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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持词

时间:2018-09-26 22:14

关于诗朗诵的主持稿

今夜心情如水,今夜古典如风。

我们聆听,我们感动,美文雅韵,曲水流觞。

你在江之头,我在江之尾,我们隔着荧屏对语,我们站在文字里相望。

最远的距离常常是最近的咫尺,心灵与心灵在阅读中走近,在文字里相融。

让我们记住这些美丽的瞬间,有这些瞬间,我们的日子不再平庸; 让我们记住这些感动的时刻,有这些时刻,我们的生活不再单调。

文学永恒,她可以深刻我们的灵魂;艺术永恒,她可以美丽我们的生活。

梅花落地疑残雪,柳叶开时任好风。

请听歌曲《春风吻上我的脸》,演唱者:情非得已。

1、轻轻地,轻轻地,我听见了春笋破土萌芽的声音;静静地,静静地,我听见了春苗快乐奔跑的脚步。

那么努力那么拼命地向天空生长啊,那生长的声音如酒,如火,燃烧了多少午夜梦回时烟锁重楼的轻冷和寂寥。

请听诗朗诵《春天的声音》,作者:王家祥,朗诵:敬婷。

2、有什么可以阻碍我们用语言的翅膀高傲的飞翔

有什么可以抵挡春天的小手推开心灵的绿窗

当季节的风吹绿江南的碧柳,当惊蛰的雨融化北国的冰霜,我知道,春来了,带着桃红李白的芳菲,带着雨润烟浓的迷丽。

请听诗朗诵《知春》,作者:陈所巨,朗诵:蝈蝈。

3、看,那娇艳的桃瓣染红了多少醉意的颊,含羞的梨蕊浸湿了多少凌波的袜

听,那剪剪的春风捎来了串串布谷的轻啼,柔细的杨柳伴随着声声燕子的低语。

天初暖,日初长,谁把金丝裁剪却,好春光。

请听散文诗朗诵《当春天来临的时候》,作者:淡然如水 朗诵:云悠悠4、春风吹皱了一池的碧水,细雨滋润了干涸的大地,粉蝶翻飞唤醒了我们沉睡一冬的心,辽河两畔处处留下了我们洋溢的足迹。

请听散文诗朗诵《辽河的春天》,朗诵者:非鱼。

5、春天的雨,如花针,似牛毛,柔柔地,密密地,斜织着我们青春的梦,浓郁了我们相知的情。

请听诗朗诵:《潇潇春雨》,作者:莫笑,朗诵:明月无痕。

(直接接歌《三月里的小雨》)6、春风映袖,盈盈笑语,断肠院落,一帘风絮,怅然望,愿春色长驻,恐断红,惊燕子楼空。

也罢,执手相随,拼却一生,对花把酒,看飘飘柳絮入梦。

请听散文朗诵:《感悟春天--飘飘柳絮入梦来》,朗诵:风度南海。

7、东风来了,春天的脚步近了,山朗润起来了,水涨起来了,太阳的脸红起来了,小草偷偷地从土里钻出来了......请听散文朗诵《春天的小草》作者:忆秋 朗诵者:雪山飞狐。

8、燕子去了,有再来的时候;杨柳枯了,有再青的时候;桃花谢了,有再开的时候。

但,聪明的你,请告诉我,今日的桃花是不是你皓腕下错失的那一朵

请听散文诗朗诵《想念桃花》,作者:江南梅,朗诵:李白9、春天里,我们快乐,春天里,我们播种。

种下一首首甜美的歌,种下一句句安详的话,种下一杯杯欢乐的酒,种下一缕缕温暖的情。

请听诗朗诵《播种心情》,作者:北落师门,朗诵:草木本心。

(接歌《花心》)10、朝来庭树有鸣禽,红绿扶春上远林。

忽有好诗生眼底,安排句法已难寻。

是寻梦或是寻一朵花,觅一支歌,盼一个微笑,等一个心跳。

有谁会懂

这思春的旧怨,这怀古的新愁。

请听诗朗诵《春之怀古》,作者:张晓风,朗诵:牧野一粟。

11、古筝声声,奏一曲春风化雨的知音绝唱,环佩叮铛,舞一曲心醉神迷的梦里春江。

请欣赏古诗朗诵《春江花月夜》,作者;张若虚,朗诵:妮妮。

12、长安城里,一袭白衣的柔情,终挡不住玉门关外春风不度的清冷。

请听诗朗诵《春风不度长相似》,作者:采唐韵,朗诵:观海听涛。

13、惠风和畅,天空掠过了回归的大雁;绿草茵茵,草儿点燃了迎春的共鸣。

让我们把春天挂在风筝的翅膀,来到田野,来到林间,放飞我们的快乐,放飞我们的明天。

请听散文朗诵《春的话语》作者:龙章辉,朗诵;赋歌。

14、醉了,还是醉了,醉在这满眼的绿意里,醉在这流离的花香里。

伸出手,握住满杯的春愁,俯下身,闻一闻青丝缠绕的娇羞。

请听诗朗诵:《春天的味道》,作者:楼兰,朗诵:紫云轩。

15、你,曾为我而来,要摘取凝眸里那最美的一朵,我在为你而唱,呤一曲地老天荒的歌。

有什么可以抹去我们三月的记忆

在这个春天里,我开始怀念你,怀念,你温暖的呼吸。

请听散文朗诵:《春天,我开始怀念您》,作者:雨兰,朗诵:河之南。

赞美法官的锦旗内容如何措辞?

