一场。
宋仁宗“庆历新政”时期,复有范仲淹主持制定的铨试法颁行,是为“宋代针对荫补人出官而实行系统考试的第一次完整立法,对考试对象、考试办法、考试内容、考试后的录用等都有明确规定”(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
迄神宗时,王安石主持“熙宁新政”,这个“公务员考试法”又经修订颁行,更加完备。
据苗书梅教授综核史料概括,其特点大抵是:一,扩大应试范围,最显著的是即便科举出身者,也得通过吏部铨试才能出官;二,考试次数增多,每年举办春秋两次;三,考试内容更加丰富,针对不同出身,有“断案”即司法实务、“律义”即法规典章知识、“时议”即时事政治、“经义”即经典问答等各种试卷。
此外,对于什么条件方可免试等,都有更详细的规定。
升职的依据古代的官吏选拔考察及任免升迁等干部人事管理,统称“选举”,划进范围的对象都叫“选人”,意即有入仕资格而候选于人事部门(吏部)的人。
凡选人报请“选举”,或参加相应的考试,都要填写一份类似今日之“干部履历表”的文书,作为个人档案。
履历的叫法,因时而异,有“行状”、“家状”、“簿伐”、“出身”等种种名目,到宋代称“脚色”。
“脚色”名称又为元、明沿袭,元杂剧《曲江池》中,就有“取他递的脚色来我看”的台词。
近人黄遵宪诗云:“指问座上客,脚色能具详”(《番客篇》),说明该称呼一直保留到晚清。
履历是国家选官任职的第一位依据,《后汉书·吕强传》云:“旧典选举……咨其行状,度其行能。
”行状即当时的履历称谓,说明远从汉代起,国家选任干部的第一依据,就是从他的履历记载来衡度他的品性才能。
唐初,陈章甫科举及第,就是通过了国家公务员考试,有入仕的资格了。
但不知哪道环节出了毛病,吏部没找到他的履历,所以公布“选人”名单时没有他的姓名,由此引出一场行政诉讼(《封氏闻见记》)。
北宋时,副宰相吕惠卿的弟弟吕谅卿本无选人身份,却想出任监官。
吕惠卿“不度法之可否,威使流内铨供脚色……即出敕以授”。
说白点就是利用权势,强迫人事部门给他弟弟办理转干手续,使其因填写了正规的干部履历表而获得当官资格,旋即任命兑现。
另一方面,如果是现职官员任期已满,要调任升迁,或因替父母守丧期满要起复销假,听候组织部门重新分派工作,则如前文所述,还要在填表时附上推荐人的姓名、职务和荐语,以及过去的奖惩记录等。
履历公证为求从制度上杜绝履历造假的弊害,宋代又有公证处的发明。
其大体方式是:自各路州县到京城,都设有一个称为“书铺”的公证机关,凡诸路选人进京应试,或待差注阙,一应文书、凭照、脚色和荐状等,都要经当地书铺验证加印,由选人自己带到京城后,再去这个中央级的书铺送交审查。
所有这些证明文件再经验证后,才由本人分别送往各自所属的铨选机关或主管举试部门,称“投状”,也就是投送个人档案。
有关部门就以这份档案作为选拔任命或差遣注拟的主要依据。
《曲洧旧闻》卷四记,宋仁宗时,吕夷简任宰相兼枢密使,军政一把抓,他的儿子吕公著从故乡寿州(今安徽凤台)来京应试,“自书铺中投应举家状,敝衣蹇驴,谦退如寒素。
见者虽爱其容止,亦不异也。
既去,问书铺家,知是吕廷评,乃始惊叹”。
作者记述这段故事的本意,是想说明吕相国政风廉洁,儿子进京应举,照样遵守制度,和其他举子一样履行档案公证的手续,我们则因此见识一个办理公证的实例。
《齐东野语》卷十一里,也记有一则有关书铺公证的故事,略谓秦桧做穷秀才时,到某富家打秋风,在富家当家庭教师的曹泳也是秀才,惺惺相惜,送他两疋绢。
秦桧很感激,把他的姓名记在一个小本子里。
入南宋后,曹泳以军功记名授官,监税黄岩,任期满后进京候选。
吏部根据他的档案记录和个人请求,为他安排了新的职务。
这时秦桧已任宰相,这些新任官员的敕书,照例都要经他盖印。
及看到曹泳这一份时,想起往事,便问这一位是何处人
秘书回答:“此吏部拟注,不知也。
”秦桧急于知道真相,“命于侍右书铺物色召见之,熟视曰:‘公,[秦]桧恩家也。
’……”后面还有“命其子孙出拜”曹泳,及“骤用之至户部侍郎”等等。
据此可知,中央公证处即京师书铺在为选人办理档案审核验证时,都会同时抄录一份副本,至少有一份摘要,以备日后再为同一个人办理公证时查对,所以秦桧才有可能不通过吏部,照样可以从书铺里查到曹泳的籍贯履历,包括他何时得秀才功名、曾做过家庭教师等。
进一步分析,甚至连选人办完公证后投宿何处,书铺亦有掌握,否则秦桧就不可能马上于“书铺物色召见之”了。
距今千年以前的古代中国,就有如此功能完善细密的公证机关,这在国际公证史上应该是位居前列的。
徇私预防——“回避”制度
各国的风土人情和习俗,多多益善
习俗非洲:在非洲很多地方,吃饭不椅,也不叉,更不用筷子,而是用手抓 吃饭时,大家围坐一圈,一个饭盒和一个菜盒放在中间。
每个人用左手按住饭盒或菜盒的边沿,用右手的手指抓自己面前的饭和菜,送入口中。
此时,你会无所适从,甚至抓得满手沾饭,而非洲人自己抓饭、吃饭时个个动作干净利落。
客人吃饭时应注意的是,切勿将饭菜撒在地上,这是主人所忌讳的。
饭毕,长者未离席时,晚辈要静坐等候;子女离席时,须向父母行礼致谢;客人则应等主人吃完后一道离开。
在非洲的不少地方,吃饭时有着严格的礼仪,甚至连牛羊鸡鸭的每个部位归谁吃都有规定。
如在马里,鸡大腿当年长的男人吃,鸡胸脯肉归年长妇女吃;当家的人吃鸡脖、胃和肝;鸡的头、爪和翅膀由孩子们分食。
又如在博茨瓦纳,在公众大型宴会上,宾客和男人吃牛肉,已婚的妇女吃杂碎,两者分开煮,分开食,不得混淆。
随乡入俗,须了解为宜。
非洲的埃及:古埃及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太阳历。
早在公元前4000年时,埃及人就已经把1年确定为365天,全年分成12个月,每月30天,余下的5天作为节日之用;同时还把一年分为3季,即“泛滥季”“播种季”“收割季”,每季4个月。
实际上,古埃及的这种历法并不精确,因为1个天文年是365.25日,所以古埃及历每隔4年便比天文历落后1天。
然而在古代世界,它却是最佳的历法。
在古王国时期,埃及人观察到当尼罗河开始泛滥时,天狼星清晨正好出现在埃及的地平线上,于是古埃及人将这一天定位一年的第一天。
金碧御水山庄业主委会会议事规则 管理条约征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监事会是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构。
洋房楼长、别墅片区长联席会议是让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定期倾听广大业主诉求并对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进行监督的机构。
洋房楼长、别墅片区长联席会议设置秘书长一名和副秘书长两名,并作为常设机构(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楼主和片区长选举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天内进行)。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物业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 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20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
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花都区狮岭镇政府、山前大道社区服务站、花都区国土房管局。
第六条 征询意见。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
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 回收统计意见。
