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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接待台湾参访团主持词

时间:2015-06-25 22:28

了解一下寻根的故事

(1)40年前,她们生父的骨灰被伯父从上海带回高邮老家;10多年前,她们全家从上海到了新西兰;在海外生活10多年后,为了找回生父的骨灰,如今她们向高邮市政府求助,打听亲友的下落。

在市政府工作人员的倾力相助下,她们终于圆了寻根梦…… 越洋电话只为寻亲 今年年初的一个星期五,在单位加班的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科长乔杰正准备下班,电话铃突然响了。

他拿起电话,原来是从新西兰打来的越洋电话,电话那头的女子希望政府帮她寻找高邮的大伯父。

“我叫陈文静,10多年前我们全家从上海迁到新西兰。

我生父原是上海铁路局列车员,40年前去逝时我只有4岁,妹妹只有2岁。

当时父亲的骨灰被大伯父从上海带回高邮老家。

如今,我们想寻找大伯父,找到父亲的骨灰,拜祭父亲的在天之灵。

这么多年,我们与大伯一直没有联系,只知道他名叫陈庆宏,大约70多岁,无奈之下,只好请政府帮助寻找。

” 听了电话后,乔杰明白了事情的缘由。

但是事隔近半个世纪,陈女士寻访的对象是七十多岁的老人,仅凭这点线索,在浩瀚人海中寻人,困难可想而知。

于是乔杰问道:“除了这些,有没有其它线索。

” “没有,如果没有困难我们也不会打电话向政府求助。

这么多年过去了,不知道伯父是否还在世,我们想找到大伯父,看一看父亲的骨灰,完成母亲多年的心愿,政府能帮我们吗

”听着陈文静焦虑和无奈的回答,乔杰为这份亲情所感动:“请你留下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力帮助寻找。

” 艰难寻人几经周折 根据陈文静提供的信息,乔杰立即打电话请求蝶园派出所的朋友帮助,朋友答应第二天帮他。

周六上午一大早,乔杰来到蝶园派出所,在朋友帮助下,很快查到两位名叫陈庆宏、年龄70多岁的老人。

“请问陈庆宏先生,你是否有一个弟弟40年前在上海铁路局工作

”通过电话了解,这两人都不是陈文静的大伯。

初次寻找并不顺利。

周日,朋友又陪着乔杰来到珠湖派出所查寻。

珠湖派出所的电脑显示有20多位叫陈庆宏、年龄70多岁的老人。

电话一个个拨出,依然没有半点有价值的线索。

难道是思路出了问题。

乔杰分析,陈文静只讲伯父从上海回到高邮老家,不一定是在城区,如果是这样,寻找范围应该扩大到乡镇。

热心肠的乔杰利用平时休息时间,与各乡镇派出所进行联系,希望从他们那里找到线索。

功夫不负有心人。

半个月后终于从八桥镇城堡村传来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城堡村中兴组有一位82岁的老人叫陈庆宏,曾经有一位弟弟在上海铁路局工作,已经去世40年了。

会不会就是这个老人呢

乔杰请城堡村支部书记联系老人。

遗憾的是,老人家中没有电话,乔杰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时间在一分一秒地流逝,一个半小时后,乔杰终于接到陈文静的伯母从公用电话亭打来的电话,在半个多小时的通话中,老人非常激动,讲述了当年陈文静父亲去世后,老伴陈庆宏将其骨灰带回家的经过。

老人话语有些哽咽:“这么多年过去了,没想到她们还能找到我们,谢谢你们的帮助。

老陈年龄大了,身体不太好,也特别想见见亲侄女。

” 热心相助终圆梦 乔杰及时与陈文静取得联系,把他了解的情况如实告知。

3月25日,陈文静和妹妹陈晓萍从遥远的新西兰飞到上海,又驱车赶往高邮。

26日上午,在市行政中心7楼会议室内,陈文静、陈晓萍见到了失去联系多年的亲人(大伯父陈庆宏的儿子、媳妇和孙子),她们激动万分,陈文静激动地拉着乔杰的手说:“多亏你们的帮助,才圆了我们的‘寻根’梦。

