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 一、总 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立项 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二)成立检查组 检查项目一经确定,则由实施现场检查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检查任务配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组长和主查人可以兼任。
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
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检查人员组成,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1.检查组组长工作职责。
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向其所属机构反映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如果有关计划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检查中有重要事项需要与主监管员会商,由检查组组长负责进行有关协调,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2.主查人工作职责。
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及时向检查组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3.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职责。
检查组成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认真撰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文本,做好取证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三)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1.提前或者进点时向被查单位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通知书》由银监会统一格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自负责《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工作。
3.《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加盖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印章。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是与《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用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发出《检查前问卷》及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1.发出《检查前问卷》。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前问卷》。
如确定发出,则应明确回收《检查前问卷》的时间和报送要求。
2. 进点前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
(3)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
(4)监督检查部门历次的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资料。
(6)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7)被查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8)被查单位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情况。
(9)群众举报材料。
(10)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11)其他资料。
(五)审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审核反馈的问卷材料。
在收到被查单位报送的《检查前问卷》反馈材料后,检查组应对反馈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评价。
(1)审核问卷材料的完整性。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前问卷》目录清单,逐项审核每项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必要时可列出被查单位需要重报或补报的资料清单,要求被查单位在进点前补报,或在检查组进点后向其索取。
(2)初步审核问卷材料的真实性。
被查单位报送的资料,如有明显出入或差错,应视为对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一个方面;如事后查明存在虚假和隐瞒填报的问题,应依法追究被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 对问卷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在被查单位反馈的资料和其他应收集的资料基本齐备以后,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应召集检查组成员对掌握的所有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综合分析可以使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形成《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立项,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单位的相关资料,与主监管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订立清晰明确的检查方案,包括具体的检查目标、检查任务、检查重点等。
1.《现场检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检查组成员分工。
(5)本次检查依据的法规清单。
2.《现场检查方案》需经检查组组长主持,检查组讨论通过。
3.《现场检查方案》需报经检查组所属机构审定。
4.实施检查过程中,在获得检查组所属机构同意后,检查组组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检查方案作出调整。
5. 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检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
检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
2. 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 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实施步骤 1.进点会谈。
(1) 进点会谈的程序。
检查组应当在进点会谈前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并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进入被查单位,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2) 进点会谈的主要参加人员。
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3) 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向被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介绍检查组成员;听取被查单位相关汇报;就检查准备阶段掌握的重要情况或疑问向被查单位进行了解和质询;向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并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
(4) 进点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见附件格式1),并作为检查资料保存。
2.检查实施。
根据检查组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 评价定性。
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定性,作出检查结论。
凡是检查中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的问题,不作结论性评价。
4.结束现场作业。
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单位。
检查组组长确认可以退出被查单位现场后,将退出现场作业的时间告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作业清理,向被查单位办理调阅资料、借用物品等的归还手续,退出检查现场。
如有必要再次进场,需提前通知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应更改,以免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
如确属检查需要,可考虑适当调整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并知会被查单位。
(二)检查方法 1. 总体查阅。
从总体上对被查单位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应对被查单位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单位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2. 现场审查。
根据检查方案,按各项检查内容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1)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并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2)检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普查要求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全部业务、财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查。
抽查要求根据抽样比例和抽样原则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业务、财务资料进行有选择的审查。
抽样比例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样原则一般采取判断抽样,或者根据已经掌握的检查线索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业务环节。
(3)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
3. 调查取证。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1)检查组可视检查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导出、转存、打印、复印等处理。
(2)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充分的证据。
(3)证明材料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
上述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必要时应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确认,确有特殊情况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主查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4)在检查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检查组要立即向其所属机构报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
(5)检查结束前,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编印页码,由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三)质量控制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阶段听取各检查小组的汇报,及时了解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控制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工作满足检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应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根据检查需要逐次调阅。
检查组调阅资料需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见附件格式2)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向被查单位取得上述检查资料。
