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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全院大会上的主持词

时间:2015-03-18 13:50

山东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徐胜利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复函 196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东法民字第1156号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

我院拟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业经中央政法小组指示发至全国试行,在试行中还须不断总结经验,修改补充。

你院根据这个文件和过去审判实践经验,提出的买卖婚姻彩礼、五保户遗产继承和房屋典价折算等问题的处理办法,可请示党委后试行,并请你们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报告我院。

此复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我院9月份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在学习“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时,对其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以下执行意见,报请核示。

一、买卖婚姻问题。

文件中规定“用于买卖婚姻的财物,是否没收,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报请省委决定”。

讨论中认为,当前婚姻纠纷牵扯的财物面很广,情况复杂,对区分买卖婚姻及用于买卖婚姻的财物处理问题,我们正派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然后提出方案报省委核批执行。

当前各地处理此类案件,其财物是否没收,可暂采取请示县委并报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级法院认为,不便决定的,应报请地委审查批准,有的还可以报省审查。

二、五保户遗产纠纷问题。

会上各地都反映存在这类纠纷,且不好处理,要求有个处理原则,以资遵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法研字第52号“关于处理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的复函第三条”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死亡后,其遗产应如何继承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五保户”死后,其出嫁女儿依法有继承权,但在继承财产时,应扣除被继承人生养、死葬和医药费用;如有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全部遗产,不扣除“五保”期间的费用;“五保户”虽无合法继承人,但生前亲属对其有过照顾的,亦可酌情分给部分财产作为报酬。

三、房屋典价折算纠纷。

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如因典价折算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按国家规定牌价为准,但是要考虑到双方当事的人经济情况,回赎目的和住房等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讨论中联系我省过去各级人民法院在调解(主要是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所主持的调解)处理此类案件中,积累的一些具体做法,如:原则上按牌价计算,回赎一方如有实际可能,可拿出部分实物;以高于牌价低于市价计算;参照历史习惯,按房屋现值半价回赎等方法,与文件规定不相违背。

今后在实际工作中,可继续使用,并在实践中继续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以上意见,当否请审核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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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平安XXX、我的责任”为题,主要是基于两点理由:第一,市委、市政府发出了“六城同创”动员令,18年要创建全省平安县(市区),平安建设是全市各级、各部门及100万XXX人的共同责任;第二,平安建设的主力军是政法干警,对政法队伍进行作风纪律教育整顿,进一步纯洁队伍、改进作风,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平安创建工作提供根本保障。

等会,建民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请同志们认真领会,抓好落实。

下面,我先讲四点意见。

一、深化认识,强化责任近年来,全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重点,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严打”整治为载体,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辛勤工作,英勇战斗,维护了社会政治大局的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平稳,为全市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特别是全市政法机关深化“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和“抓发展、惠民生、促和谐”作风建设主题活动,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六个严禁”和市委“三不”规定,深入开展“大走访”、“三联”等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效果,政法队伍党性观念不断增强,法治理念继续深化,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队伍形象更加改善。

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获全国先进,市法院被评为全省文明卫生单位,市司法局党组书记贺炳强被评为“全省优秀党务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讲话时,明确提出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

第一项议程是主管检察长李延怀同志回顾了我市民行检察部门自2008年以来做出的努力和工作,开诚布公地指出了我市民行检察部门目前存在突出的问题和制约我们工作发展的瓶颈,同时希望律师朋友们对我们检察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推进我们民行检察部门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二项议程是民行处长宋淑琴同志详细讲解了民行检察的职能和业务,尤其细致阐述了最新的两个会签文件精神和内容,指出了检察部门对法院民事调解和行政赔偿调解、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新规定。

第三项议程是到会律师从自己办案的实际出发,毫无遮拦地指出办案中的困惑和难点,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最后,李延怀副检察长做了总结性的讲话,肯定了此次座谈会取得的成绩,同时提出了民行工作突破瓶颈,摆脱滞后性的思路和意见,对我市民行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本次会议气氛浓烈,与会律师畅所欲言。

律师协会秘书长兰红珠律师认为:老百姓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的知晓度很低,作为职业律师参加了此次座谈会后才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职能有了深入的了解,检察机关的宣传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崔树森、李长虹律师认为: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性,具有滞后性,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判决公正,提出了既然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应该对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环节到诉讼活动过程中进行监督的新观点,提倡提前介入监督更能维护公平,更能凸显检察机关的职能;李永军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具有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的职能,那么对提起诉讼的主体尤其是原告主体如何确定尚需法律进一步的明确,同时他提出,对疑难的抗诉案件建立律师和检察机关的讨论和沟通机制;孙西峰律师认为:检察机关职能知晓率低,可否尝试在当事人立案时告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其他律师也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对检察机关工作开展具有宝贵的价值。

通过此次座谈会,我们认为: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尤其需要:一是法律的宣传应当深入民心,当一次错误的、不公正判决、裁定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知道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更有效的方式。

二是法律工作者用他们法律专业素养引导当事人对法律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向检察机关寻求救济,维护司法公正,应当畅通检察机关与法律工作者沟通的绿色桥梁。

三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监督,而不单单只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当不公正判决发生后,其实监督的价值已经大打折扣了。

2018年在全市政法队伍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2018年在全市政法队伍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会议的主题是政法队伍作风纪律教育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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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会,建民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请同志们认真领会,抓好落实。

下面,我先讲四点意见。

一、深化认识,强化责任近年来,全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重点,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严打”整治为载体,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辛勤工作,英勇战斗,维护了社会政治大局的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平稳,为全市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特别是全市政法机关深化“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和“抓发展、惠民生、促和谐”作风建设主题活动,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六个严禁”和市委“三不”规定,深入开展“大走访”、“三联”等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效果,政法队伍党性观念不断增强,法治理念继续深化,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队伍形象更加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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