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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评委会会议主持词

时间:2013-07-21 00:15

请问助理政工师是企业自己评定的吗

一般是什么时候评定呀

皖宣字〔2011〕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党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7月4日主题词:职称 思想政治工作 评定 规定 通知抄送:省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 (共印300份)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政工人员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使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企事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常化以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申报的各级政工人员。

按照本规定通过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政工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主管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资格公布。

第五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各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者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核准颁发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六条 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参评。

具体包括:(一)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研究、统战、工会、共青团等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在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行政监察、武装保卫、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信访、老干部、人事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转岗到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经组织考核,符合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评定与原专业技术资格同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立案审查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2年的;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个别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年度(任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人员(对于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顺延至下年度考核合格后申报)。

第三章 标准条件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名称和级别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其中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九条 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述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或出版1部专著。

(四)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获得双学位或在职研究生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 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

取得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以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不少于3篇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其中应有2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2年。

第十四条 政工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不得提前申报晋升或越级申报晋升。

对于个别任职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以及外语水平的限制,破格评定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具体破格条件:(一)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二) 破格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5、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

第十五条 对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实行考核定职。

即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拟确定的专业职务级别,报经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四)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委会组织管理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

高、中、初三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管理。

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八条 省直厅局、省属大型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直委局、市属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3人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评定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一条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人员的资格评审和对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成立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其申报评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就近委托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进行评审,也可委托高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代评。

第二十三条 组建评委会时,原则上还应设立评委库,人数为评委会规定人数的2至3倍。

不具备相应专业职务资格的以及不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评委库成员人选由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负责征求推荐和遴选(有关单位在本系统内推荐后,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委库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六条 设立评委库的,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相应政工职评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

评委会评审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政工职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停止评委会工作,取消相关评委资格,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收回评审权。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本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由个人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见省政工职评办印发的年度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需加盖公章)、组织群众评议、考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提交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呈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办。

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受理:(一)未按本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二)非政工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要求的;(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三十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对申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格控制参评范围,不准降低政治标准,不准放宽评审条件。

对虚报资历、假冒岗位、伪造学历、剽窃成果等不正当做法,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或任职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

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报送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应根据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召开评委会,出席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在正式开会前,先组织出席评委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

评审时,由政工职评部门报告有关评审材料的审查情况,各位评委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会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方为通过。

会议结束后,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

评审通过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即从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积极向广大政工干部和职工群众宣传有关政策,把申报和评审的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件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工作机构第三十四条 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干部科,省直厅局和省属大型企业设在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本级以下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主管局的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负责对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主管部门的各项指示精神。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岗位设置。

各单位应在“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

事业单位设岗还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进行。

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设高级专业职务,个别需要评聘高级专业职务的,应报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八条 聘任。

实行聘任制单位取得任职资格的政工专业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设岗方案限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聘任,聘期一般为1至3年。

各单位应与受聘的各级政工专业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其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聘期。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及皖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精神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符合申报相应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比照同等同类人员,三年内可直接申报(初评)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且职称外语可免试。

第四十条 政工专业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办法。

(一)政工人员的专业年限可按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年限累积计算至评审当年年底,满12个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1、转入政工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2、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原在科级、部队连职以上岗位的履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3、曾担任过乡镇党委委员、妇联正副主任、工会正副主席、团委正副书记等职务的,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累加计算。

(二)政工专业人员的任职年限从受聘专业职务之月起计至申报晋升的当年年底,满12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对于转岗前后均评聘了专业职务的人员,申报晋升时,其原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可与政工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要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40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关于论文、著作问题,须在含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申报高级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出版有标准书号(ISBN)的专著(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

不含副刊、增刊、论文集等。

作者要求为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

申报提供的论文不得在同一年度集中发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它未尽事宜,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学高级教师由七级评为六级评审条件

评审条件也对教师学历和资历做出规定,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小学和幼儿园教师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197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教师目前任教学科(岗位)的经历一般应满5年,具有博士学位的应满2年。

任职资历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或者学历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在本市基础教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发挥重大作用的,如任中级职务以来,主持过省(市)级以上重大教育改革实践项目或研究课题,或以前三位署名作者申报的成果获省(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可以破格评审。

其中,资历破格的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公务员可否亨受高级经济师工资待遇

不能高级经济师的待遇是事业单位套改的公务员自成一派的工资制度你既然是公务员了,就不能享受这个高级经济师的待遇了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高级经济师评审要求?