《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有关责任人各执一份。
检查资料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被查单位,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工作内容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格式3)。
检查人员通过编制工作底稿描述检查事实和问题,判断和评价所发现的问题,评估风险状况。
(1)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主查人要对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
记录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索引号及页次等; 二是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等; 三是评价和意见; 四是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观点必须清楚明确,所附取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能充分支持观点。
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
(4) 工作底稿应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检查人员通过编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格式4)向被查单位确认事实和问题,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任何定性评价,可视需要附取证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和审阅检查人员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由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写事实确认书。
(2)事实确认书经主查人逐一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部门)负责人逐一签具明确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意见分为三种,一是承认事实,二是否认事实及其理由,三是补充相关事实。
(3)事实确认书所附取证材料如果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但未获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可视情况封存取证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单位篡改或销毁原件。
(4)事实确认书中所附取证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并且被查单位申辩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注明“认可申辩,不作问题”并留存。
四、检查报告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1.各检查小组初步形成分项目检查事实与评价。
各检查小组依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问题和事实的性质,形成检查小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提交主查人。
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检查的,可以由计算机汇总生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2.检查组对初步形成的检查事实与评价进行讨论分析和综合判断,由主查人组织撰写对被查单位总体的《检查事实与评价》。
3.《检查事实与评价》包括事实和评价。
事实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可包括检查前问卷、会谈记录、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情况。
评价要对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4.《检查事实与评价》在递交被查单位之前,应由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签字。
(二)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1.《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检查组组长要组织与被查单位的检查总结会谈。
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检查人员还应通知主监管员参加会谈。
由主查人向被查单位宣读《检查事实与评价》,请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2. 检查总结会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3. 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具无异议意见,签字或加盖公章;被查单位有异议时,应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
检查组应当对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
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查单位举行检查总结会谈时,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
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三)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总结会谈结束或收到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1. 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后,主查人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
2.《现场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主要应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建议,以及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等。
3. 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呈报其所属机构审定,并移交给主监管员。
五、检查处理阶段 (一)检查处理的方式 对于不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由检查组所属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检查组所属机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和执行 《现场检查意见书》是检查组所属机构对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
检查组负责起草《现场检查意见书》,上报检查组所属机构审批后,按法定程序送达被查单位。
1.《现场检查意见书》依据银监会关于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
(2)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的时间要求。
(3)要求被查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视执行整改方案的进度情况分阶段或一次性将整改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主监管员依据《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及时跟进被查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监管员要将整改情况反映到风险评级、评价和年度监管报告内容中去,同时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监管方案,必要时提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
六、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一)建立检查档案 在整个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为建立档案做好准备。
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问卷、内控问卷及反馈材料;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及所调阅的资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等附件;检查事实确认书;分项目检查报告;检查事实与评价及其反馈意见;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材料。
检查档案应当按照检查项目建立专卷,并按立卷顺序进行装订。
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
现场检查资料应根据检查的程序或性质等进行编号和整理,以便查阅和后续检查时参考。
(二)编写档案目录 对归入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案卷目录。
目录应按照检查工作流程、环节、内容以及检查资料的主次关系、主从关系等进行编写。
1. 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
2. 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三)制作档案封面和档案管理 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当精心装订,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面(见附件格式5),封装成册。
1. 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2. 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3. 无须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
4. 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为适应电子化办公趋势,方便查阅,提高检查信息的实用性和连续性,检查组应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并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五)现场检查档案的移交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档案及全套检查资料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备参考。
七、 附 则 (一)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但检查组到达被查单位时应出具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后续检查的程序参照一般检查项目执行。
(三)银监会需要与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时,检查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规程协商确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同时,境外检查应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有什么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
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其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
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
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的之和。
(三)总体得分统计。
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等级确定。
根据分级标准,以考核评价总体得分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等级。
考核评价要素、考核评价指标以及评分原则详见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第三章 考核评价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
第十二条 收集信息(一)收集基本信息。
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之前,(主)监管员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相关报告以及二次投诉统计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以及不能确定有利的信息或证据,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
