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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工作会议主持词

时间:2014-08-07 21:46

村民小组长 选抜会上主持人的发言稿 作为新到村委工作的新手,第一次到村民组参加选技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许多村务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决定。

但是,村民代表会议究竟该怎样开

应该议论哪些事项

议事的程序有哪些

这些问题在许多地方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四川省彭山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彭山县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如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做出了具体规定,现将相关条文摘登如下,供各地参考。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下列事项:讨论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二)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三)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审查重要经济合同;(四)审查全年财务收支预算和上年财务收支决算,审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讨论决定乡镇统筹的收缴方法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审查村提留、集资款的收缴、使用和义务劳动工的安排;(七)讨论决定集体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八)审查人口出生计划指标的安排、落实;(九)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十)讨论确认“五保”对象,审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十一)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辞职报告,并在下一次村民会议上通报;(十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十三)审查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

村民代表单独提出的议题须以书面形式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程序:会前准备1.村民委员会会同党支部共同研究会议议题,讨论提出解决议题的方案和保证措施。

2.提前2至3天,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全体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有足够时间就会议议题征求所联系村民的意见。

3.做好会议文秘工作,包括草拟和印制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表决的决定、会议文稿、会议的统计报表、会议记录簿等。

4.布置会场。

每次村民代表会应挂“××村第×届村民代表会议第×次会议”会标,设立主席台,安排好代表座位和小组讨论地点。

(二)会议议程1.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有效。

2.宣布开会。

由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

3.报告上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向参会代表汇报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和审查。

4.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

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和初拟方案。

5.讨论和审议。

对会议的议题、初拟方案,要分小组进行讨论。

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可以自由地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讨论后由各小组综合、汇总代表的意见。

6.表决与通过。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对重要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二是一般性的议题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由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方可生效。

7.会议小结。

由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并部署、安排工作。

(三)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记录人要真实、客观、全面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

记录主要包括:1.会议的人数及组织情况。

2.会议的议题和主要内容。

3.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

4.会议表决的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资料(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会议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妥为保管,以备后查。

(四)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或决议后,村民委员会必须尽快地以村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村民公布和宣传。

村民代表应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原则。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保证上级行政任务的完成;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问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并将组织实施的情况在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

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完)

村主任的工作职责

村委会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传达、落实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

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拟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兴办和管理本村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及其公共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5、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

6、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镇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7、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村委会主任工作职责1、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主持村委会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村党支部提出的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任务。

3、组织并带领村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根据有关规定和村民建议,报请村党支部批准,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级重大事务和与村民利益有关的事项。

会后将议定事项向村党支部汇报。

5、定期向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报告村委会工作,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村党支

通过村民投票选举为镇人大代表发言稿路,水,电

(一)选民登记单位。

乡镇人大选举选民登记是按选区进行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实践中选民登记一般以户籍为准,若户籍不在该选区也可以登记为该选区选民。

而村委会选举选民登记是按村进行,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

(二)选民资格确认。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具体到某个村村民选举权的确认与选区选民的确认有所不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以户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居住为准;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若本人表示参加选举也应当列入;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三)选举资格申诉。

对于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异议的,选举法规定,“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一法律救济途径。

二、选举机构选举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村委会换届选举,乡级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部署、监督村委会进行选举工作。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1人为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

法律没有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受谁的领导,体现了高度的村民自治。

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相关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机构成员,依法保障选举委员会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公正立场,以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侯选人产生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或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由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决定。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从这可以看出,提名推荐为主、预选为补充是乡镇人大代表侯选人产生的方式。

以预选的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比酝酿、讨论和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更能反映民意。

遗憾的是,在人大代表选举中,预选不是普遍采用的方式。

但在以后的改革中,应该是一种发展方向。

在村级换届选举中,“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侯选人,分别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以得票多少确定”,这是一种以海选方式确定侯选人的作法,从发展趋势来看,这种做法更能充分反映民主。

村民自治章程

村村民自治章程  为了维护全村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稳定全村社会治安秩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全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全村经济发展力度,把全村政治思想、经济建设推向文明小康村建设。

为此,村支两委、党、团员和15个村民组干部、育龄妇女小组长、村民代表通过多次会议,反复酝酿讨论后,特拟定如下村民自治章程。

  一、村支两委要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带领全村人民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寻找适合本村发展经济的路子,搞好小康文明村寨建设。

  二、村支两委、组干部、党、团员要积极带头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实行“村为主”工作,村支两委要按制度执行,按章办事,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督促村调解组及时处理本村发生的一切民事纠纷。