多看往期的,吸取吸取经验1、对话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游小琴 一副黑框眼镜,一头齐肩短发。

干练,是游小琴给记者的第一印象。

采访中,游小琴每聊开一个话题,总要跟上“一、二、三”的梳理总结,极大地方便了记者的采写。

善于分析,讲究逻辑,这是游小琴留给记者的第二感觉。

最令记者感动的,还是她自始至终所强调的“公诉人要有正义感和良知”的理念。

参赛是享受“盛宴” 记 者:“十佳公诉人”的参选和获选经历,带给你的收获是什么

游小琴:首先感谢高检院和我们院的领导,给了我这次参赛的机会。

最大的收获是业务水平得到一定提升。

和各省顶尖公诉人同台竞技,更多的是享受一场公诉“盛宴”,开阔眼界,学习他人之长。

心态也得到一个更高层次的锤炼。

在司法界、学术界权威人士面前答辩论辩,这让我在以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日子里,能有一个更加沉稳的心态,自信心大增。

还有就是广交良友。

收获是多方面的,影响是长远的。

记 者:通过参赛,你认为合格的公诉人应该是怎样的

游小琴:底线是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其次是拥有正义感、良知和责任心,因为公诉人面对的是他人的自由、他人的生命。

我最欣赏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这句话。

不停地用规范考量事实,然后又用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最后才可以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不允许草率。

对内外工作关系的协调也是必修课,这包括与系统内的办案人员、系统外的法院公安人员、当事人双方等人员的沟通协调。

另外,还要有甘于奉献的精神。

公诉带来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记 者:工作带给你最快乐和最痛苦的事是什么

游小琴:能真正为他人的自由作出努力,这是工作带给我最大的快乐。

最痛苦的事就是错诉。

我不允许自己的职业生涯里出现“佘祥林”现象,以前没有,以后也不会有。

记 者:公诉成功时的心情怎样

如果失败了呢

游小琴:成功时,正义感和良知得到满足,很快乐。

失败说明审查工作没有做到位,应当汲取教训。

我要强调的是,公诉人代表着国家,所以必须要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一丝不苟。

记 者:工作中如果遇上法和情之间的博弈,你最真实的感想是什么

游小琴:如果是变味人情,坚决抵制。

另外,司法是讲究亲历性的活动,在接触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投入自己的感情,这个时候,怎么把握

我的理解是公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职业,对他人的自由持有正义感和敬畏感,这是激励公诉人公正执法的一种不竭的内在动力。

“舌战群儒”展我公诉风采 记 者:庭审中,你一次一个人最多辩战几位律师

游小琴:2004年的一个案子,一对七,上午下午整整一天,最后全部有罪判决。

我是“遇强则强”这一类人,所以法庭上很兴奋,逻辑分析、口头辩诉等发挥得比平时好。

总的感觉是非常舒畅愉快,让我坚信公诉工作不仅体现公平与正义,而且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充满了自我挑战的乐趣。

记 者:累了怎么办

游小琴:运动,工作之余我总爱运动。

喜欢力量型的运动,比如跑步、爬山。

一方面能锻炼身体,另一方面能改善精神状态。

我只要一上山,无论情绪如何低落,都能在短时间内重振精神。

多运动,才有强健的体格和良好的心态,才能一个人对战多位律师嘛。

记 者:检察官和对阵的律师相比,后者的收入似乎更为可观。

对此,你怎样看待

游小琴:不能做简单的对比。

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诉人的后勤保障和技术保障,在人才的教育、培养方面花了大力气。

公诉人工作、成长在一片沃土之中。

同时,公诉人得到的是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所有这些,都不能用钱衡量。

记 者:谢谢,再次祝贺你当选全国“十佳”。

游小琴:我会继续努力,谢谢。

2、公诉人辩论大赛之我见 初到单位检察院,就有机会现场观看惠州市检察院优秀公诉人评选的对决辩论赛,目睹一对对公诉人以比赛的形式,面对往往两难的法律问题坐而论道,相互唇枪舌剑的风采,内心不免有几分惊喜。

惠州市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分为论文写作,检察业务知识笔试,审查文书制作,论文答辩和辩论赛等诸环节,评委不仅限于本系统,还邀请法官和律师参与,辩手从各个县区检察院推荐,整个活动安排紧凑有序,评价系统公开公正,选手均代表各县区检察院公诉的真实水平,可谓才俊云集,盛况空前。

闭幕式由主管检察长主持,检察长讲话,院领导颁奖,已经是本系统活动的最高级别。

用黄建明检察长的话说,“公诉机关代表着检察院的脸面,公诉人能力的发挥和高低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决定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的效果”,可见本市检察系统对通过这一评选和比赛活动提高本市检察系统公诉人业务水平,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视。