” 陈文静和妹妹陈晓萍在离开市政府办公室去大伯父、伯母家前,向市政府办公室的同志们深深鞠躬,连声道谢。

(2)在美国,21岁的钱向民出生于学识渊博且十分富有的美国华裔家庭,住在美国著名的科学城硅谷。

她是美国第三代华人。

她小时候,父母工作都非常忙,只好请保姆照料她和弟弟妹妹们。

家里一个保姆来自,对她特别好。

从保姆的讲述中,小钱才知道,原来这个世界上还生活着许多贫穷的人。

17岁那年,她一个人去了趟非洲。

在非洲时,有人问她是哪国人 ,她很自然地回答她是美国人。

可是人家又问,怎么看你长得像中国人呢

她说是的,我是华裔。

人家就说,那你了解中国吗……每到这时,她都不知应该如何回答,因为她对中国的事一无所知。

回到家里,她开始缠着爸爸妈妈给她讲中国,她说她必须要知道自己的根

她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著名的哈佛大学。

在哈佛,小钱遇到了一个从中国成都来的女生,她告诉小钱,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还有很多生活比较困难的人。

她一边向这个女生学习汉语,一边向学校申请奖学金。

去年,她的申请终于得到了批准,她获得了数千美元的奖学金。

小钱对父亲说,我应该有我自己的看法,我要用自己的眼睛和感受去了解中国,而不是从别人那里听来的经验。

一位来自中国的老师告诉她,你如果要去中国,就去云南。

人物名片 她是在美国出生并长大的女孩子。

她的爷爷是中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的弟弟。

她的父亲是美国斯坦佛大学的院士和博士生导师、著名的医学教授。

她是美国哈佛大学经济系三年级的学生。

她的名字是SarahTsien。

她的中文名字叫钱向民。

在她的名片上印着:全球网络金融服务机构中国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哈佛大学、中国小额信贷扶贫研究者。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导师的实习生。

机会:在云南研究扶贫 钱向民回国来到了中国云南。

小钱的中国之行,带动了全家人的故国情,他们一起回来了。

一家人先到北京登上了长城。

家人回美国去了,小钱留下来。

她与一个对中国问题感兴趣的美国学生团体一行25人一起到达昆明,先在云南师大学了3个月的中文,然后那些美国学生也回美国了,只有小钱留了下来。

她独自一个来到了边远的麻栗坡县。

小钱告诉我,她申请的这个项目,是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共同搞的一项名为“中国小额信贷扶贫”的研究。

小钱解释说,小额信贷从20年前就已经在世界上好多国家开始进行,并且非常成功。

在这些国家,大部分穷人贷不来款。

而他们又非常需要银行的扶持,有时就是几百元或者上千元。

可银行一来怕他们还不起钱,二来又嫌小额信贷比较麻烦,这样就需要一种保证和信誉。

于是,乡村银行的信贷业务不对个人,而是对小组。

通常是若干户组成一个小组,彼此都是邻居,相互信任,如果一个人还不起,另外几家就都有责任。

乡村信贷员还到那些还不起钱的农民家里去,和他们一起打工,帮助他们还钱。

我国也从数年前就开始推行这一做法,各地的扶贫组织都有这个项目。

小钱的任务就是对这个项目进行考察。

她到达中国以后了解到,中国政府非常重视扶贫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父亲先前的一些说法不一样。