  四、凡酗酒闹事,造成伤人事件或他人财产损失的,一次性交违约金100元,除交违约金外,受害者的医疗费和生活费、营养费及损失一律由造事者负责,情节严重的,报请依法处理。

  五、要保护好全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欺辱人格和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惩处,一经发现,及时送交依法处理。

  六、充分发挥各自然村寨的治安联防小组作用,加强对大小牲畜的保护,如发现牲畜被盗,各寨治安小组要积极发动群众,及时捉拿盗窃犯,抓回人赃后,失盗主的一切费用由盗窃犯负责,被盗牲畜归失主,若抓到人未得畜,根据牲畜的大小,结合当时市价行情,加倍赔偿失盗主损失,并将盗窃犯扭送依法严惩。

  七、坚决打击投毒犯罪行为,毒死、打死牲畜,结合当时市价行情,加倍赔偿,死畜归畜主,视情节经重,重者送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严厉处罚破坏农作物的行为。

  1、如发现有人乱砍、割禾苗,每砍一棵苞谷,无包交违约金2——3元,有包交违约金4——6元,并赔偿有包苞谷每棵2市斤净粮。

  2、乱割其它禾苗,根据面积大小衡量产量,加倍赔偿。

  3、小偷偷一个苞谷,交违约金6元,罚净粮3斤,偷1斤谷子,交违约金6元,赔毛谷6斤,偷其它食物按量加倍处理,面积大、数量多、情节严重者,送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4、牲畜吃苞谷,每吃一窝,赔净粮1斤,吃谷子一窝,赔毛谷子半斤,吃小麦和其它作物按面积计算产量加倍赔偿。

  九、加大发展经济力度(种植大棚、木耳)。

如发现有人破坏,每棚交违约金1万——1万伍千元,情节恶劣、损失较大,扭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严禁乱砍滥伐果林。

  1、有关国家成片规划扶持种植的果木林,如历年种植的基地、荒山造林的松、杉木基地,偷一棵或有意破坏一棵,交违约金200元,其中:报案人员奖励100元,并对报案人员进行保密。

  2、严禁在成片规划的林地里放畜,若一经发现,按进退耕林地处罚。

  3、砍伐其它树木,砍两卡以下的小树,每棵交违约金60元,并砍一栽五,包栽包活。

砍一棵竹子,交违约金10元,并砍一栽三,包栽包活。

偷一个核桃,交违约金5元,情节严重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加强对公共场所和公共物资的管理。

  1、严禁在公共场所的规划境内和公路、进寨公路的规划内修建。

  2、偷盗或破坏一道门料交违约金200元,偷盗或破坏一道窗子交违约金200元,并勒令盗窃或恢复原物。

  3、严禁盗窃或破坏电源材料、器械,偷盗一棵电杆(木杆)交违约金60元,并恢复原物,打烂一个交违约金100元,并安装恢复。

偷一档低压铝线交违约金300元,偷盗一把匣刀交违约金60元,并恢复原物,偷盗一块电表交违约金120元,构成犯罪的,送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禁止赌博和变相赌博行为,若经发现,对窝家一次性交违约金200元,赌具全部一律没收上交,对赌头和参赌人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扭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儿媳必须,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得相互虐待现象,尊老爱幼是每个公民的美德,是家庭团结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不讲道德的逆子,若打骂父母一次,交违约金100元,此款由村委收交其父母作生活费用,情节严重者,送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国运兴衰,系于教育,凡属7——17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应积极入学,不能出现家长不让子女入学或随意让子女辍学情况,若发现,一次性给予交违约金100——200元\\\/人,并勒令入学就读。

年满50周岁以下的文盲公民,必须参加扫盲班上课学习,掌握2——5门以上的实用技术,能写收条、借条、记账等。

若不参加一次交违约金10——50元(除特殊情况外)。

  十五、严禁毁坏地里的树苗。

  1、大人破坏一棵,交违约金300——500元,小孩破坏一棵树苗,交违约金100——200元,并由当事人或监护人补植树苗,包栽包活。

  2、牛、马进林地一次交违约金50——500元\\\/头、匹。

  3、猪、羊进地一次交违约金30——150元\\\/头、只。

  4、揭发人按每次交违约金的50%作为奖励。

  5、禁止带火种进入林地、放火烧山,毁坏林木,按林业保护法追究责任。

  6、牲畜进入林地被赶交村委三天后,喂养户不及时来村委协调,村委将牲畜送交林业部门处理。

每天看护费20元\\\/头,归看护户所有。

  7、本村还草荒山,由本村管护饲养牲畜,若外村牲畜进草山,按以上护林条约处罚。

  8、凡属退耕林地,不准复垦种植其它作物,若经发现,一次性交违约金100——500元,并取缔该户面积的总亩数。

  十六、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体村民应当自觉履行,并监督执行情况。

  (一)凡属本村村民要主动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系列合同。

  (二)本村村民未婚青年,男必须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方能结婚,不到法定婚龄结婚的视为早婚,将处200——1000元的违约金,如果已怀孕的,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村民生育子女后,之内必须向育龄妇女小组长(组长)申报出生情况,育龄妇女小组长(组长)及时向村委会汇报。

