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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审查会主持词

时间:2019-09-21 01:26

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依据招投标法规政策和本行业和项目实际进行制度设计就可以了

冬季安全班会主持稿?

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果所卖酒种类需要商务局备案,还需要去备案。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一、办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二、办理需提交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食品经营项目,提交辖区工商所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四、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免收费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一、办事项目 : 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4、《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三、申请范围: 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申请字号名称的,可免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A.企业法人的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B.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C.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E. 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②新设企业还须提交负责人任命书(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交)。

A.企业法人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B.合伙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委派书C.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成员大会关于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决议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②申请人还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不需要提交《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④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⑥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1)食品经营企业和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⑨补充说明:(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2)关于许可申请人①已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②新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已设或新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⑤不得作为许可申请人的情形:A.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B.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新设企业)、营业执照(已设企业)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二)受理1、乡镇食药监所负责受理 受理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受理后,由乡镇食药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食药监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食药监局、乡镇食药监所六、办理时限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专利权(名词解释)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

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

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

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

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

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

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

在随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

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

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

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

尽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

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

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在国际经贸实践中,缔约国相互给予的这种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国一方现时或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任何优惠待遇应立即无偿地给予缔约第三方;二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以对方给予为条件补偿。

如当某一缔约方甲给另一缔约方乙提供了一种贸易上的更为优惠的待遇时,其他任何第三方若想要享受甲国给予乙国的这种优惠,则必须向甲提供相应的优惠作为补偿。

因此,凡以索取相应的贸易优惠作为条件,将其给予另一国的贸易优惠给予其他任何第三国的,该国实施的便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于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首先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确保WTO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其次,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确保了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第三,它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

所谓“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是指WTO的成员在出口商品的供应或进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有利的条件。

(二)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1.GATT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根据GATT文本第1条和第3条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在以下范围内适用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2)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3)在输出或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4)在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方面;(5)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的规定方面。

从这一适用范围看,显然比双边经贸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少。

但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却由原定范围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员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不低于它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相同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与GATT1994及其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最惠国待遇的区别是:前者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使用与服务产品的提供者,而后者只适用于来源于其他成员方产品而不是用于产品的提供者。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体现于第4条,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鱼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与其他成员的国民。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为了实现GATT第3条及第11条规定的目标,任何成员都不得维持或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措施,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出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显然,以上货物买卖5个方面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我国各地区对外资外企的待遇方面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在税收及其他费用方面,在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及经营要求和措施方面,如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制造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③方面,我国部分地区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而且地区间的差别也比较大。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尽管WTO体制规定了一成员必须主动给与其他成员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但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

因此,掌握各种里外是我们运用最惠国待遇的重要前提。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2、3、4款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和实行里外的条件:(1)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一成员为保障、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2)国家安全的例外。

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3)特定成员方之间不适用。

其条件是:①两个缔约方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②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或本协定的第二条所规定的优惠。

第35条第2款还规定,经任何缔约方提出请求,缔约方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

例如,建议两个成员方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达成协定实行后实行最惠国待遇。

(4)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安排。

例如发达国家给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实行的特殊优惠。

发达国家单方面承诺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货物实行免税进入市场的单方贸易优惠,成为非互惠安排。

根据关贸总协定和东京回合1979年11月28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的决定,这种单方面优惠有:普惠制,发达国家允许来自所有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适用更优惠的税率和免税税率;洛美协定,欧盟成员国允许来自一些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及亚太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货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加勒比海盆地安排,美国允许免税进口来自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货物。

(5)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

允许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WTO成员: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非该组织的WTO成员;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零关税待遇可以不给与美国、加拿大等。

这一里外的意义时,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之间可以适用更低或者免税的优惠,可以不扩展到WTO的其他成员。

关贸总协定第2条对此作了肯定:“各缔约方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一体化,以扩大贸易自由化是有好处的。

”该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各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

”关贸总协定还规定了实行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条件:(1)在区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取消了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2)同盟不应导致对其他成员实施新的贸易壁垒,对同盟外的缔约国家的贸易实施同样关税税率。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就是这一例外的体现。

(6)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的报复措施。

(7)多边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对于不加入该种协定的成员没有约束力。

2.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时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的豁免安排,允许成员放在特定条件下维持某些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管理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管辖和约束。

协定规定了两种合法的豁免,一是第2条第3款规定的过境服务贸易,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贸易;二是第2条第2款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列入《免除第2条义务附件》的措施。