然而,在目睹活动中辩手的表现,并且相信这类活动的开展,其示范和指针作用会极大地提高检察院特别是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同时,我对通过公诉人辩才的培养,是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心存疑虑。

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的信仰确信和刚性实施作为基础的辩论,其实只是智力和口才的表演。

参赛者在这样的比赛中展现了自己既有的才能,从这样高强度对抗辩论中获得的经验,也会使自己在出庭公诉时辩论起来更加气势如虹,甚至同行观众也能从观摩比赛中获益良多,但是,这样的辩论,却无法真正解决法律实施中所面临的问题。

现代法治要求控辩机制的核心在于,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检方和被控方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上,通过程序内的双方的对抗性活动,特别是对抗辩论,使犯罪或者无辜的法律真实得到呈现。

而我们目前真实的刑事司法状况是: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身陷囹圄,即使是真正的无辜者,也逃不过被剃发、穿囚衣的厄运,甚至连涉嫌犯罪的律师,都无法得到为自己书写辩护词的一支笔和一张纸,会见自己的亲属和律师的合理要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在这样严重失衡的控辩力量对比面前,公诉人的高超的口才与能力,除了作为表演,其实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与真实的庭审控辩相比,公诉人辩手大赛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绝对力量失衡的表演,一个则是地位平等势均力敌的表演。

由于辩论比赛出题的限制,比赛往往没有单边和标准的答案,就这一点来说,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结果与真实的控辩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点则在于一个博得满堂的掌声,一个却可能把无辜者顺理成章地投入监狱。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公诉人辩论大赛虽然提升了公诉人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却无法实现控辩制度的初衷,即通过控辩还原指控事件和行为的法律真实。

当然,如果检察机关从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入手,在公诉人能力提高的基础上,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自身身体力行并敦促其他司法机关逐渐落实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放松对辩护人的不合理的限制,使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对抗,不再是一方手持削铁如泥的宝剑,一方却只能戴着脚镣和手铐跳舞,而是一场诉讼程序规范内的势均力敌的较量的话,则是真正的法治之福和社会之福,使刑法真正成为守法者和罪犯的共同的保护神。

3、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又将拉开帷幕啦

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的通知》,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将于2009年9月举行。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公诉领域最高水平的颠峰对决,可以说是公诉领域的最高荣誉,“全国十佳公诉人”可是分量好重的无比荣耀哦

提早一年的时间公布比赛通知及评选规则,在向鹏的印象中好象是第一次。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也是难度最大、要求最高、竞争最激烈的比赛,何以如此

首先,每个省只能选派3名选手参加,所以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各个省通过残酷淘汰赛选出的精英,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一些公诉高手,都代表了所在省份的最高水平。

其次,比赛的内容多,比赛的面比较广,竞争之激烈是空前的,比赛的项目包括公诉业务笔试、论文写作、公诉业务答辩、论辩四个大项,既包括法学理论功底的较量,也包括公诉实战经验的比拼,这就要求参赛选手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必须有敏捷的应变能力,必须有雄辩的口才,因此,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实力与智力的激烈对抗,是全面素质的体现。

第三,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既是智慧的挑战,也是体力的抗衡,要知道,整个封闭式比赛要在激烈、紧张的对抗中持续10天,10天之内参加四项高智力的比赛,没有较强的体力和意志力是很难坚持下去的,所以,较好的心理素质很重要。

综上,能参加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很难啊,要想获得好成绩更加难

对于上述三点,向鹏参加了2006年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比江西省选拔赛,深有体会,在那次选拔赛上,我仅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未进“十佳”。

向鹏留意了一下公布的评选规则,有两点体会:一是在比赛成绩的综合评分上,论辩只占总分的15%,而公诉业务笔试占50%,公诉人的水平确实需要通过具体办案得以体现,但敏捷的思维能力和雄辩的口才是一名优秀公诉人最基本的职业素质,而论辩最能体现这两项基本素质,所以,论辩项目与公诉业务笔试必须占据同等的分数比例,并且该两项应该占总成绩的绝大比例。

二是评选规则规定选手在论辩赛开赛前20分钟抽题,也就是说不给选手较多的准备时间,这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素质和平时的积累,当前不少地方在组织公诉人论辩赛时,提早半天甚至一天时间给选手选定题目,选手可以充分地、详细地准备甚至可以背出来,有的甚至与辩方密切沟通互相商量、演练好论辩的具体交锋细节,到正式比赛时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方案演戏以谋求双方都获得高分,这是不妥的,这不能比出真正的水平,所以,高检院规定论辩赛在比赛前20分钟抽题比较合理,因为即兴比赛更激烈,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与实力。

各位公诉人好好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吧!以积极的心态积极投入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十佳公诉人比赛吧!好好准备,努力拼搏吧