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主)监管员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
与此同时,(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功能监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 初评(一)综合分析。
(主)监管员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统一。
(二)确定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
(主)监管员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初评结果。
初评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中国境内外资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监管机构(可能是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负责实施,且各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配合。
为了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主)监管员应当能够为所有评价指标的评分结果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并且能够根据需要简要陈述评分理由。
第十四条 复评复评是在初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核性评价。
对于每一考核评价指标,复评人员均可形成不同于初评的考核评价结果,但必须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复评工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机构的(主)监管员牵头,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确定复评结果。
第十五条 审核审核是在复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进行最终审定。
审核工作遵照属地监管原则,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正式会议,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经过集体讨论后最终确定,从而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公正有效。
银监局应当将经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考核评价结果(含初评结果和复评)汇总上报银监会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银监会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后,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全国统一标尺,结果科学严谨。
如果考核评价结果确须进行调整,可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主持召开正式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报该部门的分管会领导确定。
银监会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须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直接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反馈(一)通报考评结果。
直接监管机构在收到银监会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确认或修改意见以后,应当将最终结果(含各个考核评价指标得分反映的主要问题)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会谈见面的形式告知,并最终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通报。
(二)提供反馈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直接监管机构的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
(三)处理反馈意见。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直接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如确须调整,应当事前报经银监会同意认可。
(四)报告整改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再持有异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确认书,并在回应报告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档案归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复评结果、审核会议纪要、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含确认书和回应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6个等级,即1级至6级。
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1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2级;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3级;得分在[45,60)区间者为4级;得分在[30,45)区间者为5级;得分在[0,30)区间者为6级。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等级越高,表明相关制度体系建设越不完善,制度执行越不力,工作开展越不到位,内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显缺陷。
由此,对应的监管关注程度也应当越高。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了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了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即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也能在日常运营中得到妥善解决或弥补。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比较匹配,且其体制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有序,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弱点,如果不及时补正,长期发展下去可能导致个别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其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够在一些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更多的问题与欠缺,需要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匹配度不足,且体制机制不能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存在缺陷,并在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力,难以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系统性缺陷,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加强内部控制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工作管理混乱,在很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随时可能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
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够采取及时、有力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显著提升执行力,全面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则随时可能酿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声誉风险。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严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致不仅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为本身声誉风险的长期存在而出现生存危机。
为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体制机制建设,在开展考核评价的前3个年份,对于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内且第5要素扣分超过50%以上者,银监会有权对考核评价的原始等级酌情减小1个等级,避免因为网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个别行为影响整个机构的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考核评价总体结果以及各个单项要素、指标得分,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积极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相应制定监管规划。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出色,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令人满意。
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
(三)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一般。
为此,监管机构除应当对其薄弱环节加强关注之外,还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风险提示。
(四)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或者5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令人满意(或者令人担忧)。
对此,监管机构应当给予重点关注,综合运用但并不仅限于以下监管措施,有步骤、按计划、重实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改进,直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达到3级以上标准:1.派出专家组或专业团队进行现场指导;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评估董事会、高管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履职能力和履职行为,必要时更换相关负责人;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整改力度,完善产品和服务管理,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健全消费投诉处理;4.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5.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频率,同时加强内部考核评估和审计;6.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舆情状况及发展动态。
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五)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严重或致命缺陷。
该类机构即使能够暂时生存,也会因为损害公众利益而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诱发行业危机。
对此,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采用针对4级或5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之外,还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严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仅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
必要时,监管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评价结果不应当出于商业目的或无故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但出于监管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每年进行1次,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响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综合评级的工作进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有关考核评价信息和证据时故意隐瞒或明显弄虚作假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考虑对外公开披露予以谴责或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金融行业都有什么就业职位