她打电话告诉了父亲,父亲佩服女儿的闯劲,并向女儿认输。

一开始,云南当地的项目办公室安排小钱住在乡招待所里。

可她一到那儿,就在菜园子里和一群当地孩子玩起来。

她看到那些男孩子每个人都背着一个比他们身体大得多的玉米秆的柴垛,很重,就跑过去帮他们背,一直背到了男孩的家里。

磨炼:在贫困农家调研 这家有两个男孩子,姓李,哥哥15岁,弟弟11岁。

除了父亲母亲外,还有一个老奶奶。

一家4口人都非常欢迎小钱的到来。

于是,小钱当即决定,就住在他们家了。

她叫男孩的父亲叔叔,叫母亲阿姨。

李叔叔家在村子里算是穷的。

他家的房子是用草和泥巴盖的,虽然家里养着猪,但是吃的都是包谷饭,没有肉,菜是从菜园里摘的。

叔叔天天出去打工,阿姨一天学都没上过,她做小生意也不识字,就是从这个集市上买点大米,再到另一个集市上去卖,从早到晚在集市上,有时赚不到钱,最多也就赚上5元钱。

奶奶已经老得没有牙了,驼着背,挪着一双小脚,却承担着喂猪的重担,她每天都在不停地切着猪草。

这里是山区,交通不便,有一次小钱晚上从项目办公室回来,黑漆漆的,她摸着石头走了一个多小时,差点迷了路。

这里也没有自来水,还经常停电。

厕所连着猪圈,每次上厕所不仅要先轰猪,还要再撵狗。

小钱蹲在我面前边比划边“呼呼呼”地“再现”她轰猪撵狗时的状态。

上厕所如此,就更谈不上洗澡了。

“我就端一个脸盆倒点水,然后把头放进去洗……”小钱生怕我不明白,又是一通连说带比划。

虽然她的动作依然是美国式的,但她的神情倒很像一个刚从山里出来的乡村女孩。

这个哈佛女孩把自己当成了这个贫穷家中的一员。

每天她帮着阿姨和奶奶做家务,和阿姨一起去赶集。

她深深感受到李叔叔一家人对她真挚的感情,家里那么困难,还特意给她买了一床新被子。

临走的时候,她悄悄去了趟乡里的学校,把叔叔家两个孩子的学费交上了。

她记得叔叔对她说过,他最大的心愿就是让孩子们能读上书

成长:继续关注祖国 后来,小钱只身到印度参加一个世界小额贷款方面的会议,会议结束,她在印度的加尔格达买好了第二天飞曼谷的机票,没钱住饭店,她就想在机场大厅凑合一夜。

她看到一个清洁工在洗手间的地上铺了一块布准备休息,灵机一动,在挨着清洁工的地方,就着清洁工“床单”的一边睡下了。

“我睡得很香。

通过出来考察我才知道,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人每天的生活费都在两美元之下,在有钱人看来,两美元连一杯茶都买不了。

” “你一个女孩子到处跑,难道不害怕吗

”记者忍不住问道。

“我遇到过坏人,有人要抢我的包,我就大喊一声,挥拳就打;火车上有人想摸我,我就大叫一声:‘嘿

我会中国功夫

’”她边说边比划,跟真事儿似的。

为了省钱,小钱出行甚至坐拉货的拖拉机。

身边是猪和鸡的尖叫,身体随着拖拉机一路狂颠,颠得肠子都要掉下来了。

在印度的火车上,人多得像粥锅一样,双层卧铺上被放满了大米等乱七八糟的东西,上去的人随便乱挤,你买了票也白买,根本没人理你。

小钱只好自己照顾自己,她发现在乱七八糟的货物中还有一个小小的空儿,就钻进去,缩成一团,睡了。

小钱的研究项目基本结束,她要回哈佛继续上学去了。

她说:“在中国的这10个月对我影响很大。

我自己的思想也变了很多。

有很多美国人根本不了解中国人,就随便地讲这讲那。

其实美国也有许多不好的地方。

我觉得,中国人的思想比美国人好得多

我以前从来没有碰到过那么多好人,只在中国我才碰到。

我最大的心愿就是学好中文,以后能够比较流畅地说中文、读中文,毕业以后再回到中国来

如何做好接待工作

接待工作是企业办公室工作系统的重要环节,接待工作水平高低能够集中反映一个企业的整体形象,能够展示出接待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同时对于推动工作开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新形势下,为适应企业发展要求,办公室接待工作必须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规范有序、客人满意,从而更好地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以实际行动树立现代企业机关的新形象。

  一、认真细致地做好接待前准备  接待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是保证接待工作质量的前提。

首先,沟通情况,了解意图。

在接到上级部门或对方的通知或电话后,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主动与对方取得联系,了解清楚上级或对方来访的人数、身份、民族、性别、日程安排等,还应掌握上级领导来检查指导哪些工作或来访客人的主要目的、有什么要求、活动的方式等等,以便安排好餐饮、车辆,确定参观或会务 类型及地点等各项工作。

  其次,超前考虑,周密安排。

在了解掌握以上情况后,对接下来的接待工作进行充分考虑,主要包括所需材料的准备、会务地点的确定、餐饮的安排、结束送行的礼节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

考虑中的每项任务、每一个环节都要细化任务,做到分工合理,责任明确,使每项工作都有人负责、有人承担、有人落实。

在考虑接待工作时要注意对待上级机关与兄弟单位的区别,因人而异,根据需要妥帖安排。

接待工作考虑成熟之后,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征求领导意见,并按照领导要求进一步完善接待工作。

接下来,就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一是迅速召集办公室有关人员对接待工作进行详细安排,让每个参与人员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二是对开会时所需材料的撰写、打印进行督促办理,必须在会前整理出来,同时对开会时所需的水果、茶水等接待物品进行准备,发现不足,及时采购,以防会议期间不够用。