怎样才能变回正常的关系,夹杂的感情,我不知道那是什么更分不清真假,难道又要把我变成一个演员吗

难道

出自绝小娃娃  可能抽豆花的亲比较多,对米秀F的感情历程了解不多。

所谓著名的米秀搁浅期,是指05年的11月左右开始的二人感情不合.到05年的MKMF他们拉手复合为止。

  在那段时期,大米狂和豆包同上节目,五人一起的节目中他也一反常态,对小秀不理不睬,而和豆包很亲密。

小秀脾气又特别犟,所以受了不少委屈. 在HAHA主持的知名的电台节目里,俊秀始终红着眼眶,含着眼泪,大米却一直对他不理不睬的,平时照什么照片两只都在一起,现在大米却明显得躲着秀儿,就是这期节目,让许多坚定的米秀饭寒心。

米家的抽2U,秀家的对大米有了微词。

而那段时间2U迅速取代豆花米秀,成为了盛行一时的热门王道。

  先来说点背景资料。

  我们看鲁豫有约中庚宝说,要演出就要拥有韩国国籍,大米选择了一个成员落户。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落户在了秀家。

户籍的话,迁到豆包家应该是最好的选择,因为豆包的家人都是在法律机关工作,豆包的爸爸就是检察官,如果一定要迁到首尔的话,小饼家应该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小饼家住在首尔区,秀秀家住在日山,相当于附属县的一个地方。

但事实是大米最终选择了俊秀。

  背景资料第二人:赫在  此人与金俊秀交往十年,是秀的发小儿。

他天性豪爽大方,有口无心,这也是大家称他的原因。

秀最初与他是分在一起的,但有天从美国回来后,因为初到,有人欺负他。

秀是的老练习生了,虽然年纪比大米要小,却在初期回护大米,让性格忧郁的有天第一次有了“依靠”,秀是大米到韩国后的第一个朋友。

正是这个原因,赫在对有天始终没有好感,有天也对赫在有所回避,十八只本来就是一体,关系非常好,但他们俩的私人关系却颇为微妙。

  背景资料第三人:朴有焕  此人为朴有天爱弟,对有天影响极大,某种程度上讲,有焕是有天的精神支柱。

  秀秀单独的通告有焕也随同前往,有焕曾在给五只的留言里,给秀秀的留言写着“be my brother's wife”,替大米求婚,现在有焕直接叫秀秀嫂子。

  某次演唱会有焕给大米和秀秀送了一个花篮,祝福语也是写给他们俩一块的,在大米摇摆不定的时候,是有焕给了他无限的支持。

如果说昌珉这个宝贝弟弟是最强豆花饭,有焕就是非常米秀饭。

  这些消息无法分辨真假,只是把盛传的一些所谓的“料”整理给大家看,让大家真正了解豆花米秀在那段特殊时期的迷惘。

  背景资料第四人:扬言支持俊秀变性的秀妈  秀妈曾经给仙后们留言“请照顾好俊秀,还有我们朴相公,还有在中,昌珉,允浩”,不得不说,有天的手段高明,他在情商方面明显要超过允浩。

那么短的时间,把家长也搞定了,想想允浩在很久以后,挤到镜头前管在在的爸爸也亲热地叫阿爸,不禁感叹,这都是我们家大米玩剩下的了。

  大米有国外的开放思想,父母离异不会干预大米的感情生活,秀妈的“朴相公”表明了态度,有焕就更不用说了,还能帮助哥哥看住嫂子。

原本如此一帆风顺的米秀为何忽然搁浅呢

曾经相濡以沫的豆花怎么会拆伙呢

米秀的搁浅带动了豆花龃龉,而对于感情的试探和迷惘才是事情的真正症结所在。

  米秀搁浅初露端倪:俊秀的隐形摄象机  在没有人指点的时候,秀儿的隐形摄象机节目绝对是个万分万分抽搐的节目,秀居然把给女孩子的礼物掉到了人家的衣服里,然后又被大家整得一愣一愣的。

但了解那正是搁浅期的开端时,再看那次节目,就会觉得深深的凄凉和心疼。

  大米第一次在被提问最喜欢成员的时候没有提俊秀的名字,并且在秀儿说了让他说自己之后,大米依然没有说出他的名字。

俊秀出丑后,大米和破花抱着笑到流泪,俊秀就一个人低头红脸坐着。

仔细看来,这次与王的男人里气氛其实不同。

那时候,俊秀是很开心地被大家嘲笑,而这次,他的眼神明显有些落寞。

  俊秀的隐形摄象机,米秀搁浅的开端。

  金俊秀:落泪唱《死心》,哭诉与有天的感情波折  那段时间,俊秀经常红着眼睛,在电台和一些没有明显摄像机的地方秀秀就会失神的盯着大米看,如果大米转头看到秀秀的目光,秀秀便会急忙调开目光。

