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师工作室活动主持词
名师工作室活动主持词 主持词是发挥主持人主持水平的关键。
一起来看看名师工作室的活动主持词,仅供大家参考
谢谢
名师工作室活动主持词1一、介绍主席的领导。
二、领导讲话。
三、介绍三个名师工作室。
四、开展教学活动。
五、王XX老师讲座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大家好
昨日小雨淅沥,今日暖阳高照,是个难得的好日子。
为了推动我区名师工作室建设,促进区际交流,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经协商,我区叶洪XX名师工作室、吴XX名师工作室有幸与XX中区王小毅名师工作室一起开展“联动研修”活动,这是我区小语人的一件大事、喜事。
区教委领导也从百忙之中莅临指导,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活动的领导,他们是: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领导,专家的光临表示欢迎和感谢
XX的讲话对此次活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对名师工作室寄予了莫大的期望。
是啊,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
相信在名师的引领下,我们涪陵区的名师团队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成长,涪陵的小学教育会更加灿烂辉煌。
下面请允许我介绍今天的三个名师工作室,首先介绍XX区王XX名师工作室导师和工作室情况。
王XX老师,是XX市名师,XX市特级教师,国培专家,XX区教师进修学院教研员,被誉为“贴着地面幸福行走”的小语专家。
XX区王小毅名师工作室成立于2012年12月,2013年12月5日,他们与万州白土小学开展了以“不同文体课文的教学策略研究”为主题的研修活动,20**年4月24日,他们走进XXXXX小学
谁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具体介绍
北京师范大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简 北京师范大学刑律科学研究院于2005年8月18日,是专门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且目前唯一的具有独立性、实体性、综合性的学术研究机构。
研究院的建立,旨在建设全国领先并与国际知名刑事法学机构看齐的新型刑事法学术机构,本着刑事法学一体化的精神,逐步全面发展刑事法的学术领域,培养高级刑事法学专门人才,努力为我国法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作出新的探索和较大的贡献。
一、研究院建设 研究院成立以来,即在学术队伍、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等各方面努力探索,积极尝试,从而使各项工作日益走上正轨,并呈现出健康、良性发展之态势。
1.学术队伍 研究院由著名中年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担任院长,卢建平教授担任常务副院长,首批专职研究人员10余位,初步构成研究院的学术中坚力量。
目前,研究院正在广纳人才,力争在一年左右使专职研究人员达到25人的规模,并在此之后的三年内达到40人左右。
研究院聘请了包括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马克昌教授、储槐植教授等老一辈著名刑法学家、20余位中央与地方政法机关副部长级以上专家型领导以及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等在内的国内外著名的刑事法专家、学者担任特聘顾问教授,并聘请了包括资深刑法学家、著名中青年刑法学者以及中央和地方政法机关厅局级专家型领导等在内的40余位国内知名的刑事法专家学者担任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还聘请了一批兼职教授(研究员)。
2.机构设置 研究院已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将与学校其他法学单位共建校学位委员会法学分会。
研究院以常设机构研究所为基本架构,并辅之以研究交流中心、项目办公室,从而保障和促进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与繁荣、深化。
目前,研究院已设立及拟设立的研究所主要有: (1)中国刑法研究所; (2)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 (3)国际刑法研究所; (4)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研究所; (5)刑事执行法研究所; (6)刑事诉讼法研究所。
研究院已设立及拟设立的研究交流中心暨项目办公室主要有: (1)中日刑事法研究中心; (2)中美刑事法研究交流中心; (3)中欧刑事法研究交流中心; (4)中俄刑事法研究交流中心; (5)中国区际刑事法研究交流中心; (6)刑事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7)促进国际刑事法院项目办公室。
研究院还设立有处理日常事务的办公室。
3.规章制度 研究院正着力进行规章制度建设,包括日常工作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外事制度、人才引进制度、业绩考核制度、科研奖惩制度等。
4.发展规划 研究院正着手研究和制定三年暨六年的发展规划,希望在学校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各有关方面的鼎力帮助下,通过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贯彻落实,逐步将研究院建成名副其实的国家刑事法学研究重镇。
5.人才培养 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是研究院的基本任务。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需要,研究院已正式开展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后、访问学者的招生与招收工作。
二、积极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1.第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 由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和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治理对策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8月21-22日在中国著名山城重庆市隆重召开。
来自中韩两国的专家学者共计60余人出席了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的主要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际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二是有组织犯罪(包含毒品犯罪、偷渡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的惩治暨中韩相关刑事司法合作问题。
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不仅在开幕式上致词,而且还作了题为“中国刑事法治一年来的新进展”的学术演讲。