摘自小伙伴的职宝典》、《应届生金融求职调查报告》等。
一、商行可以说绝大多数人最终的就业都是去的商业银行。
之前记得我们做过个样本数量不大的统计,银行基本解决了所谓金融就业的将近七成,当然最多的还是普通不定岗地岗位。
按几个不同条线分类简单介绍一下银行内部岗位的设置:1、管培生条线管培生制度是一种人才培养制度,它能帮助企业实现对高级管理人才长远规划的需求,类似于为人熟知的公务员选调生制度。
2、营业部条线营业部条线主要包括大堂经理、柜员和客户经理,其中客户经理属于银行的营销岗,分为对私客户经理(理财客户经理)、对公客户经理和个贷客户经理。
3、零售业务条线个人金融部、信用卡中心、电子银行部4、资金业务条线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广义上包括银行自营资金头寸管理、银行间拆借、债券交易、外汇及衍生品交易、贵金属交易、同业销售等,范围较广。
其最重要的业务包括:金融市场分析、投资交易、同业业务、衍生品及贵金属交易。
越小的银行该部门包含的业务种类可能越多,四大行则可能分得较细, 上述提到的业务也可能会分到其他部门中。
投资银行部:现阶段投行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发行类业务,比如帮助企业发行银行间债券(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永续债等可以在银行间交易的债券)以及目前比较热门的 ABS——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具有网点众多、客户广泛、承销能力较强等特点,这些构成了商业银行债券投行业务的基础,奠定了商业银行在此领域的绝对优势。
第二种是财务顾问类业务,主要包括企业并购、证券承销、项目融资顾问、集合财务顾问等。
其中,财务顾问业务利用银行的客户网络、资金资源、信息资源、人才资源等,为客户提供资金、风险、投资理财、企业战略等多方面、综合性的咨询服务,事实上通常所说的财务顾问业务就是客户资源承揽业务。
第三种是杠杆融资类业务,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信贷等资金,帮助企业获得上市、配股、并购、股份制改造等活动所需的资金。
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一般负责表外理财业务。
理财资产投向包括标准化及非标准化两类。
标准化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公开交易的产品,如债券;非标准化全称为非标准化债权,与标准化相对,包括收(受)益权、结构化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计划等。
投向非标准化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期限错配获得较高收益。
资产新规下,期限错配类的业务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理财子公司将为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开启新的篇章,值得重点关注。
5、其他业务条线公司业务部、公司信贷业务6、风险管理条线信贷审批及管理部:该部门主要工作就是根据授信政策在相应的权限内审批各种新增、延续和重组贷款,确保审贷分离,保证全行对公资产质量。
法律合规部:负责法律事务、合规管理、审批责任认定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稽核部:稽核部类似于内审部门,主要负责评估内控风险点,实施内部审计,提交审计报告,进行责任认定,分析全行内控情况并提出内控建议等。
资产保全部:资产保全部主要负责牵头清收全行不良资产,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置,呆账核销管理,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进行问题贷款的管理和清收。
7、综合管理条线:综合管理条线包括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办公室等不好意思,虽然讲了那么多种类的部门和业务,最终大部分人去向的还是——做柜。
二、证券公司(券商)券商内部岗位可以划分为前、中、后台:1、前台业务条线举例前台的业务部门直接为公司创造价值,如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研究所、资产管理业务等。
经纪业务为投资者代理买卖证券。
其总部可能直接管几十甚至几百家营业部。
营业部通过柜面或线上方式为投资者买卖股票、基金等,并按合约收取佣金。
经纪业务是大部分证券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
经纪业务总部收入比较平均,而营业部收入随交易量多少差距较大,营业部的投资顾问为客户的投资提供咨询服务,收入也随业绩高低分化较大。
投行业务一般指 IPO、并购、非公开发行等股权融资业务,范围较广。
投行部连接了资本市场与实业,它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帮助企业融资,或通过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形式协助企业的产业投资与升级,有些公司投行部也负责承做一部分债务融资工具。
研究所主要负责研究上市公司,向买方发布相关领域或公司的研究报告并提供各种服务。
研究所不直接创造利润,却作为智囊团吸引着潜在客户。
研究团队会研究宏观经济、产业的发展趋势、产业间的互动联系以及各自特点等,挖掘有价值、有投资亮点的上市公司,为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提出建议。
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依托于信托关系,以某个资管计划的名义进行投资来提升对客户资产的投资运作,未来收取管理费后将剩余投资收益返还给投资者。
券商资管业务范围较广:过去的大集合募集资金投资被叫停后,二级市场上不少券商取得了公募牌照,进军公募市场。
小集合募集资金投资和公募基金的专户产品类似,但无法公开宣传且门槛较高,所以规模不大。
另外,券商较多类投行实施了定向资管计划,虽然费率较低,但能快速铺开局面和扩充规模。
整体上,券商资管业务依托于营业部、投研体系等,在金融市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2、中台业务条线中台主要包括风控、合规、产品等部门。
3、后台业务条线后台部门包括财务、人力、综合管理、清算托管和信息技术等。
三、公募基金很多人认为公募基金就是高帅富的存在。
整个大资管领域中,公募基金的制度体系较为先进、完善,是较适合大众理财的投资工具,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明确为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易于估值,信息透明度高;二是基金法赋予基金财产以独立性,风险自担的产品设计和销售规范,以及强制托管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等严格的监管制度,充分保护了公募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三是公募基金始终坚持专业的投资服务和较低的固定费率,为投资者带来更多回报的同时,其低管理成本的优势更为突出。
基金公司的主要部门包括投研、产品、市场、基金专户等部门。
投研部门包括投资部和研究部。
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计划选择行业和股票,同时组建管理组合,并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同时,投资部还担负投资计划反馈的职能,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市场动态信息及投资业绩分析等;研究部是基金投资的支撑部门,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向基金投资决策部门提供研究报告及投资建议;另外研究部也有部分基金经理管理资金。
与卖方研究相比,买方投研是为了服务投资经理,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经理的认可、促进基金净值增长以及基金在市场中排名。
买方研究员的研究需要为投资经理提供明确的投资建议,为投资建议负责,为此报告大多有固定的行文结构, 包括行业状况、公司状况、业务发展与盈利分析,最后是投资建议。
买方研究员更为重视其研究的独立性,综合券商研究的逻辑和观点,结合自己的判断,进行更深一层的独立研究,同时得出明确结论,对专业素质要求很高。
产品部门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募集,是基金公司“核心弹药”的提供方,主要职能为根据基金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基金公司内部状况设计基金产品,属于基金公司的中台部门,该职位需要极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与踏实细心。
基金市场部门主要包括机构销售和渠道销售。
机构销售主要针对专业机构客户,为其提供各类满足其收益要求的产品,或者为其专业化定制专户产品。
渠道销售主要对接的是各类销售渠道,包括银行及券商,目前公募基金最大的代销渠道依然是银行,所以市场部门日常多与银行的个金部门及各区域网点打交道。
基金专户部门主要负责专户理财业务,即: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类似“公募中的私募”,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此外,基金公司还包括一些中后台部门,如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基金会计等。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主要工作包括基金管理稽核,财务管理稽核,业务稽核(包括研究、资产管理、综合业务等),定期或不定期执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或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对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监控,提供有关风险评估、测算、日常风险点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报告及针对性的建议。
基金会计负责记录基金资产运作过程,当日完成所发生基金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工作;核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完成与托管银行的账务核对,复核基金净值计算。
基金子公司因其牌照的灵活度,近几年规模大幅增长,在业务范围和产品创新为公募基金提供了较大补充。
基金子公司一般不设立单独的投研部门,而是与公募基金共享。
基金子公司业务受政策影响较大, 2017 年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 传统的通道业务受到较大影响,未来带有不确定性, 预计未来主要将向权益类及 ABS 业务发展。
四、信托公司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
信托的含义本来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委托人基于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让其按自己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业主要金融机构主体是信托公司,目前已经衍生出了很多类型的投融资业务。
信托行业具有人员精简,管理资产规模大,人均净利润较高的特点。
我国信托行业历经曲折,但 2007 年开始,信托公司重新找到业务定位,成为金融行业的“高富帅”。
在 2010—2012 年历史性机遇期中, 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出现飙升,拉开了大资管的序幕; 而因信托牌照的万能性, 其在金融几大行业的规模排名中一举攀升至第二,仅次于银行。
良好的激励机制也吸引了大量的优秀从业人员。
2018 年资管新规实施后,打破刚兑和净值化管理的规定一方面避免了管理人在尽职情况下为违约产品兜底的风险,另一方面加大了信托产品的募集难度。
而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的规定将使得通道业务占比较重的信托资产规模大幅缩减。
除此之外,清理资金池业务和防范错配风险的要求将使一些通过资金池“以新还旧”、期限错配严重的信托公司面临较大流动性压力。
提高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虽然可能减少潜在客户来源,但有利于信托公司甄别出抗风险能力较高的投资人,有助于缓解刚的压力,最后权益类产品杠杆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员工持股计划、质押融资等部分信托业务开展。
传统信托业务包括银信合作的通道业务,非标融资业务等, 初期的业务定位是帮助实体企业满足银行所不能满足的融资需求。
信托早期绑定银行做各种银行表外融资,后期做得最多的要数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的非标准化融资。
随着利率下行及公司债放开,市场陷入“资产荒”状态,目前不少机构在谋求转型。
一个重要的转型方向是资本市场投资,但因信托公司自身投研实力相对较弱,整体而言近年来发展速度明显下降。
如今传统业务不断受限,信托公司逐渐尝试做了许多证券信托业务。
类投行的股权融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和私人财富管理等也是信托所重点转型的方向。
信托业务部门大致可以分为信托业务部、证券投资部、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部和其他部门。