朴有天对感情的回避深深刺伤了骄傲的俊秀,而越来越盛的2U之风也让俊秀越来越心冷。

终于在一次LIE上演唱ONE时,俊秀举在半空中的手一动不动,死命的盯着大米,可惜大米没有回应,看着大米近似漠然的眼神,很多米秀饭从心疼转为心冷。

据说,秀在一次演唱死心时唱到落泪(大家可以去找,我没见过这个视频),那是米秀搁浅的正式爆发,金俊秀退出了竞争,像2U投降。

安排推波助澜,在中受伤黯然退场 。

  2U大旗终于高举  在此期间,米秀的波折中还有一个重要人物,那就是在中。

在中因为腿伤不仅耽误了很多节目的拍摄,甚至连现场演唱都要由面具哥哥代替。

因为性格原因,也因为那时候的神起没有现在这么红,如果只有不多的机会去宣传的话,一定要派出最强的阵容。

性格大气的允浩,和微笑迷人的有天成了首选。

  在的安排下,2U开始携手出席各综艺节目,在节目里,浩浩照顾有天,有天依赖允浩,2U成为了很多米饭大爱的王道,也得到了不少浩饭的认可。

说了是纯小道了哈,各位听过就忘,不要当真。

  套用天涯一句话,郑允浩是个年仅二十岁的极品腹黑。

  他年轻有为,野心勃勃,最大的梦想就是带领东方神起站到从未有过的高度。

他特别培训过口才,并且待人接物彬彬有礼,一副大将风范。

为了东方神起的未来,他可以牺牲一切,这并不是说他不爱有天,而是说他可以为了神起的最高利益,而去做任何表演。

自己的搭档只有有天一人,他们要带给别人东方神起年轻健康,团队凝聚的印象,所以在节目里,他们彼此补台,互相爱护,本来就是万分应该的,但当只有他们两个人作代表时,话到这里,可能是对2U两个人的一点小猜测,各位不要介意……  其实,迷喜欢看王道,2U两个人都清楚地知道。

因此在节目里,两个如花美男表演出一些友达以上,恋人未满的美好感情,当然会让人尖叫连连,对东方神起的印象也会加深。

因此,在的默许甚至安排下,2U刮起了越来越强的旋风。

然而作戏还是无法压抑真感情的,在中受伤时期大量流传出的诸如队长让床,搀扶搂抱着上台等粉红还是让豆花饭流露出了一些希望。

大家看到的依然是对在中呵护备至的允浩。

此时,小珉在2U盛行期勇敢地担当起了照顾在中的重任,迷茫的有天,失落的俊秀,受伤的在中,矛盾的允浩,使昌珉在RS时期迅速成长,飞快地摆脱了HUG时期一脸单纯完全孩子的状态,成长为一个男人,也成了郑允浩的得力助手和有力对手。

05年的MKMF,神起在面临巨大困难的情况下,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颁奖会上,有天痛苦失声,其他成员也流下了激动的泪水。

下台的时候,豆花、米秀终于各归各位,一年的辛苦努力换来的回报,这幸福和荣誉要跟最爱的人分享。

允在的拥抱,有秀的牵手,一切终于呈现出了恢复正常的迹象。

  朴有天一曲《狐狸雨》,搁浅的爱情重新上路  大米自己作词作曲的foxrain,据说没改过的词能看出来是写给秀秀的,而且秀秀的solo- beautiful thing也是大米填的词,艰辛的爱情在历经波折后雨过天晴,米秀合好,重新上路。