2.21世纪第4次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 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所属的中日刑事法研究中心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并得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协办的“21世纪第4次(总计第10次)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8月28日至30日在长春市吉林大学隆重举行。
来自中日两国刑事法学界的近百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会议以“危险犯与危险概念”为主题,中日两国刑事法学者提交了10篇相关论文作为研讨的基础。
3.世界法律大会国际刑法专题研讨会 法学界举世瞩目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于2005年9月5日至9日在北京、上海两地隆重举行。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专职研究员黄风教授和王秀梅副教授,研究院特聘顾问教授高铭暄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昌教授(武汉大学)和储槐植教授(北京大学)等参加了此次盛会。
研究院还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协办了“国际刑法专题论坛”。
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和美国西兰克斯大学法学院塞缪尔·J·李维教授作为该论坛的主席,共同主持了这一国际热点论坛。
4.研究院主要人员主持、承办“首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 2005年8月26-2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首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在京召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全体同仁作为论坛的主要负责人和筹备者参与组织、筹办和主持了此次论坛。
来自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法学协会等国际组织和美国、德国等近十个法治发达国家的著名刑事法学者、专家,以及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地区的刑法学界同行共计150余人出席了此次论坛。
该论坛围绕“全球化时代的刑法变革——国际社会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
三、相继签订对外学术交流协议 研究院研究人员以往即非常注重对外学术交流,并与欧美等法治发达国家的诸多学术机构开展了十分密切的交流与合作。
在原有对外交流合作关系的基础上,研究院成立不久即相继与德国、韩国、西班牙等国的学术机构签订了正式学术交流协议。
1.与德国、韩国、澳门有关学术机构签订学术交流协议 2005年8月27日晚,正值首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在京落下帷幕之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与参加论坛的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哲学研究所所长许乃曼教授、韩国东亚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一泰教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杨诚教授分别代表所在单位签订了双方学术交流与合作协议。
2.与西班牙有关学术机构签订学术交流协议 2005年9月4日晚,值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召开前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与西班牙巴斯克犯罪学研究院主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德·拉·奎斯塔教授分别代表两机构签订了学术交流与合作协议,相互承诺在人员交流、资料交换和项目研究等方面开展更为深入而广泛的合作。
四、组团赴加拿大考察访问 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加之间的合作领域,应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的邀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组成以赵秉志教授为团长、卢建平教授为副团长的刑事法学术考察访问团,于2005年9月16-28日对加拿大温哥华、渥太华、多伦多等地进行了学术访问。
作为中加双方合作项目之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学术访问旨在通过考察加拿大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立法与实践,为中国刑事司法中贯彻国际标准提供借鉴。
在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的精心策划和组织下,考察访问团不仅与加拿大皇家骑警高级顾问、加拿大有关刑事法专家以及加拿大外交部所邀请的实务专家分别进行座谈研讨,而且还参观访问了SFU犯罪学研究院、BC省司法学院、多伦多大学法学院以及加拿大国家司法学院等培训与研究机构。
此次访问不仅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而且还促使中国公安部与加拿大有关各方初步达成了合作的意向,可谓取得了非常圆满的成功。
五、主办“名家讲座”系列 研究院近期邀请了几位国际上知名的专家学者作了学术讲座。
具体包括: 1.“名家讲座”第1讲——中国与禁止酷刑国际公约 2005年8月26日晚,研究院在北京友谊宾馆举办首期“名家讲座”。
此次讲座的主讲人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两届前任主席、联合国附属研究机构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董事长、布列颠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彼得
伯恩斯先生。
伯恩斯先生主讲的题目为《中国与禁止酷刑国际公约》。
2.“名家讲座”第2讲——全球化与刑法公正 2005年9月4日晚,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学校主楼314学术报告厅主办“名家讲座”第2讲,主讲人为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西班牙巴斯克犯罪学研究院主任德
拉
奎斯塔教授。
德
拉
奎斯塔教授主讲的题目为《全球化与刑法公正》。
3.“名家讲座”第3讲——国际刑事法院中的普遍管辖权问题 2005年9月9日上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京聘请著名国际刑法专家、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庭庭长刘大群先生为客座教授,并举行名家讲座第3讲。
刘大群法官主讲的题目为《国际刑事法院中的普遍管辖权问题》。
此外,“名家讲座”第4讲也将于2005年10月11日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演讲者为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深中国法专家科恩先生。
六、科学研究与成果出版 科学研究应是研究院的重心,也是研究院学术水平与地位的标志。
在主要研究人员以往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研究院把学术研究的组织和开展放在首位,并取得了初步成果。
(一)创建“京师刑事法文库” 为保证学术研究的规模、效应和成果积累,研究院成立伊始便建立了系列性著作项目,即“京师刑事法文库”。