出生第一孩的,女方应主动在小孩出生后42天至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出生第二孩的,应及时主动落实结扎手术,不按期上环、结扎的,逾期缴纳200——1000元的违约金,并及时做上环、结扎手术。

若出现婴儿死亡,当日必须向村委汇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凡是本村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属于重检的每季度必须参加一次孕情环情检查,属于普检对象的,每年必须参加两次普检,凡是重检对象,不参加一次缴纳200——500元的违约金,并限期补检,普检对象,不参加一次缴纳50——150元的违约金,并限期补检。

  (五)凡外出务工(或经商)的重检对象,每季度按期寄回妇检证明,每年6月份必须会到本乡计生妇幼保健站妇检一次。

  (六)严禁计划外生育,凡是计划外怀孕者,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若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缴纳。

并扣发包组干部、组干部各50元工资,扣发育龄妇女小组长20元工资。

  (七)凡是本村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妇女和18周岁以上的男女未婚青年,要自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村委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不办证和不签订合同的,缴纳100——200元违约金。

如当事人不在,由其父母承担。

是妇检对象外出的,每季度必须寄回有效妇检证明交村委登记。

寄不回一次,按第四缴纳违约金。

如不寄回妇检证明又不回乡计生妇幼保健站妇检的,按谁带孩子、谁看管房屋、谁种土地、谁承担违约金缴纳责任。

  (八)凡生育小孩未落实措施外出的对象和外出两年不明妇检情况的,全户外流的人员,经村委通知后,限15日内回来办理相关手续。

否则,村委有权收回承包土地进行转包,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将其所有财产抵交(含退耕兑现粮款)。

  (九)严禁非法收养小孩。

非法收养小孩的,将连同本户的孩次合并计算征收。

擅自为外出手术对象代养孩子、代耕土地、代管房屋财产者,若手术对象外出,造成计划外生育,按应征社会抚养费的50%缴纳“三代人员”违约金。

  (十)对任意收留、隐瞒、包庇、窝藏生育对象的农户,村委将处以1000——2000元的违约金。

  (十一)凡是需办《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组长和育龄妇女小组长签字、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再送交有关部门办理。

  (十二)要为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做好享受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并让他们与政策接轨,除享受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外,在扶贫项目、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十三)凡属于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计生户,未按条例上执行落实的农户,村民委员会将委托乡计生办、计生服务站对他们开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直至学懂并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为止。

  (十四)全村村民紧紧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自觉实行计生“村为主”工作,确保全村节(绝)育措施做到“四该四完”。

积极掀起“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热潮,使全村范围内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弃婴溺婴。

积极宣传避孕知情选择,引导广大育龄妇女掌握3种以上、了解5种避孕方法。

  (十五)凡阻挠干部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报复计生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的违约金,并勒令造事者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生活费、务工等其它经济损失费。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送交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自理。

  (十六)全村村民团结协作、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搞好我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季度村支两委和育龄妇女小组长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十七)村民享有对计生个案的举报权、监督权,并对计生个案向村支两委提出申请调查核实,村支两委必须在接报之日起15日内,公开调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十八)村民享有对人口与计生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权,村委会不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村民可向村委会咨询有关生育调节、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村委有关人员不能拒不解释。

  (十九)积极开展“关爱女孩活动”,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除享有法律规定的优惠和待遇外,将在本村实施的各种项目、资金、民政救济等方面给倾斜。

  (二十)持证怀孕村民,无其它医学原因,擅自引产的,村委会报乡政府后,不再安排生育。

  (二十一)遗弃、送养子女或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谎报婴儿性别的,不再安排生育,并一次性缴纳违约金500元。

  XXX村党支部  订  XXX村民委员会  XXX年X月X日

村支书发言稿

xx年是我到新前村任书记的第一年。

一年来,在市委、古沛镇党委和市选派办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挥领头雁作用,团结带领一班人,廉洁奉公,勤政为民,锐意进取,奋力拼搏,较好地完成年初镇党委、政府确定的任务目标,为新前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现将一年中本人在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深入调查研究,制订工作计划。