附件提出的程序性条件,即原始成员方可在协定生效之前一次性提出自己的豁免清单;协定生效后的任何豁免都必须有3\\\/4以上的WTO成员同意;豁免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并且可由将来举行的多边贸易谈判予以变更;服务贸易理事会成员对超过5年的豁免将进行定期审查。

最惠国待遇里外和豁免的存在根据,首先是达成总协定是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希望使最惠国待遇原则得到普遍接受所需要的妥协,其次是拒绝非互惠的挤入。

3.最惠国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与全体其他成员国的国民。

但一成员国提供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不在其列:①有一般性的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或协议引申出的,并且不是专门为保护知识产权制定的有关措施;②.按《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规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没有规定的表演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④.在WTO成立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中已经规定的,且将这些协议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不构成随意或不公平的歧视即可。

此外,协定第5条还规定了一项关于不歧视原则的例外,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缔结的没有纳入本协定的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所产生的优惠好处,不适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护国待遇。

(四)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一) 内容的确定性。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

在GATT1947中,它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帐;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

《WTO协定》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在这些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的。

因此,WTO体系中的最惠国待遇不是以抽象的原则,而是有明确的具体内容的、可执行的原则。

(二) 多边性。

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条款相比,GATT1994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成为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的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待遇。

最惠国待遇在缔约方之间起了统一和平衡的作用。

不但省去了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摊旁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限性。

(三) 无条件性。

GATT1994最惠国待遇的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旨在WTO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

但不包括在确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的附加的条件。

(四) 制度化。

WTO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的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

与各协议相配套的委员会及WTO相应的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迅速、高效地化解争端,从制度上保证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里外得到贯彻执行。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意义是通过相互间承担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为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任一成员国的国内市场上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也为任一成员国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一个更广阔的市场上面临最充分的竞争提供了约束,对任一成员作出的任一单方面让步,都将变成对全体成员的普遍义务。

因此,我们在作出任一关税减让或市场开放等优惠的承诺时,必须从WTO全体成员的整体角度来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满足某一成员的某种特殊要求,否则就是对最惠国待遇的直接违反,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国际贸易争端,甚至遭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裁。

目前,我国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形式是双边互惠无条件的,它通过双边协议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规定,这些条款主要适用于外国人在华投资和贸易等经济领域以及航运方面。

在投资方面,我国与外国签订的7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缔约双方给予对方在其境内的投资者在投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中的最惠国待遇以及由于战争和革命造成的损失的补偿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在贸易与航运方面,我国与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美国、泰国、马来西亚、巴西以及国家签订了百余个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以及贸易和支付协定或议定书,这些条约、协定或议定书中均载有最惠国条款。

我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

而GA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我国的某些优势服务产业,诸如劳务输出、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GATS确立的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其基本理由在与避免“不公平的免费搭车”现象,即如果实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许多发展中国家就能在不对等开放服务市场和对等提供较高服务业贸易和投资的待遇下,自动享受发达国家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和服务贸易及投资待遇。

由于GAT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与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结合起来,使各国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内容。

因此,对于我国国内相对落后的服务业投资者来说,也是机遇,由于则是不会失去国家的保护,是落后的服务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

二 国民待遇原则(一) 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1.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在资本主义时期,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

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

此时,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不仅要求在一国境内通商自由,而且也要求通商的国际自由。

因而,资产阶级要求打 破闭关锁国、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力求改变外国人的无权地位,使其与一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权利无多大差异。

为此,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 中宣称要实现人类……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随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卷第一编第11条中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 的民事权利。

它明确规定对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实行相互平等待遇原则,亦即所谓国民待遇原则。

《法国民法典》对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卢森堡、奥地利、挪威、瑞典等国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和阿根廷的宪法均规定了类似的国民待遇原则。

因此,国民待遇原则逐渐成为国际司法中公认的准则之一。

2.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传统的国民待遇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局限在民事领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其内容逐渐延伸到国际投资领域,并成为该领域普遍遵守的基本法则。

作为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等同于或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来体现,由于该原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东道国本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因此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对策。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既是资本输出国又是输入国,市场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往往主张投资者平等竞争,普遍采取国民待遇原则。

而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国民待遇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更注重对外资采取政策和法律引导解释对国民待遇采取诸多限制。

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普遍原则一直难以得到广泛适用。

直至1994年,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两项协议,国民待遇原则才第一次以国际多边条约的形式引入国际投资领域。

国民待遇是对国民以一种平等的待遇,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平等竞争的基础。

国民待遇原则在互惠原则的前提下逐步适用于某些经济贸易领域,这不仅体现在有关国家之间签定的双边条约或贸易协定中,更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而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尤其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有关文件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都规定了各缔约国之间应在互惠前提下遵守国民待遇原则。