目前,该文库第一本专著,即赵秉志教授所著《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已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
而研究院讲师阴建峰博士所著《现代赦免制度论衡》和研究院兼职研究人员袁登明博士所著《行刑社会化研究》亦已被纳入该文库,并将于近期出版。
(二)继续创办学术丛刊 研究院主要成员多年来主编、编辑了多种学术论丛和年刊。
为营造前沿性学术阵地,研究院调整了《刑法论丛》、《刑法评论》、《刑事法判解研究》、《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刑法学的新动向》等学术丛刊的主办单位和编辑队伍,并继续向社会公开推出。
目前,由研究院主办的《刑事法判解研究》2005年第2-4辑总第11-13辑已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公开出版。
研究院近期面世或即将交稿的学术丛刊主要包括:《刑法论丛》第10卷、《刑法评论》第8卷、《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5年卷)。
此外,研究院还创办了我国首份《国际刑法评论》杂志,其首卷也将于2005年底前出版。
(三)出版多种学术著作 除了建立“京师刑事法文库”、创办学术丛刊外,研究院同时也专注于其他有分量、有影响的学术专著的出版。
概而言之,研究院成员近期将出版的学术书籍主要有:《中韩刑事制裁的新动向》(赵秉志教授主编,中韩刑法比较研究系列之二,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合作项目)、《当代刑事法热点问题研究》(赵秉志教授与卢建平教授主持,中英文对照,系列著作之一)、《中美刑法热点问题研究》(,赵秉志教授主编,中英文对照)、《仇视性犯罪》(王秀梅副教授译著)等。
研究院还计划陆续组织撰著、编辑和出版其他一系列刑事法著作。
七、网络信息与图书资料建设 网络信息与图书资料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不可或缺的宣传和交流的工具。
通过网络信息与图书资料建设,可以加强与各界的交流,有助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刑事法治的宣传和咨询。
通过网络信息的反馈,可以调查收集一些基础性研究数据,从而为刑事法治的实证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因此,研究院的信息资料与网络建设应当是基础性学术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北京师范大学网络中心的鼎力支持与协助下,研究院研究人员已经创建了“京师刑事法治网”。
同时,研究院的图书资料建设亦已初具规模。
当然,研究院将继续积极创造条件,更加努力工作,不断建设和完善“京师刑事法治网”与图书资料室,为全国刑事法学研究、刑事法学信息资料交流、刑事法治建设、刑事法治宣传提供服务与便利。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婚姻的发展趋向?
我觉得中国人,不,可能这是一种世界趋势,----的婚姻,将会成为一种“速食”婚姻,爱情没有了感情基础,被物质玷污,于是,婚姻也就成了一种交易,或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尝试,爱情,成了速食的罐装食品,随手拿来开启,不喜欢就丢在一边。
可悲啊
仅代表个人意见。
西部大开发资料简短
西部简介西部大开发的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自治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面积68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71.4%。
2002年末人口3.67亿人,占全国的28.8%。
2003年 国内生产总值22660亿元,占全国的16.8%。
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战略位置重要。
但由于自然、历史、社会等原因,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二,不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的40%,迫切需要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所作出的适时调整和重大部署,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实现质的飞跃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是实现民族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实施西部大开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重要的是抓好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这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基础;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这是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的根本;积极调整产业结构,这是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的关键;大力发展科技和教育,这是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的重要条件
谁能帮我写一篇有关反恐的论文
恐怖主义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一大祸害,它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妨害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①特别是发生在美国的9·11恐怖事件,其所带来的危害是空前的,也是绝无仅有的。
如何有效地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也成为了目前法学理论亟待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
本文将主要谈谈国际恐怖主义的相关国际法问题。
1.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述一般讲,“恐怖主义”(terrorism)是18世纪后从法文“terreur”一词演变而来。
[1]一般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本质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目标的随意性,惟一的方法是暴行;二是结果的无预测性,惟一可预测的结果是在人群中产生直接的极大的恐慌与震撼。
〔2〕正是这种本质决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国际犯罪,而非纯正的政治犯罪,即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非政治性的特征。
2.国际社会反对恐怖主义的立法与实践目前构成有关制止国际恐怖主义国际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包括:一是由联合国或国际组织主持制定的有关公约;二是有关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公约:三是各国政府自己制定的相关立法。
2.1国际公约1937年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签署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是国际社会上所制定的第一个针对恐怖主义的专门公约。