三是通知餐饮部门做好桌次的安排、饭菜的准备工作。

各项细节都必须考虑到、安排到,确保万无一失。

  接待工作比较繁杂,每一个环节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单位的整体形象,接待人员一定要细心、小心,不能粗心大意、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否则就会在变化了的情况面前束手无策,易出漏洞。

这方面的体会是很深的,偶然的情况,往往会使我们措手不及。

如有时召开会议按通知要求有这么多人参加,准备了这么多的会场和桌椅,结果有些单位多派一些人参加,临时找人摆座椅弄得手忙脚乱,使与会人员不能按时就座。

有时出席会议领导有变化,本来了解到一位领导出差未回,座牌就没有放,结果在临开会的几分钟这位领导突然来了,弄得措手不及。

不管怎么说这都是由于工作考虑不细造成的。

所以说办会要经得起检验,办事要经得起核查。

计划要周详,行动要谨慎。

接待人员必须使自己养成细心再细心的工作习惯。

  二、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中服务  在具体接待工作中,要安排好迎接、会务、餐饮、送行等工作,并注意搞好协调配合,使各个环节衔接妥当。

首先是迎接上级领导或兄弟单位。

作为负责接待工作的责任人,在上级领导或兄弟单位领导确定的出发时间前,与其随行负责人员取得联系,以便得知领导何时出发,以防领导有什么重要事务推迟出发时间而作为接待单位不知道。

如果通过联系确定领导已出发,作为接待负责人就要及时通知领导,让领导做好下楼接待准备。

迎接领导时还要注意自身行走的位置、问候握手时的动作、介绍领导的顺序及会议座次的安排等。

其二,要注意会务过程中服务的细节,服务人员在倒水时,定点定时,每隔15分钟或半个小时到会议室倒水一次,作为接待负责人在会务期间,如发现那位领导水已喝完,要及时通知服务人员来倒水。

  其三,餐饮要提前征求意见,及早安排。

作为接待负责人要与来查、来访领导的随身人员及早进行沟通,了解他们一行中有无少数民族或其他注意事项,在安排餐饮时,更得心应手,更容易使到来人员感觉考虑的周到、服务的到位。

  最后,注意送行时的礼节。

各项活动、议程结束后,应安排好送行,提前通知司机到餐厅门口,等候领导。

在领导上车前,握手送行,上车后,挥手告别,祝来查、来访人员一路顺风。

还要注意必须等来查、来访人员乘坐的车辆启动后再离开。

  三、及时全面地做好接待后总结  整个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人员要对本次活动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看看哪些方面是领导最满意的,哪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好的方面要继续发扬,不足之处注意弥补改进。

要通过总结不断提高接待质量和效率,使今后的接待工作责任分工明确,头绪层次清楚,既让客人满意,又能降低接待成本。

一个单位能不能给来访领导留下良好的印象,除了这个单位的硬件设施之外,接待人员的素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这就要求接待人员要十分注意接待礼仪,在接待时要衣着整洁得体,言谈热情文雅,举止庄重大方,注意把握分寸,掌握尺度,做到朴实、真诚、热情,使来访领导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同时,工作人员要注意平时的学习积累,了解掌握各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对本单位的情况要了如指掌,以便更好地做好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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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提供台湾当局相关“法规”:  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相关部分  第十条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之许可)  大陆地区人民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台湾地区。

  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不得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

  前二项许可办法,由有关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见后面★)  第十条之一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团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请)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居留或定居者,应接受面谈、按捺指纹并建档管理之;未接受面谈、按捺指纹者,不予许可其团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请。

其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大陆地区人民按捺指纹及建档管理办法--(★需要再说★)  第十一条 (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在台工作之申请许可)  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工作,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经许可受雇在台湾地区工作之大陆地区人民,其受雇期间不得逾一年,并不得转换雇主及工作。

但因雇主关厂、歇业或其它特殊事故,致雇用关系无法继续时,经主管机关许可者,得转换雇主及工作。

  大陆地区人民因前项但书情形转换雇主及工作时,其转换后之受雇期间,与原受雇期间并计。

  雇主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申请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工作,应先以合理劳动条件在台湾地区办理公开招募,并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求才登记,无法满足其需要时,始得就该不足人数提出申请。