信托业务部:该部门属于前台业务部门,是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核心,也是收入和利润的直接创造者。
按照管理资金性质的不同,前台业务部门包括固有业务部门和信托业务部门, 前者管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后者代他人管理资金。
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业务一直是信托公司的短板,但是信托也一直在这方面与很多的私募、期货等有所合作。
投资银行部:信托公司投资银行部的工作内容与证券公司投行部不同,其任务更多且与一、二级交叉较多,信托公司投的资银行部的职责有资产重组和兼并收购、负责代理组建新公司业务、主持项目融资业务、承担财务顾问业务、从事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投资、承担投资中介和项目中介服务等。
风险管理部:该部门属于中后台部门,通过业务方案审核、过程监测、账务管理、证照及档案管理等方式,负责对工作范围内的各项风险进行管理,同时对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的风险管理事项进行平行监控,监督各项风险管理措施的落实。
当前部分信托公司还采取了“风控前移”的管理模式,即风险管理部门派驻部分风控人员在业务开展前期便与业务部门共同介入项目的尽职调查、产品交易结构设计等环节,加强业务前线的风险管控。
经过了多年的野蛮增长,信托行业的整体增速也在放缓,在资管新规的冲击下,传统业务面临的经营压力也越来越大。
但后续证券监管体系的监管同样从严,相较下信托牌照的优势仍存,未来能成功转型升级的信托公司将能更好地发展。
五、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其资金性质的优势,一直是金融市场的买方主力之一,在西方国家更是最成熟、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但是,保险公司里大部分的员工都是从事营销体系。
(国内做保险营销的多级管理的,很多优点类似“传销模式”),尤其是针对个人的,也会跟大量的保险代理、银行合作。
精算部门主要负责商品的开发与管理、商品调研、负责评估、经营分析。
合规部门也是典型的中台,和其他金融机构并无太大差异。
其他后台包括理赔、核保、客服、保费、运营、行政、人事、财务等。
而代表保险公司真正“买方地位”的投资部、资管公司,属于内部的“皇冠部门”,主要是协助受委托资金的资产配置,帮助做好流动性管理和监督资管公司的投资行为。
招聘人数非常稀少,一但进去了用朋友的话来说“适合待到老”,毕竟是市场上最大的买方角色之一。
六、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以及另类投资(其他类)。
七、金融监管篇&体制内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金融事业单位,金融交易结算机构(例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等)三大国有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余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信用保险等机构。
八、泛金融体系类1、四大AMC与地方AMC四大AMC包括华融、东方、信达、长城,从最早的不良到后来全面铺开非标融资和各类投资,如今基本都是全牌照的金控模式。
地方AMC也就是省级资产管理公司,从每个省设立一家,到现在每个省都有1-2家,各有特色。
2、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国内的金融租赁业可以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其中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的企业。
与融资租赁高速增长的形态形成反差的是,行业内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存在较大缺口。
虽然融资租赁行业日后的出路比起其他金融子行业稍窄一些,但是在求职寒冬时期,对于学历背景和实习经历不是顶尖的应届生而言,融资租赁行业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3、财务顾问\\\/精品投行财务顾问,我们经常听到FA的这个词,更多自称“精品投行”,其核心作用是为企业融资提供第三方的专业服务。
跟传统投行从事的是资本市场上市的牌照业务。
FA更多是做市场化的融资服务。
一方面FA认识大量投资机构,可以实现最优匹配;另一方面,协助企业接触到投资机构决策层,提高效率,还有FA也会协助估值谈判、交易磋商等缓冲。
在FA的江湖里,华兴、易凯、汉能、汉理、清科、投中,以及后期成立的光源、泰合,抓住中国创投兴起的时机,通过巨额融资案例赚得盆满锅满。
4、保理公司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是一个金融术语,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保理公司有点类似租赁,但从事的是应收账款的融资。
5、汽车金融与消费金融汽车金融是由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需要贷款时,可以直接向汽车金融公司申请优惠的支付方式,可以按照自身的个性化需求,来选择不同的车型和不同的支付方法。
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
基本上大的汽车公司下面都有了自己的汽车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大家可以看到各类银行旗下的消费金融公司。
6、私人财富管理机构私人财富管理机构,是指给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有效管理、实现其财富目标的机构。
私人财物管理主要包括三部分内:1、财富的安全2、财富的增长3、财富的转移。
7、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大家应该很熟悉了。
像在传统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毕马威、德勤、安永),以及八大中一般按组分类,税务组有很多学税务和法律的人,一进来基本是代理保税、转移定价,或者过几年配合审计进行税务审计,如果表现优秀,也会参与税收筹划。
审计组进来主要就是做企业审计,对之前所学专业的要求并不会有特别的要求。
风险管理组主要做内控和计算机审计,所以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背景居多。
至于咨询公司就各种各样的都有,有偏重于管理咨询的(比如说大家梦想中的工作MBB),也有做IT咨询的,有偏重财务咨询的,也有偏重某一块行业和业务咨询的。
8、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它是由专门的经济、法律、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是各种金融产品定价的依据。
信用等级越低的企业,意味着该企业的的信用风险较高,对应着意味着该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
国际上的三大家评级机构为穆迪,标普,惠誉,国内债券评级包括中诚信、联合、大公(之前出了问题)等。
九、金融与科技的结合之前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岗位主要包括:前台,产品设计和运营,也包括商务拓展等;中台,数据分析、模型设计、风控、运营;后台,偏技术类,如 PC 及移动端产品开发。
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薪酬待遇目前是国民经济产业中较高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交叉行业,一度“钱景” 大好,但行业风险不容小觑。
从去年至今,互联网金融行业一系列的政策不断出台,监管范围不断扩大,监管力度逐渐细化,政策上的“围追堵截”使得前期处于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了“艰难期”。
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先后爆雷,老板跑路, 公司停止正常经营,对这个行业造成了不少的负面影响。
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两大类,互联网机构在做金融,比如说BAT、苏宁、京东、网易等,只要能找到好资产,自己有流量就顺利对接了。
另外是金融机构都在做互联网相关的事情,银行、信托、基金、券商都设立了互联网金融部门,自己开发app,相当于自己有资产,只需要搞到足够的流量对接即可。
如今,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大家已经觉得“不时髦了”,以人工智能(AI)、区块链(Blockchain)、云计算(Cloud computing)、大数据(Big Data)这“ABCD”四项核心技术驱动的金融科技成为了新的热点。
很多人将此解读为“科技创新“替代“金融模式”创新,是互联网金融走向金融科技的核心转变。
全市场,关于新技术的进步和如何落地应用的讨论,在金融圈引发了巨大的关注。
无非其实就是金融行业目前的“科技含量”有些低,大部分还是依靠于人力驱动,被信息技术和科技改进和提高效率的空间很大。
这里同样是几大类,一个是金融机构自主的利用了技术改进效率,另一类是有些企业掌握了某种技术就可以自己干金融了(放贷风控、通过网络实施资产证券化等),再就是为其他机构专门提供某类技术的企业。
中国著名律师前10名
名气大不一定是好律师,认真负责才是好律师,
外企财务是做什么的
首先我得声明外企有很多种,欧洲公司、北美公司、日韩公司,它们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企业文化都不同,所以对财务部门的职能分工也不同,越大的集团(例如排名在世界100强内)越有其独特的组织架构和岗位头衔,在其他企业不通用。
比较纯粹和狭义的“外企”可称为跨国公司,英文简称MNC(Multinational Company),这个词在外企的英文招聘启事里常见,比如要求求职者过去有MNC的工作经验。
广义的外企还包括:该公司只是股本中有外资注入,或者外方公司拥有控股权,不代表外方参与运营管理决策,这类外企如果是中方本土管理团队制定组织结构,那要看管理团队是不是按MNC的运营体系来设计组织架构,以及CFO构建财务职能的思路。
所以,我这里只能就前者中的欧美MNC里的财务职位做科普性的介绍,抱歉我对日韩系企业的财务职能不了解,欢迎知晓的网友补充。
MNC里,欧洲公司与美国公司的财务职能线有少许差异,包括英文的称谓。
1.欧洲公司(代表国家是德法瑞)的财务职能总体来说,欧洲MNC的下属子公司里,财务部门的日常工作通常分两条线:会计核算(Accounting)与财务控制(Controlling),可以大致理解为,前者是财务会计,负责日常会计交易处理、结账、出具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税务申报和缴纳、出纳、资金结算与银行关系,后者是管理会计,负责预算、预测、财务分析、决策支持。
所以如果你应聘欧洲MNC子公司的岗位,大概从岗位头衔上就能看出属于哪个组,带Accounting字眼的属会计组,带Controlling字眼的属控制组,两者都有初级、高级、主管、经理的不同级别。
从会计核算与财务控制的人数比例看平均是6:4,也就是说,在一个欧洲MNC的工厂里10个人的财务部门,财务经理下面会有一个6个人的Accounting团队和4个人的Controlling团队。
有的行业后者人数还会多于前者,比如某快速消费品MNC在中国区所有子公司的财务人员中,Accounting与Controlling的人数比例是1:2,这跟国内多数企业是相反的,国内很多公司是会计核算人员占80%以上。
有人说这是财政部现在大力推进管理会计人才建设的原因之一,我有保留意见,因为我发现很多中资企业在财务岗位分工上不强调职能定位,而是从报表出发、按科目或者是会计要素分工设岗,比如成本会计既要做成本核算(Accounting)又要做成本分析(Controlling),资产会计既要做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分录、维护资产台账和盘点(Accounting),又要做资本性支出的分析(Controlling),他们的头衔都是XX会计,但不好衡量他到底多少时间花在财务会计上,多少时间花在管理会计上,最后容易形成的结果是:财务会计(Accounting)是法定的责任,所以会计分录和记账是一定要做的,至于管理会计(Controlling)不是法定的责任,所以做成什么样看上级和老板的要求,以及这个人管理会计的知识和技能,还有就是他的态度。
所以从这类中资企业转到外企工作,首先要转换的思维就是按职能定位分工:做账的不管分析,分析的不管做账。
2.美国公司的财务职能美国的MNC里财务岗的分工与欧洲公司不同的是没有Controlling的称谓,要么叫Financial Analyst(财务分析),要么叫Financial Planning Analyst(财务计划与分析,FP&A),现在很多国内企业招财务分析岗也喜欢叫FP&A了,就是学的美资企业。
FP&A的职责和欧洲公司Controlling的职责类似,也是管分析不做账的,但美国MNC里的FP&A更注重计划,也就是各种短期预测,教材上应该叫滚动预测(Rolling Forecast),有的美资企业叫业绩展望(Outlook),这些短期预测频率至少是月度,有的还每周预测,所以在美资上市公司的MNC里做FP&A的一大感触是:不仅是财务,包括业务部门,预测的功能都很强,而且做的很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来美国公司的管理会计水平是前沿的。
有的美国公司喜欢把会计这条线称为Controller,也就是说美国企业把会计职能不仅定位为经济活动的记录者,也是内部控制的执行者,所以美资MNC的CFO下面一般会有一个Corporate Controller,职责是管会计与报告,还管制定全球统一的会计政策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上市公司的萨班斯法案及各种合规性(Compliance)要求。
但欧洲公司的Controller不是这个含义,前面已经提到欧洲公司的Controlling是管理会计,美国公司的Controller偏向财务会计。
外企的岗位中常出现的Finance Controller(FC)到底是什么,后面再说。
3.会计核算类岗位不论欧洲还是美国的MNC,会计这条线的内部分工都比较类似,除了要满足内部控制基本的不相容职责分离的要求,在头衔称谓和职责描述上与国内很多企业不同。