虽然最后未能生效批准,但是它的影响深远,可以说该公约奠定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立法的基础。
[3]20世纪60年代之后,空中劫机和破坏事件屡屡发生,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已经在民用航空领域先后制定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等五个公约和议定书。
20世纪80年代,反恐立法集中在国际海事领域。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格局的变化,国际社会在反恐立法上取得了新的进展。
1994年12月9日联大通过《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1997年12月15日通过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9年12月9日联大又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此外,2000年联大通过的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对打击恐怖主义也有重要作用。
2.2区域性国际公约为了有效地控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一些地区也积极地签订了本区域范围内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的公约。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于1977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订立了《关于制止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
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
欧洲公约和美洲公约都确立了惩治国际恐怖活动的两项原则,即普遍性原则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1987年亚太区际合作协会成员国签署了《惩治恐怖主义区域公约》,1993年阿拉伯内政部长理事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阿拉伯反恐怖主义斗争协议》等。
2.3各国政府从立法方面看,有些国家制定专门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法律,如西班牙1984年制定的《惩治武装组织和恐怖主义分子基本法》。
有些国家在刑法典中专设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5条、第277条分别规定了恐怖主义罪、故意虚假报道有关恐怖活动罪、谋害国家要员或社会要员的生命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
2001年10月,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新的反恐怖法案,给予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执法机构更多的权力,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处罚力度,等等。
对于纯粹的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如何追诉、如何惩处,完全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别国不应也不会轻易过问。
3.国际反恐斗争中的主要国际法问题3.1国家主权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来,主权一直是国际法律框架中最核心的原则。
主权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的重要属性,主权是不可侵犯的。
但是,近年来,各国打击恐怖活动的行为对主权的冲击按照传统的国家主权的思维是难以想象的。
欧盟2001年9月21日批准的有关反恐怖法案中,决定采取的反恐怖措施共有37项之多,其中包括对恐怖主义及其行为实行统一的司法界定和量刑标准;建立全欧盟范围内对涉嫌恐怖活动人员实行统一的通缉令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司法机构对某一个或多个涉嫌恐怖主义犯罪的人员发出通缉令,它将在其它所有成员国自动生效,各国都有义务对有关人员进行追捕,并引渡给发布通缉令的国家;在欧洲刑警组织内部设立专门的反恐怖武装力量等等。
这种对国家主权的侵蚀是前所未有的。
[4]笔者认为,随着国际合作的加深导致对主权的限制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限制只能建立在国际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而且是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即使是打击恐怖主义,也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
3.2关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武力的使用9·11事件后,美国宣布将对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的国家进行严厉的打击,包括武力措施,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依据一些断定就可以随便地对一个主权国家使用武力,这与当代国际法律框架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冲突的。
不使用武力是在习惯法中确定的一般规则。
虽然使用武力的国家认为是在行使“自卫权”,因为《联合国宪章》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之自然权利。
但国际法中行使自卫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3.2.1必须是受到武装攻击。
国际法上的武装攻击是指一国的正规部队跨越国际边界的直接攻击,也包括一国向另一国派遣武装部队。
从国际上已经发生的恐怖活动看,基本上是爆炸、暗杀、绑架、劫机等恐怖行为,恐怖分子的袭击虽然是一般意义的攻击,但很难说是“武装攻击”,更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武装攻击”。
3.2.2要有必要性。
自卫权既要有合法的前提,又要行使得当。
即自卫必须是迫切、压倒一切的必要,自卫行动之外没有实际上可能的选择办法。
武装自卫行为不能有任何不合理和过分的成分。
而恐怖事件发生后,恐怖分子的攻击也已经基本结束,国家没有继续处于被侵略袭击的状态,因此,以必要性为由,对恐怖活动实行武力打击的自卫权也是难以成立的。
3.2.3要符合相称性原则。
一国行使自卫权所使用的手段是必须的而且要与引起的自卫权的侵犯成比例,即自卫行动规模与攻击规模相称。
一些国家使用武力打击恐怖活动都是在恐怖行动结束后,对一个恐怖分子所藏匿的国家展开进攻,有时还以大量地面部队深入该国领土,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相称性不无疑问。
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尽管根据一般的道德准则和习惯国际法,一国在遭受武力攻击时应当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相应的自卫措施;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联合国宪章》和具体的习惯法规则对自卫权和恐怖主义的确认都存在着争议,因此引用自卫权作为武力反恐的依据并不是适当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