而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三个主要协议中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GATT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

WTO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外国人在法律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投资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从而消除给予外国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方面的岐视性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1.GATT1994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GATT体制的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更具体地说,仅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和政府对进口商品的法规、规章等管理措施方面。

GATT文本第3条是“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

根据该条的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

GATT订入该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政府实行保护主义,干预进口货物,保证各成员享受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并保障进口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获得同等的竞争条件。

GATT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1)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

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他各项费用指对处于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

按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政府在对进口商品的征税和收费方面,都必须将适用于国内同类商品的税种、税率、征收方法、征收程序和减免税优惠等同样适用于进口商品。

凡对进口商品设置了更高的税率或收费标准,或更繁琐的征收程序,或更为不便的征收方法等等,都会提高进口的成本,使其与国内同类商品处于不同等的地位上,导致不公平的竞争。

(2)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

某些进口商品进口后有必要经过混合或加工后才能投放市场,这就必然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或购买。

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

违反了这一规定,即会对有关进口商品的进口形成数量限制。

(3)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

首先在商品销售方面会涉及到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其次,在推销环节上则会涉及推销方式、推销手段问题,其中包括广告的制作,如制作标准或要求及制作费用;其三,在运输方面会涉及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运费等;最后,在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则会出现对购买行为的限制,商品的市场投向分配、市场数量分配、消费数量分配,或对使用某商品加以条件限制等现象。

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各方的妥协让步,服务贸易总协定终于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其规定的具体承担义务部分。

该条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与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国家早日达成协议,否则就加重了他们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是有悖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的。

因此,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以WTO成员间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服务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

另外,服务贸易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应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但这种利益互惠不应是绝对数量上的“对等优惠”,而是“相互优惠”,衣服和水平不同国家的需要。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总则和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

它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

成员以方对其他成员方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

这一规定将GATT仅适用于外国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扩大适用到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内容的知识产权领域。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明确而又具体地规定了使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任何成员方都不应使用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不一致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在该协议中列举了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供应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或者,(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三) 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同样存在着各种例外。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作了例外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

例如,成员方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

又如,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时,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此外,在世贸组织其它多边货物协议中也规定了国民待遇例外,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的5年内,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这一期限可延至8年。

2.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民待遇作为成员方经谈判而承担的具体义务,而不是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这一规定与总协定的其他原则规定是有区别的,成员方谈判承担义务时可在承诺表中列出不按照国民待遇的安排,包括那些有关服务提供者或服务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这样的录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是否能作为证据

如何管理市政道路施工工程的质量:1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主要的影响因素有以下几点:  1.1 工程设计对工程质量的制约。

工程设计是工程施工的前提,没有高质量的设计不可能有高质量的工程。

一个项目由一个有经验的结构工程师主持负责,能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设计理念,从而做出优质的设计方案。

另外,设计中使用的测量数据不准确、结构方案不合理,存在明显缺陷,必然留下无法弥补的质量隐患。

  1.2 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工艺影响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该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交监理单位进行审核,还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

另外,市政道路经常受到征地、拆迁等因素的影响,施工单位还要根据施工实际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以适应多变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组织动态计划。

  1.3 工程参与人员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现场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的最终形成有很大的影响。

作为施工技术人员要熟悉工程情况、设计意图和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

同时,施工人员还要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积极向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反映情况,保证整个施工过程顺畅进行。

  1.4 确定合理工程造价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目前,工程招投标已经在建设工程领域广泛推广,市政道路工程通常也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企业,但是由于评标方法和建设单位对低报价的热衷,造成中标价偏低,有的甚至低于合理造价。

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为了能够盈利,往往会降低质量标准、偷工减料。

所以建设单位应该制定合理的工程限价,选用合理的评标办法,有效提高工程质量。

  1.5 工程材料的选择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市政道路工程材料是工程建设的物质基础,材料选择、组成是否合理,质量是否检验合格,运输、保管是否恰当等,都直接影响工程实体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2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分析  2.1 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市政道路多为政府财政筹集资金,在确定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时有可能产生较大的随意性。

另外,市政道路设计时要结合本城市的近期规划和长远期规划,综合考虑与给排水、电力、燃气及通信等管线的平面布置和交叉,避免发生大幅调整路线和管线布置冲突等现象。

因此,建设单位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要与设计单位保持良好沟通和联系,协调好各个管线单位间的关系,尽可能让设计单位交出高水平的设计方案。