筹备组可通过设立若干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快递、电子邮件、电子投票系统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表决票,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邀请镇政府、社区服务站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
筹备组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分步骤进行。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筹备组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筹备组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花都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内容第九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设立业主监事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内容、标准及收费方案,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物业服务人;1)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
2)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3)承包制:续聘现有物业公司或者重新选择新的物业公司管理山庄。
以上三种物业管理方式的方案需至少提前30天给业主公示,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方式形成决议后,30天内由业主委员会牵头确定具体方案和细则,经过楼长、片区长联席会议50%以上成员的表决通过并向业主公示后执行。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增值收益等方案;(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监事会职责;(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报酬;(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及收入使用方案;(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六)提出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 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帐目;(十)保管本物业小区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十一)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管理规约、工作纪律和法律法规的作出处理,须报业主大会决定的,提出处理议案。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采用产权制。
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
业主大会做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
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它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十四条 业主请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筹备组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
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
逐户派送敲门无人应答的,在门口拍照后投入信箱(别墅)或从门缝中放入(楼房、别墅),即为送达,该有门牌号的照片为送达的证据。
送达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
也可用快递、挂号信、电子邮箱(电子档选票)等形式送达。
1、业主身份确认基于花都区国土房管局提供的业主清册加业主身份证的组合确认业主身份。
2、发放选票筹备组或筹备组组建的收发票组负责此项工作。
收发票组将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确认业主身份。
业主须做选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
发放选票工作开始 3日后,无法送达的,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无法送达的业主名单、注意事项:请业主见公告后速与筹备组联系,在投投票截至时间前领取选票并行使投票权、筹备组联系式)。
3、投票和送达方式投票采用“流动投票”、“集中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投票时问定为 201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2月15日(发放选票与投票工作可以同时进行)。
但投票截止时,回收选票未达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的条件的,应张贴通知,继续征集未投票业主的投票,本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式投票:(1)流动投票:投票期限内,筹备组或收发票组上门收集业主的投票,确认业主身份后,业主可将填好的选票,持业主身份的有效证明到指定的票箱进行投票,筹备组或收发票组应当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选票及登记等工作。
(2)集中投票。
筹备组或收发票组集中一个时段在物业管理区域(如A区,B区、C区、D区、E区、F区、G区、H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或指定地点设立投票箱(具体地点后续公告)。
业主将填好的选票,持业主身份的有效证明(包括业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投票箱进行投票。
筹备组或收发票组应当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选票及登记等工作,山前社区居委会在现场监督。
(3)电子邮箱投票。
筹备组可通过筹备组专用业主大会投票邮箱(E-mail: 13600051525@163.com\\\/ 18902297339@163.com\\\/ jbyzht@qq.com)发放选票给业主或委托代理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把本人签过的选票连同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业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扫描或者拍照作为附件通过电子邮箱返还筹备组指定邮箱(E-mail: 13600051525@163.com\\\/ 18902297339@163.com\\\/ jbyzht@qq.com)。