但应于招募时,将招募内容全文通知其事业单位之工会或劳工,并于大陆地区人民预定工作场所公告之。

  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工作时,其劳动契约应以定期契约为之。

  第一项许可及其管理办法,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会同有关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依国际协议开放服务业项目所衍生雇用需求,及跨国企业、在台营业达一定规模之台湾地区企业,得经主管机关许可,雇用大陆地区人民,不受前六项及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之限制;其许可、管理、企业营业规模、雇用条件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会同有关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二、《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全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 0940115055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32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条第三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主管机关审查相关申请事项,必要时得会同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处理之。

  第 3 条  大陆地区人民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来台从事商务活动:  一、企业负责人或经理人。

  二、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

  第 4 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活动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商务访问。

  二、商务考察。

  三、商务会议。

  四、演讲。

  五、商务研习 (含受训) 。

  六、为邀请单位提供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服务活动。

  七、参加商展。

  八、参观商展。

  第 5 条  本办法所称邀请单位,指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  一、本国企业、侨外投资事业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公司资本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本国企业、新设侨外投资事业。

  二、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营运资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

  三、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采购实绩达一百万美元以上者。

但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不受采购实绩限制。

  四、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区事业。

  第 6 条  邀请单位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其每年邀请人数如下:  一、邀请单位为年度营业额不逾新台币三千万元之本国企业、新设之本国企业者,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十五人次。

  二、邀请单位为侨外投资事业、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或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本国企业者,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人次。

  邀请单位每年邀请人数,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前项限制。

  第 7 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受训者,以受雇于本国企业或侨外投资事业在大陆地区或第三地区之投资事业所聘雇之主管或技术人员为限。

  第 8 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其在台停留期间,不得从事接受酬劳或直接销售之活动。

但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9 条  自由港区事业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进入自由贸易港区从事商务活动,以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活动为限。

  前项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活动区域以自由贸易港区为限。

但自机场、港口往返自由贸易港区之交通、非在自由贸易港区之食宿、假日旅行活动,不在此限。

  第 10 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应检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复印件。

  三、来台目的说明书及预定行程表。

  四、邀请函或商务活动相关证明文件。

  五、保证书。

  六、邀请单位最近之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表或外国公司认许〈认许事项变更〉表或外国公司指派代表人报备〈报备事项变更〉表复印件。

  七、邀请单位前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采购实绩证明文件复印件。

但邀请单位为新设企业或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者,得免附。

  八、从事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应检具该契约书复印件。

  九、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之证明文件。

  第 11 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应依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在第三地区者:以分开送件方式,由申请人亲持前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文件,并备具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之电子文件,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 (以下简称驻外机构) 申请;邀请单位另检具同条各款所定文件一式三份,代向主管机关申请。

但该地区无驻外机构者,得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邀请单位于预定行程一个月前代为申请:  一、初次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者。

  二、初次申请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

  三、在台期间,曾违反相关规定或有不良纪录者。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邀请单位于预定行程十个工作日前代为申请,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属紧急情况之商务活动需要者,并得于预定行程五个工作日前代申请:  一、曾经依本办法申请许可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者。

  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经济部,初次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之停留期间在十四日以内,或在第三地区有工作且自第三地区初次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其停留期间在十四日以内者。

  第 12 条  主管机关于收受申请案后,得将申请书及有关文件,送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

  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审查邀请单位与申请人之资格、计划书及来台活动之必要性,得要求邀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供有关资料文件。

  第 13 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所检具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主管机关得要求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第 14 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者,发给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其有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算为二个月。

但大陆地区人民须经常来台从事商务活动,经主管机关会同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有必要者,得发给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其有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一年至三年。

  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可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于有效期间内入境者,得于有效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填具延期申请书,检附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向主管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其有效期间,自原期间届满之翌日起二个月。

  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检附原邀请单位同意函及行程表,办理加签后,即可入出境;其加签效期,自加签之翌日起二个月。

但不得逾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之有效期间。

  第 15 条  申请人在大陆地区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者,由主管机关发给入出境许可证正本送行政院于香港或澳门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转发申请人,持凭经机场、港口查验入出境;入出境许可证复印件,送在台湾地区之邀请单位。

但经主管机关同意,得将入出境许可证正本送邀请单位转发申请人。

  申请人在第三地区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者,由主管机关发给入出境许可证正本送邀请单位转发申请人。

  依前二项规定取得之入出境许可证正本遗失或毁损者,邀请单位应检具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毁损证件或遗失报案证明及说明书,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