由于MNC通常信息化程度较高,ERP系统都是业务与财务模块高度集成的,所以会计组的分工也常常是基于业务循环不是基于科目或会计要素,例如在信息化程度比较低的国内企业的财务部门,常有往来账会计(或往来科)、结算会计(结算科)、费用会计的岗位,但是在MNC是没有的,所以如果你属于这类职位,那么制作你的英文简历一定不能查字典硬翻译,比如如果你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公司费用报销业务的制单与记账,那你的英文简历要是直译成Expense Accounting,会直接被外企过滤掉,因为匹配不到外企相同岗位的职责描述,在外企,不论欧资还是美资,都会把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分开设岗,前者简称AR(Accounts Receivable),后者简称AP(Accounts Payable),一切与采购到付款这个业务循环相关的业务都归AP组来核算,所以费用会计就是外企的AP会计。
会计这条线还有一种特殊的组织结构,就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SSC)。
采用这种模式管理的MNC越来越多,甚至很多国内大型企业也开始流行。
采用这种模式的公司特点是ERP系统运转成熟、高度信息化、流程标准化,所有的运营业务几乎都能在线上完成,会计核算业务也因此被分成几大组:1)从销售订单到收款(Order toCash):主要职责包括客户档案维护、信用审核、订单处理、发货开票、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的核销、对账、货款催收,岗位描述中常见的字眼是O2C \\\/Credit control \\\/Order booking \\\/Billing \\\/Invoicing \\\/ARcollection \\\/Revenue recognition等等2)从采购到付款(Procure toPay):主要职责包括供应商档案维护、采购发票与收货核对、应付账款挂账、对账、核销、付款、出纳、费用会计、银行调节表,岗位描述中常见的字眼是P2P \\\/Invoice matching \\\/Payment \\\/AP \\\/T&E(Travel &Entertainment)\\\/Bank reconciliation等等3)从总账到报告(Ledger toReport):主要职责包括总账模块的过账、转账凭证录入、月末摊销预提、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核算、存货核算、内部往来核算与对账、工资与福利核算、运行报表、合并报表、开放与关闭会计期间等等,岗位描述中常见字眼是GL \\\/Closing \\\/FA(Fixed Asset)\\\/Inventory \\\/IC(Intercompany)\\\/Payroll \\\/Reporting \\\/Consolidation等等4)从生产到存货(Production toInventory):仅适用于制造业工厂,就是国内企业的成本会计,注意这里说的存货仅指产成品之前的存货核算,包括原材料、在制品的流转和加工过程,如果没有制造环节只是商品进出,这类贸易型的存货核算是归在总账到报告组的共享服务中心的岗位已经不是传统的会计核算了,在人才市场上不够通用,所以如果你应聘外企的会计类基层岗位,一定要从招聘启示和面试中搞清楚是不是属于共享服务中心。
关于共享服务中心与传统会计岗的区别,我去年曾在本版写过一个贴子,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去看。
4.公司职能型财务岗(Corporate Function)这类职位在MNC的中国企业中应该不多,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大型外企的中国区或亚太区总部,很少出现在二三线城市的运营子公司,在一些美国公司,习惯把这些职能统称为Infrastructure,不好翻译,字面上的意思是基础设施,大概意思是跟一线业务运营不直接相关的辅助部门。
这些财务职能主要包括司库(Treasury)、税务筹划与咨询、内部审计(IA),前面说的负责会计核算的共享服务中心通常也属于这类职能型财务部门。
象西门子这种世界前50强的MNC的中国区总部,还会有更稀奇古怪的财务辅助部门,比如有专门部门负责制定、修改会计政策并给下属企业培训,甚至还有风险管理、合规性主任(Compliance Officer)之类的岗位,这是因为它在中国不仅业务单元多,而且经营的行业跨度大,不仅涉及各种制造类行业,还包括服务业和金融业,专业性控制和风险管理异常重要。
有人问外企运营实体公司里,财务也要做税务和资金管理的工作,和这些Corporate function有什么不同,我只能说运营实体里的税务和资金工作更偏重交易层面,比如子公司的税务职责主要是报税和缴纳,以及发票和档案管理,但总部的税务部门要负责所辖区域整体税务成本的节省和风险合规的咨询,比如制定转移定价就一定不是一个外企下属工厂的税务会计能决定的;司库也是同样的道理,运营实体的财务部门大多负责日常资金结算以及流动资金的筹措,但区域级的司库职能就需要负责集团内资金调配和现金池操作、外汇风险管理以及运用一些理财工具,这些都更符合公司金融(Corporate Finance)这门学科的范畴。
外企总部的这类财务岗位很多都是区域级别,有的甚至是全球级别,所以在外企的招聘启事里还有些关键词体现了这个岗位的国际化程度,比如Regional Role(区域级)或者是Global Role(全球级),甚至有的部门都是区域级或全球级,以前这种部门不会设在中国,但近些年随着外资更熟悉中国,以及中国本土的国际化人才渐多,所以这些跨洲际的职能部门也有设在中国的了。
应聘这些财务岗的人一般都是走高精专路线的,因为多数是定位为专业性控制,这种控制不同于运营实体子公司的Controller,以美国公司的Controller为例(即会计部门),会计职能的控制作用是体现在交易层面的,侧重按既有制度执行,但区域与集团层面的控制是体现在顶层设计和规划,需要运用专业技术。
不过,这类定位为“总部辅助管理”的财务岗最大的职业风险是就业面仅限于同类大公司,到中小企业去很多工作技能都用不上。
当然,中资企业中的大公司,例如央企和已在海外运营的大型集团企业的总部也会有这些科室和岗位,只不过很多都做得没有这些MNC专业就是了。
5.什么是Controller?Controller,大概是最让人困惑的外企财务管理岗了,甚至至今都没有令人信服的中文译法,虽然从国外翻译过来的会计教材上译为“主计长”,但字面上看也不知所云。
在任何招聘网站上搜索Controller这个词跑出来的外企职位中,最常见的是Financial Controller,业内统称FC,很多在外企工作的财会人都把成为FC做为自己的目标。
那么FC做为一个职位头衔到底该怎么译?我工作的第一家公司是合资企业,外方是亚洲公司且出资比例超过50%,所以财务总监是外方派的外籍人士,他的名片上印的是FC,中文译为“财务长”,我看到的与外方集团总部及集团内兄弟公司的往来传真信函上的落款也都称FC为财务长。
后来见很多外企的招聘启示上都把FC称为财务总监,恐怕财务总监是目前对FC最普遍的翻译,我考察了很久,认为这种翻译是不准确的。
我的考察是基于多数外企FC的具体职责,以及对中资企业财务总监一职的理解。
以美国企业为代表的治理架构下,上市公司财务的最高负责人称CFO,那么如果把不上市的私人企业都考虑在内,财务总监应该是一个公司财务的最高负责人,区别只在于上市公司的CFO更强调管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关系,还要负责法务,而且CFO和CEO一起对董事会负责,而非上市的私营公司的财务总监没有这些职责,只是做为财务这个职能的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那么问题是,“公司”的含义是什么?我个人认为应该考虑整个股权架构,是Ultimate company(直接面向投资者的终极公司),不是那些受母公司管辖控制的运营类子孙公司,这就是为什么MNC把那些总部的职能称为Corporate function的原因,这里的Corporate就是指Ultimate company,不是指下属运营单位,尽管下属公司在当地也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当然有些集团控股的子公司如果独立上市和面对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这种公司也可以称之为Ultimate company。
那么,外企那些大大小小的FC,不对投资者和董事会负责,不是Ultimate company,它的财务负责人就不能称为财务总监。
前面说过欧洲公司和一些美国公司对Controller的职责定位不同,所以把FC译成财务总监就更啼笑皆非了,我有个朋友是西门子的,头衔是Senior Finance Controller,她的职责主要是某个事业部的预算和财务分析,难道她写中文简历和对外宣称时把自己说成高级财务总监?我还见过有的外企招聘FP&A Controller的职位,也就是说这时的Controller是指财务部门中某个分职能的主管,相当于国内公司财务部内的某个科长。
所以描述外企的Controller是什么,最好是撇开头衔看职责。
但在很多外企,除去那些总部的特殊部门和岗位,运营子公司的FC大多主管所在子公司的财务部日常所有工作,包括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也包括执行层面的税务和流动资金管理,这种FC也具备子公司的财务最高负责人的意义,只是这个子公司只被集团授权做运营活动,没有投融资活动。
有人会认为这些应该是财务经理的职责,但从级别上来看,在外企FC要比财务经理要高,管理的团队也更大,主要体现在FC下面会管辖不同的经理,比如德国公司,会计经理(或主管)和财务控制经理(或主管)都向FC汇报,所以FC更适合称为高级经理。
如果硬要给FC一个中文称谓,我觉得比照国企和国内大型集团企业来看,FC相当于国内企业的财务部长或财务主任,也就是财务总监或CFO下面那个主持日常财务工作的二把手。
所以如果你目前在国内公司是向CFO或财务总监汇报的、主管公司所有财务日常工作的财务部长或财务主任,你在编制英文简历时可以称自己为FC。
另一方面,我认为MNC的这些Controller与国内企业财务部长的一大区别是,Controller更好地履行了很多管理会计的职责,外企的财务部一般没有岗位或科组叫管理会计,但是管理会计功能又很强大,就是因为它们在全球各级分子公司有着庞大的Controller团队。
我曾经看过一个在国内举办的德国企业管理会计方面的沙龙报道,里面有个词叫“管理控制师”,我估计类似Controller的职责,Controller的存在意义就是保证其所在分子公司的会计与报告流程的效率和质量、业务决策支持的受重视与权威程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计划与预测功能的准确性和前瞻程度。
有不少网友问我从什么职位容易升到FC?我只能说不好一概而论。
有的外企对财务强调业务支持和计划管理,那么做Controlling或FP&A的就容易上去,但我也发现有的外企对FC的要求是财务报告和控制,以及负责财务部门日常全盘工作、管理与税务、银行、工商财政等政府部门的关系,那么只做过财务分析的人就不占优势,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四大审计部门出身的经理和高级经理更容易跳到MNC去做FC。
6.高级管理岗最后说说外企那些高级管理岗。
最典型的头衔是FD(Finance Director),这也是个让人比较乱的职位,特别是一个公司里既有FC又有FD,到底谁官大、称谁是财务总监?根据我过去见到或听说的外企的情况是,有的公司有FC就没有FD,或者有FD没有FC,所以这种情况就属于FC和FD的职责类似,只是称谓不同,另一种情况是公司里既有FC也有FD,一般出现在中国有多家运营子公司、也有中国区或亚太区总部的外企,那么通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称FC,中国区或亚太区的财务负责人称FD,即子公司FC向区域级FD汇报,公司内的职级上FD>FC。
当然,不同专业线也有自己的FD,比如共享服务中心的FD、税务部门的FD、BU的FD等等。
所以我个人感觉,如果说Controller倾向体现职责和角色,那么FD就只象征着内部的岗位级别,从职责和角色上说和Controller是一样的,都不是财务总监。
在外企也有CFO,但这个CFO也更象是内部的岗位级别,不是终极公司的CFO,不需要负责投资者关系,所以也不是财务总监,比如中国区的CFO,或者某个BU的CFO,职责都是以支持区域战略决策和运营控制为主。
所以如果不打算搬到海外生活,那区域级或BU级的CFO就算是外企财会人的终极目标了。
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的写法: 总结,就是把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也就是看看取得了哪些成绩,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有什么经验、提高。
(一)基本情况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成绩和缺点。
这是总结的中心。
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
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
3.经验和教训。
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
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4.今后的打算。
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二)写好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 1.总结前要充分占有材料。
最好通过不同的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或者把总结的想法、意图提出来,同各方面的干部、群众商量。
一定要避免领导出观点,到群众中找事实的写法。
2.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
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3.条理要清楚。
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4.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
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
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
5.总结的具体写作,可先议论,然后由专人写出初稿,再行讨论、修改。
最好由主要负责人执笔,或亲自主持讨论、起草、修改。