主管护师为护士评定职称级别之一,为中级职称。

  护士职称评定共分五级别,分别是  正高级职称:主任护师  副高级职称:副主任护师  中级职称:主管护师  初级职称:护师  初级职称:护士  主任护师  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

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副主任护师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备种疾病护理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护理实践;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临床护理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均应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己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以上,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在临床一线值夜班每年30次以上;  (二)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三)参与护理、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的工作,开展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的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操作技术;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参与大、中专护理教学,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4.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

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本款只适用于县或多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破格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卓著,学术和临床护理技术上有较大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3年以上。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2篇以上)。

  第十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主任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广东省机电专业评正高需要什么条件

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运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械、电气(器)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与应用、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产品质量保证监督认证、标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3.主持或主要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更新改造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巨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完成一项大型或三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制定、设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四)完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完成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七)承担或主持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

(八)配合相关任务,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九)完成一项大型或三项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验收。

(三)负责完成一项大型或三项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负责完成三项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机械、电气(器)产品及其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任务,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负责完成两项被省(部)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三项被市(厅)主管部门推广并转化为生产力的科技成果,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完成两项省(部)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生产。

(七)取得发明专利两项,其中一项转化为商品生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提出一项科技建议,为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九)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规划、计划、重要规章制度,取得显著效益。

(十)负责完成两项国家。

行业技术标准,或三项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十一)负责完成一项重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四)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提交材料要求见附录。

广东省机电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机电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剪,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运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械、电气(器)专业的队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与应用、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产品质量保证监督认证、标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或主要参加大、中型企业中型以上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大修、更新改造,实施后取得良好效果。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一定的技术工作能力和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曾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承担参与完成了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及其主要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二)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与生产管理。

(三)大型一项或中型三项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安装调试。

(四)两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及生产管理,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

(五)三项以上高性能、高技术产品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的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六)较重大专业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七)制定、编写并用于实际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八)配合相关任务完成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提出报告,具有指导实际作用,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作为参加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独立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在研究、设计、生产及其相关技术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管理及其相关任务,成果通过鉴定验收。

(二)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

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大型一项或中型三项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通过鉴定或验收,并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两项本企业主要机械。

电气(器)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通过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完成省(部)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一项,或市(厅)推广的科技成果三项,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省(部)确认的定型产品开发两项,并转化为商品生产。

(七)提出一项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

(八)制定两项国家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公布。

(九)完成三项配合重点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经使用证明具有指导实际作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

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宣读学术论文2篇。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1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提交材料要求见附录。

附录: 一、本条件有关词(语)。

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枣按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3.经济效益是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较明显的效益”是指完成本单位或部门的上缴利税。

“较大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重大效益”是指达到全国同行先进水平。

4.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5.主要完成者——指完成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如设计、工制造、质量保证等的技术工作完成人。

6.省、市级刊物——指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或省、市级学术机构主办的专业期刊。

二、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高级一式二十份、中级一式十五份。

3.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式六份。

4.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5.对照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

6.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对照原件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7.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全国或全省统一的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原件)、或国家人事部统一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五条,提交完成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9.对照第六、七、八条,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

对第六、七条的有关要求,须提交相应的有效辅助证明材料,及业绩成果的证件证明材料,如署有本人名字的“成果鉴定证书”、“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证明书”、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工艺卡片、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标准文本等等;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要有单位的审核盖章。

对第八条的有关要求,须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管理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的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有组织全面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运用计算机和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O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 O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O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 , 剌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4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 及相应奖项 ) 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省(部)级(包括全国性行业)以上优秀管理奖项。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经济专业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系统掌握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知识。