  选派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围绕“六句话”的目标和要求开展的,“六句话”是:加强组织、发展经济、富裕农民、维护稳定、锻炼干部、促进农村全面进步。

  为此,到村以后,深入村组开展调查研究。

  一是到村两委成员和党员、干部家中就其生产、生活、村组织建设等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征求他们对两委班子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户和养殖户家中就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听取他们的呼声和需求。

  三是到贫困户家中进行调查,详细了解其贫困的原因,帮助他们理请发展思路,鼓励其发家致富。

  四是到隔阂户家中与其促漆交谈,了解其原因、询问对村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并认真记好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

  通过走访、调查,我了解了新前村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两委班子工作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因地制宜地提出了“加强组织建设,转变思想观念,调整产业步伐,传播科学技术,订好市场单子,帮助农民挣票子”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内在素质。

  一年来,坚持把学习放在首位,认真学习理论和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重点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总书记的“七一”讲话,以及胡锦涛同志关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等重要讲话精神。

  同时,还根据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需要,并坚持学习了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基层党建、农村工作指导、选派知识要点、各级党委对选派工作的要求、新农村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

在学习的过程中,做了3万多字读书笔记,撰写了5篇心得体会。

  通过加强学习,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新的提高和认识:  一是政治理论水平有新的提高。

能够正确把握“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对经济、行政管理等各种理论有了比较系统地掌握。

  二是提高了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执行政策的能力有新的提高。

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观点明朗、态度坚决。

  三是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有新的提高。

通过学习,本人掌握了一定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能够驾驭农村工作,站在农村的角度抓方向,抓重点,抓主要矛盾,带动村两委全面工作开展。

能够把村两干部、党员、群众拧成一股绳,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组织建设,提高支部战斗能力  (一)在村两委班子建设上。

主要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促团结。

我十分注重与班子成员的团结,遇事与大家多沟通、多协商,召开支委会、村两委联席会、党员大会,在研究讨论后才作出决定。

现在,村两委班子是团结的班子,是积极向上、求真务实的班子,是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班子。

  二是抓学教。

充分利用党内“三会一课”、春训、电化教育等方式方法,在提高村两委干部理论水平上下功夫,在增强村两委干部工作能力上下功夫,在转变村两委干部工作作风上下功夫,并且积极开展了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目标,“学习谋划新农村、构建和谐新家园”的小学教活动和“作风整顿月”活动,要求村两委干部做到进村入户常走访、广纳群言查不足,切合实际定措施,真心实意抓整改,从而真正培养、锻炼一支适应农村工作形势、整体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

  三是强基础。

村组织建设不仅是基础,而且是薄弱环节,村干部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是落实农村各项工作的关键。

  (二)、在党建工作上  党建工作是选派书记的主要工作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工作。

年初,一是主持召开村两委会制定了xx年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创建“五好支部”实施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抓具体、抓落实。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村两委各项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按照制度办事。

三是落实了党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各项措施,确保了党务、村务按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年初为村定购了一份党刊杂志。

  (三)、在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上  一是以优化党员结构为主,突出抓好党员发展。

按照上级“双培双带”先锋工程的要求,村党支部制定了“双培双带”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农村中能人大户的教育引导,把其中的优秀分子吸引到党组织当中来,在实际操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依党章、按程序,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村党支部今年培养4名入党积极分子,6名先进分子。

  二是以树立党员形象为主,突出抓好示范带动。

xx年,加大了对党员的学习教育,加强了对外出党员的管理,制定了流动党员“八个一”管理措施,发证率100%,对流动党员还可以实现网络管理。

通过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评星挂牌”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一年来有5名党员被评为先进个人,2人受到镇党委表彰;4人被评为双星户;村主任王玉涛带头响应村党支部号召,主动要求建沼气池,启到了模范带头作用;王玉涛、严超祥、又和祥等10名党员带头参加产业结构调整试点。

这说明党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增强了,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在群众中树立了先进、务实、富民、廉洁的新形象。

  ·中学校长述职报告 ·教师个人述职报告 ·园长述职报告 ·总经理述职报告  ·护士长述职报告 ·教师年度述职报告 ·个人述职报告 ·公务员转正述职报告  四、大力发展村级经济,积极引导农民脱贫致富  一是立足村情,调整产业结构,农村经济得到了的较快发展。

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广良种良法,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甜叶菊、良种水稻和无籽西瓜种植,今年的良种种植分别在80亩和100亩以上;甜叶菊亩产在2000—2500元之间;农民有了盼头,干部有了劲头,11月份,村两委结合美国公司在明光建搞甜叶菊加工厂的大好时机,广泛进行宣传,积极与农户签定了购销合同,使村民的收入有了绝对的保障。