范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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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要工作是做:1、负责公司的会计、报预算建立的工作;2、所有财务人员,并要求安排所有财务部门人员工作;3、建立公司会计、报表、预算、薪酬等制度;4、负责与政府财税部门的沟通、协调;5、负责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等;6、核算公司运营成本,节省公司耗材等;7、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8、负责培训所有财务部门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个体网络借贷的运行原则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 (学者建议稿) (2015年1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根据】为加强对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网贷企业”)的依法监管,规范网络借贷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借贷市场的经济秩序,促进网络借贷行业依法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贷活动的监管,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网贷企业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备案,在备案的范围内从事网络借贷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活动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坚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有效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活动坚持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工作准则,坚持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的工作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和审慎地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合法经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监管权限】银监会对网贷企业的经营实行备案制度。
网络借贷监管实行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银监会对网贷企业以及网络借贷活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对网贷企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经营要求】网络借贷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维护金融秩序,依法依规实施网络借贷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网贷企业应当建立借贷管理制度,加强借贷管理;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客观真实信息;不得泄露投资者和融资者信息,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自融,不得非法集资。
第六条【监管原则】从事网络借贷活动应当依法接受银监会监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银监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反网络借贷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网络借贷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管理职责】银监会对网贷企业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银监会备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备案管理政策; (二)制订备案条件和备案程序; (三)指导备案工作; (四)制订网络借贷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预案; (五)履行备案管理的其他职责。
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具体实施对网贷企业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
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在备案中发现网贷企业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应当及时上报银监会,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备案要求】网贷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网络经营备案证书(ICP);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由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备案条件】网贷企业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二)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本,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具有至少一名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至少一名三年以上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网络借贷平台的网址、域名已经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的网站备案手续; (五)具有相应的网络借贷信息技术安全保护设施; (六)具有完备的网络借贷业务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备案材料】网贷企业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交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网贷企业在向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贷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网络借贷平台的ICP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缴资本的验资证明; (五)网贷企业的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任职的董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格证明、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书和无犯罪声明; (六)网络借贷业务管理制度; (七)网络借贷有关投资者保护、信息安全、防范欺诈、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备案程序】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决定备案的,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应当自作出备案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银监会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颁发电子备案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日内予以补充,申请人不予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申请人对不予备案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核。
备案期间,备案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网贷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不予备案条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网贷企业的主要股东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背信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金融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采用非法手段催收债务或者泄露客户信息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三)被列入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三条【备案产品】网贷企业产品应当备案。
产品备案可以与网贷企业的备案同时进行。
备案产品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备案产品名称; (二)备案产品期限; (三)备案产品利率; (四)备案产品其他信息。
各类产品单笔融资额度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还应当单独备案。
第十四条【备案变更】网贷企业备案后,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构提出变更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备案撤销】网贷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和信息骗取备案,经查证属实的,由原备案机构撤销备案。
网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原备案机构撤销备案。
第十六条【备案注销】网贷企业解散或者终止网络借贷业务的,应当自宣布解散或者终止网络借贷业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注销,原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等予以公告。
第三章 网贷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网贷企业职责】网贷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资者、融资者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活动及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资者、融资者进行实名认证,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对网络借贷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及时公告并终止其网络借贷活动; (五)对投资者的投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六)对投资者的投资信息、融资者的融资信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保管; (七)建立投资者投资风险揭示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金融风险教育,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活动,使投资者知悉投资风险; (八)保守投资者、融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提供投资者、融资者及其利益相关方的相关信息;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按照银监会和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征信管理】网络借贷活动信息应当纳入征信系统。
网贷企业从征信系统获得的信息,不得泄露,不得用于与网络借贷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平台风控】网贷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现平台系统的自主访问控制,使系统用户具有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增强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 (三)获取融资者基本情况的功能; (四)对融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及揭示的功能; (五)对融资约定事项进行提示和督促; (六)其他需要风险控制的情形。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网贷企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网贷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奖惩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二)产品信息:主要包括备案产品基本情况; (三)业务信息:主要包括经营数据、逾期交易情况及其他信息。