  第 16 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其停留期间如下:  一、从事商务访问、商务考察、商务会议、演讲、参加商展及参观商展者,其停留期间不得逾十四日。

  二、从事商务研习或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其停留期间不得逾三个月。

  第 17 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届满时,有疾病、灾变或其它特殊事故情形者,主管机关得酌予延期,期间不得逾一个月。

  前项情形,应检具下列文件,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一、延期申请书。

  二、入出境许可证。

  三、居住地之流动人口登记联单。

  四、延期计划书及行程表。

  五、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主管机关对于延期之申请,得征询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意见。

  第 18 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因商务活动需要,得同时申请配偶或直系亲属一人陪同来台。

  前项陪同来台眷属,不计入第六条邀请单位每年邀请人数之限制数额内。

  第 19 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来台日期或行程如有变更,邀请单位应于申请人入境前或行程变更前检具确认行程表,送主管机关及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第 20 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入境时应备有回程机 (船) 票。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入境时应持有效之第三地区居留证或再入境签证。

  第 21 条  大陆地区人民入境时,应将所持之大陆地区护照、前条回程机 (船) 票、第三地区居留证或再入境签证、投保人身保险文件或相关文件交付查验。

  第 22 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应于入境后依流动人口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登记。

  未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者,不得申请延期停留。

  第 23 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应觅下列台湾地区人民一人为保证人:  一、邀请单位之负责人,其保证对象无人数之限制。

  二、邀请单位业务主管,其保证对象每次不得超过二十人。

  邀请单位应与前项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 24 条  前条保证人之责任如下:  一、保证被保证人确系本人,无虚伪不实情事。

  二、负责被保证人入境后之生活及其在台行程之告知。

  三、被保证人有依法须强制出境情事,应协助有关机关将被保证人强制出境,并负担强制出境所需之费用。

  保证人未能履行前项责任,主管机关得要求被保证人限期离境;被保证人停留期间在十四日以上者,未于二周内更换保证人者,主管机关得不予许可,已许可者,得废止之。

  第 25 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有本条例第七十七条所定情形者,主管机关应检附据实申报之进入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复印件,函送该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备查。

  第 26 条  邀请单位对于邀请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活动期间,应依计划负责接待及安排与其商务领域相符之活动;安排商务活动以外之参访行程,应取得受访单位之同意。

  大陆地区人民应邀来台从事商务活动期间,应办妥人身保险,并留存其保险契约复印件备查。

  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就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得随时会同相关机关进行访视、随团或其它查核行为。

  邀请单位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应依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要求,限期提出邀请之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活动报告。

  邀请单位未依规定办理接待、安排活动、留存受邀人之保险契约或拒绝、妨碍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第三项所定访视、随团、查核行为,或未依限期提出前项所定报告,或有其它不当情事者,主管机关视其情节,于一年至三年内对其代申请案得不予受理。

  第 27 条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停留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

  二、从事违背对等尊严原则之不当行为。

  三、未取得我国专业证照,担任依法令规定应由取得我国专业证照者始得担任之职务。

  四、违反其它法令规定。

  违反前项规定情事者,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载明查处意见后移送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得废止其许可,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 28 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不予许可;已许可者,得撤销或废止之:  一、现在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其它公务机构任职。

  二、经主管机关认定,对台湾地区政治、社会、经济有不利影响。

  三、在台湾地区外涉嫌犯罪或有犯罪纪录。

  四、参加暴力、恐怖组织或其活动。

  五、涉有内乱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曾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

  七、曾违反前条第一项或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者。

  八、邀请单位曾有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者。

  九、违反其它法令规定。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情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不予许可期间为二年至五年;有同项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不予许可期间为一年至三年。

  主管机关依前二项规定不予许可、废止许可或不予受理时,得不附理由。

  第 29 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之原因消失者,应自原因消失之翌日起三日内出境,主管机关得废止其许可,并注销其入出境许可证;其眷属亦同。

  第 30 条  申请人检具之文件有隐匿或虚伪不实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许可,并函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有前项所定情形者,主管机关于三年内对其本人及邀请单位之其它代申请案得不予受理。

  第 31 条  邀请单位有故意虚伪申报,或明知为不实文件仍据以申请之情事者,主管机关于三年内对其代申请案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责任者,并函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邀请单位邀请之大陆地区人民或其眷属,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者,主管机关于三年内对其代申请案得不予受理。

  第 3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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