  有秀搁浅期小探秘:到底是因为什么

  据资深有秀饭猜测,有秀感情的忽然冷冻是因为有一个人忽然明白所谓的王道表演已经不再是一个游戏,两个人已经或多或少地投入了真心。

  俊秀性格单纯,对于表演王道很不感冒,但他后来越来越对有天倾心。

对于王道的表演掺杂了越来越多的真感情。

所以我们看到的情况是,金俊秀先冷后热,在米秀王道中给人这样的印象。

  有天对表演是无所谓的,这从2U的默契演出中就能知道,而真的牵扯到了感情,他就不想玩,也玩不起了。

见俊秀越来越真,他选择了退让,俊秀进一步,有天退两步,在王道的演出中,有天是先热后冷。

  总之,但单纯的表演爱情变成了两只真情流露,一切忽然黯淡,有秀走入低谷。

真心峰回路转 甜蜜爱情电影  秀儿说过最喜欢的电影是泰坦尼克,而大米后来也这么说,在演唱会秘密采访中,两只还抽风地表演了船头经典造型。

俊秀陶醉地闭着眼,大米微笑地站在他身后,有秀迎风而立,一道温暖风景。

  传说泰坦尼克是米秀一起去看的电影,这条小道来自韩饭,有人在午夜场的电影院碰到了米秀顺便拍了照,还看到秀秀把头靠在大米的肩膀上看电影。

  在GyAo的采访中,大米说起最希望和爱人一起到电影院看电影的愿望,他说喜欢在黑暗中看爱人的脸,然后秀秀红着脸不自然的低下了头。

  你可以当成YY,也可以理解为甜蜜。

米花SOULMATE真似假,2U有情假似真  其实在俊秀眼中,允浩根本就不是真正威胁他感情的人。

他对于2U的伤心只是因为有天的回避,这并不是说俊秀对自己的自信,而是他对允浩的放心。

允浩与俊秀的私人感情不必多言,俊秀对于豆花感情的理解也并不次于昌珉。

每次采访提起之前的事,俊秀一脸了然微笑仿佛在说,你们俩那点小破事……豆花的事最瞒不了的人就是俊秀。

  比起有天对允浩的依赖,更让俊秀不放心的有天对在中的感情。

有天有多爱在中这从两人身上的文身,有天去在中家过假期,有天对在中说出死都报答不了哥可见一斑。

金在中光彩夺目的外貌俊秀没有什么担心的,让他担心的是在中的温柔和成熟,有天的忧郁碰到在中的柔软,他们一拍即合。

而好孩子家出身的豆秀饼三人又无法理解离异家庭出来的孩子,所以混过社会的两只一起疯一起闹常常是另外三只所无法理解的。

  事实上,在中早在几年前就知道了自己的身世,他对这个也非常介意。

几个兄弟中,只有有天同样来自离异家庭,同样,有天也对自己的身世很悲伤。

他们俩常常一起喝酒散步,在中在有天心中的地位无法动摇。

  某花看似细腻,其实神经大条,这里讲个秀儿吃醋的事吧,大家都记得那次著名的如果变女生会选哪个成员的采访吧,耗子冷冷的一句谢谢,可能让很多亲都纠结。

事实上,如果不是大头花不知深浅地逼大米,惹得秀儿不高兴,耗子也许也不会那样冷淡,最后弄得他自己下不来台。

  秀就是这样,心里藏不住话,经常说比如“原来只是会做饭就行了啊”,再比如“昨天你玩的很开心啊”这样的话,2U如此盛行,秀只是默默伤心,但面对米花,秀就如小斗鸡一般奋起反击。

  在这里也能看出小珉的懂事,他破天荒地说出他想选俊秀这样的话,而没有让秀无法下台。

总之身为一个豆花米秀饭,在这样YD的环境里成长的小,真是很不容易。

  这是一个米秀YD的爆料,说是在五只来海南的第二晚,米秀睡在了一起,在05年五只来深圳,那时候他们不知道中国也有米秀饭,所以公然的亲热,说是进电台出电台大米一直都是拉着秀秀的手。

  兄弟同住在他们应该很正常啦,但在我们同人女眼睛里就有了不一样的意味。

三级法院四个判决 八年官司 一张白纸 说了什么事

论司法独立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

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

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

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1]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

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狭义的司法含义没有争议,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故本文所称司法采用狭义,界定为: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

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2]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

所以,笔者这样表述司法独立的含义: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3]宪法从审判权(狭义的司法权)运行的角度确定司法独立原则,而亨利?米斯则精辟地表述了法官独立、法院独立的重要性。

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果法官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

[4]正因为如此,绝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独立都十分强调这两个方面,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

[5]如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拘束”。

保障法官独立也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制度的核心,对于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薪俸、惩戒、免职、退休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主要的制度和措施有:一由法律家充任法官;二高度集中的任命体制;三法官的身份得到法官不可更换制、高薪制、专职制和退休制等制度的切实保障;四严格的弹劾惩戒程序。

[6]而我国,虽然法官法第八条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法官独立行使职责提供了保障,并也已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以顺应世界潮流。

[7]但实际上法官并未能够独立。

不论是从法院的内部结构还是从审判方式来看,包括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及法官个人和法院的关系,中国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承认。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分析(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

所谓本质,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律。

而事物总是在一定范畴之内才能进行区别。

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块。

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为特征。

这些不同的特点既是不同事物的本质特点,又使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为这一事物,而司法活动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

耶林说:“法律的立场,就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是要评判所有互相竞争的需要及主张。

”[8]公正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9]而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的损害无比严重,“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

”[10]为保证具有如此重要价值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必须中立于争执双方,与争执双方及所争执的问题没有感情和利益的纠葛,更不能从属于或受制于其中的任何一方。

美国学者福布森指出:“不论成败,也不论好坏,裁判总是法官的使命。

不过裁判的正义总是与中立者联系在一起。

”[11]确实,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

虽然中立与独立不是同一含义,但实现中立要求司法独立。

司法不独立,却从属于或受制于他人,法官不得不服从权势者施加的种种压力,司法岂能保持中立?裁判者的居中立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从何而来?我们知道,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

[12]司法真正独立能够缓解诸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司法不独立,导致的结果必然与我们希望和追求的效果背道而驰,南辕北辙。

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不服法院的裁判,就可以不断地通过上访改变对其不利的裁判;允许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部门申诉,其结果可能是使一方当事人暂时获得他原来的期望的满足,但是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手段获得自己愿望的满足,于是纠纷就这样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去,最后获胜的绝不是掌握真理或代表正义的一方,而是在诉讼方面更有耐心和更有毅力的一方。

[13]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促使矛盾的激化,长期恶化下去,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只会一纸空文,“三级法院四个判决八年官司一张白纸”[14]的事例也将比比皆是,法律的终极权威性将不复存在,法律不再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人们将寄希望于非法律途径解决本应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社会的动荡不安可想而知。