(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 熟悉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了解国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结合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指导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 能力 ) 要求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 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名列本市同行业企业前三名(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评估或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融资项目的论证,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七)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 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经营管理上创新,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获得市级以上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五)参与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市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前三名)作出突出贡献(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七)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市(厅)级一等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 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八)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 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撰写、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1篇以上(前三名)。

第十条 外语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

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 ( 语 ) 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资格条件附录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1. 按要求填写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 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资格申报人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戎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5.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若是获奖项目,应写明等次。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的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 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 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 经办人签名 , 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

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 ( 语 ) 或概念的特定解释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 年以上含2年。

2.主持人: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不包括党务政工负责人);“骨干” 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3.主要编著者: 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二分之一的执笔人。

论文和著作的学术水平由评委会认定。

4.专业期刊: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 ( 每年不少于 4 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5.奖励类型包括科技进步奖、哲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金牛奖、管理成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6.较大的经济效益指年创利税30万元以上, 显著的经济效益指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7.大、中型企业的认定以行业规范为准。

8.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市或地级市。

我要办高级职称,怎样填写“指导教师进修提高情况”这

如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现以申报高师系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为例,其他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上级规定和具体要求参照填写:一表一:基本情况⒈姓名:用字要固定,要与档案中的一致。

⒉曾用名:包括笔名,应填写使用较多、影响较大的。

⒊出生年月:按公历填写,要与档案中的一致。

如“1965年1月出生”,应写为“1965.01”。

⒋出生地:填写申报人出生的地方。

⒌籍贯:填写祖籍所在地。

⒍工资:填交通银行工资条中第一栏的数字。

⒎行政职务:填写担任的主要行政职务,如在教研室、实验室担任职务也可填上。

⒏身体状况: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填写“健康”、“良好”、“一般”或“较差”。

⒐最高学历栏中:①学校、专业:应写全称,要求与毕业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②学历(学制):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最高阶段的学历,并注明学制。

其中研究生要写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工农兵学员填“大学”,双学士学位必须填两个学位;仅有学位而无学历的,只填写学位。

其他如有必要可填两个学历层次。

⒑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取得资格时间:填本人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职称批文中所明确的资格起算时间。

⒒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主要应围绕拟申报职称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及现从事的工作性质来归纳概括,写明具体的专业。

如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务者,可填写“从事××专业的教学、科研”。

⒓专业技术职务及资格审批机关及审批时间:①审批机关:根据本人持有职称证书上的审批机关填写。

②审批时间:审批公布的下文时间。

⒔何时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任何职:除时间外,要明确加入何组织。

⒕懂何种外国语言:要写明语种和读、写、听、说及笔、口译能力。

通过等级考试的要写明何时何单位组织的几级考试。

⒖何时何地受何奖惩:以任现职以来的奖惩情况为主。

二表二:主要经历1.主要经历包括学习经历和社会经历:①学习经历:从初中填起。

要写清所在学校、系、专业的全称,学习起止时间。

业余时间参加业大、函大、电大或自学考试等学历学习也应填上。

②社会经历:应分别填写清楚不同时期在何单位何部门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以及专业技术职务逐级晋升的时间、系列、名称(如专业技术职务属“破格”晋升,应加以说明)。

⒉主要经历最好按时间远近顺序加以叙述,学习经历和社会经历内容可交叉写。

三表三:国内外学习、培训、进修经历1.主要内容指继续教育的经历,也可包括研究生层次的教育或参加学术研讨会。

⒉排列顺序:通常依时间由远及近排序。

⒊该表的内容应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如结业证等,并在相应栏目同时标注“见附件×”。

四表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该栏是评审表的主体内容和关键内容,一定要多下功夫写好,使之成为基层单位、学校和各类各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的重要事实依据。