  2.2 提高质量意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管理人员是工程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更是质量的创造者。

因此,要提高施工质量就要提高施工参与人员的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以人为本,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

另外,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岗位职责且责任到人,制定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施工单位要建立质量责任和大型结构物施工档案以明确质量责任。

  2.3 加强施工材料的控制  材料的性能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质量和寿命,所以材料的使用应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

项目质量监管部门对工程材料的监管,应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体系,质检员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

监管工程师也要严格控制材料的供应来源,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检查、抽样测试和复试,以保证用于施工的材料的质量。

  2.4 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  在市政建设项目中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对规范施工行为及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和责任,使监理工程师能科学、公正、独立的开展工作,按图监理。

除此以外,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做好质量监控,准确确定质量控制点,保证工程的总体质量,做好施工过程的旁站监理,若发现施工单位有不规范施工行为时,必须及时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

  2.5 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选用合适的工艺  2.5.1 施工方案  市政道路的施工现场往往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选用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对于保障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和工程进度至关重要。

施工方案必须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反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直至达到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方可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现场人员要进行监控,并做好实施记录。

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或新情况,施工单位要及时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制定程序化的制度文件,使施工方案的实施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5.2 施工工艺  (1)路基施工质量控制。

填方路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填方试验,得出技术参数作为该种填料施工的依据。

施工方在填方路基前需先将地面上的杂物清除干净,用平地机整平,再用压路机进行填前压实,严格控制松铺厚度。

路堤分层填筑的质量是保证整个路基质量的重点,每层填实的松铺厚度都必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实施,每层碾压完成后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挖方路基应按设计的横断面及边坡坡度要求自上而下逐层开挖。

  边坡开挖后及时做好排水工作,防止雨水冲刷边坡。

  (2)混凝土路面施工质量控制。

为保证水泥混凝土在混合料配合比设计中,单位水泥用量不应小于300kg;施工中对混凝土的坍落度及水灰比根据施工条件的不同进行适当调节;按骨料种类、最大粒径、级配和掺用外加剂等试验,确定混凝土的单位用水量;严格掌握混凝土路面的切割时间,一般在抗压强度达到10MPa左右方可切割,混凝土路面浇筑完成后,及时用潮湿材料覆盖,浇水养护。

  3 市政道路施工常见质量缺陷与防治措施  3.1 常见的路基质量缺陷及防治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路基可能出现局部沉陷、路堤失稳、路基弹簧、路床积水;挖方工程中出现土方坍塌、侧移、超挖、扰动;回填工程中回填土标高厚度不密实、不均匀下沉等现场。

为防范以上的质量缺陷现象,路基及沟槽的中线、边线经复测合格,方准予施工开挖;挖土过程中,严禁挖土机械在沟槽边、支撑上行走,挖出的土及时装车运走;填筑前对基底进行彻底清理,并对软基进行处理;横坡排入道路两侧设置的盲沟或排水渠道内,再通过盲沟将水排入积水井内;采用设置排水层的方法将渗入到路面结构内的地表水及时排除,防止渗入路基。

  3.2 常见的路面面层质量缺陷及防治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可能会减少水泥等的用量,从而导致结构强度低,回弹模量小,承载能力低;另外,施工时压实控制不好,水稳压实不及时,在水泥终凝后还进行压实,破坏已形成的结构强度,导致结构强度降低和压实度达不到要求。

为避免以上的质量缺陷现象,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正确的施工方案和合适的施工工艺控制路面和路基结构质量。

对于沥青面层,必须严格控制沥青混合料的施工温度;在沥青混凝土路面碾压完成后,需按规范要求对其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并填写各项检测记录。

  工程质量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任何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造成质量隐患,而市政道路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日后城市道路的维护成本和使用寿命。

因此,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参与者应明确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科学决策、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保障施工效果。

矿山创建安全标准化日常应召开哪些会议

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为实现厂(矿)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厂(矿)制定了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及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各部门、车队负责人认真组织全体员工贯彻学习,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安全工作全员参与。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目标; 以人为本,保证员工权益不受损害。

保证零工人伤亡,安全生产,安全发展 1.杜绝火灾、环境(粉尘)污染、人员伤亡事故。

2.车辆、机械事故、均为零。

3.事故损失控制在万元产值小于10元以内。

4.劳动工作年累计千人负伤率控制在0.5‰以内。

5.隐患整改率为100%。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为了提高我矿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保障本厂(矿)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定,作为本厂(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在此,向广大员工和社会郑重承诺:1、认真贯彻各级政府和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