产业结构结构调整,提高复种指数,增加粮经比,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尝到了甜头。

新前村将成立甜叶菊合作组织,将来的发展前景将更广阔。

  二是引导村民外出务工。

目前为止,我村在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等地外出务工的有150多人;每年村两委在外出高峰期都会开展“阳光工程”宣传和培训,增强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

据测算:每人每年收入5000元,外出务  工人员每年为新前村带回近80万的收入。

  三是切实增加集体收入,壮大集体收入,利用4万元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及村自筹资金6万元建村两委活动室,建成后上面为办公场所,下面出租为门面房,收取一定的租金,增加村集体收入。

一年来通过召开村委会、党员大会、一事一议等会议,先后对村集体所有的荒山土地、水面、林地和房产进行了变更承包、转让、拍卖、出售等形式,进行调整,每年获取利益分成约5000元,村级集体经济将得到加强。

  由于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实行“一免三补贴”,产业结构调整效益稳中有增,劳务输出经济拉动明显,农民人均纯收入得到较快增长,在去年2710元基础上人均增收190元,增幅7%。

  五、保持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一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对农民教育,丰富农民生活,大力开展科技入户活动。

目前发动“阳光工程”培训30多人\\\/次,从网上下载和配合镇农技站下发各类农业科技资料200多份,通过广播、下发资料、张贴标语等形式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

  二是推进新前村民主政治建设,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在新前村大力开展“四民主、两公开”,即深化和规范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坚持完善村务公开、党务公开。

上半年完成了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三是坚持不懈地抓好计划生育,提高了计生工作整体水平。

今年以来,本人与村两委一班人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片负责制,每月要召开一次会议进行研究,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奖惩;无职上岗党员中设置计生宣传岗,积极宣传党的计生政策,配合村两委和计生专干,抓好计划生育各项制度落实,确保四项手术100%落实,孕检率达到90%以上,出生率达到上级要求。

同时,做好计生重点户的教育和转化工作,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固发展。

  四是推进村级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两委”工作规则(试行)》全面落实各项制度,理顺两委关系,形成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确保村级工作运转有序。

先后制定了党支部工作制度、村两委工作规范.、村两委议事规则、村“一事一议”制度、村民会议制度、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和村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

  一年来,认真排查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我村稳定。

维护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重视解决群众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使我的群众工作取得实效。

  六、扎实工作,切实为民办好事、办实事  任职以来,坚持不断地加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人生观、价值观、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强化执政为民意识,弘扬艰苦奋斗和开拓奉献精神。

坚持吃住在村主持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村办事。

  村活动室房屋破旧漏雨严重,我个人利用40000元专向资金和选派单位帮扶资金进行了重建,使村部大为改观;从环保局争取资金2800元、交通局争取涵管9节,修建了前庄小桥,新庄用3节涵管修了生产路;争取卢咀电站投资近80000元为村二级站、1100多米水渠进行加固、清淤,并修了老庄当家塘下方的渡水桥;  在xx年春节和“十一”前夕,我个人从工资中拿出300元,从帮扶单位争取慰问金约2000元对10名贫困户、特困户和党员困难户进行了慰问,7月份组织村两委一班人到环保局进行了走访和慰问,并与环保局结成了“一帮一”对子,在今后的工作上可以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另外我利用自己的办公资金2000多元为村活动室配齐了各种制度专栏、活动室标示牌;  今年,部分村民受灾,房屋倒塌,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一方面按扶群众,一方面积极向上级党委和民政部门反映,在政策容许下,终于在民政部门的大力协助下,为2户倒房户各争取倒房从建资金10000多元,为1户残疾人争取危房改造资金:5000多元,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

  一年来先后还为2名考上大学的学生争取了部分资金帮助;为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入户口、改户口、办身份证、新办理五保等20多件\\\/次。

指导养殖户进行冬暧式大棚养殖,获利20000多元。

  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村两委成员和全体党员的大力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按照选派工作“六句话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十七大精神统领思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按照市委组织部、选派办和古沛镇党委、政府的要求,戒骄戒躁,扎实工作,带领村民发家致富,为新前村的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怎样产生村民代表

由村委会组织本村的村民代表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全体具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的普选,通过普选,选举出本村的村民代表

怎么样可以把一个村的村长弄下台,我们这个村长平时讲话嚣张,有打过村民,平时都不在本村 有事情找不到

村委会主任是经过全体村民选举产生,职务终止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如果本人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举报投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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