网贷企业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网贷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间接或变相为自己、股东或者关联方进行融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融资余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同一融资者提供再融资; (三)提供增信服务; (四)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五)从事其他金融产品销售、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业务,但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除外; (六)兼营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或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 (七)诋毁、贬损其他网贷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实名注册】融资者、投资者应当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实名注册。
融资者、投资者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法性要求】融资者、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借贷行为,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
网贷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为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信息交互、交易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干扰融资者、投资者的合法借贷行为。
第二十四条【利率规定】网络借贷利率由融资者、投资者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融资者权利】融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网贷企业及时办理委托事务; (二)要求网贷企业按照规定与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网贷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撮合居间服务; (四)要求网贷企业、投资者、监管部门保护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其他法定与约定权利。
第二十六条【融资者义务】融资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贷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注册信息;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借贷信息; (三)保证借贷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提供其他融资信息; (五)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六)及时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七)按照约定支付本息及服务费用; (八)其他法定与约定义务。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贷; (二)隐瞒就同一借贷项目融资的事实; (三)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从事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权利】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网贷企业及时办理委托事务; (二)要求网贷企业按照规定与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网贷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撮合居间服务; (四)要求网贷企业保证投资资金安全; (五)要求网贷企业依约督促融资者归还本息; (六)要求融资者按期支付本息; (七)要求网贷企业、投资者、监管部门保护其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八)其他法定与约定权利。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义务】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贷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注册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了解和知悉网络借贷的投资风险; (四)其他法定与约定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监管职守】银监会应当依法对网络借贷活动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责,不得妨碍和干扰网贷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网贷企业的财物,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十一条【监管职责】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备案登记; (二)对网贷企业的实名认证、信息披露、资金存管、风险控制以及禁止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网络借贷行业数据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估工作,推动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借贷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五)处置网络借贷重大风险事件; (六)撤销、注销网贷企业或者产品的备案; (七)对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监管措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网贷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知情人员,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如实作出陈述; (四)查阅、复制网贷企业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网络借贷管理业务数据系统; (六)实施与网络借贷有关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等非现场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网贷企业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有权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接受并做出相应处理。
银监会应当建立网贷企业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变更报告制度】网贷企业提供新的产品、决定停止提供产品、变更服务方式等影响融资者、投资者利益的,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原备案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协会职责】网络借贷行业建立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责,接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自律规范】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制度,建立自律管理机制。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制订网络借贷行业自律规范。
自律规范应当包括网贷企业自律公约、网贷协议范本、禁止性行为规范以及网贷企业信息披露规则等内容。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贷企业信用承诺制度,要求网贷企业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业务、保障融资者与投资者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将自律管理规范报送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诚信监管】银监会应当将网贷企业和其他网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网络借贷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网贷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一般违规责任】网贷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资料报送义务的,或者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资料的,由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禁止规定责任】网贷企业开展网络借贷业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禁止性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程序性处罚】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检查监督或者调查的,由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阻碍检查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网络借贷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 (二)妨碍或者干扰网贷企业正常经营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网贷企业贿赂的; (四)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或者利用因行使职权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违反规定对网贷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履行职责、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行政救济】网贷企业和其他当事人对银监会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融资者,是指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向投资者筹集资金的自然人和中小微企业。
投资者,是指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向融资者提供资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网贷企业,是指依法设立,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为融资者与投资者提供信息交互、融资交易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主要股东,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网贷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指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网贷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参与制订《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专家名单 法条起草人: 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第一章 李永壮(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院长):第二章、张三章 吴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第六章 许冰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第四章 董新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国高丽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第五章、第六章 张德环(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研究部副主任、硕士):第二章、张三章 课题参与人: 王春霞(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副院长、硕士) 孟祥轶(中央财经大学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史英哲(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 苏文(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办公室主任、硕士) 刘华(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出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