只有司法能够独立,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权威,法院才能成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不公正待遇时的最后选择,独立公正的审判,使败诉方承认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就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

“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

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15]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成本,而通过独立公正的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的投入,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已成为现代司法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

司法独立,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投入,消除了许多不合法的影响裁判的因素,节约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公正和高效。

显然,愈接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反之,如果司法独立还只是一个遥远的理想,司法效益的实现必将受到很大影响。

在司法改革的各个环节当中,司法独立处于核心地位,犹如文章的中心思想,文章的各个部分不能偏离中心思想,同样,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都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都围绕并体现着司法独立的精神。

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司法独立的历史传统并十分看重“关系”的国度,司法独立显得尤为重要。

当打官司被戏称为“打关系”,我们在付之一笑的同时,更应该挖掘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制度根源。

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事例也并不鲜见,这些绝不是文明的法治社会所可以容忍的。

党和国家早已敏锐地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鉴于我国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尚不健全,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制度的宏伟目标。

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司法改革是重点环节,不仅要改造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要引导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

虽然制度的改良不能一蹴而就,但相对于意识形态的变迁而言,毕竟容易得多,况且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利于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的推广和普及。

三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与设想司法活动对于立法、行政而言,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和被动性。

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是在被动地适用法律。

“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政,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

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为。

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16]司法部门的弱小必然招致其他部门的侵犯,威胁和影响,却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

正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

”[17]如果不具备切实可行、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司法部门不受非法干扰,司法活动处于无法“自保”的尴尬境地,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土崩瓦解,社会将一片混乱,就无法克服朱总理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的“司法不公,而国危矣”的危险局面。

因此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众所皆知,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国家在各地设立的法院已逐渐演变为地方法院,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相应的徇私枉法、任意曲解法律、弯曲或掩盖事实真相的现象不断蔓延升级,使司法的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

在地方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领导掌握司法人员升降去留大权的情况下,同级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而不受党委或组织部门领导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

司法人员有时难免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

要消除这些弊病,根本的办法是改变法院的整体构成和运作机制。

章武生,吴泽勇两学者从整体性的角度提出了法院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认为全国各级法院可以这样设置:1.最高法院的改革着重于以下三点:第一,借鉴外国经验,对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第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作事实审只作法律审;第三,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

2.高级法院的改革,一是严格控制受理一审案件的数量,使其主要精力放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上;二是完全打乱现行的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的法院设置模式,按照经济、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从方便公民诉讼的角度出发,重新划分,全国可以设10个左右的高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上诉法院。

高级法院之下可设两个左右分院,这样现有的高级法院机构实际上可以得到保留,又可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3.中级法院的改革,应当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来设置,并应当精简数量,但可设派出机构。

4.对于基层法院应当设简易庭和普通庭两种审判机构,但以简易庭和简易程序为主;法律规定范围的简易小额案件由简易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超出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向基层法院的普通庭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中级法院起诉。

5,对于人民法庭,应当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治宣传。

[18]这种构想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影响,具有极大的参考作用,在改革法院体制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

前述方案虽然能够较大程度的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不良影响,但由于要大面积地重构法院体制,工程巨大,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19]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审判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格局以及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地方的体制不会发生大的变动。

因此,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是较为可行的方案。

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其法官都是由总统或内阁任命,一旦被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一直任职到退休,任何机关和个人非依法定条件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撤换其职务或者对其职务作出不利于他的变动,我国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制度。

对法官的弹劾应有其所在法院提出,对法院院长的弹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法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无后顾之忧。

这种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地方党政随意更换“不听话”的院长、法官的老大难问题,使司法独立在人事上有了切实的制度保证,另一方面也无需增加新的的审判机关,无需新增大量司法人员。

二是建立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具体方案是每年初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总数的一定比例逐级上缴中央财政,然后由中央财政部门全额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人数和地区情况逐级下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这样做虽然给财政部门和中央司法机关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切断了地方政府部门借此干涉和影响司法工作的渠道,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地位提供了可靠保证。

(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仅在实质上是自己监督自己,在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根本发挥不了任何积极作用的内部监督,而且也是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实际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取消了二审程序,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上诉没有意义的症结所在。

现实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现象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常以“批复”、“复函”、“解答”等方式“指导”下级法院处理具体案件,其实质仍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行为的直接指导,[20]有违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的司法独立要求。

其实,法院等级的不同只是审级的不同,受理权限的不同,裁决终极效力的不同,而不是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进行指导、约束。

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纠正下级法院已经出现的错误,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

尤为重要的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纠错程序是以上级法院不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为前提的,如果上级法院经常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则下级法院的判决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可能实现纠错的功能。

也难怪越来越多的人对上诉失去了信任和兴趣。

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消除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可能性,实现各级法院之间的真正独立,让审级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四)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

审委会制度在历史上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发挥过重要作用。

鉴于目前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上仍不高,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确实难以作出决断,在杜绝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时,难免会在如何裁判上犹豫不决,特别是新形势下,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又必须作出处理,调解也常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一个由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学识相对较高的法官们组成的审委会来作为人数众多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确实能起到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作用。