(4)快递邮件。
筹备组可通过邮寄方式发放选票给业主或委托代理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把本人签过的选票连同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业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通过邮寄方式返还筹备组指定收件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金碧御水山庄H区别墅720号赵曼收,电话15917481248)。
(5)委托他人送达表决票。
业主本人可以将签字表决后的表决票委托他人送达至筹备组制定的投票箱,但表决票需附带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筹备组或收发票组应当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选票及登记等工作。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
代理人须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在投票当天截止的时间,筹备组或收发票组应对投票箱封箱,封好的投票箱放置在筹备组指定的安全地点,任何人不得毁损投票箱。
3、计票每天或者每周投票结束后,在狮岭镇政府、山前大道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监票组、计票组进行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最后在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会所公开选举结果,选举结果公示30天,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一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花都区国土房管局、狮岭镇人民政府和山前社区服务站。
(一)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三)30%以上的洋房楼长、别墅片区长联席会议成员提议;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它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按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的,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30%以上的洋房楼长、别墅片区长联席会议成员或20%以上业主可以按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参加。
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
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用设投票箱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分设多个固定和流动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在规定时间内不参与投票,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该票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内(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 号)》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7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另外设候补委员1-3名成员;设业主监事会3名成员,候补监事会1名成员。
(三)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做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不少于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
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召开会议的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要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允许业主列席旁听。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出的决定或者做出与本区域内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前一届业主委员会自任期届满停止工作,有关资料、公章等移交所给山前社区服务站暂时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1%支付,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办公用品和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 监事会、业主委员成员补贴等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小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一)业主委会会成员补贴公益性工作,无补贴。
(二)监事会成员补贴公益性工作,无补贴。
(三)业主委会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为山庄事务差旅费用和通信费用实报实销。
经监事会审核,并经楼长、片区长联席会议批准并公示后报销,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特殊情况由经楼长、片区长联席会议批准并公示后报销。
(四)业主委会会、监事会办公费用统一通过京东、天猫等网店购买,实报实销,但每人每年不能多于500元。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已经签订小区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管局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并持有房管局回执的买方被视为取得小区物业产权,享有小区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花都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