2、建立健全本厂(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保障其受到严格执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政府及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

3、保障安全投入资金的合理提取和使用;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持续完善安全工艺、设施,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4、经常参加本矿的安全检查,认真查找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5、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6、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整改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8、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积极弘扬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9、落实安全奖惩,做好绩效考核,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彰安全先进典型,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矿长: 2009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预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制度等。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 ~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的制度。

关键词-层层负责,职责具体化。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 1、增强各级人员对安全生产的主人翁责任感; 2、职责分明,各尽其责。

各级责任明确,实行目标管理;杜绝职责不明,互相推诿扯皮的混乱局面 3、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责任制使每一个领导、工人都明确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并根据职责条款,采取各种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形式 层层负责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形式而已,关键还看管理

) 根据中石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条文改写的范例: 1、经理(厂长)安全职责 (1)经理(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

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7)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8)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到总公司汇报制度。

(9)执行财政部和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安全保证基金的缴纳,审批返回基金的使用。

(10)按照以上安全职责,每年制定经理(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到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2、生产副经理(厂长)安全职责 (1)按照关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上报上级部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安全部门和生产部门报告。

发生上报行业管理部门重大生产事故时,到行业管理部门汇报。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

(6)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按规定负责返回到本企业的安保基金的使用管理。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0)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生产副经理(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到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总工程师安全职责1 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

3 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设计要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要求(规范)。

5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安全卫生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6 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7 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8 负责组织编写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操作规程等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的正确性负责。

9 负责设备、工艺等变更管理,包括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的修改完善以及组织人员的培训教育等。

安环科科长安全职责1 组织制定本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 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3 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 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5 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

6 监督全矿的安全培训工作和考核工作。

7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投产试车工作。

8 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9 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搞好员工体检、职业病防护和健康监护工作。

10 参与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 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车间、部门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生技科(含设备科)科长安全职责1 在工厂厂长领导下,对所分管的工作负安全领导责任。

2 协助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参加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3 协助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参与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起草和修订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投产试车工作。

5 参加车间重大伤亡、火灾、爆炸等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 督促检查车间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协调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7 监督车间的安全管理,经常巡回检查。

8 监督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

9 协调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和作业监督管理。

10 协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区队长(车间主任 )安全职责1 区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本矿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 拟定、修订本单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组织落实二级安全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4 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5 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安全员、班组的作用。

6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检查、处理和上报。

7 组织区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公司领导书面报告。

8 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协助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负责实施。

3 对新进员工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组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4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并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5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6 做好安全装置、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物资管理科科长安全职责1 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成品物资安全保障制度。

2 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

3 贯彻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库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4 对购入设备、配件和入库成品及有关材料的质量负责,质量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5 储存、发放成品要符合物资安全管理要求。

6 负责本部门的隐患治理。

保管员安全职责1 认真贯彻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对分工仓库的安全负责。

2 做好仓库的防火、防爆、防盗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3 对仓库的所有物品、原辅材料做到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布局合理、存取方便。

4 了解、熟悉所分管仓库内物料的性质以及出现危险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5 准确地做好材料进出仓库的帐务工作和各种报表。

6 严格按照材料的验收要求做好材料验收工作,不合要求或不合格的原材物料坚决不予验收。

7 保管员必须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准确地记好物资账目,随时反映库存变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核算、结账和有关报表。

技术(设备)员安全职责1 负责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

2 参与编制安全技术、设备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 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生产、设备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4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作业。

5 参加新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竣工三同时验收,参加设备工艺改造,操作工艺条件变更方案的审查。

6 发生安全和设备事故,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7 负责安全生产和设备管理工作记录、资料的管理、分析、汇报。

班组长安全职责1 组织班组员工学习公司有关的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

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 认真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 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

5 负责本岗位的防护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的管理工作。

6 发现隐患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领导。

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

操作工安全职责1 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 严格执行工艺规程,精心操作。

4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中的异常情况。

5 维护保养好设备,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不能消除的及时上报。

6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好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电工安全生产职责1 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2 各项作业前,穿戴好相应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安全措施,开具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工具、仪表是否完好。

3 任何电器未经检查,一律视为有电,严禁用手触及。

4 电器设备维修,必须在停车,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警示牌后方可作业。

5 认真做好用电、维修记录,对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1、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实施,制止违章作业,防范和整改隐患。

2、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安全教育和查隐患为主,认真检查,坚决整改,消除各类隐患。

3、 各级检查组和检查人员的职责:3.1 检查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

3.2 检查本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3 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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