但审委会的组成大部分为外行,了解案情的内行――该案的承办人却没有表决权;其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其是通过剥夺原告、被告与其他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运行的;由于审委会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启动和讨论,讨论案件的范围存在任意扩张的可能性,讨论的案件越多,对单个案件讨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实施结果无法使人满意。

[21]成员们不参加庭审,只依赖承审法官的汇报就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作出决断,确有武断之嫌,如果承审法官在汇报时由于主官或客观的因素而对案件的把握有所偏误,无疑会造成错判,浪费了诉讼资源,降低了工作效率,既非公正,又不高效。

更严重的是,由于审委会成员都是院长、庭长,常过问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其高人一等的身份干涉法官独立办案。

所以必须重新制定审委会规程,确定其合理权限,严格限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规范其工作程序,使审委会审理案件不能游离于审判规则之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在亲自体验和个别感悟之上建立内心确信,而不是听听汇报就随意作出判决。

同时要提高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避免谁行政职别高谁就是其成员的弊端,应以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工作经验的综合水平为选拔标准。

这样才能避免其短,发扬其长,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量。

(五)建立法官平等化、专家化制度,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

我国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确实不高,而且个体之间也参差不齐,这是不争事实。

第一,但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第二,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第三,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院校培养的人少。

[22]这样的整体构成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的氛围,缺乏敬业精神。

也许正是为了适合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之间人为地出现了不同的等级,使法官之间无法平等。

在同一审判中,由于等级不同,对案件的意见得不到同等的对待等奇怪现象,也就有制度根源可寻了。

出现这些情况确实不足为怪,却使合议庭在较大程度上变相成为独任审判。

等级有别是行政权的特征表现,目的在于使下级服从上级,保证行政命令的传达与执行,与法院的运作要求完全背离,法官被划分为三六九等,无疑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所不容的。

正如贺卫方所言,等级的划分过于细致和繁琐,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意识,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如果在相关的制度安排方面过分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

[23]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要求,而法官独立也需要法官具有独立判断的经验和智慧。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适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24]法官要胜任这样的工作,非得有大智慧高素质不可。

而我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太低,加上一些政策性的任命,法官距离专家化的差别很大。

由不合格的人充当专业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法官,司法裁决的低劣质量以及司法的不公和腐败可想而知。

我们的一些法官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其素质低下是一大原因,也正是法官群体这种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使他们自己无法意识到独立的价值,根本不能、不愿去追求自己的独立意志,成为制约法官独立的存在于法官群体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六)制定传媒活动的规则,科学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建立新闻审查和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类新闻媒体迅速发展,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同时,我们也经常看到某些报道干扰了司法独立,制定科学的规则对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都有积极意义。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上,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是一对矛盾,矛盾并不只意味着此消彼长的简单对立,而是对立与统一的有机结合。

确实,新闻自由与审判公平既具有正相关关系,又具有负相关关系;其正相关关系,是指负责任的报刊媒体应当是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辅助机构;其负相关关系,是指新闻自由在追求自由报道的过程中有可能对公平审判构成的侵害,以及司法机构为避免因相关报道使自身的运作陷于瘫痪而设计并采取的限制媒体采访和传播功能的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25]新闻自由发挥推进公平审判的作用,还是造成妨碍司法独立的影响,其实不在于新闻自由本身,对新闻报道司法的活动勒令禁止未必是科学的举措。

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制定可行的规范,使新闻自由按章运行,完全可以发扬新闻对司法的促进功能,避免其与司法的负相关关系。

只要使这样的负面作用失去了兴风作浪的条件和基础,新闻自由能够达到对司法有利而无害的境地。

新闻讲究真实、及时,真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调查事实真相,而及时性的特点对调查的时间作了较大限制,两者可谓此消彼长,不可兼得。

优秀的新闻记者应采取科学的态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两者的关系作不同的处理和协调。

某些情况下,新闻报道的轻微失实无法避免,这也可以谅解,但如果是关于庄严的法律方面的报道就不能不采取慎重的态度,应该更多地关怀真实。

在当代信息社会,报纸的法律专栏、电视的庭审直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意识也相应提高,是件大好事。

也正是如此,如果法律报道不真实,将对当事人和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损害,甚而影响社会稳定。

而在法律报道过程中,有些记者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采访专家、发表评论,甚至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专家的专业化表述,由于新闻的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已给司法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少障碍。

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使新闻和司法两全其美,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报道各新闻单位应该严格把关,设立合法性审查制度,以确保其真实有据、合理合法。

鉴于我国部分记者的法律素养对于司法报道的要求仍有需提高之处,可以尝试建立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让一些素质高的记者专门或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报道,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记者不得进行这方面的报道,这既有利于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尽可能的不影响司法独立。

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培养专业的司法记者队伍,应开设司法记者专业的大学课程,使这些学生既懂法律,又掌握新闻知识,由这些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担任司法记者,将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发挥巨大的监督作用。

四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我们追求司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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