1.“任现职以来”时间界定,系指从现任职务资格取得的时间之后算起。

中途重新确认的系列职务资格与此同,仍从同级职务资格取得的时间后填写,并应有所侧重。

⒉文字表述讲求详略得当,注意兼顾与所提交的其他申报材料的相互呼应关系。

在内容上应全面详尽简明扼要地概述任现职以来的工作实绩。

按所申报的相应系列职务任职条件和应履行职责的标准要求衡量,集中突出地写明自己在哪方面已达到规定条件要求,以及具备符合晋升条件的具体情况。

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去写,条理要清晰,要一目了然,如教师系列可从思想政治素质、教学、科研、课程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教书育人等几个方面去写。

要少写闲话、废话、形容词,多写成绩、结果数量词。

所及之处,应有材料依托,且支撑有力。

必要时可在文中标注“详见附件×”,同时依次做好附件材料的著录编目。

如该栏内容较多,可根据需要加附页填写。

五表五: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1.“任现职以来”时间界定,与表四起止时间一致。

⒉任现职以来在院内各职能部门备案立项的科研项目、专利、教学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等,除在此表相关栏目作文字说明外,还应提交项目立项书、完成情况、效果及获奖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将之归入附件材料。

在“附件目录”中逐一编目。

⒊专业技术工作名称:应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名称填写全称,并在项目名称后注明项目批准编号或项目批文文号;⒋排列顺序:先按科研项目、专利、教学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分类,再按项目的重要性进行排列。

⒌工作内容:填写应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⒍本人起何作用:一般指在已经完成的或正在进行的专业技术工作中,申报者本人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应填写“独立”、“主持”、“主要参加”、“参加”或“协助”等字样。

如属主要参加人员应写明排第几名;如属合作项目,除在相关栏目作文字说明外,还应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⒎完成情况:写明项目课题的进展情况,应填写“已结题”或“在研”等。

⒏效果、效益:要按实际完成情况填写,切不可夸大事实。

⒐获奖成果:要写明授奖部门、奖励名称和等级。

⒑专利:要写明专利的授予单位和级别等。

六表六: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⒈“任现职以来”时间界定:自任现职以来至本次申报晋升的当年12月底止,在该任职内所完成的教学工作量。

如任职年限已超过规定晋升年限,拟申报高级视具体情况可填近五年的、中级填近四年的教学情况。

⒉只要任现职以来承担过教学任务的人员,都应填写该栏目内容。

⒊要求按学期分时间段填写。

要填写清楚主讲课程名称及其他教学任务名称(如带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学生人数按实际人数填写,课堂教学按实际周课时数、总学时数填写(不能填写教学工作量),带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周学时数栏可不填,总学时数按实际周数(天数)填写,不折算成学时数。

脱产进修或休产假等情况需注明(脱产进修和休产假时间不计算在年均数内)。

⒋在备注栏最后要求填写授课门数、总学时数和年平均数⒌指导研究生情况、指导教师进修提高情况:要写清指导博士生、硕士生、进修人员的人数,指导其完成科研及其它任务的情况和成绩。

⒍对实验室建设的贡献:应根据本人任现职以来,参与有关实验室建设的情况如实填写。

⒎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贡献:申报副教授职称的教师,申报时必须在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包括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或1年以上下乡支教、挂职锻炼的工作经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成绩良好以上。

这类人员该栏目必须认真填写,缺一不可。

七表七:任现职以来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1.“任现职以来”时间界定,与表四起止时间一致。

⒉日期:指出版日期,可按时间先后顺序或重要程度排列(建议按文章重要性排列)。

⒊名称:要列出著作、论文全称。

⒋独著、合著或译著:要注明本人在所列出的著作或论文中所起的作用,一个人单独完成的须填“独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合作完成的须填“合著”,并注明本人在其中的排名;如为翻译文章,则填“译著”。

⒌出版:须注明出版社全称;⒍登载:须注明著作或论文刊登刊物的名称、刊期及页码,属于增刊的必须加以注明,经科技处核实属于核心期刊的才能注明,否则不能乱注。

⒎获奖:须注明获奖名称、级别、等级及授奖单位。

八表八: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⒈考试成绩:主要填写晋升职称所要求的各种考试,如职称外语考试、职称计算机考试的成绩。

⒉答辩情况:由相应系列高级评委会根据申报者答辩情况填写结论性评语及答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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